招标文件修改、澄清(答疑)纪要(一)
工程名称 | 美林街道潘涂社区城中村治理道路改造工程(施工) | 招标阶段 | 施工招标 | |
招标文件修改、澄清(答疑)内容如下: 一、本工程原发布的招标图纸有变更使工程量清单内容修改,故本工程原发布图纸和工程量清单作废,以随本答疑同步发布的招标图纸和工程量清单为准,请各投标人自行到电子招投标平台“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中的“附件管理”栏目中下载,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二、本工程招标文件中第7章-第6节-其他要求-第13条中的发票付款单位有误;第15条承诺书中的建设单位有误,均修改为:“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美林街道办事处”。 三、本工程招标文件中第7章-第6节-其他要求-第2条的内容修改为: 2、除执行通用合同条款外,还应按照《厦门市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厦府办【2018】29 号】)和《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的通知》(厦建工[2021]49 号)和《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扬尘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厦建工[2022]29号)和《厦门市建设局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属国有企业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的通知》(厦建工〔2022〕102号)的规定执行。若承包人未按要求规定实施的,施工现场出现扬尘防治问题未按要求整改的,视情况严重程度,扣除0.1-1万元/项违约金。 2.1本工程施工扬尘防治工作应严格按照《厦门市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厦府办【2018】29号】)和《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的通知》(厦建工[2021]49号)和《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扬尘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厦建工[2022]29号)和《厦门市建设局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属国有企业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的通知》(厦建工〔2022〕102号)的规定执行。本工程若扬尘考评不合格,按3万/次处罚,该处罚费用从当月进度款中直接扣除;若被行政主管部门处于该项目的不良行为记录,按不良行为记录等级处于1-20万罚款为记录,按不良行为记录等级处于1-20万罚款。 四、本工程招标文件中第7章-第6节-其他要求-第4条中4.1、4.2、4.3 、4.4、4.5的内容修改为: 4.1承包人必须按项目所在省、市有关规定及代建单位(厦门海投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在安全、文明方面的管理规定进行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4.2 施工现场存在文明施工不符合项中标人应及时按发包人及监理要求进行整改,不按要求整改的扣1000-50000元/次。 4.3 施工现场涉及污水排放、噪声排放、垃圾处理、土头受纳等有关手续均由承包人办理,办理手续的相关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不再调整。若承保人不及时办理有关手续、不及时缴纳办理相关手续所需的费用或违反相关规定导致的罚款及滞纳金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要能够保障发包人免予承担由此引起的索赔、诉讼或其它影响。若因此对发包人产生负面影响或损失,发包人有权评估损失并直接从当月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4.4 承包人应根据总平图和现场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布置,相应方案须经报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总平面布置需占用红线外场地及道路时,相关场地占用申请及布置的费用承包人在投标时应综合考虑投标计价,费用已综合考虑计入合同总价之中,不再调整。 4.5 安全施工:承包人需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杜绝一切人员伤亡及安全事故发生。如工程实施中安全检查或抽查不符合规范要求,且未按发包人或本项目监理单位开具的整改通知书内容及期限整改到位,则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每次须向发包人支付不少于合同价的千分之一的违约金。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采取措施保障所有现场工作人员的安全,保证工程施工安全,现场施工应当保持有条不紊,避免现场工作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 2)为了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工程师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应负责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措施,并承担责任。 3)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由承包人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及时办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费用。 4)施工期间,工地发生的一切安全、违法、违规事件,承包人负责处理并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责任。 五、本工程招标文件中第7章-第6节-其他要求-第9条的内容修改为: 9、农民工工资管理应符合建设部、福建省、厦门市等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施工现场出现农民工工资管理问题未按要求整改的,视情况严重程度,扣除1000-50000元/项违约金;施工现场农民工工资管理问题被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发包人集团公司通报批评的或被公共媒体曝光的或发包人被记录不良行为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标准为10000-100000元/起。出现农民工维权事件的,根据影响情况扣除10000-200000元/起违约金。 9.1 承包人须为本合同设立工资专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挪作他用。 9.2 支付农民工工资承包人须提供农民工工资表(应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简易劳务合同,工人花名册,考勤表,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农民工签字并按手印)。 9.3 承包人应按严格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执行,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否则,发包人有权自主将工程款用于偿付被拖欠的工人工资(聘请专业劳务公司代发工人工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能及时足额发放工人工资,发包人有权委托劳务公司代为发放且无需向承包人说明理由,并在下一笔工程进度款拨付时扣回相应数额的款项,承包人不得有异议。 六、本工程招标文件中第7章-第6节-其他要求-第15条“附件3 工程质量保修书”内容修改为: 附件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美林街道办事处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1.1.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1.2.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二、质量保修期 2.1.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伍年; (3)装修工程为贰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贰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贰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贰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承包人所有施工的其他内容保修期均为贰年。 (8)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以《竣工验收报告》明确的日期为准)。 三、缺陷责任期 3.1.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 3.2.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4.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4.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4.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6.1.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 【】% 的工程质量保修金,质量保修金应在保修期满且竣工备案后支付保修金尾款,且质量保修金预留期间不计息。今后如市财政投融资项目实行银行保函作为保证金形式,则双方另行商定。 6.2.自第二条规定的质量保修期开始计算之日起满二年时,发包人返还承包人一部分保修金,金额为结算价款的2%: 本保修书约定的防水工程保修期满时,发包人应将剩余的保修金(即结算价款的1%)返还承包人。 6.3.发包人在根据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各保修期限满后将预留的保修金返还承包人前承发包人双方应共同对该工程的质量进行全面回访,在确定无质量缺陷后发包人才将保修金返还。 6.4.发包人在返还保修金时,有权将应由承包人承担但已由发包人垫付的款项从中直接予以抵扣,如保修金余额不足以抵扣,承包人须在接到发包人书面通知后 10 日内偿付发包人,否则,每逾期一日,承包人应按应付款项的万分之五向发包人支付滞纳金。 七、自本条规定的保修金返还之日起14日内,承包人应凭相关证明文件到发包人处办理保修金返还手续,因承包人原因逾期办理的,保修金在逾期返还期间不计利息。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七、本工程招标文件中第7章-第6节-其他要求-第4条承包人应履行以下职责(与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里不一致的以本条款为准)新增内容为: 4.6 临时项目部设置方案(包含效果图)在开工前应报发包人确认,并按发包人确认后的方案实施,未按此条款执行的将扣除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中相应的临时设施费。 4.7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规定要求建设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承包人投标时费用综合考虑,中标后不再调整。 4.8 在施工过程中,如因文明施工、扬尘防治、疫情防控、等原因被主管部门、代建单位公司通报批评的或被公共媒体曝光的或被记录不良行为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标准为 2-10 万/起。 4.9 承包人应根据总平图和现场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布置,相应方案须经报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总平面布置需占用红线外场地及道路时,相关场地占用申请及布置的费用承包人在投标时应综合考虑投标计价,费用已综合考虑计入合同总价之中,不再调整。 4.10 配合发包人在相关部门调研、检查等工作,及时做好现场文明施工布置和迎检要求,否则发包人有权直接委托他人实施并从工程款中扣除相应费用。 4.11 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将按照文明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的有关要求对工地不定期进行施工文明考核,若考核达不到合格标准,按0.3万元/次的标准罚款。 4.12承包人在施工期间,所有釆用的围挡和警示标志的设置要求必须满足厦门市有关规定,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规定设置或请其他单位完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发包人将按0.5万元/次的标准扣罚违约金。 4.13 承包人必须按厦门市有关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确保安全文明施工达到市级文明达标优良标准,要求生活设施不得设于施工现场,由承包人自行在场外解决,承包人应综合考虑以上因素;确保施工质量达到合同约定合格质量标准,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满足相关规范要求,发包人有权采取一定措施予以纠正,承包人不得有异议。 八、本工程招标文件中专用合同条款新增以下内容: 1、5.1.2质量合格标准的评定: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的质量评定标准为准。 2、5.2.2其它约定:承包人应严格执行监理报验程序及施工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并即时取得相关人员的验收及签认。隐蔽工程必须经监理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承包人擅自隐蔽,监理、代建方有权要求返工处理,并处0.2万元/次罚款处罚,再次出现,则以此类推进行翻倍处罚。承包人应指派专人对质量检查、隐蔽验收和工程签认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并及时汇总,做到即签、日报、周结、月清。凡不能及时提供签认手续而产生清、决算结账纠纷的,不得以此为由阻挠或影响发包人、监理单位的工程实施安排及工程建设进度、清退场移交和工程验收移交。 九、本工程招标文件中第7章-第6节-其他要求中新增内容如下: 16、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承包人应负责整个场地的安全文明卫生管理,做到文明施工、保持施工场地清洁。本工程所存施工建筑垃圾均应全部清运出现场。场地平整、场地道路、场地排水排污附属设等,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施工,施工费用均包括在合同总价中。本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清理费用、临时性收费、临时性占用场地费、临时设施费和不可预见费用,均包括在合同总价中。承包人在本工程竣工验收后15日内完成现场清理并退出施工现场:包括一切施工机械、设备、人员、临时搭盖等。若不按发包人工程师的要求及时完成清理,发包人工程师有权雇请他人完成,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从工程款中扣除,且可不进行工程验收。 17、疫情管理:①疫情防控管理应符合市、区级政府及发包人管理要求,承包人应采取疫情防控措施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各参建单位人员进行统一管理。出现疫情管理不善问题,未及时按要求整改的,视情况严重程度,扣除 1000-20000元/项违约金;因舆情防控问题被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发包人集团公司通报批评的或被公共媒体曝光的或发包人被记录不良行为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标准为10000-100000元/次。②对于因承包人管理不善而发生疫情事件的,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相应受影响的工期不予顺延。 18、设备进场的约定:①承包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之前,必须保证投标书内承诺配备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质检仪器在监理工程师指定的日期到场,以保证工程顺利开工。若投标书内的施工机械设备不能按时进场,每迟到一日发包人将按5000-20000 元/ 台从工程款中扣除违约金(具体以发包人确定为准),直到设备进场为止。②在工程实施期间,未经监理工程师批准,承包人进场必用的施工机械和质检仪器不得撤离现场,否则发包人将按5000-20000元/台•天从合同价中扣除违约金,直到设备重新进场为止。③根据工程实际,尽管承包人已经根据工程规模进场机械、设备和仪器,但监理、发包人认为仍不能满足现场施工需要的,或不能保证工程质量时,监理、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加机械设备、仪器,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如承包方无法及时增加设备满足施工节点要求,发包方有权指定第三方提供支持,相关费用从清单扣除,承包人不得有异议。 19、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约定:①承包人报送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给监理人,审批的时间为:材料(设备)采购、进场前30天,并同时提交样品及合格证。②本工程除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外的凡属承包范围内的所有材料、设备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供应,但不得低于招标文件规定和投标文件承诺的合格产品,且应满足: 1)按投标书中有关承包人确定的产品采购并须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确认; 2)符合设计及使用要求 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的标准和要求; 3)具有相关的国家、省、市认可的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及产品说明等相关资料。 ③承包人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在开箱验收前24小时内,向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提 出开箱检验请求,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并签署意见后方可使用,经开箱验收的材料设备并不等同于最终的质量合格。④在施工过程中若发现偷工减料现象、使用不合格或以次充好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直到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确认验收合格,并扣除20000元/次违约金,违约金发包人有权从当期进度款中直接扣除。⑤工程移交前,发生设备、材料丢失或损坏,均由承包人承担全额经济赔偿责任;经检验认为不合格的,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有权拒绝该材料进场,承包人须自费将上述材料搬运出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⑥承包人应认真检查进场原材料和设备,若因承包人工作疏失,导致未报验材料或设备在现场使用,一经发现,发包人认为影响工程质量的,承包人应无条件返工并扣除20000元/次违约金。⑦合同中,没有推荐品牌的材料及设备,承包人应提前14日历天提供不少于三家满足设计参数要求的中、高档以上的材料、设备资料及其供应商资料,供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选择确认;发生按合同规定品牌、规格、产地、技术参数等主要技术指标无法满足设计或采购要求时,承包人必须提供质量档次不低于要求的不少于三个品牌的材料由监理人及发包人书面确认后方可采购使用。否则由此拖延的工期由承包人负责。⑧若项目涉及门禁、监控、消防管道、涂料、腻子、透水砖等影响工程质量的主要设备材料使用前需书面报发包人及监理确认同意后方可使用,否则不予认可,若未经确认同意使用的需返工整改,由此造成的损失及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自行承担。⑨承包人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材料价格的浮动,提前做好主材及设备的备品、备料工作,不得因材料断供、系统内部审批等原因,导致现场停工及工期延误,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材料无法进场施工或因此而导致现场停工,自断供之日起,承包人需承担人民币 0.5 万元/日的违约金,直至材料正常供应为止,相关费用在结算中予以一次性扣除。 20、承包人有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①承包人未能在规定的开工期限内开工,经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催告后的 15 天内仍未开工的。②进度计划未表明停工而且发包人也未授权停工,但承包人停止施工时间持续达15天或累计停止施工时间达 30天的。③因承包人的原因累计工期对比总工期逾期超5%(不超30天)或施工进度计划严重滞后,经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认为承包人已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的节点完成施工内容的或承包人消极怠工的。④因承包人原因,材料选用、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经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书面通知,承包人有拒不整改、拖延整改、整改进度缓慢任一情形不能满足发包人要求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要求的。⑤承包人未遵守合同约定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经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书面指出后仍未按要求改正的。⑥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中途撤场的。⑦承包人拖欠民工工资,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⑧承包人欠付材料供应商材料款,造成材料供应商阻挠发包人的工程施工活动的。⑨承包人严重违反合同的其他各种违约行为的。⑩发包人依据合同规定的情形单方解除合同时,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书面解除合同通知书后立即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并于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10日内办理完成施工界面移交和施工场地清点,将自有的机械设备和人员撤离施工场地,并将所有施工资料原件移交给发包人。承包人已订货的材料、设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因此产生的任何责任或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因合同解除承包人的损失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后,如仍有施工人员或以承包人名义的其他人员滞留施工场地,承包人应负责将上述人员全部撤走。如上述人员滞留施工场地不走,则发包人认为该滞留人员属于非法占用发包人施工场地,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可采取各种手段包括强制方式要求上述人员离开,所支付的款项、发生的费用、造成的损失和一切法律后果与责任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21、综合管理:①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做好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部门开展的代建考评迎检准备工作,若因承包人不配合原因导致代建考评成绩低于80分的,扣罚承包人2-5万/次违约金;80-89分的,扣罚承包人0.5-2万/次违约金。②承包人应积极开展建设项目的工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内业资料等管理工作,提高项目综合管理水平,若建设项目在发包人组织的月度、季度检查(评价考核)结果不符合要求,发包人有权按照代建单位公司的《代建项目工作质量检查办法》厦海建【2024】综18号对承包人进行相应罚款。③承包人应配备满足发包人项目管理系统运行的监控器、网络,并承担网络运行的相关费用。④承包人应及时按照代建考评、双随机、厦门市城建档案馆、发包人及其他相关上级单位管理要求,安排一名专职资料员对代建考评资料进行资料、档案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保证资料的及时性、有效性及完整性,并随时接受发包人、监理人的检查。 22、合同附件:建设工程廉洁从业合同 建设工程廉洁从业合同 为严格执行《建筑法》、《招标投法标》、《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相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规定,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及投资效益, (以下简称甲方)与 (以下简称乙方),就 项目特订立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各项有关廉政规定 (二)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三)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五)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权利。 第二条、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验收补贴、开评标补贴、咨询评审专家补贴、礼金、购物卷、有价证劵和贵重礼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可能影响公务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操办婚丧嫁娶、安排配偶子女的工作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 (四)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及下属单位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五)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六)甲方不得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条、 乙方义务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工作人员或行政管理相关人员行贿或以各种名义赠送补贴、礼金、购物卷、有价证券和贵重礼品。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工作人员或行政管理相关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或行政管理相关人员参加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五)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聘请甲方有关人员或行政管理处相关人员在相关方组织内兼职或兼职做咨询、顾问。 (六)乙方不得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之规定,按管理权限, 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之规定,按《同安区工程建设项目廉洁从业保证金制度》有关条款进行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有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对乙方予以处罚。 第四条、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合同履行完成时止。 第五条、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经合同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十、本答疑与招标文件有不符之处,以本答疑为准。 十一、本招标项目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均不变。 (以下空白无内容) | ||||
招标人:(电子签名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电子签名专用章) 2024年09月18日 | 招标代理机构:(电子签名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电子签名专用章) 2024年09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