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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能许可〔2023〕24号
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清远市省职教城医院(清远市公共卫生医学中心)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报来《清远市省职教城医院(清远市公共卫生医学中心)节能报告》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的相关要求,我局对该项目节能报告进行了审查,审查意见如下:
一、清远市省职教城医院(清远市公共卫生医学中心)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和建设方案符合国家相关节能法规及节能政策的要求,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医疗业务用房(含门急诊、医技、住院、行政后勤、保障系统、大型医疗设备单列项等)、地下车库及设备用房、室外工程及其他配套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为143962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为129962平方米,计容面积127962 平方米(包括基本医疗功能用房总规模为91200平方米、单列项目用房5310平方米、开展中医特色诊疗服务8000平方米、传染性病房9000平方米、科研用房9000平方米、教学用房3000平方米、培训用房及学生宿舍2452平方米),非计容面积16000平方米(包括架空层及连廊2000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为14000平方米。项目耗能量和主要能效指标: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耗不高于1481吨标准煤(当量值),其中年电力消耗量1059.91万千瓦时、天然气消耗量11.89万立方米、柴油消耗量13.68吨、水消耗量32.41万立方米;单位建筑面积电耗73.62(kW·h/m2·a)、人均综合能耗2010.68(kW·h/ p·a)、人均水耗 54.1(m3/ p·a)、单位建筑面积综合能耗10.29(kgce/m2·a)。
三、请你司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及规范落实节能报告各项节能措施,优先选用能效标准领先的产品和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及设备。并根据《能源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3331-2020)、《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T 15587-2008)、《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等规范,健全能源管理体系,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四、请你司根据本审查意见和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和运维管理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请你司组织对项目节能相关情况进行验收,并将节能验收报告报我局留存。我局将视情对项目组织现场抽查,核查项目节能报告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并视情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3号令),对项目组织开展节能监察。
五、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两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两年以上的,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如需变更,请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2号令)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8月2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抄送: 清远市代建项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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