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450万元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湖北华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桂卓潇17771783898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2024/01/16
公告正文
第一章 招标公告
武汉至重庆高速公路汉川至天门段(简称天门东段)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服务QGCSJ-4标段(HBSJ-202312GL-159001004)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HBSJ-202312GL-159001004
1.招标条件
    随州至信阳高速公路已由湖北省交通运输厅以《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随州至信阳高速公路一期土建工程施工图设计的批复》(鄂交函〔2022〕186号)批复、当阳经枝江至松滋高速公路(含枝江百里洲长江大桥)已由湖北省交通运输厅以《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当阳经枝江至松滋高速公路一期土建、二期路面施工图设计的批复》(鄂交函〔2022〕231号)批复、新港高速公路双柳长江大桥及接线工程已由湖北省交通运输厅以《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新港高速公路双柳长江大桥接线工程一期土建施工图设计的批复》(鄂交函〔2022〕233 号)批复、武汉至重庆高速公路汉川至天门段(简称天门东段)已由湖北省交通运输厅以《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武汉至重庆高速公路汉川至天门段一期土建、二期路面工程施工图设计的批复》(鄂交发〔2022〕63号)批复、宜都至来凤高速公路宜昌段已由湖北省交通运输厅以《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宜都至来凤高速公路宜昌段一期土建工程施工图设计的批复》(鄂交函〔2021〕95号)批复,建设资金来自企业投资和国内银行贷款。招标人为湖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招标代理为湖北华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就本项目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进行公开招标,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后审。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建设地点:武汉市、随州市、当阳市、松滋市、汉川市、天门市、宜昌市等
建设规模:武汉至重庆高速公路汉川至天门段(简称天门东段)起于汉川市田二河镇李集村南,与武汉至重庆高速公路武汉至汉川段对接,设田二河枢纽互通连接武汉城市圈环线高速公路, 起点桩号 K0-052.000,向西经杨巷村进入天门市境内,在中和村设干驿互通连接S267,在陈黄村设马湾互通连接 G348,在董湾村跨越天仙铁路、潜江支线铁路和天仙大道,在范岭村设天门南互通连接天仙大道和规划的S213 ,在伍家大湾跨越G240,止于天门市岳口镇徐越村七屋台,与武汉至重庆高速公路天门西段对接,设岳口枢纽互通连接随岳高速公路,终点桩号 K37+390.200。路线全长37.442km。主线设桥梁26926.5m/23 座(含互通区主线桥),其中特大桥 21216. 5m/9座、大桥 5224m/8座、中桥486m/6 座,互通式立交5处(田二河枢纽、干驿、马湾、天门南、岳口枢纽)、匝道收费站3处,服务区、监控管理分中心、养护工区、执法服务站各1处。主线采用设计速度120km/h、路基宽度34m的双向六车道高速公路标准,桥涵设计汽车荷载等级采用公路-I级,设计洪水频率:1/100。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05g。其他技术指标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JTG B0l-2014)执行。总投资概算约88.975亿元,建设工期42个月。
其他:/
2.2招标范围
招标范围:武汉至重庆高速公路汉川至天门段(简称天门东段)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根据交通运输部颁布的《交通运输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操作指南(厅财字〔2013〕300号)》、《公路水路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7号)》、《第3201号内部审计实务指南——建设项目审计》,负责标段范围内项目建设前期、建设期间及交竣工阶段的全过程跟踪审计、结(决)算审计工作及业主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内容。
标段划分:本次招标划分5个标段,标段号QGCSJ-1、QGCSJ-2、QGCSJ-3、QGCSJ-4、QGCSJ-5,具体标段划分情况详见招标公告附录6。
计划工期:270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4-02-01
合同估算价:450.00万元
  2.3其他:QGCSJ-1:2520日历天;QGCSJ-2:2880日历天;QGCSJ-3::2880日历天;QGCSJ-4:2700日历天;QGCSJ-5:2880 日历天,计划开始日期 2024-2-1。服务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项目竣工验收完成止。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标段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最低资格条件见招标公告附录,并在人员、财务、履约信誉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
3.2本标段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联合体牵头人应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项目负责人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联合体所有成员(含联合体牵头人)数量不得超过2家。
3.3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 5(具体数量)个标段投标,每个投标人允许中 1 个标。取得多个标段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的投标人,其合同的授予将尊重投标人所承诺的优先选择中标标段的原则,不再授予的标段的其余中标候选人的名次依次递补。
3.4本次招标本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工程。
3.5本项目属性:
3.6其它要求:(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并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本项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中同一标段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将被否决。 (2)为本项目某一标段提供造价咨询服务的造价咨询单位不得参加本项目中该标段的投标。 (3)投标人可以参与湖北交投集团2023年度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审计项目全部标段的投标工作,但是只允许中1个标段。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若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所有成员),应当在湖北省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平台”,下同)(网址:www.hbbidcloud.cn)进行注册登记,并下载手机版CA(标证通)或办理CA数字证书(具体操作参见“电子交易平台”—办事指南—交易主体注册登记指南)。
4.2 完成注册登记后,请于2023年12月27日至2024年01月02日24:00时止(北京时间、下同),通过互联网使用手机版CA(标证通)或办理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在所投标段免费下载招标文件。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下载招标文件(具体操作参见“电子交易平台”—办事指南—招标(资审)文件下载指南)。未按规定从“电子交易平台”下载招标文件的,招标人 (“电子交易平台”)拒收其投标文件。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24年01月16日 09时30分
5.2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手机版CA(标证通)或办理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选择所投标段将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投标人完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以电子签收凭证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逾期未完成上传或未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招标人(“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
6.投标相关事宜
    招标人不组织进行工程现现场踏勘,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7.评标办法
    本标段招标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
8.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标段招标公告同时在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www.hbggzyfwpt.cn)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网站(http://jtt.hubei.gov.cn)(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上发布。
9.联系方式
招标人:
湖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
湖北华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
武汉市汉阳区四新大道26号湖北国展中心广场(东塔)
地址:
武汉市汉阳区四新大道28号湖北交投大楼西塔光明中心34楼
邮编:
邮编:
联系人:
林女士
联系人:
桂卓潇
电话:
13971379208
电话:
17771783898
传真:
传真: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
网址:
网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2023年12月26日
附录: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要求)

                                            

标段

资质最低要求

QGCSJ-1

QGCSJ-2

QGCSJ-3

QGCSJ-4

QGCSJ-5

 同时具备:

1、有效的营业执照;

2、具有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核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3、具有2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

4、具有5名以上从事过交通建设项目审计业务的注册造价师; 

 

注:

1. 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本项目投标,联合体牵头人应满足上表第14项要求;联合体成员应满足上表第123项要求。

2. 投标人应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的彩色扫描件,对于法人发生重组或变更的投标人,应在附有法人重组或变更时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变更时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的副本变更记录彩色扫描件。

3.注册会计师证书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甲级造价工程师证书或交通运输工程专业一级造价工程师证书注册单位应与投标人名称一致,若注册单位与投标人名称不一致时,须提供主管部门相关变更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认可。人员资质要求证明列入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八、投标所需其他材料中。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要求)

                                            

标段

业绩最低要求

QGCSJ-1

QGCSJ-2

QGCSJ-3

QGCSJ-4

QGCSJ-5

5年内独立完成1条单个项目概算总投资不少于20亿元的新建高速公路项目的审计工作。

注:

1. 投标人应提供以下材料作为业绩证明资料:(1)合同协议书或项目委托书;(2)审计报告或项目批复文件。概算总投资金额以审计报告或项目批复文件为准;若审计报告或项目批复文件未能体现概算总投资金额的,则还需提供能体现概算总投资金额的业主证明材料,否则该业绩将不予认可。

2. 5年指201811日至投标截止日期前一日,以合同签订或项目委托的时间为准。

3. 本项目中提到的审计工作业绩是指包含下列工作内容之一的业绩:1、工程跟踪审计;2、工程结算审计;3、财务竣工决算审计。

4.本项目中提到的造价咨询工作业绩是指根据《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工服规[2012]149号)中所列包含下列工作内容之一的业绩:1、工程项目、设计概算编制;2、工程项目设计概算审核;3、清单计价编制或审核;4、定额计价;5、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6、施工决算编制或审核;7、工程造价纠纷案件鉴定。

5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本项目投标的,满足资格审查条件的业绩应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人员要求)

标段

人员

数量

人员最低要求

QGCSJ-1

QGCSJ-2

QGCSJ-3

QGCSJ-4QGCSJ-5

项目负责人

1

高级职称,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甲级造价工程师证书或交通运输工程专业一级造价工程师证书,近5年内担任过1个新建高速公路的审计工作的项目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1

高级职称,持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近5年内担任过1个新建高速公路的审计工作的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造价工程师

5

中级职称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甲级造价工程师证书或交通运输工程专业一级造价工程师证书,5年内参与过1新建高速公路的造价咨询工作或审计工作。

会计师

5

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近5年内参与过1个新建高速公路项目的审计工作。

1. 投标人应提供拟投入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以及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的彩色扫描件。

2.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造价工程师、会计师应提供项目业主出具的业绩证明材料彩色扫描件,业绩证明材料中任职的起始时间应在201811日至本项目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间;

3.投标人应提供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彩色扫描件。

4.5年是指201811日至投标截止日前一日。

5.本项目中提到的审计工作业绩是指包含下列工作内容之一的业绩:1、工程跟踪审计;2、工程结算审计;3、财务竣工决算审计。

6.本项目中提到的造价咨询工作业绩是指根据《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工服规[2012]149号)中所列包含下列工作内容之一的业绩:1、工程项目、设计概算编制;2、工程项目设计概算审核;3、清单计价编制或审核;4、定额计价;5、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6、施工决算编制或审核;7、工程造价纠纷案件鉴定。

 

 

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要求)

 

标段

财务最低要求           

QGCSJ-1

QGCSJ-2

QGCSJ-3

QGCSJ-4QGCSJ-5

1、投标人2020年、2021年、2022年的年平均营业收入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

2、投标人2020年、2021年、2022年的三年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比均大于1

 

注:

1. 投标人应提供近三年财务报表(包括财务报表说明、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或损益表)及其他财务资料)及由独立于投标人的会计师事务(或审计机构)所出具的相应年度审计报告的彩色扫描件。

2. 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本项目投标,联合体牵头人应满足资格审查条件(财务要求)

 

 

 

 

 

 

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要求)

 

标段

信誉最低要求    

QGCSJ-1

QGCSJ-2

QGCSJ-3

QGCSJ-4QGCSJ-5

1、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接管或清算、破产状态;

2、投标人没有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他有权作出处罚的部门作出取消在湖北省交通建设市场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湖北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且处于有效期内;

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2)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4)其他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按联合惩戒要求禁止参与招投标的。



                               附录6  标段划分表

 

标段

对应项目名称

里程(km)

批复概算(亿元)

服务期

QGCSJ-1

随州至信阳高速公路

45.07

60.2735

84个月

QGCSJ-2

当阳经枝江至松滋高速公路(含枝江百里洲长江大桥)

74.68

158.2179

96个月

QGCSJ-3

新港高速公路双柳长江大桥及接线工程

34.70

159.7808

96个月

QGCSJ-4

武汉至重庆高速公路汉川至天门段(简称天门东段)

37.42

88.975

90个月

QGCSJ-5

宜都至来凤高速公路宜昌段

91.59

167.8533

96个月

 

 

 

附录7  重大偏差一览表

 序号

评审因素

重大偏差认定标准

1

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不能正常打开

2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或资质证书名称不一致,且未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

3

投标文件的签署

投标人存在以下任一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

1)投标文件封面未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单位电子印章;

2)投标函未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单位电子印章;

3)投标函未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

4

投标文件格式、内容

投标文件缺少以下任一项内容:投标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基本情况表、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近年财务状况表、投标人信誉声明、投标报价清单、拟委任的人员汇总表、主要人员简历表、技术建议书、优先选择中标标段的承诺函。

5

联合体投标人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投标人,未提交联合体协议书,未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6

招标文件的获取

未从电子交易平台下载

7

多标段投标

投标人参加了多个标段投标,但未在标段编号在最前的投标文件中填写优先选择中标标段的顺序。

8

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无效

9

资质要求

投标人不满足以下任一情形属于重大偏差:

1)同时具备:

1有效的营业执照

2、具有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核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3、具有2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

4、具有5名以上从事过交通建设项目审计业务的注册造价师;

2)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本项目投标,联合体牵头人应满足上表第14项要求;联合体成员应满足上表第123项要求。

3)投标人应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的彩色扫描件,对于法人发生重组或变更的投标人,应在附有法人重组或变更时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变更时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的副本变更记录彩色扫描件。

4)注册会计师证书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甲级造价工程师证书或交通运输工程专业一级造价工程师证书注册单位应与投标人名称一致,若注册单位与投标人名称不一致时,须提供主管部门相关变更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认可。

10

财务要求

投标人不满足以下任一情形属于重大偏差:

1、投标人2020年、2021年、2022年的年平均营业收入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

2、投标人2020年、2021年、2022年的三年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比均大于1

3、投标人应提供近三年财务报表(包括财务报表说明、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或损益表)及其他财务资料)及由独立于投标人的会计师事务(或审计机构)所出具的相应年度审计报告的彩色扫描件。

4、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本项目投标,联合体牵头人应满足资格审查条件(财务要求)

11

业绩要求

投标人提供的业绩应至少有一项满足以下所有要求,否则属于重大偏差:

1、近5年内独立完成1条单个项目概算总投资不少于20亿元的新建高速公路项目的审计工作。

2、投标人的业绩证明资料:(1)合同协议书或项目委托书;(2)审计报告或项目批复文件。概算总投资金额以审计报告或项目批复文件为准;若审计报告或项目批复文件未能体现概算总投资金额的,则还需提供能体现概算总投资金额的业主证明材料,否则该业绩将不予认可。

3、近5年指201811日至投标截止日期前一日,以合同签订或项目委托的时间为准。

4、本项目中提到的审计工作业绩是指包含下列工作内容之一的业绩:1、工程跟踪审计;2、工程结算审计;3、财务竣工决算审计。

5.本项目中提到的造价咨询工作业绩是指根据《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工服规[2012]149号)中所列包含下列工作内容之一的业绩:1、工程项目、设计概算编制;2、工程项目设计概算审核;3、清单计价编制或审核;4、定额计价;5、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6、施工决算编制或审核;7、工程造价纠纷案件鉴定。

6. 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本项目投标的,满足资格审查条件的业绩应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

12

主要人员

投标人不满足以下任一情形属于重大偏差:

1)项目负责人1名,高级职称,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甲级造价工程师证书或交通运输工程专业一级造价工程师证书,近5年内担任过1个新建高速公路的审计工作的项目负责人。

2)技术负责人1名,高级职称,持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近5年内担任过1个新建高速公路的审计工作的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3)造价工程师5名,中级职称或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甲级造价工程师证书或交通运输工程专业一级造价工程师证书,近5年内参与过1个新建高速公路的造价咨询工作或审计工作。

4)会计师5名,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近5年内参与过1个新建高速公路项目的审计工作。

5)投标人应提供拟投入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以及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的彩色扫描件。

6)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造价工程师、会计师应提供项目业主出具的业绩证明材料彩色扫描件,业绩证明材料中任职的起始时间应在201811日至本项目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间;

7)投标人应提供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彩色扫描件。

8)本项目中提到的审计工作业绩是指包含下列工作内容之一的业绩:1、工程跟踪审计;2、工程结算审计;3、财务竣工决算审计。

9)本项目中提到的造价咨询工作业绩是指根据《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工服规[2012]149号)中所列包含下列工作内容之一的业绩:1、工程项目、设计概算编制;2、工程项目设计概算审核;3、清单计价编制或审核;4、定额计价;5、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6、施工决算编制或审核;7、工程造价纠纷案件鉴定。

13

信誉要求

投标人不满足以下任一情形属于重大偏差:

1、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接管或清算、破产状态;

2、投标人没有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他有权作出处罚的部门作出取消在湖北省交通建设市场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湖北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且处于有效期内;

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2)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4)其他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按联合惩戒要求禁止参与招投标的。

14

投标人身份

投标人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同为一个单位负责人;

3)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

6)与本标段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7)与本标段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8)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利益冲突

投标人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

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标段(包)投标的,共同组成联合体投标的除外。

16

不存在禁止投标的情形(一)

投标人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同为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6)为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标段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标段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并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

10)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

17

投标内容

不符合招标范围的规定

18

服务期限、质量标准

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19

投标有效期

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3.1项规定

20

投标保证金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21

权利义务

不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22

投标价格

投标人的报价或算术错误修正后的投标报价(如有)超过本标段(包)最高投标限价;

23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投标人存在以下任一情形:

1)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2)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如出现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经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评标系统检测出制作投标文件的电脑机器码一致,其投标均将被否决。

投标人存在上述情况的均属于重大偏差,其投标应当被否决。投标人出现未列入上表情形的不属于重大偏差,按细微偏差处理,评标委员会不得因细微偏差否决投标。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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