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ddyj-2022-666054
预算金额5万元
招标公司华南农业大学
招标联系人朱里静
招标代理机构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
代理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华南农业大学采用定点采购议价方式实施本次采购。
一、项目信息
(一)项目名称:华南农业大学法律服务定点采购
(二)项目编号:DDYJ-2022-666054
(三)预算金额:50,000.00
(四)采购需求:
编号 服务描述 需求描述 数量 计量单位
1 人员要求:7
服务开始时间:2023年1月1日
按用户需求。 1

(五)议价发起时间:2022年12月13日
二、需求信息
服务内容:项目名称:2023年华南农业大学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常年法律顾问的责任,是为甲方提供法律帮助,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工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为甲方管理、办学等方面的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2)协助审查甲方有关法律事务方面的文书; (3)解答法律咨询,提供与高校有关的法律信息; (4)审查、拟定、修改甲方与其他法人、自然人签订的民商事合同; (5)参与甲方依法治校工作,对学校制定、修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6)组织面向甲方教职工的法律专题讲座或邀请甲方教职工参加乙方举办的面向全体客户的法律培训(或讲座); (7)出具律师函或发表律师声明; (8)参与处理甲方尚未形成诉讼的重大民事、经济、行政争议或其他重大纠纷; (9)参与商务谈判或其他商务活动; (10)出具一般法律分析意见; (11)协助处理甲方信访、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等各类突发应急事件,提供合理化建议以及处置预案,避免事态升级; (12)经另行委托,代理诉讼、仲裁、执行案件或非诉讼专项法律服务; (13)代理重大商务谈判或其他重要商务活动; (14)出具正式书面的《法律意见书》; (15)代理其他法律事务。 上述第(10)项的“一般法律分析意见”,是指律师在日常服务过程中应学校要求就某一事件或案件出具的无须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的法律分析意见。 上述第(13)项的“重大商务谈判”、“重要商务活动”,是指符合以下情形之一:针对同一项目谈判次数/出席次数超过两次;谈判地点/活动地点位于广东省范围之外;其他属于重大商务谈判或重要商务活动的情形。 上述第(14)项的“正式书面的《法律意见书》”,是指针对某一专项法律事务按规定格式由律师事务所正式出具的加盖公章并由律师亲笔签名的书面法律意见。 上述第(1)至(11)项、(14)项的法律服务,学校无需另外支付费用。 上述第(12)、(13)、(15)项的法律服务,律师所将优先受理,其中诉讼、仲裁、执行案件原则上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收费(即按正常收费标准的80%收费),其他法律服务将根据具体服务事项的工作量、复杂难易程度、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等因素,由双方共同协商后确定律师费用。 三、服务期限:从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四、人员及联系方式: 王欣亮 18922116089、向春兰 18922116096、肖挺俊 18922116090、 赖以立18922116098、黄柳儒 18922116083、高鹏飞 18922116100、 张逸超 18922116085 五、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备注: (1)合同金额已包含税费。 (2)乙方所指派的律师因故(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调动、患病等)不能执行职务,乙方在征得甲方同意后可另行指派律师接替。 (3)乙方应依照法律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勤勉尽责、优质服务,认真履行律师职责。 (4)乙方指派的代理律师对工作中接触到的甲方任何数据、信息、资料、或隐私等负有保密的义务。 (5)若确因乙方受指派律师工作上的疏忽或失职而造成甲方重大损害的,则甲方有权解除委托代理关系,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6)乙方保证其合同项下提供的技术服务成果和服务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否则,由乙方承担因此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7)乙方接到甲方一般咨询应在24小时内出具法律分析意见,重大问题应在48小时内出具法律分析意见。 (8)乙方开户银行名称、开户名和开户账号为: 开户名: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 开  户  行:招商银行广州分行锦城大厦支行 账      号:120906668710301 甲方向上述账户汇出款项后,即视为已履行付款义务,在汇款过程中,因乙方账户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账号被注销、被冻结等)导致其无法收取款项的,由乙方承担相应后果。甲方有权直接在应付服务费中扣除乙方应承担违约金或赔偿金等。
合同份数:4
争议处理方式:向人民法院提交诉讼解决
三、供应商报价须知
(一)被邀请的供应商应根据议价信息的要求,在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于规定时间内对项目做出报价。
(二)供应商应认真核对报价信息,确保符合采购需求,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与实际不符,一经查实,将视为弄虚作假,当次报价无效,并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四、定点议价规则
(一)报价规则。
(1)供应商的报价应是总价。
(2)供应商的报价不得高于最高限价。
(二)成交规则、终止规则。
(1)成交规则:采购人接受供应商报价的,议价成交。
(2)终止规则:在定点议价公告期间,采购人因故取消采购任务;或者采购人不接受供应商报价的,议价终止。
五、项目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朱里静 020- 85285506
采购单位:华南农业大学
2022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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