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合肥新桥机场S1线工程保险服务澄清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安徽省
发布时间
2023/01/11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2022bffwz02758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桑国旋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张工0551-66223647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合肥新桥机场S1线工程保险服务
原项目编号:2022BFFWZ02758
原公告日期:2022年12月06日 00:00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新桥机场S1线工程保险服务-1标段
招标文件补疑3
2022BFFWZ02758-1
一、投标人疑问回复内容
1.我公司若以省级分支机构参加投标,项目负责人可否为总公司人员?
答:可以,投标文件中须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
2.招标文件第23页附录4中有对于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请问:若以总公司投标,以省公司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是否予以认可?(该省公司人员社保在总公司缴纳)建议:为了缩短服务响应时间,保证服务效率,提高服务质量,建议总公司参与投标时,允许属地省级分公司副总经理及以上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
答:可以,投标文件中须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招标文件第51、52页技术评分标准,免赔降低方案 1至5中提到降低免赔方案,按照评分办法规定,如若满足需将本项目免赔额全部降为0,且该项标准分值高达20分。地铁项目由于金额较大,风险较为集中,属于大比例再保安排业务,需要再保险人进行大份额承接。从目前再保险市场来看,0免赔将很难获得再保险人的接收,从而很可能造成整个项目的保险安排无法正常进行。建议删除关于免赔额(率)的评分标准,参考以往轨道交通保险方案设置合理免赔。
答:按照招标文件执行,投标时请谨慎考虑。
4.招标文件第53页技术评分标准,其他服务中提到:“投标人结合自身需要和项目情况提供增值服务方案,自行承诺提供除本招标项目要求的服务内容外的其他增值服务内容,例如承诺在合同期内采购/租赁甲方及子公司的广告、办公与商业物业等资源等,评标委员会根据增值服务内容、承诺采购/租赁额度进行综合评审。”《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合公法〔2020〕46 号)中,第8条第(2)项所规定政府采购中的禁用内容为:“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条件的”;第22条所规定政府采购中的禁用内容为:“要求提供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该项目为保险服务招标,此项评分内容与保险服务并无直接关系,投标人可以本着自愿的原则与甲方开展类似合作,但不建议将此项列入评分条件,建议予以删除。
答:本项目为企业自采项目,不适用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对于增值服务方案是否提供,以及增值服务中的额度部分并未做相关要求,投标人可结合自身需要自行承诺。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增值服务内容、采购/租赁规模大小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审。综上,本评标办法未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
5.P71 招标文件中“评审因素索引”是否需要,并上传?若需要上传,则上传至哪个模块?
答:“评审因素索引”可上传至投标文件(商务及技术文件)封面模块中。
6.招标文件材料,附件1:《合肥市新桥机场S1线工程保险服务协议》中第76页,公共卫生事件停工损失条款中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RMB 5000万元。该附加条款为所有再保险人的除外条款,设置过高赔偿限额将不利于该项目的再保险安排,且保险人自留风险较高,对整个项目风险的合理分散产生较大影响,建议将本附加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设置为RMB 500-1000万元。
答:公共卫生事件停工损失条款中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改为RMB 500万元。
7.请问: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人资格审查用业绩、商务文件评分用业绩的证明材料中:①“业绩合同扫描件”加盖业主(或合同甲方)合同专用章是否认可?②“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若提供保险单,加盖保单专用章是否认可?
答:①认可,②认可
8.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主要人员简历表”下方备注要求“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4、附录5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请问:是否可以理解为“只需要提供项目负责人和理赔经理的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学历证书扫描件及社保证明材料即可,其他主要人员的证明材料无需提供?”
答:是的,除项目负责人和理赔经理外,投标文件中无需提供其他人员具体人员名单和相关证明材料。中标人在项目实施阶段配备的人员须经招标人审核同意。招标人有权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要求中标人更换或增加服务人员。
9.招标文件“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其他服务”要求:“自行承诺提供除本招标项目要求的服务内容外的其他增值服务内容,例如承诺在合同期内采购/租赁甲方及子公司的广告、办公与商业物业等资源等,评标委员会根据增值服务内容、承诺采购/租赁额度进行综合评审。承诺采购/租赁额度,并作为评审依据。”
疑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2)将广告费和租赁费列入评标办法,存在涉及违规和交易利益回流情况,此部分内容涉及合同外利益且容易引起不公平竞争。建议删除或修改此评分规则。
答:对于增值服务方案是否提供,以及增值服务中的额度部分并未做相关要求,投标人可结合自身需要自行承诺。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增值服务内容、采购/租赁规模大小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审。综上,本评标办法未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
10.招标文件评分项中,免赔需要降低到0才能得到满分,在全国的地铁工程中,哪怕是合肥轨道,均未有0免赔的情况出现,从合肥市轨道交通1号线至今,赔付成本均存在,同时0免赔不满足保险法中对被保人义务的要求。(《保险法》第五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建议:删除此评分规则或修改满分值的降低幅度。
答:按照招标文件执行,投标时请谨慎考虑。
11.本项目投标限价过低,建议提高限价费率。本次保险的限价费率为千分之二,如果算上车辆段,同时考虑轨道项目在收尾的时候存在工程量的结算,整体费率会在千分之一点八以下,远低于国内再保市场对于轨道项目的临分条件,就轨道公司保险公司安排全自留不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中对巨灾风险的再保险的要求(第十二条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法》规定,确定当年总自留保险费和每一危险单位自留责任;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第十三条保险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安排巨灾再保险。)
答:按照招标文件执行,投标时请谨慎考虑。
12.保险服务合同中附加条款第68条“公共卫生事件停工损失条款”约定承担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导致的相关费用(每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5,000万元)。目前,全球新冠肺炎疫情仍处于流行态势,在我国流行的新冠病毒奥密克戎变异株致病力和毒力已明显减弱,感染者多为轻症或者无症状感染者,重症人数相对较少,绝大部分感染者可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居家隔离和治疗,风险较前期降低。根据附加条款约定,此条款属于必须要赔偿的责任,不满足保险原理中对风险的定义(不确定性),偏离了保险的本意。同时因公共卫生事件属于再保公司的除外责任,风险由直保公司完全承担。故针对目前新冠流行情况,建议明确除外新型冠状病毒及其变种毒株。
答:公共卫生事件停工损失条款中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改为RMB 500万元。
13.P21关于投标人业绩评审标准:“保险单扫描件上须有保险公司公章”,若提供已加盖保险公司承保专用章或保单专用章的保险单扫描件,是否认可?
答:加盖保险公司承保专用章或保单专用章的保险单扫描件予以认可。
14.P21关于投标人业绩要求:投标人需提供业绩合同扫描件,原业绩合同中加盖是业主(或合同甲方)合同专用章,请问此业绩合同扫描件是否符合要求?
答:业绩合同中可加盖业主(或合同甲方)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15.按招标文件提出要求,除项目负责人和理赔经理(理赔负责人)需要开具社保证明,其他服务人员均不需要提供社保证明?
答:是的,除项目负责人和理赔经理外,投标文件中无需提供其他人员具体人员名单和相关证明材料。中标人在项目实施阶段配备的人员须经招标人审核同意。招标人有权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要求中标人更换或增加服务人员。
16.P67人员要求中,“除项目负责人和理赔经理外,投标人至少配备 12 人为本项目日常工作和理赔工作提供服务,且至少有 4 人具有土木工程相关专业本科学历,至少有 3 人具有机电工程相关专业本科学历(不含外聘人员)。”请问:①本科以上(硕士、博士)学历是否认可?②自动化专业;防灾减灾工程及防护工程专业;结构工程专业;工业电气自动化专业;公路、城市道路及机场工程专业;交通工程专业;生产过程自动化专业是否认可属于“土木工程”或“机电工程”的相关专业?③教育部认证的硕士国外大学学历学位证书是否认可?
答:①认可,②除了机场工程、交通工程专业,结构工程专业,可认可为土木工程相关专业,其他均不认可。③认可。
17.标书中的报价要求明显低于全国轨道交通工程险的市场价格,而且低于监管规定纯风险损失费率,是否可以提高的空间?
答:按照招标文件执行,投标时请谨慎考虑。
18.P51评分规则中对于“免赔”评分,若响应招标文件,免赔条件不符合项目要求,再保无法落实,项目风险无法转换。此项是否可以删除,不作为评分项。
答:按照招标文件执行,投标时请谨慎考虑。
19.在扩展条款中“公共卫生事件停工损失条款”,随着国家防疫政策的变化,疫情风险的不确定性增加。此项责任为所有国际再保人除外,故若增加此项责任,再保无法落实,风险无法分散。是否可删除此项。
答:不予修改,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20.招标文件第10页“最高投标限价”规定:非车辆部分综合费率最高限价2.00‰、车辆部分综合费率最高限价0.01‰。疑问:根据前期合肥轨道及全国轨道工程项目保险费率,结合当前国内再保水平,该项目拦标价设置过低,可能得不到再保市场响应,能否予以上调或将去年合肥轨道工程保险中标价作为拦标价。
答:不予修改,按照招标文件执行,投标时请谨慎考虑。
21.招标文件第53页详细评审标准其他服务要求:“投标人结合自身需要和项目情况提供增值服务方案,自行承诺提供除本招标项目要求的服务内容外的其他增值服务内容,例如承诺在合同期内采购/租赁甲方及子公司的广告、办公与商业物业等资源等,评标委员会根据增值服务内容、承诺采购/租赁额度进行综合评审。”疑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认为该项评分标准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无关,建议删除或修改为对项目本身的增值服务。
答:对于增值服务方案是否提供,以及增值服务中的额度部分并未做相关要求,投标人可结合自身需要自行承诺。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增值服务内容、采购/租赁规模大小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审。综上,本评标办法未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
22.附件1:合肥市新桥机场S1线工程保险服务协议第76页“(68) 公共卫生事件停工损失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5,000万元”疑问:该附加险限额较以往合肥轨道建设期项目提高10倍,基于当前市场水平,该附加险收费较高且再保市场难以分出,建议予以下调。
答:公共卫生事件停工损失条款中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改为RMB 500万元。
二、招标文件变更内容:
1.现对本项目已发补疑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总则“1.4.4”中相应条款进行修改:
1)补疑中“1.4.4(5)”修改如下: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2)补疑中“1.4.4(6)”修改如下: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补疑中“1.4.4(7)” 修改如下: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
2.针对本项目已发补疑第三章评标办法评标办法正文“3.8 评标结果”进行相应修改:
补疑中“3.8.1” 修改如下:
“3.8.1评标委员会对拟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查询,存在投标人须知第1.4.4项规定情形的,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查询要求如下:
(1)评标委员会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拟推荐中标候选人是否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将查询记录在评标报告中予以记录;
(2)评标委员会仅通过“信用中国”查询拟推荐中标候选人是否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并将查询记录在评标报告中予以记录;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办法的规定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排序。”
三、延期部分内容
1.原招标文件获取及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26日11:00”,现延期到“2023年01月16日11:00”;
2.开标地点变更为: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交易市场A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3楼12号开标室。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阜阳路17号
联系人:桑国旋
联系方式:0551-69009053
招标代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0551-66223647、66223831
2023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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