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2024年第2229号)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运输部10辆报废运输车转让项目(第二次)
金额
54.47万元
项目地址
辽宁省
发布时间
2024/10/14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项目编号 | LN2024DF1026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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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2024年第2229号)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运输部10辆报废运输车转让项目(第二次) |
资产类别 | 设备 |
转让方名称 | 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运输部 |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 |
挂牌价格 | 54.47万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0 |
挂牌日期 | 2024-10-14 |
交易方式 | 拍卖 |
转让说明事项 | 1、意向受让方应当在公告截止日17:00前,办理完毕如下事项: (1)在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站(www.daee.cn)进行注册并在本项目转让标的中进行报名; (2)持有效证件到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北路101号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五楼大连产权交易所窗口办理登记手续,已签署《承诺书》的会员可以在成交后办理受让登记手续; (3)将交易保证金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交纳方式为银行转账,以银行提供的到帐时间为准,交款人名称须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一致,现金不予受理,未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是意向受让方在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站完成项目报名后,报名系统为意向受让方自动生成的《保证金交款通知书》中注明的账户,该账户为该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转让标的)交易过程中唯一指定结算账户(包括交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及履约保证金等相关款项),请意向受让方务必牢记。对于遗失、泄漏、忘记该结算账户或因报名时错误报名、在交款时错误录入结算账户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大连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交款账户中的括号为英文半角。 2、本项目交易服务费按照大连产权交易所交易办法执行,由受让方承担,一次性支付。详见网络竞价须知。 3、本项目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4、本项目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10万元。 [履约保证金保证事项]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全额或部分扣除受让方所交纳的履约保证金:①受让方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资产清运的;②受让方在资产清运过程中给转让方或其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③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条件及交易规则等情形的。 [履约保证金处置方式]受让方(不涉及履约保证金扣除事项的)交纳的履约保证金,由大连产权交易所在交易双方签订《项目验收单》后5个工作日内原路径无息返还。 5、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项目公告披露的资产评估报告等主要内容,已经了解转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意向受让申请后,不以不了解转让标的情况或转让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转让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 (2)若出现“交易保证金保证事项”中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同意转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全额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3)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交易保证金外其余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及履约保证金一次性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并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若逾期支付交易价款,每逾期1日应按逾期部分交易价款的1‰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受让方赔偿损失。 (4)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并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将除交易保证金外其余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及履约保证金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后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进行转让标的及相关权属证明文件、技术资料等的交接。交接完成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均在《资产交接单》进行会签即视为受让方已确认标的资产全部现状并可以开始后续资产清运工作,同时,受让方须委派相关人员进厂保管转让标的,自《资产交接单》签署之日起转让标的的保管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大连产权交易所将依据《资产交接单》于交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划转交易价款。 (5)同意自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纳完全部款项之日起30日内严格按照转让方有关要求对标的资产全部清运完毕。清运所需人员、车辆、设备、设施、包装物以及一切费用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清运过程中所涉及的拆除、吊装、运输、消防等安全责任和环保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废渣及垃圾须全部清运出施工现场。受让方的清运过程须接受转让方的组织管理安排,遵守转让方的相关规章制度,不得影响转让方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因清运而对转让方地面、建筑物、设备、设施等造成毁坏。如因受让方原因给转让方或其他单位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受让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受让方不得耽误工期,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清运完毕,每逾期1日转让方有权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人民币0.2万元作为违约金,逾期超过10日的,转让方有权立即停止清运,并视为受让方对标的资产已全部清运完毕。 (6)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在转让标的清运期间自行做好防火、防水、人身等安全防护措施,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在清运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及人身伤亡事故的责任及损失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概不负责。 (7)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在转让标的清运过程中施工产生的垃圾不能随意丢弃或处理,需要严格按照转让方有关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清运,由此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受让方须全额赔偿。因环境污染造成周边居民上访的,受让方应及时安抚处置,否则转让方将视情况轻重进行追偿。 (8)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在资产交割过程中,若发现转让标的中部分标的资产需要进行特殊处置或处理,须由受让方负责。受让方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该类资产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相关单位进行合规处置,若出现违规、违法处置事项,受让方须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及法律风险。 (9)同意在资产清运结束时做到场地平整、干净整洁,经转让方验收合格后与转让方签订《项目验收单》。 (10)承诺所提交的受让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6、本次转让标的以现状进行转让,大连产权交易所对转让标的瑕疵等情况不承担保证责任。为使意向受让方充分了解转让标的情况,请意向受让方在办理受让登记前对转让标的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 7、本项目公告期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此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经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公告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挂牌公告信息之内容及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逾期或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拒付交易服务费、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逾期递交变更登记资料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将转让标的重新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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