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区不朽巷改造地块项目粉刷石膏工程
专业分包合同
合同编号: BXX-FB-024
2019年 月 日
第一部分 协议书 …………………………………………………………………4
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 8
一、名词定义 ..................................................... 8
二、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 9
三、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 12
四、计量与支付 .................................................... 20
五、材料设备供应与管理.............................................. 23
六、工期管理 .................................................... 25
七、质量与检验 .................................................... 25
八、安全施工、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 26
九、文明施工 .................................................... 27
十、成品保护与质量保修.............................................. 29
十一、与其他分包单位的配合.......................................... 29
十二、保险与担保.................................................... 29
十三、违约责任 .................................................... 30
十四、争议 .................................................... 31
十五、合同解除 .................................................... 31
十六、合同附件 ................................................... .31
十七、补充条款 .................................................... 32
第一部分协议书
承包人(全称):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简称甲方)
专业分包人(全称): (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大连九龙仓绿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工程承包人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或专业承(分)包合同(以下称为“主合同”),双方就专业分包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专业分包人资质情况
资质证书号码:
发证机关:
资质专业及等级:
二、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中山区不朽巷改造地块项目
工程地点:大连市中山区解放路不朽巷
工程规模:中山区不朽巷改造地块项目由23栋单体组成,规划总用地面积85700 平方米,建筑面积约321760平方米(其中地上240000平方米,地下81760 平方米),结构形式为框架剪力墙 (以上数据均为参考数据,不作为结算依据,亦不作为调整单价依据,实际以业主及发包人认可的施工图为准。)
三、专业分包范围、工作内容:
本工程分为二个标段,乙方施工范围为二标段B区(12#、14#、19#、21#、23#、24#楼)墙面、天棚、踢脚、门口、ALC板等位置粉刷石膏工程。
3.1.本项目之总承包工程施工图纸、工程变更及洽商中要求的乙方施工范围内所有天棚、墙面、踢脚、门口、ALC板及其它部位的石膏粉刷工作。
3.2. 所有乙方工作面涉及搭设的操作架及安全防护架的搭设工作,施工脚手架的搭拆及拆改、临边洞口等的防护。
3.3.迎接各级领导及主管单位检查、现场文明施工和现场CI布置用工等其他相关事项的零星用工;
四、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包机械。
五、工期
开工日期:开竣工日期以甲方通知为准;
工期要求:总工期和阶段工期已经考虑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不利的天气条件以及施工工序间不可避免的交叉作业影响;高考、中考期间政府对施工的限制;重要活动等因素在内。
乙方必须按甲方总控进度计划施工,确保每周之工作均在甲方之总控进度计划内完成;如果乙方不能按甲方总控计划完成其工作,乙方必须按甲方指令无偿追加各项投入,以达到甲方的合理工期要求为止。如乙方再追加人力、物料及机具后仍不能达到甲方、业主之合理要求时,甲方有权另行聘请其他分包商承建,相应费用从乙方合同价款中扣除。
除本合同规定并经业主方、甲方批准的工期可作调整外,如本工程不能按合同约定完工交付,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工期延误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整体工程竣工、开业、经营的相关影响及第三方对甲方的索赔等);损失不易计算的,按 5000 元/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的工期违约金累计金额不超过合同价款的5%。
六、工程质量标准
本分包工程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为:承包范围内工程质量达到国家现行验收规范(GB50210-2013) “合格”标准,且达到辽宁省“世纪杯”质量标准,且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甲方红线管理及标准化管理要求,所有分项工程按甲方要求制作样板,样板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大面积施工,且施工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包括赶工期间)低于样板质量标准,无条件配合甲方做好过程实测实量工作。
七、其他约定
1. 无论何种原因开工日期推迟或乙方承包范围内楼号存在先后开工顺序, 乙方不得有异议,并且乙方承诺不因开工日期延迟等原因提出任何分包价款的调整和延长工期。
2. 标段划分:本工程分为二个标段,乙方施工范围为二标段B区(12#、14#、19#、21#、23#、24#楼)墙面、天棚、踢脚、门口、ALC板等位置粉刷石膏工程,甲方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进行标段划分,乙方必须接受甲方的安排,不能有异议,并且乙方承诺不因标段划分原因提出任何分包价款的调整和延长工期。
3.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停工或缓建,乙方应自行妥善安置好各自的工人,不得闹事,并且乙方承诺不因工程停工或缓建原因提出任何分包价款的调整和延长工期。
4. 配备有上岗资格证书的专职档案员,提供满足辽宁省、大连市建委建筑安装工程资料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国家现行有效的施工规范、标准的要求及档案管理规定要求的分包工程竣工资料、技术资料四套;
5. 上述工作不包括竣工图的绘制,但不只限于技术资料的填写、收集、提交等工作;
6. 配备有上岗资格证书的专职试验员完成其承包范围内所有按规定要求进行的材料的检验、试验;
7. 按规定需办理的乙方现场施工与管理人员的各类证件的办证费用和外来人员综合保险费用;
8. 乙方工程范围内的施工过程及工程竣工验收前的所有安全、文明施工、保洁清理、成品保护工作。
9. 按甲方要求及有关法律、章程及法规等要求,及时完成甲方所需的文件,以便甲方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及领取所需的许可证;
10. 对于乙方工作范围内的工作,如乙方不进行施工,甲方有权另行委派其他单位施工,产生的费用在月度付款或结算时双倍扣除。
11. 生活区卫生、水电由甲方统一负责管理,所发生的费用按乙方所占屋子的比例进行收取;
12. 生活区的采暖设备及安装费用和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电费、维修费及其他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按照所占屋子的比例进行收取。
13. 乙方负责施工期间楼梯间、地下室、施工电梯、低压照明的材料、安拆及维护;如甲方进行安装,则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负责维修和保护。
14. 对于甲方下达的变更签证等任何指令,乙方必须执行,若乙方拒不执行,甲方将指定其他单位施工,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在乙方的工程款中双倍扣除。
八、专业分包合同价款
合同暂定总价(含增值税):人民币(大写) (? )。(以实际结算金额为准)其中,不含税价款为 元,增值税为 元。
九、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 本合同协议书及合同条款;
2. 本合同补充条款及附件;
3. 甲方招标文件、答疑、清单及附件等;
4. 中标通知书(如有时);
5. 乙方的投标书;
6. 除主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主合同文件;
7. 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
十、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合同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十一、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十二、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三、合同生效与终止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209号夏宫城市广场12层。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乙方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后生效,合同规定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履行完毕且价款结清后终止。
本合同一式5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方执4份,乙方执1份。
(本页无正文)
甲 方:(公章) 乙 方:(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 户 银 行: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账 号:
邮 政 编 码: 邮 政 编 码:
邮 箱 地 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合同条款
一、 名词定义
1. 发包人:指在主合同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合同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 承包人:指在主合同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3. 专业分包人:指在本合同中约定,被甲方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劳务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
4. 合同条款:指本合同中,由承包人与专业分包人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具体条款。
5. 主合同:指甲方与发包人签订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或专业承(分)包合同。
6. 项目经理:指甲方派驻工地负责工程管理和履行合同的代表,并唯一具有现场签认用工、办理洽商变更手续的最终确认杈,但任何签认用工、洽商变更均须符合本分包合同规定,否则甲方仍有权不予认可。
7. 乙方现场代表:指乙方派驻工地负责工程管理和履行合同的代表。
8. 项目部:中山区不朽巷改造地块项目经理部,是甲方委派的在授权范围内管理本项目的临时机构。
9. 过程计量:指根据合同具体规定,由乙方提出并经甲方审核认可的月度或节点巳完工程量。过程计量只是过程付款的凭据,不作为双方合同最终结算的依据。
10. 月度结算:指乙方完成非属其合同工作内容后,由乙方提出并经甲方审 核认可的工程价款的书面凭证。月度结算月结月清,作为双方合同最终结算的依据。
最终结算:指乙方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后,按本合同约定方式确定乙方最终工程价款的书面凭证。
二、 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项目经理:姜立波;电话 13898876192 。
2.乙方现场代表: ;电话 。
乙方现场代表应常驻项目,确保每月不少于24天。如乙方需更换现场代表,应至少提前7天书面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甲方认为不称职的现场代表。
3.甲方工作
(1)甲方对发包人负责,对工程的质量、技术、进度、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文明施工及成本逬行全面控制。甲方对工程的实施进行统一管理,并负责与发包人、其他分包单位、设计单位及监理单位等外界各方的联络及总体协调工作。
(2)甲方根据现场条件为乙方提供食堂、宿舍、床铺及照明(专业分包方自带行李、食堂设备、自购餐票),若宿舍不够由项目部调整安排。在住宿方面,服从安排,适时调整,不服从安排,空出床位按每天100元/床收取床位费,乙方负责保管维护,若有损坏需照价赔偿。床铺和床板免租赁费,乙方损坏需照价赔偿,合同签订后乙方必须及时与甲方签订生活区管理办法。
(3)甲方在施工 前向乙方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提供临时水源、电源配送至现场二级配电箱。生产用水电费用由甲方负责承担。甲方为乙方配置的配电箱、至二级配电箱的电缆等乙方应配合甲方保管。
(4)向乙方提供施工图纸或技术交底一套。
(5)及时提供合同中约定的应由甲方准备的材料与设备,并对乙方进行技术指导及分部分项技术、安全交底工作,解决施工中遇到的技术难题。
(6)负责审核乙方提交的计量支付报表或及时派人核定乙方已完合格工程量,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合格工程的合同价款。
(7)协助乙方办理有关证件(包括外来就业证、项目出入证等),办证所需费用由乙承担。
(8)双方约定甲方应做的其他工作。
4.乙方工作
(1)乙方除现场代表外必须配备有岗位资格证书的足够数量的项目管理人员
(2)乙方必须保证其管理人员及劳务施工班组的稳定,不能随意变动,如需变动、增减人员或更换施工班组,必须提前三天向甲方提供变更人员名单及班组名称,经甲方考察合格后方能更换。甲方有权随时对乙方人员与花名册及本合同进行查对,如发现乙方人员与花名册及本合同不符,则乙方向甲方支付200元/人违约金。乙方管理人员不得擅自离开施工现场,在管理好自身的劳动班组之外应接受甲方管理人员的领导和安排,并顾全大局,与现场其他单位协调配合,不再计取配合费。
(3)乙方应在工程开工或劳务施工作业人员进入现场后3天内将人员名单、身份证复印件照片等报送项目部。
(4)乙方对本合同专业分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甲方负责,组织足够的具有相应技术水平的熟练工人投入工作,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乙方管理人员及工人食宿由乙方自行解决。
(5)乙方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和发包人、甲方有关工程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服从甲方转发的发包人与专业分包范围有关的指令,若乙方违反相关规章制度,甲方将根据有关条款对乙方进行处罚。乙方未经甲方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发包人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关系。
(6)自觉接受甲方、甲方上级单位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甲方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保管、使用情况,及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
(7)按甲方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甲方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8)按时提交报表、完整的原始技术经济资料,配合甲方办理交工验收,完成与专业分包内容相关的竣工资料。
(9)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甲方提供或租赁给乙方使用的机具、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
(10)乙方指定收文地址为: ,全面授权联系人 ,联系电话: ,Email: ,甲方以任何形式(包括纸质文件、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 发送至以上地址(包括收文地址、手机、Email等)的文件均视为乙方已经收到且已经明确发文内容。
(11)双方约定乙方应做的其他工作。
三、 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
1.合同价款确定
1.1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施工过程中乙方不应因任何因素要求调价,施工完毕最终结算时,依据后附各分项单价根据实际完成施工量按实结算,乙方未施工内容不予结算。
1.2合同暂定总价(含增值税):人民币(大写) (? )。(以实际结算金额为准)其中,不含税价款为 元,增值税为 元。
1.3合同单价表:
清单项目计价表:
B区:
序号 |
项目名称 |
单位 |
暂定工程量 |
税前综合单价 |
税前综合合价 |
1 |
5-10厚粉刷石膏 |
m2 |
37720 |
||
2 |
增值税 |
元 |
|||
合计 |
元 |
1. 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2008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2. 乙方提供与其它专业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衔接、配合,均属正常配合内容,不计取配合费。但由于设计原因造成的返工,费用按实签证;
3. 水电费:施工用水电费由甲方承担定额水、电含量;超过定额含量的数量,其费用由乙方承担,其单价执行供电、供水部门收取的单价
2.合同价款调整与签证索赔
(1)合同价款调整的因素:
①甲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予以认可的签证与索赔单。10万元以内的经甲方委派的项目经理审批认可后生效;10万元以上的签证、索赔单须经甲方总经理审批同意后生效。双方约定计时工及签证、索赔人工单价按普工 90 元/工日,技工 150 元/工日计算。
②因乙方施工的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文明无法满足要求,甲方指定其他分包人完成本合同内的相关工作时,相应款项的扣减。
③本合同中约定的各项违约责任。
④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乙方投标前应详细阅读甲方下发图纸并可于工地现场查看,确保完全了解及明白本工程各楼号结构类型,明白施工中可能存在的场地等影响因素,投标报价时已完全考虑相关因素,相关费用已全部包含于综合单价内,施工过程中乙方不应因任何原因要求调价等事宜。
(2)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在工程量报价单中有相应项目的按相应项目综合单价调整;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综合单价调整;无类似项目的由乙方在有效期内报送综合单价经甲方审定后进行调整。
(3)施工变更:
①施工中如发生对原工作内容进行变更,甲方项目经理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并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乙方按照甲方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变更。因变更导致工作量的增加及因甲方通知不及时造成的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但须在有效期内经甲方书面签证认可;因变更减少工程量,工作量应相应减少。
②乙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乙方无权要求追加报酬。
③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本合同甲方与分包人约定的工程量有较大幅度增减时,除按本合同约定调整工作量外,乙方须继续履行合同且不得向甲方提出索赔要求。
(4)签证索赔:
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签证、索赔事件,乙方应在准备施工前 3 天内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在收到甲方签字的分包现场签证指令单后进行该项工作,乙方的申请内容须包括按甲方规定的格式填写的工程联系函或任务书或口头指令形成的文字依据。乙方完成该项工作内容后,在 3 天内提交详细的完成情况及证据资料签证单的格式填写工程签证单(附件1)报甲方审批,甲方对现场完成情况进行核查确认。乙方超过期限,甲方将视为其放弃签证、索赔的权利。有工程量的应尽量按工程量分项计量,若发生以工日数为计量单位的签证,则按普工 90 元/工日,技工 150 元/工日计。若乙方提交的签证单,没有详细的证据资料或完善的签证、索赔单据,甲方可同样视为放弃该项权利。
四、 计量与支付
1.计量与支付
(1)过程结算:过程结算按月办理。乙方根据已完分项工程及设计变更签证,按月编制过程计量报表,每月18日至20日内报甲方审核。过程计量仅作为支付工 程进度款的依据,不作为最终结算的凭证。(过程结算(最终结算)单表见附件2)
(2)月度结算:乙方在完成合同外签证索赔类工作内容后,在3天内提交详细的完成情况及证据资料报甲方审批,审批完成后每月25日办理月度结算,月结月清,作为最终结算的依据。
(3)最终结算:
结算时间:在乙方完成所有合同内的工作内容,工程经质检部门验收合格、提交符合甲方的竣工资料后方可办理最终结算。乙方1个月内向甲方提交最终结算书,甲方于3个月内办理完毕。乙方最终结算书的报送金额不得高于最终审定金额的5%,若超过,乙方须按超过部分向甲方支付10 %的违约金。办理最终结算时,乙方应在甲方通知的时段内派人积极配合办理,如乙方无理拖延视为乙方违约,则结算时间顺延。
结算依据及结算效力:凭书面依据办理最终结算,书面依据包括:合同、图纸、设计变更、分包方索赔签证、质量评定资料、各种奖罚资料等。任何非书面资料的依据,甲方不予办理结算。乙方提交的最终结算,必须经过甲方项目工程部、技术部、质安部、商务合约部、各部门经办人及其主管领导和项目经理审核及甲方总部商务合约部及主管领导审核,最后经甲方总经理认可后方可生效,如未按照上述程序进行工程签证单和审核的结算书,甲方不予认可。
(4)工程款支付:
1.1■月度付款
1.1.1.工程款支付比例为每月完成工作工程量的70%;
1.1.2.双方完成工程结算后6个月内,支付至双方结算值的 85%;
1.1.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支付至双方结算值的95%;
1.1.4.甲方与业主完成项目整体结算且甲方收到业主支付的工程款达到整体结算总价的 85% 后 90 内,支付至双方结算值的 95 %;
剩余 5 %为工程质保金,质保期为 2 年,保修期满待业主返还质保金后扣除发生的应由乙方承担的保修费用,余款 2 个月内全额无息支付。
1.1.5.甲方在支付上述款项的同时,有权扣除甲方代付/垫付款项、罚款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应扣款项。
1.1.6.乙方同意甲方采用信用证等其他方式支付工程款。
1.2.□节点付款:
。
1.3.□其它: 。
(5)乙方每月申请支付工程款时乙方需提供正规发票办理支付手续,项目部监督发放劳务人员工资。甲方一旦发现乙方拖欠劳务人员工资,不需经乙方同意,可直接从乙方工程进度款中扣除相应款项代为支付。
(6)所有的过程结算、月度结算、签证单及索赔单必须经甲方项目经理审批同意后方可生效,其他任何人签字均无效。
2.支付方式
(1)甲方在收到发包人的工程款后,甲方同期对乙方合同价款进行结算,按审核确认金额的比例,以银行转账、承兑或以物抵债方式支付到乙方账户,不办理付款委托,不支付现金。乙方必须在甲方付款前10日内按应付款金额向甲方提供适用税率为3%的合规增值税普通发票(包含税务机关代开),并准确填写发票项目、协助甲方办理抵税事宜,否则甲方将有权拒绝付款。因乙方增值税普通发票填写有误,造成甲方增值税抵扣税额损失的,由乙方全额进行赔偿。
(2)如因发包人暂时未支付甲方工程款,按合同约定时间在45天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支付合同价款,且不得釆取第68条第(4)款所列之过激行为进行要挟,否则因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将由乙方负责。
(3)乙方属于●一般纳税人
乙方适用税率 ●3%
五、 材料设备供应与管理
1.一切与乙方承包范围相关的材料均由乙方负责采购或租赁,其费用及二次搬运费已包括在合同价款内。
2.一切与乙方承包范围相关所必须配备的设备与小型机具由乙方负责采购或租赁,其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款内,乙方自带设备的维修保养及工具器的消耗、购置与租赁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按照甲方要求进行施工作业,为了满足工程需要所造成的乙方人员、机械设备闲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自行解决,甲方不予以承担此部分费用与责任。
4.乙方对与承包范围相关的已进场材料承担保卫责任,需自聘专职或兼职保卫人员对材料进行保管,并承担材料丢失与盗损的责任。
六、 工期管理
1.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乙方工期延误,乙方应在事件发生后 3 天内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经甲方项目经理认可后,工期可相应顺延。若超过 3 天乙方未提交申请的,视为乙方放弃该项权利。
(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施工场地;
(2)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或所发出的指令错误,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或返工;
(3) 关键线路工作量设计变更增加10%以上;
(4) 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24小时或连续停工、停水8小时以上;
(5) 主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原因;
(6) 本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允许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包括:无 。
2.甲方每月对乙方施工进度考核一次或按甲方施工进度计划确定的时间对乙方施工进度不定期考核。由于乙方原因连续三次达不到工期要求,甲方有权减少乙方承包的工程量。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勒令乙方无条件退场,所完成工作量按 85 %结算且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3.由于发包人原因,工期与合同中约定的工期有较大出入,如发包人要求加快工程进度存在赶工时,其费用已包含在各承包单价中,不另行计算。如发包人拖延了较长工期,其工期顺延与停窝工补偿视发包人与甲方的签证情况予以协商确认。
4.非甲方原因造成工程暂停施工、放慢施工进度等,秉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由甲方适当考虑,原则上不超过乙方的实际直接损失。
七、 质量与检验
1.乙方必须确保承包范围内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达到《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210-2013)的合格、 辽宁省“世纪杯” 实体质量标准要求,要求所有工序一次性成活。凡不符合国家验收规范和甲方要求,甲方有权令其返工,并由乙方承担返工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且每返工一次,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00元。返工后仍达不到要求时,甲方有权指令其他班组协助其返工,相关返工费用凭第三方签字的结算单从乙方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2.严格执行质量“三检”制度,每道工序完成后,乙方应首先进行自检、互检、交接检并按要求做好书面记录,合格后方可要求甲方项目部组织验收。对不进行自检、互检、交接检或无记录或记录与事实不符即要求甲方验收,每发生一次,承担违约金 2000?5000 元。
3.甲方质检员在施工过程中或验收评定时提出的整改意见,乙方必须照章执行,对拒不执行整改意见的、或整改不及时的、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质量要求的,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00元。因施工质量达不到质量要求造成返工的人工、材料费用由乙方承担。
八、 安全施工、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
1.乙方必须建立健全的安全组织机构,设立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负资人、专职安全员及班组兼职安全员,在施工过程中需积极与甲方专职安全员对接,接受甲方统一管理。
2.安全生产及环境管理目标:
达到 辽宁省 安全文明样板工地标准;
重伤事故为0;死亡事故为0;
月轻伤事故频率控制在 1 ‰以内。
3.保证金及支付
乙方签订合同时向甲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的 50 %为安全生产及环境管理保证金,乙方必须保证本工程安全生产达到 辽宁省 安全文明工地标准,并保证在施工过程中不发生任何重伤或死亡事故,如未达到上述安全目标,甲方将从乙方的结算款中扣除工程结算总价的 1%作为违约金。如达到上述目标,则工程完工退场时甲方无息返还给乙方。
4.乙方必须每周做好班内安全教育,增强班组人员的安全意识,并作好安全教育记录。在正式作业前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作好交底记录。乙方必须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配置安全防护和劳动保护用品(具),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旅的监督及甲方的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5.由于乙方安全意识不到位、违章作业、安全措施不及时、不力等安全隐患,造成安全事故,其责任及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凡因乙方人员操作不当或违反操作规程等自身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或造成他方人员伤亡,对项目造成损失,其责任和费用由乙方承担的同时,乙方须按如下规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轻伤5000元/人次;重伤 5万元/人次;死亡 10 万元/人次。
6.因其它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或造成他方人员伤亡,对项目造成损失,其责任和费用按如下规定承担:单次事故费用额度在 50万元以内时,由乙方独立承担;额度在 50万元以上时,50万元以内的部分由乙方独立承担, 50万元以上的部分由甲、乙双方按5: 5分摊。
7.乙方进场施工前,需对现场安全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需及时报告甲方;若未及时报告甲方而导致发生安全事故或造成他方人员伤亡的,则乙方需对该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8.发生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立即(1小时内)报告甲方项目经理部,同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甲方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9.甲方乙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10.乙方应按要求建立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管理和检查制度,并应做好检查记录。施工现场污水排放、固体废弃物存放、爆破、地下管线、停水、停电、封路等影响环境时,必须经甲方有关部门批准,并在施工前向相关方告示。
九、 文明施工
1.乙方在施工期间,应加强班组内部文明施工教育,搞好现场文明施工及住宿范围内和场地划分责任区的清洁卫生,杜绝违章作业、野蛮施工以及打赤膊、穿拖鞋、骂人、争吵、扯皮打架等不文明行为,如若发生,乙方须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000?5000 元。
2.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整体规划搞好现场的文明施工,按照甲方要求,配合悬挂安全、质量、CI宣传牌(幅)。施工现场每天下班前做到材料摆放、堆码规范,将作业层垃圾运至工地指定地点,不得到处乱扔。如未按要求悬挂安全标牌和堆码材料, 每发生一次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如甲方发现乙方作业未按要求进行清理并运至指定地点,甲方将指派专人清理,发生的费用按第三方结算单从乙方结算总价中直接扣除,并需承担1000元/次违约金。
3.乙方在施工期间,所有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穿着甲方统一的工作服和佩戴统一安全帽,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在施工中发现乙方工作人员未穿工作服或未佩戴安全帽者,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 元/人次,以现金或直接从乙方进度款中扣除方式支付。
4.本工程必须达到 合格 标准。如乙方未达到甲方安全文明策划要求,甲方将从乙方结算价款中扣除结算总价的 1 %作为违约金。
5.现场应建立不扰民措施,有专人负责管理和检查,并针对施工工艺设置防尘和防噪声设施。
6.工程施工期间,甲方提供食宿条件,膳食由乙方自理。非因甲方过错导致工作人员在生活中发生的任何意外,甲方不承担责任和费用。乙方必须实行劳务实名管理。
十、 成品保护与质量保修
1.乙方应充分考虑到施工作业和各工种、各专业交叉作业对工程成品、半成品造成破坏的风险,妥善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和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遵守甲方项目部成品保护的相关制度。因乙方责任发生损坏,乙方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违约金。
2.乙方对其承包范围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限 24 个月。
3.属于乙方保修范围内的,乙方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保修通知可采取电话、手机短信或书面的形式)之日起3天内派人保修;发生紧急抢修事故时,乙方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4.无论何种原因,乙方拒绝维修或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甲方可以委托他人施工,所需费用(包括甲方的管理费用)由乙方双倍承担,甲方凭第三方签认的维修费用结算单、现场照片、发包人签认的维修记录等凭证之一从乙方工程款内扣除。
十一、 与其他分包单位的配合
1.甲方与发包人所签主合同中明确的甲方应履行的与其他分包单位的配合义务,同样适用于涉及本工程范围的分包人。甲方或施工场地内第三方的工作须乙方配合时,乙方应按甲方的指令予以配合。
2.乙方须配合甲方的其他分包人,包括与其他分包人施工配合与技术衔接,其费用已包含在乙方合同单价中。施工配合与技术衔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现有的垂直运输机械,外架,临时水电的接口,一次性的堵洞及修补,垃圾清理及外运至甲方指定的地点。
十二、 保险与担保
1.乙方必须按照当地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为参与工地施工的人员(含管理人员)及时交纳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及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等社会保障费用。若因乙方未按人头及时缴纳上述费用造成的所有责任后果由乙方全额承担,并承担事故善后处理的全部费用。综合单价中已包含此费用。
2.乙方须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3.保险事故发生时,甲乙双方均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合同签订时,乙方需以银行转帐或现金方式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0万元。履约保证金根据乙方项目经理到位率(施工期间每月不少于24天)、工期、质量、安 全、文明施工进行分解,乙方项目经理到位率占 20 %、工期占 30 %、质量占 25 %、安全占 20 %、文明施工占 5 %。
5.乙方在施工期间项目经理到位率低于 85 %,工期、质量、文明施工未达到甲方要求,但未给甲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的,甲方按履约保证金分解比例扣除相应部分后返还。如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未发生一起违约事件,在已提交相关证据表明劳务人员工资支付到位的前提下,甲方无息返还给乙方。
6.如乙方中途退场,或中途因乙方原因在工程质量、工期、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无法满足甲方和业主的要求,给甲方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恶劣的社会影响,或者乙方进场后要求加价,不履行合同时,甲方有权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
7.返还的时间双方约定为以下第 3 种方式:
(1)工程完工退场时
(2)办理完最终结算后一个月内
(3)办理完最终结算后三个月内
十三、 违约责任
1.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甲方不按约定支付款项时,延期时间超过 3月以上,应按超过部分的时间及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延期支付款项的利息。
(2)甲方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他情况。
2.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因乙方自身原因延期交工的,每延误一日,应向甲方支付5000元违约金, 最高为合同结算总价的 1 %。
(2)乙方施工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价款 1 % 违约金;
(3)乙方为履行本合同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未提交甲方评审、合同原件未备案或备案不全、不及时、不真实,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0元/次。
(4)如乙方采用多人围堵、冲击甲方或发包人办公地点;威胁、恐吓甲方或发包人个人;损毁甲方或发包人的财物;阻扰施工等方式以达到自己的目的,不管起因如何,乙方均应为此承担责任。除对人、财、物进行损失赔偿外,还须向甲方支付10 万元违约金并没收本合同第十二条第61款约定的履约保证金。
(5)乙方未及时支付分供方款项,引起诉讼案件,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0 元/次。 ,
(6)乙方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0 元/次,乙方尚应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7)本合同各项违约处罚条款互不干扰,且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8)乙方未能按甲方要求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应承担合同金额(含增值税)10%的违约金。
3.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十四、 争议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约定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 合同解除
1.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内容另行分包或转包,如发生,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必须无条件退场,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并承担本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
2.甲方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乙方不能满足甲方对其工期、质量、现场安全及文明施工等各项要求,甲方勒令乙方及时采取措施整改后仍无法满足要求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完成的部分验收合格的工程,依据本合同约定按已完工作量的 85 %予以结算。
3.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人为因素造成的爆炸、火灾或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甲方与乙方可以解除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如甲方与发包人约定不向发包人索赔或未能得到发包人给予的相应补偿,乙方不得以此向甲方索赔。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秉着实事求是原则适当考虑补偿,补偿额度不超过乙方直接损失。
4.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剩余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撤出施工场地。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十六、 合同附件
本工程合同附件包括:
附件1工程签证单
附件2过程结算(最终结算)单表
附件3授权管理
附件4安全生产与消防保卫协议
附件5职业安全卫生与环境管理协议
十七、 补充条款
无补充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