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350123]sh[gk]2019001
预算金额149.07万元
招标联系人邹炳魁
中标公司福建省第四地质大队149.07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罗源县国土资源局

乙方福建省第四地质大队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23]SH[GK]2019001罗源县国土资源局罗源县农业地质调查评价项目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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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号 品目号 品目编号 品目名称 商品名称 数量 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 金额 品牌 型号技术
指标等
产品属性
1 1-1 C0906 地质勘测服务 地质勘测服务 1 国内 1490700 1490700 福建省第四地质大队 详见招标文件
合计: 1490700.00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肆拾玖万零柒佰元整(¥14907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2021年6月30日前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罗源县凤山镇凤南东路15号

4.3交付条件:验收合格为准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总体目标任务5.1.1总体目标:通过开展福建省罗源县1:5万、1:1万农业地质调查,查明罗源县耕地质量状况,为区域土地利用规划、富硒富锌等优质土地开发、农产品种植结构调整、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提供科学依据。5.1.2具体任务:A调查评价工作。①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按照《福建省农业地质调查评价工作技术指南》及最新数据要求等规范开展罗源县耕地区1:5万、1:1万农业地质调查评价。②研究影响土地质量各项地球化学指标特征与控制因素,进行土地质量等级评价,开展土地利用适宜性研究,结合前期调查成果,综合研究提出富硒富锌优质土地开发、土地利用规划和农产品种植结构调整的建议。③按事先划分好的评价单元(图斑)制作各指标含量分布图,建立各地块地球化学数据库。④开展调查评价成果在高标准农田建设及特色农产品开发中的应用研究。⑤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成果资料。B按照《土地质量地球化学监测技术要求》设置耕地质量动态监测点并开展监测。C预期成果:①《罗源县农业地质调查评价》报告及图件; ②罗源县农业地质调查评价数据库;③罗源县高标准农田建设及优势、特色农产品基地建设 及农业产业结构布局建议;④耕地质量监测情况报告。D主要实物工作量:①罗源县1∶5万农业地质调查100平方千米;②罗源县1∶1万农业地质调查10平方千米;③设置耕地质量动态监测点10个。5.2工作要求:⑴根据任务书,乙方会同甲方和农业农村部门从土地利用规划、耕地后备资源、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等数据库中优选连片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集中区开展调查工作,在耕地全覆盖的基础上,兼顾部分园地,确定的调查工作区范围报设区市自然资源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备案,并抄送省自然资源厅。⑵乙方应于2020年10月底完成野外采样及送样工作,于2020年11月底前提交野外初验申请,于2020年12月底完成样品测试工作。⑶甲方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应于2020年12月组织完成野外初验,设区市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应于2021年3月组织完成野外验收。⑷野外验收通过后,乙方应于2021年6月底提交成果报告供审稿(含数据库),于2021年7月完成成果报告评审,并向省自然资源厅、 财政厅、农业农村厅报送项目成果报告1份(含数据库、电子文档)。⑸在年度项目评估、野外验收和成果报告审查中,项目管理部门应邀请监理单位全程参与。成果数据库审查,应邀请厅信息办专家参与。⑹甲方会同农业农村部门以1点/10平方千米耕地为布设密度,开展耕地质量动态监测工作。其中对酸碱度、有机质、碱解氮、速效磷、速效钾、硒等敏感性 指标2年监测一次,对砷、镉、铬、汞、铅等中度敏感指标3 年监测一次,对硼、锰、钼、钙、镁、硫、铁、氯等非敏感 性指标5年监测一次,并提交包含监测点坐标、具体位置、周围环境、测试结果内容的监测情况报告。5.3详细的技术参数要求及成果水平要求⑴详细的技术参数要求:①地质调查精度要求1:5万、1:1万,评价单元划分及土壤样品布置参照《福建省农业地质调查评价工作技术指南》要求。②土壤样品测试指标包括:酸碱度、有机质、碱解氮、速效磷、速效钾、全氮、全磷、全钾、硫、钙、镁、锌、铜、硼、钼、锰、硒、砷、镉、铬、汞、铅、镍、铁、氯共25项。③在土壤污染区或富硒区采集大宗农产品样品,样品布置参照《福建省农业地质调查评价工作技术指南》要求。测试指标:铅、镉、汞、砷(稻米测无机砷)、铬、硒、锌、钼。⑵成果水平要求:提交的成果满足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农业地质调查评价项目管理办法》、《福建省农业地质调查评价工作技术指南》、《土地质量地球化学评价规范(报批)》要求,《罗源县农业地质调查评价报告》通过专家技术审查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1.1乙方应于2020年11月底提交野外初验申请,2020年12月底完成样品测试工作,甲方于2020年12月底组织完成野外初验,设区市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应于2021年3月组织完成野外验收。6.1.2野外通过验收后,乙方于2021年6月底提交成果报告供审稿(含数据库),由设区市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组织成果报告评审,于2021年7月完成成果报告评审,并向省自然资源厅、财政厅、农业农村厅报送项目成果报告1份(含数据库、电子文档)。6.1.3验收邀请专家及有关参会人员组成由组织验收单位按相关要求执行。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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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1 40 合同签定后,30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40%;
2 40 通过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福州市农业农村局野外终验后,30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40%;
3 20 项目成果经验收审批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20%。

8、履约保证金

9、合同有效期

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项目全面完成后自行失效。

10、违约责任

10.1委托方违约: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委托方违约。受托方可向委托方发出通知,要求委托方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委托方收到受托方通知后15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受托方有权终止履行合同,并追究委托方违约责任。委托方应承担因其违约给受托方增加的费用和延误工期带来的损失。(1)因委托方原因未能按双方约定期限、或未足额支付合同价款;(2)委托方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约定的;(3)因委托方违反合同相关条款约定的答复期限造成暂停工作的;(4)本合同有关条款中已约定的违约责任;(5)委托方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6)委托方因项目资金未落实,造成受托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受托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因国家计划或主管部门重大政策调整的除外;(7)委托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10.2受托方违约: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受托方违约。委托方可向受托方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改正的,委托方可单独解除合同,并追究受托方违约责任。受托方应承担因其违约给委托方带来的损失。(1)受托方挤占、截留、挪用子项目经费的;(2)受托方伪造资料,弄虚作假,造成实质性影响的;(3)受托方无故未完成工作计划(申请野外验收时间、申请成果报告评审时间、提交成果报告时间、汇交资料时间)且超过6个月的;(4)受托方不提交项目成果报告或不汇交项目资料的;(5)受托方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6)因受托方原因导致工作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7)受托方拒绝、或未能在约定期限对缺陷进行返工或补做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质量、经费、野外验收、成果报告、汇交资料;(8)本合同有关条款中已约定的应告知而未告知委托方的约定;(9)委托方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10)委托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合同解除后,如需继续完成项目,委托方有权另行选择第三人,并使用受托方已完成的工作及其成果。委托方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受托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受托方违约,造成解除合同的,委托方有权将受托方列入其管理负面名单,拒绝受托方在5年内承担或受托参加委托方项目工作。10.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任何一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任何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双方均应遵守国家和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农业地质调查评价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项目的任务下达、设计编制与审查、项目质量与监督检查、野外验收、成果报告审查、资料和成果管理等各项工作的责任与义务。 14.1委托方责任和义务14.1.1及时支付项目经费; 14.1.2负责监督检查受托方项目管理工作; 14.1.3负责监督受托方工作质量和经费使用; 14.1.4根据受托方申请,组织本项目的野外验收; 14.1.5根据受托方申请,组织本项目的成果验收; 14.1.6办理项目资料接受; 14.1.7根据受托方申请,组织本项目的经费使用情况总结报告审查与验收; 14.1.8根据受托方申请,及时按程序答复有关合同履行变更事项; 14.1.9根据受托方申请,办理项目终止结算手续。 14.2受托方责任和义务 14.2.1按照合同标的约定,全面完成项目工作目标、实物工作量; 14.2.2负责本项目组织实施和条件保障; 14.2.3负责本项目技术、质量及其经费管理;为履行本合同,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14.2.4及时向委托方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承办人在合同履行期间,项目有重大进展、重大变动,应及时向委托方报送专报; 14.2.5负责编报项目设计方案、最终成果报告; 14.2.6项目经费应保证用于本项目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委托方要求,严格执行项目预算,按照规定的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合理使用,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对项目单独核算,编制项目经费年度决算; 14.2.7项目完成时应及时编制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总结报告,并配合审计机构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审计费用列入项目成本; 14.2.8按本合同约定向福建省国土资源档案馆汇交项目成果地质资料,并保管好项目原始资料、实物资料; 14.2.9负责编报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总结报告; 14.2.10接受省自然资源厅(或委托的机构)的质量、经费检查,并为之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14.2.11合同履行期间,应当遵守国家、省自然资源厅、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保证项目人员和设备安全,并为开展项目工作提供完善的劳动防护设施和保护用品,为野外作业人员购买意外伤害险; 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生安全事故的法律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受托方承担。 14.3双方保密责任与义务 14.3.1合同当事人都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的规定,对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资料、文件负有不可推卸的保密责任。 14.3.2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受托方同意,委托人不得将受托方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14.3.3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受托方同意,委托人不得将项目成果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甲方:罗源县国土资源局 乙方:福建省第四地质大队
住所:罗源县凤南东路15号 住所:宁德市国道路113号福建省第四地质大队
单位负责人:陈新强 单位负责人:邹炳魁
委托代理人:
林国盛
委托代理人:
张萍
联系方法:13338275566
联系方法:18950593388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建行宁德蕉城支行
账号: 账号: 35001686307050000815

签订地点:福建省第四地质大队地矿管理部会议室


签订日期:2020年0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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