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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正文

为切实抓好全县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及《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凉山彝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发布如下命令。
一、禁火时段: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二、禁火区域:全县行政区域内的森林、林地、草原、草地及林(牧)区边缘外50米范围内。
三、禁火内容
(一)严禁携带火种火源、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禁火区域,机动车司乘人员严禁在禁火区域丢弃火种火源。
(二)严禁烧荒、烧田埂、烧地边、烧木炭、烧灰积肥、焚烧秸秆、焚烧垃圾等生产性野外用火。
(三)严禁吸烟、玩火、野炊烧烤、火把照明、生火取暖、烧蜂、烧山驱兽、电猫狩猎以及烧纸、烧香、点烛、煨桑、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等非生产性野外用火。
(四)严禁未经审批实施实弹演习、爆破、丧葬、工程施工及计划烧除等野外用火。
(五)其他违规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活动。
(六)森林草原火险橙色、红色预警时段,高火险区实行封闭管理,执行以下规定:
1.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2.车辆和人员严禁进入,确需进入的,必须经属地镇人民政府批准。
四、违禁责任
(一)拒不遵守本命令在野外用火的,按照《凉山彝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由县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或承接有关行政处罚权的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命令相关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予以行政拘留等处罚。
(三)违规用火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引起森林草原火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森林草原火灾报警电话:12119、4561119。
宁南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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