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lycg-202305040014
预算金额288.48万元
招标公司浏阳市公安局
招标联系人-0137-83813098
中标公司中移建设有限公司288.48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货物类合同预览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LYCG-GK-202305040014-1
采购人(全称): 浏阳市公安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中移建设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浏阳市城区违停电子警察建设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LYCG-202305040014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浏阳市城区违停电子警察建设项目 其他信息化设备 见采购需求 1 2884820
 合计金额小写: 2884820 元
 合计金额大写:贰佰捌拾捌万肆仟捌佰贰拾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标的名称 型号规格 数量 单价 总价 备注
1 浏阳市城区违停电子警察建设项目 / 1 2884820 2884820 /
合同金额小写:2884820 大写:贰佰捌拾捌万肆仟捌佰贰拾元整

备注:
(1)本项目合同总金额为2884820元,该价格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设施采购费、安装费、网络租赁费用、运行维护费用、软件开发费用、劳务费、运输费、第三方平台接入费用、安装费、包装费、售后服务费、税金等乙方为履行本合同义务所需的全部费用,除此之外,甲方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2)乙方针对浏阳城区违停电子警察立杆有线不可达的区域,提供5G专网优享接入服务,服务包括5G行业流量及业务隔离,结合甲方自身的违停电子警察业务需求开展违停电子警察部署区域的5G网络性能针对性评估,并根据评估报告结论对相应区域5G网络进行优化调整,为甲方的违停电子警察业务运行提供稳定、安全、可靠的5G网络环境(3)本合同中约定的设备、配件、配线等所有物料的所有权归属于甲方。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合同签订后 30 天内交付使用。
3.2 履行地点:按照甲方指定的地点交货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项目整体移交甲方,包括设备及备品备件、设计图纸、施工方案等。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019374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70,说明:设备到货,经采购人签收后支付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32723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5,说明: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44241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验收合格满一年后(无质量问题、运维及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纠纷的前提下)支付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44241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验收合格满二年后(无质量问题、运维及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纠纷的前提下)支付
第5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44241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验收合格满三年后(无质量问题、运维及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纠纷的前提下)支付
4.2 收款账户: 建设银行北京金融街支行(中移建设有限公司:11001070800059000531)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 乙方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2)整体项目质保期为三年。超出厂家正常保修范围的,甲方需向乙方购买;(3) 按国家规定和厂家承诺实行“三包”。未在投标报价表中单列其费用的,视为免费提供。(4)质保期从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质保期内所有软件维护、升级和设备维护等要求免费上门服务。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本项目的安装调试由乙方负责,乙方应对相关产品的安装提供全面的技术服务与支持。(2)乙方须加强施工的组织管理,所有施工人员须遵守文明安全施工的有关规章制度,持证上岗。(3)项目安装施工及验收所需的所有材料均由乙方免费提供。(4)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或服务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5)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6)乙方在施工应遵守相关安全施工规范,施工过程中发生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7)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8)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9)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甲乙双方一致确认,甲方的验收只针对产品的数量、规格、型号、外观是否破损及乙方提供的书面文件等进行审查,该种验收无法对货物是否满足使用要求及甲方的质量要求作出审验,故不能视为甲方对货物质量的认可,双方对质量产生争议的,以甲方聘请的第三方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为准,鉴定费由过错方承担。货物交付后若存在质量问题,甲方有权在质量保修期届满前随时提出,虽经验收程序,乙方仍然应对相关标的物的质量缺陷负责,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若乙方不解决或无法解决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并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第7.4项规定承担违约责任。(10)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权利瑕疵担保6.1.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6.1.2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6.1.3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6.2知识产权保护6.2.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6.2.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及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合理费用) ,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6.2.3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6.3保密义务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任何一方违反保密义务,应当对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密义务是永久的,不因本合同未生效、被认定无效、撤销、解除、终止、到期等而失效。6.4伴随服务6.4.1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 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6.4.2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4)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5)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与第四章采购需求规定的其他伴随服务6.4.3乙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6.5合同的变更6.5.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 面的补充协议。6.5.2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6.5.3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6.6合同中止与终止6.6.1合同的中止(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6.6.2合同的终止(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5.2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① 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③ 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 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浏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不可抗力
11.1.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11.1.2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1.1.3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11.2法律适用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11.3通知
11.3.1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11.3.2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11.4. 附 则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湖南省浏阳市白沙中路9号 地址: 北京市市辖区海淀区北蜂窝路18号(综合楼9层906、907、917)

法定代理人: 刘一斌 法定代理人: 张轩

委托代理人: 李志远 委托代理人: 刘二苗

电话: 0137-83813098 电话: 0731-82632733

传真: 0731-03813092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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