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E通网络运营服务(第二批)合同公告
金额
55.75万元
项目地址
-
发布时间
2021/11/03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服务类合同预览
附件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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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NXCG-JZ-202108090061-1 采购人(全称): 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 (2)项目名称: 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E通网络运营服务(第二批) (3)采购计划编号: NXCG-202108090061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合同标的:工商E通网络运营服务项目(包含:终端设备数量184台,工商E通功能模块下载使用,套餐服务。 甲乙双方就服务项目开展全方位合作。乙方作为通信运营商,向甲方提供终端设备及通信、宽带、无线数据业务服务。 1、工商E通功能要求: 必须确保工商E通以下功能模块的下载使用。
2、终端设备配置及套餐服务要求
说明:第二序号合同标的及金额中的第一终端需求华为MATE30为错误机型,应实为华为MATE40。 业务说明: 1.甲方参与本工商E通网络运营服务项目的必须是与甲方甲方员工或与甲方具备业务关联的人员,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甲方负责。 2.手机终端政策:采取话费统付购买移动终端产品的优惠政策。其中“合同金额”是甲方客户获得终端设备和套餐服务必须缴纳总金额。 3.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套餐保底消费金额”进行逐月返还,至合同到期之日为限。超出“套餐保底消费金额”的部分由甲方员工自行缴纳。 4.统付话费只能用于国内电信自由业务消费使用,不可清退。本合同所约定的“国内”范围不含港澳台。 5.甲方缴纳的费用可以一次性打印发票。 6.甲方客户必须按约定转至对应的5G套餐,且套餐资费实行保底消费及机卡绑定方可享受相关优惠。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1-10-01 —— 2023-09-30 3.2 履行地点: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宁乡市花明北路99号)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履行合同方式:乙方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终端设备、工商E通功能模块下载使用、套餐服务。签订正式合同后15日内,乙方需按合同约定向甲方交付手机,并保障甲方员工能正常使用。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本合同所约定的付款方式为:乙方按合同要求提供终端设备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30日内,甲方支付合同价款的90%给乙方,2022年6月30日前支付合同价款的10%。套餐保底消费金额之外产生的费用由甲方员工自行缴费。 乙方指定账户信息为: 账户全程: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东塘支行 银行账号:587257352200 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不得随意擅自变更汇款账户,否则,因此导致的损失或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 4.2 收款账户: 中国银行东塘支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587257352200)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按照国家《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规定的三包售后服务政策执行,同时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按照简易程序验收要求和标准进行。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如不能按合同约定向甲方交付手机,并保障甲方员工能正常使用,甲方有权按合同约定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单方解除本协议,由乙方承担所有损失。 2.甲方承诺本协议签订后从实际开通服务的当月起连续消费24个月,超过24个月后甲方有权决定是否继续签订新协议。 3.甲方应对乙方及乙方在本项目中所提供的价格、技术资料和相关技术参数承担保密义务。 4.甲方应当将本合同服务的内容告知甲方提交的相关使用者,并承诺已取得其相关使用者对本协议和乙方有关业务规定的认可。因甲方未事先做好通知、解释工作而引起的纠纷由甲方负责解决并承担责任。 5.协议有效期内,甲方本次办理的手机与使用的号码必须机卡对应使用,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及时掌握套餐用户的机卡对应情况。 6.其它约定:协议期内甲方应监督甲方用户不可以办理其他预存保底类业务(预存话费送话费、预存话费送礼品等业务,以乙方系统当期可办业务为准),不欠费,不办理携号转网、停机、主动销号、过户、变更捆绑付费关系、托收、携号转网等业务。甲方应要求甲方客户自办理业务的次月起连续24个月正常在网,不终止使用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提供的移动通信服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如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付款视为违约,乙方有权追究违约责任。 2.乙方负责处理由于乙方原因引起的用户投诉,并承担相应责任。 3.在甲方按约定付款前提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优惠预存手机终端,乙方提供的手机终端必须是本协议约定的在中国大陆取得合法销售资格的正品行货。若要改变终端必须甲、乙双方共同商议决定。 4.乙方安排专人负责为甲方提供售后、套餐资费及相关问题解答等服务。 5.如有甲方人员更换及终端遗失、损坏无法使用的情况,乙方免费提供号卡补办业务。 6.乙方必须跟踪甲方使用人员卡机匹配情况,如发现有卡机不匹配情况应及时了解情况并与甲方共同予以解决。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一)任何一方无故不履行本协议条款,均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在收到对方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必须纠正违约行为并按合同金额百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二)如因乙方原因造成交付延期,每延期一天,乙方应按合同金额万分之五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时间超过15天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由乙方承担所有损失。 (三)如甲方迟延支付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 生效 合同签订时间: 双方签章时间 --> 11.其他条款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一)双方合作期间,如与本业务有关的业务管理规定和相关客户服务管理规定有变更的,经双方同意可就变更的内容重新协商,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二)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以书面方式对本协议相应条款进行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协议双方中任何一方欲变更、解除协议必须提前三十天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对方。除根据本协议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而单方面解除协议之外,单方面解除协议的一方,应对另一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三)本协议项下任何一方的权利、义务向双方以外的其他方部分或全部地转让,需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合作方,其中义务转让必须获得合作方书面同意。为使合作的业务顺利开展,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当事方应当充分考虑各方的利益,对合理的转让给予同意。但当事方(转让方)必须对因其权利、义务转让造成的客户纠纷承担相关责任。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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