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五河县大新镇张圩村、郭府村、韩台村联建钢构厂房工程成交结果更正公告
金额
99万元
项目地址
安徽省
发布时间
2023/04/07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bb2023whcgj0271
预算金额159.28万元
招标联系人任峰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省正科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联系人陈慧18196608433
中标联系人刘凯利
公告正文

五河县大新镇张圩村、郭府村、韩台村联建钢构厂房工程成交结果更正公告

20230407
原文链接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BB2023WHCGJ0271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五河县大新镇张圩村、郭府村、韩台村联建钢构厂房工程

首次公告日期:202346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采购文件 ?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本项目原成交人安徽略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46日主动放弃成交资格,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采购文件约定,经采购人同意确认后决定顺延原第二成交候选人安徽军之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成交人,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BB2023WHCGJ0271

(二)项目名称:五河县大新镇张圩村、郭府村、韩台村联建钢构厂房工程

(三)成交信息

1.供应商名称:安徽军之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供应商地址: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城关镇华天苑小区9号楼1单元301

3.成交金额:99.00万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工程类

名称:五河县大新镇张圩村、郭府村、韩台村联建钢构厂房工程

施工范围:主要内容为建设约 1500 平方米标准化钢构厂房及相关配套设施,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图纸。施工工期:60日历天

项目经理:刘凯利

执业证书信息:建筑工程二级注册建造师、皖234212121063

(五)评审专家名单:张业闯、孙凡、任峰(采购人代表)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按采购文件约定,1.42万元。

(七)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1.采购项目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主要内容为建设 1500 平方米标准化钢构厂房及相关配套设施;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图纸。

2.合同履行日期:60日历天。

3.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4.项目预算:159.289914万元;最高限价:159.289914万元

5.采购公告日期:20230329

6.采购日期:20230404日上午900

7.资格能力条件: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8.质量:合格

9.业绩:无

10.获奖:无

11.项目经理:刘凯利、建筑工程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皖234212121063

12.综合评标法得分:无

更正日期:202347

三、其他补充事宜

质疑要求

若供应商对公告结果有质疑,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的《异议质疑受理操作指南》、《关于进一步规范异议质疑答复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通过蚌埠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交质疑。

若供应商对质疑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蚌埠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在线向怀远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提出投诉。

质疑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质疑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1)质疑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质疑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①质疑人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②采购人名称、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别号(如有);

③被质疑人名称;

④具体的质疑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⑤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⑥必要的法律依据;

⑦提起质疑的日期。

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①提起质疑的主体不是参与该政府采购项目活动的供应商;

②提起质疑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③质疑材料不完整的;

④质疑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⑤对其他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质疑,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五河县大新镇人民政府

地址:五河县大新镇大新街

联系方式:1775525079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安徽省正科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国际商贸城 H 117217

联系方式:1819660843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任峰(采购人代表)陈慧(代理机构)

电话:17755250799(采购人代表)18196608433(代理机构)

五、附件

1.采购文件

2.评审情况一览表

    3.中小企业声明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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