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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县地质灾害综合治理排危除险项目前期技术服务
金额
-
项目地址
-
发布时间
2024/05/09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中方县地质灾害综合治理排危除险项目前期技术服务
公告日期: 2024-05-09
技术服务合同
工 程 名 称:中方县地质灾害综合治理排危除险项目前期技术服务
工 程 地 点: 中方县
合 同 编 号:
资 质 等 级: 甲 级
甲 方: 中方县自然资源局
乙 方: 湖南省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签 订 日 期: 2024年4月18日
甲方:中方县自然资源局
乙方:湖南省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国家及地方有关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有关规定,甲方委托乙方承担 中方县地质灾害综合治理排危除险项目前期技术服务 任务。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确保质量,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中方县地质灾害综合治理排危除险项目前期技术服务
1.2工程地点:中方县
1.3工作范围:
怀化市中方县地质灾害排危除险工程具体图斑一览表
地形测量(1:500)、无人机测绘航空摄影、工程地质测绘、治理设计(含文字,影像图,平剖图、大样图、预算)。
1.4技术要求: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标准进行。在现场调查测绘的基础上,查明灾害的发育特征及危害,分析灾害成因机理,评价灾害体的稳定性以及预测其发展趋势和潜在危害;提出治理方案,提出施工要点及施工进度计划;做出防治方案费用预算;成果文件必须经市级评审通过。
第二条 工期
本次工作定于2024年4月18日开始,至2024 年4月28日内提交成果文件。
第三条 收费标准及付款方式
3.1本技术服务费按照按照《省以上投资地质环境工程类项目和地质灾害勘查项目计费暂行标准的通知》(湘财建函(2014)30号)优惠下浮后计取,总费用为:¥369000元(大写:叁拾陆万玖仟元整)。。
3.2乙方提交经专家评审通过的设计成果资料 30 天内,甲方一次性支付完乙方的技术服务费。
3.3 所有工程款转帐支付(乙方单位名称:湖南省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开户行:建行吉首支行;帐号:4305 0173 6736 0000 0794)。
第四条 甲乙双方责任
4.1 甲方责任
4.1.1 甲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必须向乙方提供工作范围已有的技术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和时限负责;
4.1.2 甲方变更委托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乙方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合同(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甲方应按乙方所耗工作量向乙方支付返工费;
4.1.3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费用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的全部支付;
4.1.4 甲方应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用,逾期不支付费用时,乙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甲方;
4.1.5甲方应为乙方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4.1.6 甲方应保护乙方的成果版权,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对乙方交付的成果文件不得复制或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乙方有权索赔;
4.1.7 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在技术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或经济损失时,由甲方承担责任。
4.2 乙方责任
4.2.1乙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法规、规章、规范、规程、标准和甲方的要求进行工作任务;
4.2.2 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时间成果文件,并对其负责;
4.2.3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成果文件 肆 份,甲方要求增加的份数另行收费;
4.2.4 乙方对成果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
4.2.5 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扩散、转让甲方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甲方有权索赔。
第五条 其他
5.1由于甲方未给乙方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工作生活条件而造成停、窝工或来回进出场地,甲方除应支付给乙方停、窝工费,工期按实际工日顺延外,还应支付给乙方来回进出场费和调遣费;
5.2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5.3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5.4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作为附件,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5.5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双方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并支付全部费用后终止;
5.6 本合同一式 肆 份,甲乙双方各执 贰 份。
甲 方:中方县自然资源局 乙 方:湖南省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盖章) (盖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 址: 地 址:长沙市天心区五凌路8号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建行吉首支行
账 号: 账 号: 43050173673600000794
公告日期: 2024-05-09
技术服务合同
工 程 名 称:中方县地质灾害综合治理排危除险项目前期技术服务
工 程 地 点: 中方县
合 同 编 号:
资 质 等 级: 甲 级
甲 方: 中方县自然资源局
乙 方: 湖南省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签 订 日 期: 2024年4月18日
甲方:中方县自然资源局
乙方:湖南省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国家及地方有关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有关规定,甲方委托乙方承担 中方县地质灾害综合治理排危除险项目前期技术服务 任务。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确保质量,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中方县地质灾害综合治理排危除险项目前期技术服务
1.2工程地点:中方县
1.3工作范围:
怀化市中方县地质灾害排危除险工程具体图斑一览表
序号 | 排危除险工程点名称 | 备注 |
1 | 蒿吉坪瑶族乡罗洪村岩谷田组滑坡 | |
2 | 花桥镇龙场村1组关山滑坡 | |
3 | 接龙镇桥头村牛拦场滑坡 | |
4 | 泸阳镇细面垅村小洞组滑坡 | |
5 | 铁坡镇板溪村20组锥子田滑坡 | |
6 | 铁坡镇梨花村11、12、13组苏村院子滑坡 | |
7 | 桐木镇桐木村元湾组岩那冲滑坡 | |
8 | 花桥镇千丘田村3组山羊头滑坡 | |
9 | 铜湾镇丁家村9组下棉花田滑坡 | |
10 | 铜湾镇太平村3组锥子山滑坡 | |
11 | 新建镇四卧龙村2组滑坡 | |
12 | 新路河镇澄渡江村18.组 | |
13 | 新路河镇字溪村8组9组 | |
14 | 袁家镇袁家村20组成天屋崩塌 | |
15 | 中方镇陈家湾村6组木子溪滑坡 | |
16 | 中方镇岩头元村杨梅冲滑坡 | |
地形测量(1:500)、无人机测绘航空摄影、工程地质测绘、治理设计(含文字,影像图,平剖图、大样图、预算)。
1.4技术要求: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标准进行。在现场调查测绘的基础上,查明灾害的发育特征及危害,分析灾害成因机理,评价灾害体的稳定性以及预测其发展趋势和潜在危害;提出治理方案,提出施工要点及施工进度计划;做出防治方案费用预算;成果文件必须经市级评审通过。
第二条 工期
本次工作定于2024年4月18日开始,至2024 年4月28日内提交成果文件。
第三条 收费标准及付款方式
3.1本技术服务费按照按照《省以上投资地质环境工程类项目和地质灾害勘查项目计费暂行标准的通知》(湘财建函(2014)30号)优惠下浮后计取,总费用为:¥369000元(大写:叁拾陆万玖仟元整)。。
3.2乙方提交经专家评审通过的设计成果资料 30 天内,甲方一次性支付完乙方的技术服务费。
3.3 所有工程款转帐支付(乙方单位名称:湖南省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开户行:建行吉首支行;帐号:4305 0173 6736 0000 0794)。
第四条 甲乙双方责任
4.1 甲方责任
4.1.1 甲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必须向乙方提供工作范围已有的技术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和时限负责;
4.1.2 甲方变更委托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乙方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合同(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甲方应按乙方所耗工作量向乙方支付返工费;
4.1.3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费用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的全部支付;
4.1.4 甲方应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用,逾期不支付费用时,乙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甲方;
4.1.5甲方应为乙方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4.1.6 甲方应保护乙方的成果版权,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对乙方交付的成果文件不得复制或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乙方有权索赔;
4.1.7 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在技术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或经济损失时,由甲方承担责任。
4.2 乙方责任
4.2.1乙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法规、规章、规范、规程、标准和甲方的要求进行工作任务;
4.2.2 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时间成果文件,并对其负责;
4.2.3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成果文件 肆 份,甲方要求增加的份数另行收费;
4.2.4 乙方对成果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
4.2.5 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扩散、转让甲方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甲方有权索赔。
第五条 其他
5.1由于甲方未给乙方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工作生活条件而造成停、窝工或来回进出场地,甲方除应支付给乙方停、窝工费,工期按实际工日顺延外,还应支付给乙方来回进出场费和调遣费;
5.2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5.3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5.4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作为附件,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5.5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双方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并支付全部费用后终止;
5.6 本合同一式 肆 份,甲乙双方各执 贰 份。
甲 方:中方县自然资源局 乙 方:湖南省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盖章) (盖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 址: 地 址:长沙市天心区五凌路8号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建行吉首支行
账 号: 账 号: 43050173673600000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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