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公安局宏伟公安分局机关食堂主、副食统一配送服务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线上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4年08月20日 14时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履约期限:合同一年一签(在服务期满一年,甲方对年度配送服务进行考核,满足要求后可进行续签)。履约期限不超过三年。
履约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付款方式及条件:以现金转账形式支付到签订合同的公司帐户。每季度供应服务实际发生的费用以需方食堂实际支出情况为准,提供由需方签字的供应服务明细清单并开具合格发票后,需方在次月15号前支付上季度所发生的费用。
产品结算价格:以宏伟区旺角超市、每日多超市同种商品的成交价格为平均价。
验收标准:按国家有关标准、采购文件要求执行。验收程序:根据《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采(2017)603号】规定执行。验收报告:根据《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采(2017)603号】规定执行。组织验收主体:本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由采购人依法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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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要求
1.1供货食品及数量以采购人提前通知的数量为准,采购人有权对供货清单作适当修改调整或对食品数量作适量增加或减少。投标人所提供食品的技术指标不能低于招标文件所提出的要求。投标人免费配送货物到采购单位。投标人除不可抗力,不得因任何理由延迟送货。采购人如遇特殊情况需推迟送货,应提前通知投标人。因投标人原因延误交货时间的(采购人要求推迟的除外),采购人有权自行采购,并由投标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1.2 供应商不得变更供货清单,应严格按招标要求(含商标、名称、产地、规格和重量等)供应,否则,采购人有权拒收。如因市场流通问题确实需要变更,应书面向采购人申请。
1.3 包装与标志要求:包装:容器(框、箱、袋)要求清洁、干燥、牢固、透气,无污染、无异味、无霉变现象;标志:每件包装需按《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贴标签,并标明产地、品种、净含量、生产单位及地址和采收日期。
1.4 运输要求: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污染:食品运输需采用符合卫生标准的外包装和运载工具,并且要保持清洁和定期消毒。运输车厢的内仓,包括地面、墙面和顶,应使用抗腐蚀、防潮,易清洁消毒的材料。车厢内无不良气味、异味;运输途中严防日晒、雨淋,注意通风散热;蔬菜应小心轻卸,严防机械损伤。食品堆放科学合理,避免造成食品的交叉污染;如对温度有要求的食品应确定食品的温度,记录送货车辆温度,并记录存档。
1.5 采购人按合同对商品进行认真验收,采购人有权进行不定期检查,供应商未能履行招标文件和合同所定事项或供应不合格的、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商品,招标人给予书面警告并记录在案,供应商无条件收回所供应的食品并给予采购人书面答复说明原因,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由供应商负责,并在1小时内更换好所有食品,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供应资格,供应商在合同履行期间内保证对采购人的货物供应,若中标后反悔或不能履行合同的,采购人有权单方终止协议,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二)配送食品质量要求
供应商供应的各类副食品需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所供副食品优质新鲜,符合卫生防疫部门、检验检疫部门的各项合格指标,并有完整的销售合格标注或证书。供应商供应的蔬菜食品,需符合国家《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蔬菜安全要求》、《食品中污染限量》、《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等规定和采购人有关的质量要求,严格遵守辽宁省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供应质量需经过粗加工,食用率达95%以上。供应的肉类、禽蛋类、水产类食品,需符合相关环境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要求,需符合采购人提出的有关特殊要求和质量标准。供应商在每次送货时,要将肉菜等的卫生检验报告随同供货清单交由采购人。如出现质量问题或保质期不足的情况,采购人有权拒绝接受所提供的物品或食品。若因食品质量引起食物中毒(经工商、卫生防疫部门鉴定),供应商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供应资格。
2.1、供应商提供的所有食品,必须保证新鲜,不得出现腐烂、变质、超出保质期等现象。具体如下:
(1)蔬菜类:外观色泽新鲜、不黄、不蔫、不烂、不抽苔、不糠心。
(2)新鲜肉类:表面有干燥外膜,切面呈红色,质地坚实,指压窝迅速复平,气味正常,严禁注水、注胶等现象。鸡肉类:外观淡黄色或黄色,表面干燥,有光泽,质地坚实,有弹性,气味正常,严禁注水现象。
(3)鲜活水产类:眼珠稍突出,鱼鳞不易脱落,鱼鳃红色,腹部坚实有弹性,肉质紧密有弹性,指压不留指印,气味正常。新鲜、无病毒、不含有害物质;
(4)鲜蛋类:达到壳上有一层霜状粉末,蛋壳完整,有光泽,气味正常。
(5)水果类:大小均匀,表面颜色正常,口感正常,没有异味,不得腐烂,不得破损。
(6)腌菜类:酸菜、酸豆角、榨菜丝、萝卜干、其它腌菜类根据市场腌菜类情况调整。按国家标准,亚硝酸盐不能超标。
(7)干杂类:花生、绿豆、黄豆、糯米、木耳、食用木薯淀粉、面粉:产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其它干杂类根据市场干杂类情况调整。
(8)豆制品类:水豆腐、干豆腐、油片、油果、豆芽、其它豆制类根据市场豆制类情况调整。
(9)调料类:包装完好无破损,送货日期距质保到期不少于五个月。
(10)食用油:非转基因大豆油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不能含有转基因成分,拥有食品质量安全认证。包装要有生产日期标识,且包装标识必须符合国家法定标准并有质量安全标识。供方须按需方上述要求,对其供应配送的主副食品和采购渠道及配送过程严把质量关,如出现以次充好,假冒伪劣等情况,需方有权拒收供方所配送的商品。并要求供方在指定时间内按需方要求重新换货。
供方提供的所有食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质量标准。因供方所供食品造成的食品安全问题由供方负全责。
★(三)数量、验收
3.1 供应商应确保提供给采购人的所有食品足斤足两,不得出现“缩水”和“抽条”现象,否则采购人拒绝接收,或要求补送
3.2 供应商每天所供食品数量以采购人检斤为准
★(四)违约责任
4.1 如果供应商不能达到采购人配送要求或不能保质保量提供配送食品,采购人可单方终止合同。
4.2 如果采购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日期支付货款,供应商可提前一星期书面通知采购人终止合同。
4.3 供应商不得以金钱、财物、吃请等形式对采购人相关工作人员有贿买行为,否则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移送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4.4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4.5 供应商必须严格遵守《食品卫生法》和《动物检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一经发现供应以下食品,将取消供应商的供货资格,供应商要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对人体健康有害的,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害物质污染,对人体健康有害的,含有农药残留、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未经动物检疫部门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肉类及其制品,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超过保质期限的,其它违法违规行为造成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的。供应商供货时必须提供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卫生许可证、检疫证等有效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