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网络宣传项目(六)竞争性磋商文件
金额
-
项目地址
安徽省
发布时间
2024/10/31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28.8万元
招标联系人谢秉祺0550-3802028
招标代理机构滁州市城投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谢秉祺18909605753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网络宣传项目(六)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购人:中共滁州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盖单位章)
采购代理机构:滁州市城投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2024 年 10月
目 录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1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5第三章 磋商办法20第四章 采购需求及服务要求27第五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28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36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网络宣传项目(六)的潜在供应商应在中共滁州市委宣传部(https://www.czswxcb.gov.cn/)或滁州市城投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http://www.czctgczx.com/)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4年11月11日15点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网络宣传项目(六)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28.8万元
最高限价:28.8万元。响应报价不得高于最高限价,否则按无效响应处理。
采购需求:主要包括主题活动、微短剧、全年宣传等。
合同履行期限:1年。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符合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六条第3款(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之规定,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具体原因如下:本项目技术要求复杂,需要面向专业能力强的单位为本项目进行服务,确保实现采购目标。若中小企业对此有质疑,可按以下渠道递交质疑:①以书面材料递交至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4.信誉要求:供应商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①供应商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②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拟派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前三年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③供应商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且未被移除的;
④供应商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
⑤供应商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⑥在“信用中国”网站上披露仍在公示期的严重失信行为的。
5.供应商所属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存在第4条信誉要求①-⑥项情形之一的,接受其被确定为成交供应商。
备注:第4、5条按照“关于联合惩戒失信行为加强信用查询管理的通知”查询或承诺。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4年10月31日至2024年11月11日
地点:中共滁州市委宣传部(https://www.czswxcb.gov.cn/)或滁州市城投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http://www.czctgczx.com/)
方式:网上下载
售价:0元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4年11月11日15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滁州市政务中心西负一楼“E心向党”数字党建馆。
五、开启
时间:2024年11月11日15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滁州市政务中心西负一楼“E心向党”数字党建馆。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保证金金额及缴纳账户
是否要求供应商提交保证金:不要求。
八、其他补充事宜
无。
九、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中共滁州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滁州市龙蟠大道99号政务服务中心
联系方式:0550-380202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滁州市城投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滁州市龙蟠大道109号房产大厦6楼
联系方式:1890960575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谢秉祺、关勤勤
联系方式:0550-3802028、18909605753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二、供应商须知
(一)总 则
1.项目概况
1.1本次采购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项目编号: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服务期(合同履行期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服务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采购人及联系人: 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采购代理机构及联系人: 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资金来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本项目预算: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5本项目最高限价: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采购范围:
2.1采购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2技术要求:详见磋商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及服务要求》。
3.标包划分:
3.1本项目划分: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采购方式:
4.1本项目采购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5.计价方式:
5.1本次采购项目合同采用 固定单价 。
6.评审标准:
6.1本次竞争性磋商采用 综合评分法 。(详见第三章磋商办法)
7.供应商资格:
7.1本项目供应商资格: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7.2若竞争性磋商公告写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如供应商提供的服务非中小企业制造的,其响应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7.3 若涉及中小企业采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8. 磋商费用
8.1供应商准备和参加磋商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9. 踏勘现场
9.1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
9.2 供应商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9.3 除采购人的原因外,供应商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9.4 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0.响应预备会(本项目不采用)
10.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响应预备会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磋商预备会,澄清供应商提出的问题。
11.联合体、合同分包
11.1 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参与。以联合体形式参与,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11.2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联合体协议连同响应文件一并提交采购人。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参与同一项目,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与同一项目。
11.3 联合体应当确定其中一个单位为响应的全权代表,负责参加磋商的一切事务,并承担磋商及履约中应承担的全部责任与义务。
11.4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11.5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11.6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是否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代理服务费和专家评审劳务费
12.1 代理服务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2 专家评审劳务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供应商应注意的事项
13.1供应商一旦参加磋商,即被认为接受了本磋商文件中的所有条件和规定。供应商必须严格按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以便评审审核。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13.2供应商对采购内容中规定的技术参数、规格、数量和要求等必须最大限度满足磋商文件的相关要求。
13.3推荐品牌有助于供应商选择所供产品,仅供参考,并无限制性,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推荐品牌的产品,但所供产品的技术参数,要完全满足磋商文件提供的详细参数。
13.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13.5 供应商被视为充分熟悉本磋商项目所在地的与履行合同有关的各种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国家对本次所供货物和服务的生产、安装调试、验收、维修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标准;
(2)安徽省及滁州市等有关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3)采购人的相关场地情况、基础建设、电力供应情况及相关设计标准。
本磋商文件不再对上述情况进行描述。
(二)磋商文件
14.磋商文件的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部、省、市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编制本磋商文件。
15.磋商文件的组成
15.1 磋商文件包括内容: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 磋商办法
第四章 采购需求及服务要求
第五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文本
15.2 除15.1内容外,采购答疑亦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采购人和供应商起约束作用。
15.3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人提出,以便补齐。
15.4供应商可以对磋商文件提出澄清(质疑)。磋商文件的澄清将在中共滁州市委宣传部(https://www.czswxcb.gov.cn/)或滁州市城投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http://www.czctgczx.com/)发布,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内容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16.磋商文件的修改、补充、解释
16.1磋商文件发出后,采购人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对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并以更正公告形式在中共滁州市委宣传部(https://www.czswxcb.gov.cn/)或滁州市城投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http://www.czctgczx.com/)网站予以公告,请各位供应商注意查看有关澄清内容,如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供应商自负。磋商文件的修改、补充等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16.2 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关注原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有关本项目有无变更公告,如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供应商自负。
16.3 磋商文件的解释
(1)构成本磋商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
(2)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
(3)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
(4)系统中提供的表格(或格式文件)与磋商文件中不一致时,以磋商文件中提供的为准;
(5)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解释。
(三)响应文件的编制
17.响应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17.1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就磋商的所有往来函电,均须使用简体中文。
18.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均须采用法定计量单位。
19 响应文件的组成
响应文件由资信证明文件、技术标、商务标三部分组成:
19.1资信证明文件部分:
(1)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本人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3)诚信响应承诺书;
(4)供应商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合一证书);
(5)资信评分所需材料和供应商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19.2技术标部分:
活动实施方案(格式自拟);活动宣传方案(格式自拟);人员配备方案(格式自拟);
(4)应急服务能力方案(格式自拟);
(5)服务承诺:是否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书面说明和服务承诺书(格式见附件)。
19.3商务标部分:
(1)响应函(格式见附件);
(2)中小企业、残疾人福利性企业、监狱企业声明函(格式见附件);(如有)
(3)供应商认为所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20.响应文件的编制
20.1响应文件应按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20.2 响应文件应当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有关服务期、响应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采购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20.3响应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响应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响应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0.4 响应文件正本、副本份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20.5 响应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具体装订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
21.响应报价
21.1响应报价文件中的单价和总价(含最后报价,下同)全部采用人民币表示。供应商的报价应含有货物、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义务等,即为完成磋商文件要求的服务内容所包含的一切应有费用,成交价格今后将不作任何调整,采购人后期不再追加费用,供应商自行考虑报价风险。
21.2供应商只允许有一个方案、一个报价。
21.3响应报价的价格是完成项目全部内容(包括后期的相关服务)的价格,其单价即为履行合同的固定单价。
21.4技术要求中规定的安装、调试和培训费用应包括在报价中。响应报价为含税价,采购人不再为此次采购支付任何费用。
21.5响应报价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署。
21.6供应商的响应报价不得高于采购最高限价,否则将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21.7如响应文件中未列明全面实现响应货物功能而必须配置的配套或辅助设施及相应技术措施的费用,这些费用将被视为已包含在总报价中。
21.8总报价中不得包含磋商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审标时不予核减,但在授予合同时,采购人有权将这部分价格从其成交价中扣除。
21.9总报价中不得缺漏磋商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否则,评审时将有效供应商中该项内容的最高价计入其评审总价,但在授予合同时,缺漏项目的报价视作已含在其他项目的报价中,这些项目将作为免费赠送而包含在合同内。
22.响应有效期
22.1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响应有效期为60天。
22.2在响应有效期内,供应商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的,应承担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22.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响应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延长响应有效期。供应商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响应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响应失效,但供应商有权收回其响应保证金。
23.保证金
23.1本项目不缴纳保证金。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24.响应文件的提交
24.1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响应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24.2 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的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4.3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24.4 采购人收到响应文件后,各供应商在须在相关表格上签到。
24.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25.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5.1 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响应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响应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
25.2 供应商修改或撤回已递交响应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要求签字或盖章。采购人收到书面通知后,供应商签到登记。
25.3 供应商撤回响应文件的,采购人自收到供应商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响应保证金。(本条不采用)
25.4 修改的内容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响应文件应按照本章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五)磋商、评审和成交
26. 磋商
26.1 开启的时间和地点
26.1.1采购人按竞争性磋商公告中的开启时间和地点公开磋商。
26.2 参与磋商的监督部门
26.2.1采购人可以邀请相关监管部门参加。
26.3开启程序
磋商会议由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主持。
(1)宣布会议纪律;
(2)宣布采购人、代理机构主持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3)公布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止,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名称情况等;
(4)磋商小组对通过初审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
(5)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
(7)磋商小组根据评审结果推荐成交候选人,主持人宣布评审结果;
(8)磋商会议结束。
26.4磋商疑义
供应商代表对开启过程和磋商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
27.磋商小组
27.1 磋商小组的组成
27.1.1磋商评审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磋商小组负责。
27.1.2磋商小组负责人依法推荐或确定。
27.2 磋商小组成员名单在成交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27.3 磋商小组成员有下述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三)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除《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活动。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
27.4 磋商小组应当向采购人提出书面评审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审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3)磋商记录;
(4)符合要求的供应商一览表;
(5)无效响应情况说明;
(6)评审标准、评审方法或者评审因素一览表;
(7)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8)供应商串标、围标等违规行为的确认报告;
(9)经评审的供应商排序;
(10)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
(11)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27.5磋商小组应自觉接受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的现场监督,磋商小组成员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和监督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响应文件及与评审有关的资料应当保密。
28.评审
28.1评审准备工作
28.1.1阅读由采购人或代理单位编写的采购项目情况的说明材料;
28.1.2阅读、研究磋商文件和相关评审资料,获取评审所需要的重要信息和数据;
28.1.3熟悉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及在评审过程中需要考虑的相关因素;
28.1.4核对评审工作用表。
28.2 评审标准
28.2.1磋商小组按照第三章“评审标准”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审标准”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审依据。
28.3评审原则:
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28.4 关于提供相同品牌的处理(本项目为服务类竞争性磋商项目,故此条不采用)
28.4.1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
28.4.2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磋商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审;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审的供应商,磋商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响应无效。
28.5响应文件的澄清
28.5.1在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认为需要,可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澄清或提供补充说明及有关资料,供应商应做出答复,答复将视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答复中不得变更价格、供货期、自报质量等实质性内容。
28.5.2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供应商对响应报价或其它实质性内容修正的函件和增加的任何优惠条件,一律不得作为评审、成交的依据。
28.5.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磋商小组不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
28.6报价合理性的判断
谈判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或高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系统中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能证明其报价不影响产品质量或能够诚信履约的,可继续参加评审,否则其响应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28.7评审意见分歧的处理办法
(1)磋商小组应当对供应商提供的报告、证明材料及详细说明认真研究。对存在意见分歧的,可采用投票方式表决决定(按多数评委意见为准);
28.8评审报告的签署
28.8.1磋商小组应当编制书面评审报告,所有成员应签字确认。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结论持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28.9评审过程的保密
磋商小组成员和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
28.10成交结果公告
采购人应将所有成交人的情况在中共滁州市委宣传部(https://www.czswxcb.gov.cn/)、滁州市城投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http://www.czctgczx.com/)等网站上予以公告,公告期为1个工作日。
29. 成交
29.1 成交人的确定
29.1.1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人外,采购人依据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确定成交人,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人的人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9.1.2成交人确定后,采购人应将成交信息在中共滁州市委宣传部(https://www.czswxcb.gov.cn/)、滁州市城投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http://www.czctgczx.com/)等网站上公告。
29.2 成交通知书
29.2.1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在成交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中共滁州市委宣传部(https://www.czswxcb.gov.cn/)、滁州市城投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http://www.czctgczx.com/)网站公告成交结果并同时向成交人发出成交通知书。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质疑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9.2.2成交通知书须加盖采购人、代理公司公章后,方可发出。
29.2.3采购人将在发出成交通知书的同时,应当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未通过的原因。
30. 开启、评审异常情况处理
30.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磋商采购活动,发布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的情形外,其他情形。
(4)经磋商小组评审后否决所有响应文件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合同的授予
31.合同授予标准
31.1本采购项目的合同将授予按本供应商须知第29条规定所确定的成交供应商。
32.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32.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将于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订立书面采购合同。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2.2采购人如不按供应商须知第32.1条的规定与成交供应商订立合同,或者采购人要求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2.3成交供应商如不按本响应须知第32条的规定与采购人订立合同,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2.4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成交项目,不得将成交项目非法转让(转包)给他人。
32.5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33.履约保证金
33.1本项目不缴纳履约保证金。
(七)纪律和监督
34. 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34.1采购人不得泄漏磋商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35. 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
35.1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或者与采购人串通,不得向采购人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谋取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
36. 对磋商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
36.1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
36.2在评审活动中,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磋商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审。
37. 对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37.1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
(八)质疑与投诉
38.询问、质疑
38.1供应商对磋商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将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38.2如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有质疑,供应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提出质疑;质疑方式:采用书面方式。
38.3成交公告发布后,参与磋商的供应商对成交公告有质疑的,可在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但属于第38.1条问题,且未在规定时间提出质疑的,不予受理。
38.4参与磋商的供应商对成交公告提出的质疑,负有举证的责任。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必要的法律依据;
(六)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38.5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在收到供应商的质疑函后,将审查质疑函的格式、内容以及所附的证明文件是否符合要求。如不符合,说明原因退回供应商;如符合要求,则接受该质疑函。
38.6质疑事项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质疑答复导致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供应商对评审过程、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处理质疑的时间,从实际接受供应商质疑函的时间开始计算。
39.投诉
39.1供应商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39.2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39.3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磋商办法
一 、总则本次磋商采用综合评分法
1.1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总得分按从高到低的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的评审方法。
1.2综合评分法一般适用于较为复杂、评价指标难以量化且价格为非主要因素的非标准定制商品和非通用服务项目的项目评审。
1.3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2.评审程序
2.1响应文件的初审
2.1.1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中的资格条件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响应资格。
2.1.2符合性检查。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2.2响应文件的澄清
2.2.1开标现场澄清。
2.3比较与评价
2.3.1按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响应文件进行资信、技术和商务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2.4推荐成交候选人名单
2.4.1成交候选人数量应当根据采购需要确定,但必须按顺序排列成交候选人。
2.5在响应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过程中,供应商对采购人和磋商小组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取消其成交资格。
二、响应文件初审
3.资格性审查:
3.1评审细则
4.符合性审查
4.1评审细则
4.2磋商小组判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但有不真实不正确的内容时除外。
4.3如果响应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磋商小组将予以拒绝,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而使其响应成为实质上的响应。
4.4只有通过初审的供应商才能进入下一步程序。
三 、响应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5.1评审阶段,磋商小组可能会要求有关供应商就其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进行澄清。供应商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回复,如因供应商未参加磋商导致磋商过程中无法澄清、说明或补正的,视同供应商放弃该权利。
5.2在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认为需要,可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澄清或提供补充说明及有关资料,供应商应做出答复。答复中不得变更价格、供货期、自报质量等实质性内容。
5.3磋商小组修正错误的原则:
5.3.1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当响应数量与采购数量不一致时,以采购数量为准;当分项报价清单、响应函的报价与响应一览表不一致时,以响应一览表为准。
5.3.2如果单价与数量的乘积和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及响应一览表;当单价小数点有明显的错位时,磋商小组将以总价为准,并修正其单价。
5.4磋商小组将按上述修正错误的方法调整响应文件中的报价,调整后的价格应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无论供应商是接受或是拒绝调整后的价格,都应在系统中确认。供应商拒绝对响应文件出现的错漏按上述原则进行修正、澄清、说明,磋商小组应当否决其响应。
四、比较与评价
6. 详细评审即按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磋商小组将对通过初审的响应文件,进行综合比较与评价。
6.1竞争性磋商评审方法
6.1.1磋商小组根据各供应商响应文件响应情况决定是否与各供应商进行磋商,磋商方式为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与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6.1.2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要求:①如果实质性变动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内容,该报价可大于或等于或小于原提交响应文件中的报价,但不得高于最高限价;②如果未实质性变动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内容,该报价可等于或小于原提交响应文件中的报价;③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
6.1.3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6.1.4供应商需进行最后报价,供应商应当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表签字,最后报价为不可更改价格,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作为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的依据。
6.2资信部分评审细则(20分)
1、磋商小组各评委得分的平均值为供应商资信标得分,分值保留两位小数点,第三位四舍五入。
6.3技术部分评审细则(60分)
注:磋商小组各评委得分的平均值为供应商技术标得分。分值保留两位小数点,第三位四舍五入。
6.4商务部分评审细则(20分)
特别说明:1.成交候选人享受政策性优惠的,在发布成交结果公告时将在相关媒体予以公开、公示。
五、推荐成交候选人
7.磋商小组会按资信、技术和商务三部分得分之和从高到低按顺序推荐3名成交候选人。
7.1总得分相同的,按最后报价低者优先的顺序排列。得分且报价相同的并列,由采购人或磋商小组组长现场采取随机摇号的方式确定成交候选人排序。
8.无效响应条款
8.1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响应文件拒收:
(1)未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的,采购人不予接收,其将被拒绝。
8.2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格审查后其作无效响应处理:
(1)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采购代理服务的;
(2)供应商与在本项目代理机构存在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3)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4)竞争性磋商公告写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非中小企业制造的;
(5)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供应商非联合体或者联合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未达到应当达到的比例;
(6)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向中小企业分包,供应商未提供分包意向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未达到应当达到的比例;
(7)无法查看并检验响应文件中相关资料的;
(8)联合体参与未提交联合体协议的;
(9)责令停产停业的;(10)暂停或者取消参与政府采购项目资格的;(11)供应商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的;(12)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和特定资格条件中有一项及以上不符合要求的;
(13)供应商单方面出现其他供应商材料的;
(14)竞争性磋商公告未写明允许采购进口产品,供应商所投产品为进口产品的;
(15)磋商文件规定的其它无效情形。
8.3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符合性审查后其按无效响应处理:
(1)响应文件签章不全,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对响应内容有实质性影;
(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导致实质性内容不全以及实质上不响应,或者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
(3)同一供应商提交两个或以上不同的响应文件或者报价,但磋商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方案的除外;
(4)响应文件没有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5)报价超出规定的最高限价或公布的采购预算的或供应商的报价各项单价高于磋商文件给定的单价最高限价;
(6)不按磋商小组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或者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对磋商文件的计算错误进行修正后,供应商不接受修正的报价的。
(7)其它情形,经磋商小组提出按无效响应处理;
(8)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9)磋商文件规定的其它无效响应情形。
8.4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详细评审后其按无效响应处理:
(1)产品不符合必须强制执行的国家标准的;
(2)供应商有串通、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3)响应文件含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或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4)报价明显低于其他供应商,且不能证明报价合理性的响应无效;
(5)拒不确认磋商小组评审修正的响应无效;
(6)其它情形,经磋商小组提出按无效响应处理;
(7)磋商文件规定的其它无效响应情形。
第四章 采购需求及服务要求
一、项目背景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充分发挥全媒体网络矩阵优势,不断提升和拓展滁州宣传的美誉度和网络传播的覆盖面,为滁州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网络舆论环境,我办拟开展网络宣传项目。
二、采购需求
年度网络宣传推广项目分线上宣传、线下主题活动两大部分,可围绕网络素养、网络文明、网宣工作并结合全年重大节点展开创意宣传策划,线下活动策划执行包括网络素养主题读书会、滁州市青少年网络素养知识竞赛等。
线上宣传结合滁州实际需求,创作一部微短剧。创意定制融媒体作品,创新形式:海报、小视频、互动H5均可,呈现形式不限。
3、线下围绕省、市重点工作,充分整合宣传平台优质资源,策划执行包括网络素养主题读书会、滁州市青少年网络素养知识竞赛等,通过多渠道推广,覆盖全省。
4、全年宣传和舆论引导。协调全国有影响力的媒体平台,及时宣传滁州重大活动、会议等,做好重大主题的网上舆论引导。
第五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参考范本
一、合同协议书(格式)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甲方(采购人):
乙方(成交人):
签订地: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采购人名称)(以下简称:甲方)通过竞争性磋商,经评标委员会评定,确定(成交人名称)(以下简称:乙方)为本项目成交人,现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本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约定以下合同条款,以兹共同遵守、全面履行。
1.1 合同组成部分
下列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构成一个整体,需综合解释、相互补充。如果下列文件内容出现不一致的情形,那么在保证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前提下,组成本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适用顺序如下:
1.1.1本合同及其补充合同、变更协议;
1.1.2中标通知书;
1.1.3响应文件(含澄清或者说明文件);
1.1.4竞争性磋商文件(含澄清或者修改文件);
1.1.5其他相关采购文件。
1.2 服务
1.2.1服务名称: ;
1.2.2服务内容: ;
1.2.3服务质量: 。
1.3 价款
本合同总价为:¥ 元(大写:人民币 元)。
分项价格:
1.4 付款方式和发票开具方式
1.4.1付款方式: ;
1.4.2发票开具方式: 。
1.5 服务期限、地点和方式
1.5.1服务期限: ;
1.5.2服务地点: ;
1.5.3服务方式: 。
1.6 违约责任
1.6.1除不可抗力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那么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履行一日的应提供而未提供服务价格的0.1%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10%;迟延履行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甲方有权在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
1.6.2除不可抗力外,如果甲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那么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付款一日的应付而未付款的0.1%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10%;迟延付款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乙方有权在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6.3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或者任何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或者任何一方有腐败行为(即:提供或给予或接受或索取任何财物或其他好处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或者欺诈行为(即:以谎报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来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合同;
1.6.4任何一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仍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按照己方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任何一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同时,仍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和按照己方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且守约方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
1.6.5除前述约定外,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均有权要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且对方当事人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
1.6.6如果出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书面通知甲方暂停采购活动的情形,或者询问或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导致甲方中止履行合同的情形,均不视为甲方违约。
1.7 合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当事人均可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选择下列第 1.7.1 种方式解决:
1.7.1将争议提交滁州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裁决;
1.7.2向甲方(采购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8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盖章时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单位盖章) 乙 方: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时间: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合同一般条款
2.1 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按以下内容进行解释:
2.1.1“合同”系指采购人和成交人签订的载明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协议,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2.1.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约定,成交人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采购人应支付给成交人的价格。
2.1.3“服务”系指成交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向采购人履行的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采购人自身需要的服务和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2.1.4“甲方”系指与成交人签署合同的采购人;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乙方签订合同的,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2.1.5“乙方”系指根据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成交人;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的,联合体各方均应为乙方或者与乙方相同地位的合同当事人,并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2.1.6“现场”系指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地点。
2.2 技术规范
货物所应遵守的技术规范应与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如果有的话)及其技术规范偏差表(如果被甲方接受的话)相一致;如果采购文件中没有技术规范的相应说明,那么应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和规范为准。
2.3 知识产权
2.3.1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服务不受任何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那么乙方须与该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赔偿;
2.3.2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货物的知识产权归属,详见/。
2.4 履约检查和问题反馈
2.4.1甲方有权在其认为必要时,对乙方是否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进行履约检查,以确保乙方所提供的服务能够依约满足甲方项目需求,但不得因履约检查妨碍乙方的正常工作,乙方应予积极配合;
2.4.2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有权将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反馈给乙方,双方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约定需要完善和改进的内容。
2.5 结算方式和付款条件
详见合同协议书。
2.6 技术资料和保密义务
2.6.1乙方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和项目需要,向甲方了解有关情况,调阅有关资料等,甲方应予积极配合;
2.6.2乙方有义务妥善保管和保护由甲方提供的前款信息和资料等;
2.6.3除非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对方当事人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应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披露有关合同的或者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当事人任何未公开的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情报、技术资料、商业秘密和商业信息等,并采取一切合理和必要措施和方式防止任何第三方接触到对方当事人的上述保密信息和资料。
2.7 质量保证
2.7.1乙方应建立和完善履行合同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并提供相关内部规章制度给甲方,以便甲方进行监督检查;
2.7.2乙方应保证履行合同的人员数量和素质、软件和硬件设备的配置、场地、环境和设施等满足全面履行合同的要求,并应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2.8 延迟履行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不能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提供服务的理由、预期延误时间通知甲方;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认为其理由正当的,可以书面形式酌情同意乙方可以延长履行的具体时间。
2.9 合同变更
2.9.1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签订书面补充合同的形式变更合同,但不得违背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
2.9.2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10 合同转让和分包
合同的权利义务依法不得转让,但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即:依法可以将合同项下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且乙方应就分包项目向甲方负责,并与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2.11 不可抗力
2.11.1如果任何一方遭遇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所影响的时间;
2.11.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2.11.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
2.11.4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2.12 税费
与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缴纳。
2.13 乙方破产
如果乙方破产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甲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且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和赔偿,但合同的终止不损害或不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的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2.14 合同中止、终止
2.14.1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2.14.2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15 检验和验收
2.15.1乙方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定期提交服务报告,甲方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进行定期验收;
2.15.2合同期满或者履行完毕后,甲方有权组织(包括依法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对乙方履约的验收,即: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组织对乙方履约情况的验收,并出具验收书;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2.15.3检验和验收标准、程序等具体内容以及前述验收书的效力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2.16 合同使用的文字和适用的法律
2.16.1合同使用汉语进行书写、变更和解释;
2.16.2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17 合同份数
合同份数按合同协议书规定,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部分 合同专用条款
本部分是对前两部分的补充和修改,如果前两部分和本部分的约定不一致,应以本部分的约定为准。本部分的条款号应与前两部分的条款号保持对应;与前两部分无对应关系的内容可另行编制条款号。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资格证明文件
(响应文件一)
项目
项目编号:
供应商: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目 录
(1)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其有效身份证(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及其有效身份证);(格式见附件);
(2)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供应商为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应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
供应商为事业单位的,应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供应商是非企业机构的,应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登记证书”等证明文件;
供应商是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供应商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
(3)诚信响应承诺书(格式见附件);
(4)服务承诺书(格式见附件);
(5)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要求的资信评审和资信评分的支持资料;
(6)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信证明材料。
附件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供应商名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_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_
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供应商: (盖章)
年 月 日
2.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 ”(项目名称、编号)磋商文件,全权处理与该项目响应、评审答疑、签订合同以及与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事务,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授权委托人有效身份证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
供应商: (盖章)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诚信响应承诺书
本人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郑重承诺:
一、将遵循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参加 (项目名称) 项目的响应,所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有效、合法的;
二、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我公司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本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三、不出借、转让资质证书,不让他人挂靠,不以他人名义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
四、不与其他供应商相互串通响应报价,不排挤其他供应商的公平竞争、损害采购人的合法权益;
五、不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串通响应,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六、我公司没有下列情形 1、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2、我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前三年有行贿犯罪行为的;3、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且未被移除的;4、被税收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5、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6、在“信用中国”网站上披露仍在公示期的严重失信行为的;7、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的。
七、我公司没有下列情形:被滁州市县两级公管部门记入不良行为记录且在披露期内。
八、严格遵守磋商现场纪律,服从监管人员管理;
九、保证成交后不转包,若有分包征得采购人同意;
十、保证成交之后,按照响应文件要求提供相关后续服务;
十一、保证企业及所属相关人员在本次响应中无行贿等犯罪行为;
十二、如在磋商过程和公示期间发生投诉行为,保证按照相关规定要求进行。投诉内容符合要求,投诉材料加盖企业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字,并附有关身份证明复印件。不恶意投诉,对本公司提供的投诉线索的真实性负责,否则愿接受有关部门的处罚。
以上内容我已仔细阅读,本公司若有违反承诺内容的行为,自愿接受取消响应或者中标(成交)资格、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等有关处理,愿意承担法律责任,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开户银行: 基本账户:
供应商(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服务承诺书
致: (采购人) :
本承诺声明: (供应商名称)完全响应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含第四章采购需求及服务要求全部内容)中的所有要求。若有幸中标将严格按照以上承诺进行服务。
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供应商名称: (盖章)
日 期:
技术标
(响应文件二)
项目
项目编号
供应商: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系统技术标封面与本封面不一致的,以本封面为准。
目 录
(2)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要求的技术标评审及技术标评分的支持资料;
(3)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技术证明材料(如有)。
商务标
(响应文件三)
项目
项目编号
供应商: (盖章)
法定代表人 :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目 录
(1)响应一览表(格式见附件);
(2)响应函(格式见附件);
(3)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企业(格式见附件)(如是);
(4)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如是);
(5)磋商文件商务评审中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6)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附件1
响应一览表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供应商(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2
响应函
致: (采购人)
1、我们决定参加贵单位组织的“ (项目名称)(编号: / )”的磋商。我方授权 (姓名和职务)代表我方 (供应商的名称)全权处理本项目磋商的有关事宜。
2、我方愿意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采购人提供“ (项目名称)”项目的服务,响应报价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服务期: 。
3、一旦我方成为合同签字人,我方将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4、我方愿意提供可能另外要求的、与采购、响应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我方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是真实的、准确的。
5、响应有效期为60日历天(从开启之日算起)。
6、我单位提供如下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地址) ,我单位确认本项目相关法律文书均通过我单位提供的以上地址送达,相关文书只要发送至以上电子邮箱(地址)即视为送达,我单位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供应商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日 期:
通讯地址:
电 话:
传 真:
附件3
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 (单位名称) 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 (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1 ,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 (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注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附件4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盖单位章):
日 期:
附件1 关于联合惩戒失信行为加强信用查询管理的通知
一、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的范围和查询渠道
在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对存在下列失信行为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及其项目经理(建造师)实施联合惩戒,禁止参与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一)工程建设项目
1、“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以下失信行为:
①供应商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②供应商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
③供应商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
④在“信用中国”网站上披露的仍在公示期的严重失信行为的。
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查询以下失信行为:
①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
3、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ggzy.chuzhou.gov.cn/)查询以下失信行为:
①被滁州市县两级公管部门取消在一定期限内的投标资格且在取消期限内的;
②被滁州市县两级公管部门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或者信用信息记录,且在披露期内的。
4、由竞争主体进行承诺,不进行现场网上信用查询的失信行为:
①前三年有行贿犯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②被滁州市县两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取消在一定期限内的投标资格且在取消期限内的;
③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县级及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投标资格且在限制期限内的;
④被列入省级、市级农民工工资支付异常名录的施工企业,在限制其参加全市范围内房建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投标的期限内的;列入县级异常名录的施工企业,在限制其参加本行政区域内房建和市政建设项目投标的期限内的。
(二)政府采购项目
1、“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以下失信行为:
①供应商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②供应商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
③在“信用中国”网站上披露的仍在公示期的严重失信行为的。
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查询以下失信行为:
①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
3、中国政府采购网站(www.ccgp.gov.cn)查询以下失信行为:
①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4、由竞争主体进行承诺,不进行现场网上信用查询的失信行为:
①前三年有行贿犯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二、在开评标活动中的查询程序
1、实行有限数量制资格审查的项目,由项目单位(代理机构)对入围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及其项目经理(建造师)是否存在上述要求查询的失信行为进行网上核查;若核查结果与供应商承诺不一致,则提交评标委员会取消其入围资格,依次进行替补,并对替补单位进行核查。评审结论以核查后入围的结果重新计算最终评标基准值。
2、不实行有限数量制资格审查的项目,由项目单位(代理机构)对预中标候选人、法定代表人及其项目经理(建造师)是否存在上述要求查询的失信行为进行网上核查后,提交网站截图等查询记录给评标委员会复核。若核查结果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信誉要求,由评标委员会取消其预中标候选人资格,并依次替补,再次对替补单位进行核查。如评标现场未发现问题但标后质疑(异议)、投诉发现中标候选人存在信誉问题,则组织评标委员会重新启动复核程序。核查结果不改变原评标基准值。
3、项目单位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做好信用查询结果截图和记录留存。
三、相关要求
1、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竞争主体根据上述范围查询的内容进行自查并承诺,出具《诚信投标承诺书》(诚信投标承诺书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自查并承诺内容)并注明承诺日期(投标截止时间前5日内)。
经核查,竞争主体在承诺日期之前(没有承诺日期的以资格审查日或开标日之前)有上述失信行为进行虚假承诺的,将视作不诚信行为,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及代理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公共资源监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注册地在安徽省内且未在安徽省外开展业务、省外无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可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开具由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出具的《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或核查版)》代替《诚信投标承诺书》。《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或核查版)》可通过 “信用中国(安徽)”网站信用报告核验系统 ( https://credit.ah.gov.cn/xinyong-fuwu/xvbahv/index.html)进行核验。核验不一致或提交《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或核查版)》的企业在省外有失信行为的将视作不诚信行为,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及代理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公共资源监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2、“信用中国”查询的严重失信行为判定依据为各行业主管部门下发的联合惩戒文件中规定的行为(按附件2执行)。
3、资格预审的项目以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查询为准;资格后审的项目以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查询为准。
附件2 “信用中国”查询的严重失信行为类别及判定依据
“信用中国”查询的严重失信行为判定依据为各行业主管部门下发的联合惩戒文件中规定的行为。下面将部分类别的严重失信行为列举如下:
一、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行为: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三)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四)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
(五)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六)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八)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
(九)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依据:《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49号)第二条
二、环境保护领域严重失信行为:
(一)因为环境违法构成环境犯罪的;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按规定通过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
(三)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未建成、环保措施未落实、未通过竣工环保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四)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
(六)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水污染物,或者通过私设旁路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七)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向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
(八)环境违法行为造成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的;
(九)环境违法行为对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风景名胜区、居住功能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十)违法从事自然资源开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开发建设活动,造成严重生态破坏的;
(十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十二)被环保部门挂牌督办,整改逾期未完成的;
(十三)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环保部门工作人员现场检查的;
(十四)违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对重污染天气响应不力的。
依据:《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环发〔2013〕150号)
三、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行为
(一)违反法律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法律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采购人、供应商串通损害 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采购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对潜在供应商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共同 投标的,或者限制供应商之间竞争的;
(四)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采购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 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
(五)供应商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投标的,供应商以向采购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六)供应商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采购人违反法律规定,与供应商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八)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供应商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 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 情况的;
(九)采购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 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十)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法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 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十一)采购人与中标人不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和中标人的响应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采购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协议的;
(十二)中标人不按照与采购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十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擅自提高采购标准,以不合理的条件 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 人进行协商谈判,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或者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等情形的;
(十四)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与供应商 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 他不正当利益,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 或者开标前泄露标底等情形的;
(十五)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
(十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法律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
(十七)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采取不 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 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 他不正当利益,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或拒 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等情形的;
(十八)疫苗生产企业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第二类疫苗的;
(十九)存在其他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行为的。
依据:《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发改法规〔2018〕457号)
四、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行为
(一)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拒不整改的;
(二)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且拒不整改的;
(三)应缴纳社会保险费却拒不缴纳的;
(四)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费款、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
(五)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参加、申报社会保险和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社会保险待遇的;
(六)非法获取、出售或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的;
(七)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服务协议或相关规定的;
(八)拒绝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对事故和问题进 行调查核实的;拒绝接受或协助税务部门对社会保险实施监督检查, 不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相关各项资料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依据:《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704号)
五、建筑市场领域严重失信行为
(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
(二)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参照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对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加强监管。
依据:《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
六、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
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在三年内受到财政部门作出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一)三万元以上罚款;
(二)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处罚期限届满的除外);
(三)在一至三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处罚期限届满的除外);
(四)撤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仅针对《政府采购法》第78条修改前作出的处罚决定)。
依据:《关于报送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通知》(财办库〔2014〕526号)
七、水利建设领域严重失信行为
(一)1年内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扣分达到20分的;
(二)"重点关注名单"公开期满后仍不整改的;
(三)存在以下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工程质量,以及特别严重违规行为之一的:
1.发生重大、特大质量或安全事故,并负有直接责任的;
2.在单位公开信息、工程相关技术成果和工程建设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3.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合同等有关规定开展工作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经处理后仍影响工程正常使用或减少工程使用寿命的;
4.违反规定施工,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且拒不修复的;
5.被证实恶意制造工程质量缺陷或质量隐患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危害较大的。
(四)存在以下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行为之一的:
1.不按合同约定,恶意拖欠承包人项目款的;
2.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公开虚假信息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
3.出借、借用资质证书,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或借用他人名义等弄虚作假方式承揽业务的;
4.未取得相应资质或超越资质证书核定范围、营业范围承揽业务的;
5.操纵招标过程,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与采购人或供应商串通投标的;
7.以向采购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8.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的;
9.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业务的;
10.弄虚作假,以欺诈手段降低工程或设备质量的;
11.单位行贿、受贿,受到刑事处罚的;
12.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的;
13.参与非法集资,受到刑事处罚的;
14.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合同欺诈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15.虚构工程项目,套取资金的;
16.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
17.发生社会公共事件,影响较大,并负有直接责任的。
(五)存在以下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行为之一的:
1.发生事故拒绝接受调查或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2.拒不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3.拒不执行仲裁、法院判决结果的。
(六)被相关联合惩戒部门列入"黑名单",符合联合惩戒措施的。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市场主体"黑名单"列入标准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附件。
依据:《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水建设〔2019〕307号、《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建设〔2019〕306号
未列出的其他类别严重失信行为,由采购人(代理机构)根据各类别行业主管部门下发的联合惩戒文件进行判断。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确认
序号 | 内容 | 说明与要求 | |
1 | 项目名称 | 网络宣传项目(六) | |
2 | 项目编号 | / | |
3 | 服务期 | 服务期1年。 | |
4 | 服务地点 | 采购人指定地点 | |
5 | 采购人联系人及电话 | 联系人:谢秉祺 电话:0550-3802028 | |
6 |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及电话 | 联系人:关勤勤 电话:18909605753 | |
7 | 资金来源 | 财政资金 | |
8 | 采购预算 | 28.8万元 | |
9 | 最高限价 | 最高限价为:28.8万元。响应报价不得高于各最高限价,否则按无效响应处理。 | |
10 | 采购内容 | 详见《采购需求及服务要求》。 | |
11 | 标包划分 | 本项目划分为1个标包 | |
12 | 采购方式 | 竞争性磋商 | |
13 | 供应商资格条件及其他要求 | 详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 |
14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供应商自行踏勘现场 | |
15 | 是否接受联合体 | 详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 |
16 | 合同分包(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适用) | □是 ☑否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 | |
17 | 代理服务费 | 代理服务费金额:3000元; 代理服务费支付主体:成交单位。 | |
18 | 专家评审劳务费 | 费用或支付标准:专家评委费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准。 支付主体:成交单位。 | |
19 | 采购人澄清的方式 | 以更正公告形式在中共滁州市委宣传部(https://www.czswxcb.gov.cn/)或滁州市城投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http://www.czctgczx.com/)网站予以公告 | |
20 | 响应有效期 | 响应有效期为60日历天(从开启之日算起)。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均保持有效。 | |
21 | 响应文件份数 | 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密封后递交。 | |
22 | 装订要求 | 供应商应当将资格证明文件的正本、副本密封在一个文件袋内,技术标的正本、副本密封在一个文件袋内、商务标的正本、副本密封在一个文件袋内。 | |
23 | 响应文件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 供应商地址: 供应商名称: (项目名称)响应文件 在 2024年11月11日15时00分前不得开启 | |
24 | 响应截止时间 | 在 2024年11月11日15时00分(北京时间) | |
25 | 递交响应文件地点 | 收件人:滁州市城投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时 间: 2024年11月1日15时00分 地 点:滁州市政务中心西负一楼“E心向党”数字党建馆 | |
26 | 开标顺序 | 密封情况:由供应商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采购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开标顺序:先资格审查,在进行评分。 | |
27 | 是否退还响应文件 | 否;□是 | |
28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由采购人依法组建; | |
29 | 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确定成交候选人 | 是,磋商小组推荐3名成交候选人。 | |
30 | 成交结果公告媒介 | 中共滁州市委宣传部(https://www.czswxcb.gov.cn/)、滁州市城投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http://www.czctgczx.com/)网站 | |
31 | 成交通知书 | 成交通知书须加盖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公章后方可发出。 成交通知书发放形式:书面文件。 | |
32 | 履约担保 | 是否收取履约担保:□收取,☑不收取 | |
付款方式、时间、条件 | 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价的 60%预付款,项目实施后不迟于2024年12月31日前支付至合同价款的100%。 | ||
磋商文件获取方式和时间 | 磋商文件获取方式:网上下载; 获取时间:磋商文件发布至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 ||
磋商文件公告期限 |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 | 重要要求 |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本人有效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 | 检验标书 |
2 | 供应商应符合的基本资格条件 | (2)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评审核验标书中的下列证书、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供应商为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应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 供应商为事业单位的,应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供应商是非企业机构的,应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登记证书”等证明文件; 供应商是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供应商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 |
(3)诚信响应承诺书 | 格式见附件,检验标书 | ||
(4)服务承诺书 | 格式见附件,检验标书 |
序号 | 审查因素 | 审查内容 | |
1 | 响应文件的有效性 | (1)响应文件签署 | 签字、盖章符合要求。 |
(2)响应方案 | 每个分包只能有一个方案响应。 | ||
(3)报价唯一 | 只能在限价范围内报价,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 | ||
(4)响应文件的有效期 | 完全响应。 | ||
2 | 响应文件的完整性 | (5)响应文件份数 | 网上递交的响应文件:一份。 |
(6)响应文件形式内容 | 响应文件内容清晰、齐全无遗漏。 | ||
3 | 响应文件的响应程度 | (7)技术参数及要求响应程度 | 最大限度满足磋商文件要求。 |
(8)服务要求 | 完全响应或优于磋商文件要求。 | ||
(9)商务条款响应程度(包括供货期和售后服务等) | 完全响应或优于磋商文件要求。 |
序号 | 评分因素 | 评审细则及所需材料 |
1 | 供应商业绩(10分) | 自2021年1月1日以来,供应商具有政府相关部门网络宣传推广项目业绩,每提供1个得5分,最高得 10 分。 响应文件中业绩证明材料须提供业绩合同原件复印件(合同中需反映出上 述业绩项目内容、合同签订时间、签字盖章页) 。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若以上证明材料无法体现项目内容等关键评审因素的,须同时提供采购人(合同甲方)出具的证明材料。以上业绩所需证明材料须提供原件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
2 | 认证证书(6分) | 供应商具有经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机构颁发的下列有效证书的,每个得3分,本项满分6分,没有不得分。 ①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3分; ②具有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3分; 注:需同时提供证书复印件(认证证书须在有效期内)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查询截图,且与供应商所提供的认证证书一致,检验标书,证书单位名称与供应商名称一致。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 |
3 | 著作权证书(4分) | 供应商具有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得4分,本项满分4分,没有不得分。 注:提供证书复印件。 |
序号 | 评分项目 | 评分细则 | 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
1 | 活动实施方案(15分) | 磋商小组根据各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活动实施方案中的活动环节、 现场设计、内容、流程情况等内容所要求的进行综合评审,优秀 (方案全面,内容丰富,主题突出)的得15分,良好(方案完整,内容、流程设计符合采购需求,能够响应主题)的得13.5分,合格(方案有待完善)的得12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 技术标中须能充分有效反映出本评分项内容 |
2 | 活动宣传方案(15分) | 磋商小组根据各供应商针对滁州网信主题日、网评网宣工作及重大节点活动,前期产出的融媒体作品和媒体宣传情况评委综合评审,优秀(方案详尽,内容丰富,优于采购需求)的得15分,良好(方案完整,内容、主题满足采购需求) 的得 13.5分, 合格(方案有待完善)的得12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 技术标中须能充分有效反映出本评分项内容 |
3 | 人员配备方案(15分) | 磋商小组根据各供应商针对本项目人员配备方案中(包含但不限于人员组织、职责分工、日常工作等) 人员配备合理性等综合评比评分,优秀(方案详尽、内容丰富、优于采购需求)的得15分,良好(方案完整,内容、主题满足采购需求)的得13.5分,合格(方案有待完善)的得12分,差或未提供的不得分。 | 技术标中须能充分有效反映出本评分项内容 |
4 | 应急服务能力方案(15分) | 磋商小组根据供应商对本项目专门制定的应急预案, 根据预案的合 理性、可执行性、完备性等进行综合分析与评审:优秀(方案详尽、内容丰富、优于采购需求)的得15分,良好(方案完整,内容、主题满足采购需求)的得13.5分,合格(方案有待完善)的得12分,差或未提供的不得分。 | 技术标中须能充分有效反映出本评分项内容 |
序号 | 评分因素 | 分值 | 评审细则 |
1 | 响应报价(最后报价) | 20分 | 采购人设置响应报价最高限价,各供应商有效报价不得高于最高限价,否则,其按无效响应处理。 1.价格扣除比例 (1)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后参与评审;其评审价=响应报价(最后报价)*90%; (2)对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企业产品的给予10%的扣除后参与评审;其评审价=响应报价(最后报价)*90%; (3)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对于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给予大中型企业的响应报价按照4%标准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其评审价=响应报价(最后报价)*96%。 中小型企业的划型标准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号文件,若上述企业成交,成交价(合同价)以其有效响应报价(最后报价)为准;上述企业由磋商小组依据供应商提供相关声明认定;对于同时属于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不重复进行价格扣除;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2、评标基准价=所有有效供应商的最低响应报价(最后报价)(如有扣除为扣除后价格);其得分为满分; 3、其它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响应报价(最后报价)(如有扣除为扣除后价格)*20%*100,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 4、本项分值由磋商小组负责组织计算。 |
序号 | 分项名称 | 分项价格 | |
1 | |||
2 | |||
3 | |||
…… | |||
总价 |
条款号 | 约定内容 |
项目名称 | |
项目编号 | |
供应商名称 | |
报价\服务期 | 响应报价(大写): 元 (小写) : 元 其中,小、微型、监狱、残疾人福利性企业报价(注:非小微等企业可以不填写) (大写): 元 (小写): 元 服务期: 。 |
我单位对 网络宣传项目(六) 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确认。 采购人:中共滁州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人:谢秉祺 联系电话:0550-3802028 2024年10月 31 日 |
采购代理机构:滁州市城投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经办人:关勤勤 电 话:18909605753 2024年10月 3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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