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服务名称
品目分类
计量单位
具体要求说明
单价
数量
小计
政策功能编码
备注
1
小区大件垃圾清运服务
车
包含小区大件垃圾清运服务所需的设备及材料购置,以及培训、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
302
1176
355152
2
小区家装垃圾清运服务
包含小区家装垃圾清运服务所需的设备及材料购置,以及培训、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
401
576
230976
合计
586128
本项目服务内容为开福区辖区范围内开放式小区的大件垃圾及家装垃圾清运。服务范围包括:湘雅路、望麓园、新河、通泰街、清水塘、东风路、伍家岭等七个街道开放式小区内的大件垃圾及家装垃圾清运。
4.1.1付款人及付款方式:
付款人:长沙市开福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通过国库集中支付)
付款方式:根据实际清运数量按成交单价据实结算,根据考核情况每半年支付一次服务费用。付款前,中标(成交)供应商开具正规等额发票至采购人。
4.1.2本项目采用固定单价费用包干方式,垃圾运输量按实结算,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报价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包含项目所需的设备及材料购置,以及培训、人工、管理、财务、保险等所有费用,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及安全事故等其他损失,均由中标(成交)供应商负责,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5.2.1中标(成交)供应商应严格按照长沙市开福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制定的《开福区开放式居民小区大件及家装垃圾运输服务考核细则》及市城管局相关管理制度执行本项目,釆购方依据考核细则内容严格对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作业质量进行督查考核(考核细则详见附件1);
5.2.2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或适用辖区内环境的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垃圾运输车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具有密闭功能,安装行驶记录仪;
5.2.3中标(成交)供应商须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2.4垃圾清运车辆在服务期限内应取得合法的车辆行驶证和相关行业许可证等证件:
5.2.5从事环卫作业运营的设施设备应具备接入行业主管部门和采购人监管系统的硬件条件(后期可加装);
5.2.6中标(成交)供应商应保障各种垃圾清运车辆及设备的日常维护与保洁:
5.2.7中标(成交)供应商应严格按照大件垃圾及家装垃圾收集运输技术规程、《长沙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以及其细则之规定完成大件及家装垃圾的转运,并应建立完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记录档案;
5.2.8相关设施、设备和车辆等应满足垃圾运输生产要求,并应定期清洁、保养和检修,保证正常运行:
5.2.9清运过程中安全卫生管理应符合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的规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确保运行安全;应严格执行转运站相关的运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运行安全操作规程;
5.2.10中标(成交)供应商必须确保大件垃圾和家装垃圾及时清运。一般情况下,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在接到釆购人通知24小时内无条件派人派车将垃圾清运并运输到指定地点,遇紧急情况,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在接到釆购人通知1小时内无条件派人派车到达指定地点进行淸运;
5.2.11中标(成交)供应商每次装车应尽量装满,并负责装料地点周边五米范围内的保洁及运输车辆的轮胎清洁工作,并及时进行清洁处理,必须按照疫情防控要求落实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各项措施。
开福区开放式居民小区大件、家装垃圾运输服务考核细则
6.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6.1.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管理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根据《开福区开放式居民小区大件、家装垃圾运输服务考核细则》进行扣分扣款,在拨付服务经费时予以兑现。甲方或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适时适度调整、补充考核办法。
6.1.2甲方有权审核乙方的每月管理计划、每月费用预算和结算报告。
6.1.3甲方有权对乙方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査,对不称职的,可建议乙方予以调换或开除。
6.1.4甲方有义务及时提供乙方开展工作所必须的基础资料。
6.1.5当乙方项目负责人业务和协调能力差、或不服从业主及行业主管部门的安排调度或因其他原因不能胜任该项目的,甲方及环卫主管部门有权要求公司更换项目负责人。
6.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6.2.1乙方必须配置足额运输车辆、装卸工具、装卸人员及驾驶员,对开福区范围内开放式小区大件、家装垃圾进行运输。
6.2.2乙方按照甲方要求配备统一型号、统-颜色车辆,并对车辆喷涂标识。
6.2.3乙方设立调度室,全天候听取派车通知,按要求派车。
6.2.4乙方车辆派至现场后,服从街道(社区)安排,满裁后,送往指定处置场,并收集保管集中淸运卡。
6.2.5乙方必须在辖区设立项目部固定的办公场所及设备停放场地。乙方服务实施情况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査和指导,对甲方交办的临时性、突发性任务(如抗洪救灾、重大疫情、省市县重大活动等)必须无条件服从甲方统一调度指挥。
6.2.6乙方必须建立大件、家装垃圾运输的收集淸运台账,合同到期后交甲方备存。
6.2.7注重文明作业,安全操作,作业时发生的任何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并承担一切责任。
6.2.8乙方工作人员工作失职或构成犯罪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6.2.9乙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本合同的约定,自主开展各项管理经营活动,但不得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获取不当利益。
7.3如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不能完成管理服务目标的,甲方有权扣除相应的维护管理费用,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7.4除上述情况及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外,甲乙双方均不得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否则由提前终止合同一方支付给另一方10万元作为违约金。
7.5合同实施期间,如果乙方有拒载拒运等违反规定现象,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累计三个月考核分数低于60分的,甲方除按考核办法执行外,有权解除合同。
11.1双方对合同的条款进行修订、更改或补充需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11.2合同规定的管理服务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市、区政策出现本项目的重大调整,本合同自动终止,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11.3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损失且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11.4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11.5本合同之附件《开福区大件及家装垃圾运输服务考核办法》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
11.6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