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581万元
招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
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
SJL-JZ2023041800003GKXMHT1
分包编号:
分包名称:
签订地点: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
签订日期:
2023-03-27
采购任务通知书编号:采购计划-[2023]-00020号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需求的食材采购经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以编号为SJLDL20230217003GKXM1的招标文件在国内公开招标,招标小组评定 吉林省中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为成交供应商。供需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
1.合同标的:
序号
货物名称
品牌型号/服务内容
详细配置及主要技术参数(服务具体要求)
数量
单价(元)
小计金额(元)
1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机关食堂食材采购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机关食堂食材采购
招标人食堂食材采购、配送及管理服务人员配备
1.中标人负责提供招标人食堂早餐、午餐、加班用餐、客餐食材供应。餐次及产品种类详见下表:(1)所有热菜菜品一个月内不得重复;
(2) 荤菜猪、牛、羊、鸡、鱼、虾,每周循环制作菜品,荤素比率不得低于90%;
(3)所有凉菜均需当日餐前炝拌,所有咸菜均需手工制作,不得购买成品;
(4)主副食营养均衡,荤素搭配,花样翻新;
(5)招标人每周四制作下周菜谱及下发采购清单,中标人按照招标人要求配送及加工食材。
2.招标人提供厨房设施、设备、厨具、水电、天然气和采暖,食材采购费用由中标人负责,自负盈亏,所有食材均需按照发包方指定的品牌、规格和标准购买,中标人指派人员负责食材的配送。
3.食堂采用招标人派人参与管理,中标人承包的经营方式,中标人在招标人的监督和管理下,中标人负责派驻的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工资,中标人自负盈亏。
4.针对粮油、鱼肉蛋类、蔬菜、副食品、调料、辅料、配料等品牌和质量等级,中标人需要按照招标人指定的品牌进行采购,不得私自改变品牌和质量等级,所选用的食材必须有由招标人确认后方可使用。所有食材必须是符合国家卫生防疫检测的合格产品,相应品牌需提供授权证明,检验检疫报告需每天提供,以保证食材的采购渠道符合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将不定期对食材进行抽检或检测。
5.中标人委派管理人员及食堂工作人员到招标人食堂进行管理及工作。
6.招标人负责管理监督职责:①监督审批中标人的食材品牌、品质和价格;②对中标人供应的食材等检质验斤;③检查监督中标人配送车辆及人员的安全卫生工作,对违规行为予以指正;④如果配送食材价格高于市场均价或者食材质量不符合招标人要求,招标人有权更换食材配送商,并对投标人的违规行为予以处罚。
7. 中标人需向投标人提供全部材料成本的明细和累计情况,作为监督依据。
8.建立利益及价格调控机制,保证招标人和中标人的合作关系长期有效。
9.中标人按投标人发送的提料单供应食材。
合同支付方式:按照实际发生为准,按月结算,多退少补。
2
2905000
5810000

备注:本合同中详细配置及主要技术参数(服务具体要求)以评标时供应商投标文件为准。
2.
合同价格:5,810,000.00元,¥:
伍佰捌拾壹万元整。
3.
交货/服务时间、地点、方式
3.1交货/服务时间:合同订立后730天。所有货物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并交付给需方的日期为交货时间。
3.2交货/服务地点: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食堂
3.3交货/服务方式: 供方负责将货物安全完好运抵交货地点、安装调试并保证验收合格(供方负责按需方要求提供全部服务并保证验收合格)。
4.
付款方式
4.1供方交货/提供服务时应提交下列文件:销售发票[发票抬头格式:需方单位名称],国家有关质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证书(如果合同约定有的话),进口产品的报关文件(如果合同约定有的话),制造厂商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产品合格证等。
4.2财政付款: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执行。
4.3自行付款:本合同中总价款中由采购人自行支付的部分,采购人承诺。
5.履约保证金
5.1
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供方应向需方提交合同总价5%的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取整数位到百元)。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银行转账或者银行保函等其他非现金的方式提交。
5.2
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到供方提交的货物经需方验收合格并交付给需方之日止,以银行转账方式返还,不计利息。
5.3
履约保证金由需方在货物验收合格交付后10个工作日内返还。
6.质量保证金:(不收取)。
7.合同补充条款:无。
8.争议解决方式:供需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长春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合同签定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合同构成: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1本合同书;
9.2中标通知书;
9.3招标文件及澄清、修改、补遗文件;
9.4供方的响应文件及书面澄清、说明、补正文件;
9.5产品样本、样品(样机)、说明书、图纸等有关资料;
9.6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单;
9.7合同的其它附件。
上述组成合同的文件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日期在后的为准。
10.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三份,供需双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执一份。
11.合同生效:本合同在供需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并且需方收到供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12.合同修改:除供需双方书面修改、补充协议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
 
(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
 
需方: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
 
 
 
(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
签字日期:
邮政编码:
供方:吉林省中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
签字日期: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开户银行:
账户名称:
账号:
税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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