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厦门市海洋与渔业研究所
乙方:漳浦县兴海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200]D1-JF[GK]2020011的2020年厦门市海洋经济物种增殖放流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产品属性 | ||||
3 | 3-1 | C210401 | 鱼苗、鱼种培育和养殖服务 | 鱼苗、鱼种培育和养殖服务(大黄鱼种苗) | 1 | 批 | 国内 | 391600 | 391600 | 漳浦县兴海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 平均全长5cm以上 | 无 | ||||
合计: | 391600.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叁拾玖万壹仟陆佰元整(¥3916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按采购人要求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厦门市采购人指定海域;
4.3交付条件:在采购人要求时间送达指定地点,并由采购人组织验收。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按2020年厦门市海洋经济物种增殖放流项目编号:[350200]D1-JF[GK]2020011中要求“包3-鱼苗、鱼种培育和养殖服务(大黄鱼种苗)实际采购金额为100万元,实际采购的数量 = 采购金额÷中标人投标单价。”故,最终的成交单价大黄鱼种苗为880元/万尾,折合数量1136.3636万尾。。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采购人将组织相关人员按照《关于印发福建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规范的通知》(闽海渔〔2011〕144号)的要求对用于放流苗种的质量和数量进行验收,运输、包装、投放及验收时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等均由成交供应商支付,成交供应商所提供的苗种数量应符合合同要求(超出成交数量部分由成交供应商自行处理)。。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100 | 分批次支付,每批次验收合格且办理结算后支付。付款时中标人需提供符合税务规定的发票。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120天。
10、违约责任
按2020年厦门市海洋经济物种增殖放流项目编号为[350200]D1-JF[GK]2020011的采购投标文件执行。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按2020年厦门市海洋经济物种增殖放流项目编号为[350200]D1-JF[GK]2020011的采购投标文件执行。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五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
甲方: | 厦门市海洋与渔业研究所 | 乙方: | 漳浦县兴海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
住所: | 厦门市会展南二路387-389号 | 住所: | 漳浦县前亭镇崎沙村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陈国章 |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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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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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法: | 13959265339 |
联系方法: | 13906953532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浦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409162390639 |
签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