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贵阳市开阳县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外包服务项目(二次)质疑公示
金额
-
项目地址
贵州省
发布时间
2024/12/10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P5201002024000CQM项目名称:贵阳市开阳县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外包服务项目(二次)
品目编号:P5201002024000CQM001品目名称:贵阳市开阳县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外包服务项目
采购代理:贵州华盾达招标有限公司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广东汉普法务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中山市东区长江北路9号恒泰大厦301卡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中标结果公告和中标结果更正公告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该项目于2024-11-28 发布贵阳市开阳县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外包服务项目(二次)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根据中标公告中公示的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件,其中万联瑞成信息技术重庆有限公司承诺:贵阳市开阳县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外包服务项目(二次)(标的名称),属于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万联瑞成信息技术重庆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49 人,营业收入为 3743万元,资产总额为 1547 万元¹,属于小型企业。
事实依据:1. 根据贵阳市开阳县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外包服务项目(二次)公示的招标文件,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并在招标文件明确将本项目划分为“租赁和商务服务业”。2.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的信息和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显示,万联瑞成信息技术重庆有限公司属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以上所显示该公司本身所属行业与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的内容不符,并且与招标文件行业划分要求的行业不一致,不符合资格审查评审。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资格。
法律依据:1.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 号)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2.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质疑事项2:该项目于2024-11-28 发布贵阳市开阳县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外包服务项目(二次)评标公示。该评标公示文件中公示的主观分汇总表显示,万联瑞成信息技术重庆有限公司主观分为14.67分,与其余四家参标供应商得分存在4-6分的差距。
事实依据:该评标公示文件中公示的主观分汇总表显示,评委编号-003在主观分部分对中标人万联瑞成信息技术重庆有限公司打满分15分,对其余四家参标供应商打一模一样的分数7分,差距分数8分,占比达到总分的54%,该评审专家评审意见明显存在畸高畸低情况。
法律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投标人对本条第一款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或者其成员存在下列情形导致评标结果无效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但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除外:(一)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二)有本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至五项情形的;(三)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独立评标受到非法干预的;(四)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重新组建的评标委员会。
质疑事项3:该项目于2024-11-28 发布贵阳市开阳县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外包服务项目(二次)评标公示。该评标公示文件中公示的关于广东汉普法务服务有限公司客观分汇总表中的业绩分评为9分。与该项目首次招标公示的评标公示关于业绩分差距1分,两次投标提供的材料一致得分却不一致。
事实依据:该项目于2024-11-28 发布贵阳市开阳县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外包服务项目(二次)评标公示。该评标公示文件中公示的关于广东汉普法务服务有限公司客观分汇总表中的业绩分评为9分。与该项目首次招标公示的评标公示关于业绩分差距1分,两次投标提供的材料一致得分却不一致,存在分值汇总计算错误。
法律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投标人对本条第一款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或者其成员存在下列情形导致评标结果无效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但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除外:(一)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二)有本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至五项情形的;(三)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独立评标受到非法干预的;(四)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重新组建的评标委员会。
请求:请依照以上相关法律法规条款要求,更换专家重新评审供应商得分,且判定中标供应商万联瑞成信息技术重庆有限公司中标无效,并对其虚假承诺进行处罚,我单位将保留向上级主管部门投诉的权力。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评分表中已清晰罗列主观分的组成及评审标准并对主观评审因素进行了细化和量化,且设置了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评标专家依法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提出评审意见。具体内容详见质疑回复函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六、相关附件
质疑回复函
质疑函
项目序列号:P5201002024000CQM项目名称:贵阳市开阳县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外包服务项目(二次)
品目编号:P5201002024000CQM001品目名称:贵阳市开阳县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外包服务项目
采购代理:贵州华盾达招标有限公司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广东汉普法务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中山市东区长江北路9号恒泰大厦301卡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中标结果公告和中标结果更正公告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该项目于2024-11-28 发布贵阳市开阳县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外包服务项目(二次)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根据中标公告中公示的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件,其中万联瑞成信息技术重庆有限公司承诺:贵阳市开阳县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外包服务项目(二次)(标的名称),属于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万联瑞成信息技术重庆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49 人,营业收入为 3743万元,资产总额为 1547 万元¹,属于小型企业。
事实依据:1. 根据贵阳市开阳县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外包服务项目(二次)公示的招标文件,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并在招标文件明确将本项目划分为“租赁和商务服务业”。2.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的信息和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显示,万联瑞成信息技术重庆有限公司属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以上所显示该公司本身所属行业与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的内容不符,并且与招标文件行业划分要求的行业不一致,不符合资格审查评审。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资格。
法律依据:1.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 号)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2.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质疑事项2:该项目于2024-11-28 发布贵阳市开阳县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外包服务项目(二次)评标公示。该评标公示文件中公示的主观分汇总表显示,万联瑞成信息技术重庆有限公司主观分为14.67分,与其余四家参标供应商得分存在4-6分的差距。
事实依据:该评标公示文件中公示的主观分汇总表显示,评委编号-003在主观分部分对中标人万联瑞成信息技术重庆有限公司打满分15分,对其余四家参标供应商打一模一样的分数7分,差距分数8分,占比达到总分的54%,该评审专家评审意见明显存在畸高畸低情况。
法律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投标人对本条第一款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或者其成员存在下列情形导致评标结果无效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但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除外:(一)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二)有本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至五项情形的;(三)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独立评标受到非法干预的;(四)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重新组建的评标委员会。
质疑事项3:该项目于2024-11-28 发布贵阳市开阳县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外包服务项目(二次)评标公示。该评标公示文件中公示的关于广东汉普法务服务有限公司客观分汇总表中的业绩分评为9分。与该项目首次招标公示的评标公示关于业绩分差距1分,两次投标提供的材料一致得分却不一致。
事实依据:该项目于2024-11-28 发布贵阳市开阳县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外包服务项目(二次)评标公示。该评标公示文件中公示的关于广东汉普法务服务有限公司客观分汇总表中的业绩分评为9分。与该项目首次招标公示的评标公示关于业绩分差距1分,两次投标提供的材料一致得分却不一致,存在分值汇总计算错误。
法律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投标人对本条第一款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或者其成员存在下列情形导致评标结果无效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但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除外:(一)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二)有本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至五项情形的;(三)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独立评标受到非法干预的;(四)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重新组建的评标委员会。
请求:请依照以上相关法律法规条款要求,更换专家重新评审供应商得分,且判定中标供应商万联瑞成信息技术重庆有限公司中标无效,并对其虚假承诺进行处罚,我单位将保留向上级主管部门投诉的权力。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评分表中已清晰罗列主观分的组成及评审标准并对主观评审因素进行了细化和量化,且设置了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评标专家依法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提出评审意见。具体内容详见质疑回复函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六、相关附件
质疑回复函
质疑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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