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四川大学校园环境整治-江安游泳馆、科学艺术大楼周边道路景观工程 (项目名称) / 标段施工招标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四川省
发布时间
2022/07/12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石女士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西南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联系人岳女士028-62551694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2022/08/04
公告正文

发布:2022-07-12 阅读:

1. 招标条件

1.1 本招标项目 四川大学校园环境整治-江安游泳馆、科学艺术大楼周边道路景观工程 (项目名称)已由 四川大学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 川大发规[2022] 1号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 ,项目业主为 四川大学 ,建设资金来自 业主自筹 (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招标人为 成都城投皓瑞置地有限公司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1.2 本招标项目由 四川大学 (核准机关名称)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 川大发规[2022] 1号 )的招标组织形式为 委托招标 。 招标人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是四川西南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四川大学校园环境整治-江安游泳馆、科学艺术大楼周边道路景观工程。

2.2建设地点:四川大学江安校区。

2.3建设规模及内容:四川大学校园环境整治—江安游泳馆、科学艺术大楼周边道路景观工程,建筑面积约为11858.13m2(其中总平面积约8018.87m2,道路约3839.26m2),主要建设内容为:景观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景观安装工程、道路工程、给排水工程、通讯工程、照明工程、交安工程等。

2.4.招标范围: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全部施工以及缺陷责任期内的修复工作。

2.5 计划工期:90日历天。

2.6 标段划分:施工1个标段。

(说明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及投资额、计划工期、招标范围、标段划分及标段投资额等)。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3.1.1资质条件: 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3.1.2业绩要求:

☑ 近年( 2019年06月01日 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少于3年) 已完成 不少于 2 (1 至3个)个类似项目。类似项目是指: 2019年6月1日以来已完成的施工合同金额不低于900万元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业绩

3.1.3项目经理的资格要求

☑ 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资格: 市政公用工程二级及以上 (注册专业)(级别) 建造师,具有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 2019年6月1日以来已完成的施工合同金额不低于900万元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业绩 (业绩要求) ,须为本单位人员(若为联合体投标,须为联合体牵头人人员)。

3.2 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3.3 各投标人均可就上述 1个 (具体数量)标段投标 。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2年07月13日 开始登陆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网址:http://ggzyjy.sc.gov.cn/)—“登录”——“交易主体”—“建设工程”,通过数字证书免费下载招标资料(招标文件、技术资料等)。

4.2 招标人不提供招标文件获取的其他方式。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2年08月04日 09时00分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线递交经投标人数字证书加密的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和 《成都城建投资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网》 (公告发布的其它媒介名称)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成都城投皓瑞置地有限公司

地 址: 成都市金牛区金周路589号

邮 编: /

联 系 人: 石女士

电 话: 028-68814589

☑ 招标代理机构: 四川西南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866号C座315

邮 编: /

联 系 人: 岳女士

电 话: 028-62551694

注:

(1)若划分标段,则填写标段序号;若划分为两个及以上标段,应分别明确各标段的具体内容、划分情况。

(2)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应是国家对投标人资质的强制性规定。不是国家规定必须具备的资质,不得作为资质要求。

(3)招标人对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要求,设置的投资额、面积、长度等规模量化指标不得高于本次招标工程相应指标,类似项目业绩的定义应明确,用语准确无歧义。

(4)招标人要求投标人需具备的资质一个项目(标段)为一个,因特殊情况需要两个以上资质的,应当接受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且限定的联合体成员数量不得少于设定的资质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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