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闽清县2021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服务类采购项目
金额
-
项目地址
-
发布时间
2022/04/27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350124]hcjs[cs]2022001
预算金额50万元
招标联系人陈敏健
中标联系人陈城18850149349
中标联系人岳现录15901393
公告正文
闽清县2021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服务类采购项目

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闽清县农业农村局

乙方福建稻田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24]HCJS[CS]2022001闽清县2021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

2、合同标的


服务类
品目号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单位)
服务标准 金额
(元)
1-1 C210199 其他农业服务 其他农业服务 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1(项) 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5000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伍拾万元整(¥5000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2022年10月31日前完成成果交付工作。

4.2交付地点:闽清县农业农村局指定地点。

4.3交付条件: 验收合格后交付。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按本合同第14条执行。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乙方应按照《福建省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项目验收标准(试行)的通知》(闽农人函〔2021〕370号),逐项收集相关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在自评基础上,由甲方组织验收,评分80分以上为验收通过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支付给供应商
1 20 签订合同,编制完成《闽清县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实施方案》后支付合同款的20%。 福建稻田科技有限公司
2 50 按时序完成项目的100%后支付合同款的50%。 福建稻田科技有限公司
3 30 通过验收后支付合同款的30%。 福建稻田科技有限公司

8、履约保证金

9、合同有效期

365天

10、违约责任

10.1因乙方原因造成采购合同无法按时签订,视为乙方违约,乙方违约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的,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10.2乙方所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招标文件或合同要求的,甲方有权拒绝其服务;同时,乙方应向甲方返还已付款项。 10.3在明确违约责任后,乙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书起七天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向守约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总体要求:本标的包括《闽清县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实施、结果评估全部内容。项目总预算中包含方案制定、采样监测、监理、专家评审等项目实施中所需的全部费用,由乙方负责支付给相关单位。 (2)实施方案编制:对闽清县受污染耕地总体状况有充分的了解,根据闽清县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结果,针对项目区域污染特征,结合耕作习惯、土壤基本理化特征等,因地制宜编制《闽清县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主要包括项目背景和任务、编制依据、区域概况、项目区耕地土壤污染概况、项目区域与安全利用目标、耕地土壤安全利用技术方案、安全利用技术方案设计、项目管理或监理、项目组织与实施、进度安排、经费预算与效益分析、风险分析与应对、二次污染防范和安全防护措施等,明确效果评估中监测、评价的要求,并做好项目效果自我评估。 (3)入户调查:合同签订后,乙方应组织开展现场农户调查(或入户调查),每个片区要求100%到达现场。针对耕地利用现状、农时情况,明确细化最终实施面积和措施,对《实施方案》进行补充完善,通过专家论证,提交实施方案编制报告。 (4)目标任务:要求在2022年完成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面积不少于3860亩(包括闽清县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结果中确定的安全利用类耕地、农产品监测中发现的农产品重金属超标的耕地),且使安全利用率达到93%以上,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受污染耕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 (5)农业投入品:投入实物材料不少于项目总资金的30%。质量要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措施施用的石灰粉、有机肥、钝化剂、土壤调理剂等投入品中镉、汞、砷、铅、铬5种重金属含量,不能超过《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规定的筛选值、或者治理区域耕地土壤种对应元素的含量。施用剂量:无机土壤调理剂,一年最大用量≤300kg/亩;有机土壤调理剂,一年最大用量≤500kg/亩;叶面肥:在水稻一个生长周期最多不能超过3批,每次施用以不烧苗为准。 (6)宣传培训:要求在项目实施期间大力开展安全利用法律法规宣传、技术宣传培训,提升公众参与耕地安全利用自觉性、主动性和能力水平。 (7)项目管理或监理:在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项目实施过程中,乙方要加强过程管理,做好面积复核确认、如实记录材料农业投入品施撒等具体措施落地情况,收集整理施工中的佐证材料。 (8)技术措施:乙方应根据当地土壤母质、污染情况、品种结构、耕作习惯等实际情况,结合农业农村部《轻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与治理修复推荐技术名录(2019年版)》(农办科[2019]14号)中的农艺调控类、土壤改良类、生物技术类、综合类等技术模式,以及《福建省重金属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指南(试行)》中相关的技术模式,制定具体技术措施。 (9)效果评估:要求在安全利用区内,以村为单位布设不少于个40点(按照100亩/点,采样点应包括27个福建省农品产地环境长期定位监测点),每个点采集农产品1个和土壤样品1个,农产品需要检测可食部位镉、铅、砷、铬、汞的含量,土壤样品需要检测pH值、阳离子交换量、8项重金属全量和Cd、Pb有效量,按照要求进行效果评估,出具经专家评审的评估报告,并附上效果评估采样点位资料、效果评估样品检测报告。 (10)项目验收:乙方应按照《福建省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项目验收标准(试行)的通知》(闽农人函〔2021〕370号),逐项收集相关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在自评基础上,由甲方组织验收,评分80分以上为验收通过。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甲方: 闽清县农业农村局
住所:
闽清县梅城镇梅溪路936号
单位负责人: 陈敏健
委托代理人: 陈孔长
联系方法: 13774598996
开户银行: 农业银行闽清县支行
账号: 13185101040011762
乙方: 福建稻田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湖里路27号1#楼2-14G室
单位负责人: 陈富花
委托代理人: 陈城
联系方法: 18850149349
开户银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东门支行
账号: 591904583210601
乙方: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2号
单位负责人: 杨鹏
委托代理人: 岳现录
联系方法: 18510379318,15901393910(岳)
开户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下关支行
账号: 11050601040011896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2022年0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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