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合肥同安创业投资基金行(有限合伙)49% 财产份额转让
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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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安徽省
发布时间
2022/05/12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合肥同安创业投资基金行(有限合伙)49% 财产份额转让
挂牌日期:2022-05-12信息来源:原文链接地址
项目编号 | AH2021DF5000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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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合肥同安创业投资基金行(有限合伙)49% 财产份额转让 |
转让方名称 | 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
转让比例 | 49 |
挂牌价格 | 2,300.39万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0 |
挂牌日期 | 2022-05-12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重要信息披露 | 1、本次转让标的不涉及标的企业职工安置事项。 2、依据《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拟转让所持合肥同安创业投资基金行(有限合伙)49%基金份额而涉及的合肥同安创业投资基金行(有限合伙)49%基金份额价值资产评估报告》(皖中联国信评报字【2021】第333号)中特别事项说明,提请意向受让方关注: (1)评估基准日存在的法律、经济等未决事项; (2)评估基准日至资产评估报告日之间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事项。 3、标的企业相关情况参见《专项审计报告》、《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拟转让所持合肥同安创业投资基金行(有限合伙)49%基金份额而涉及的合肥同安创业投资基金行(有限合伙)49%基金份额价值资产评估报告》(皖中联国信评报字【2021】第333号)、《法律意见书》等相关备查文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2、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需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一经公告即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登记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完全认可本次产权转让行为所涉及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 2、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登记即视为已自行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部门的基础上自行判断其已符合本次产权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参与本次产权转让项目。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或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确认不代表意向受让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意向受让方最终是否获得本项目的受让资格应以相关监管部门的书面审核意见为准。如因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导致本次产权交易未能获得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转让方有权解除《产权交易合同》并对转让标的进行再次信息发布。 3、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下,向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递交产权受让申请材料。意向受让方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产权受让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的,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4、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期内携带以下资料向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受让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并交纳交易保证金(不计息)。如协议成交,该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的部分款项;如产生竞价,则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通过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递交的全部保证金可直接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未能确定为受让方的,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原渠道退还全额保证金(不计息)。 (1)产权受让申请书; (2)意向受让方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需提供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等证明),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意向受让方近三个月的财务报表、银行资信证明,受让方同意受让的内部决策文件,有权部门同意受让的批准文件(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3)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及资金能力证明; (4)本公告“受让方资格条件”栏要求的相关资料。 以上资料须提供原件或盖有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5、自评估基准日至产权交割日期间,标的企业因经营活动产生的盈利或亏损而导致净资产的增加或减少及相关权益由受让方按受让股权比例依法享有或承担。 6、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7、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为起始价,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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