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市第三社会福利院(长沙市第九医院、长沙市精神病医院)医用物资采购项目补充合同合同公告
金额
6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4/11/04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长沙市第三社会福利院(长沙市第九医院、长沙市精神病医院)医用物资采购项目补充合同合同公告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4年11月04日
货物类合同预览
公告日期:2024年11月04日
货物类合同预览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CS-202410220086-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第三社会福利院(长沙市第九医院、长沙市精神病医院)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煜之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医用物资采购项目补充合同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410220086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原合同时间从2024年3月4日至2025年3月3日,本补充合同时间与原合同时间一致。 3.2 履行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3.3.1产品运输、保险及保管 1)乙方负责产品到仓库的全部运输,包括装卸及现场搬运等。服务期内出现3次送货不及时后,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2)乙方负责产品在甲方指定地点的保管,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直至货物验收合格。 3)乙方负责其派出的送货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3.3.2履约方式 在收到甲方计划后,急救医用物资配送不超过4小时,一般医用物资运送时间不超过48小时,节假日照常配送,其他临时需求购买的医用物资做到即买即送。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固定单价合同 2)付款方式:分期付款
3)甲方按实际供货数量乘以每项货物最终中标单价进行供货结算,物资入库后次月的下一个月月底之前凭发票付款。若乙方原因导致支付延迟则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4.2 收款账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科技城支行(湖南煜之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1901018609100248495)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乙方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中属于《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目录》范围内货物的,均通过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乙方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符合现行的强制性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 2)乙方提供的产品应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质量检验合格认证。 3)本项目产品整体质保期一年(一次性用品除外),在货物质量保证期之内,乙方应对货物的质量缺陷负责。 4)乙方按甲方的成交合同配送物资(包括品名、产品质量层次、规格、包装、生产厂家)不得随意更改,如特殊原因确实需要更改的需院方同意,并按规定的时间送到医院库房。 5)乙方交货时需根据甲方要求分别包装到位,并有清晰标志,以便送货验收查验。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5.3.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 □委托第三方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乙方:□是?√否 是否邀请专家:□是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是?√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是??√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无 5.3.2.约验收时间:乙方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验收 5.3.3.履约验收方式: □一次性验收 ?√分期/分项验收 5.3.4. 履约验收程序: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3.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详见采购需求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详见采购需求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详见采购需求 5.3.6.履约验收标准: 5.3.7.履约验收其他事项: 1)按照长财采购[2024]5号文件要求采用简易程序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如果甲方在临床使用中发现配送物资不符合质量要求(含出现严重的临床反应时)或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需要进行质量检验,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质量检验要求通知乙方,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3)甲方在接收物资时,应对物资进行验货确认。对验收不合格的物资,由乙方换货直至合格,换货期限不超过7天,换货率不超过5%,超出5%部分按每件壹佰元扣除款项,有关换货、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程序选择其他乙方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当验收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对乙方:乙方须更换合格货物,直至验收合格。如两次验收不合格,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签订的采购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继续赔偿,且甲方有权另行选择第三方承担本采购项目的供货和相关服务。乙方须承担因验收不合格而返工造成的自身的一切损失和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货物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6.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货物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提供7×24小时技术咨询和故障受理服务。 5)乙方接到甲方售后咨询后应在2小时内有专人答复,若需现场解决应安排专人24小时内到达。解决不及时,影响甲方正常工作开展,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4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甲方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4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5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6乙方未按时交付每次订单的任一产品的,乙方应按当期订单价款总额5%每日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延迟交付超过10天,甲方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当期订单价款总额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继续赔偿。乙方所交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格、质量等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者乙方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任何其他义务的,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纠正,同时乙方应按当期订单价款总额5%每日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超过10天乙方仍未纠正的,视为乙方根本违约,甲方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当期订单价款总额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继续赔偿。 7.7由于乙方未按时交付货物、交付的货物不符合本合同约定以及甲方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的货物部分,甲方均有权另行购买类似的货物,乙方应承担甲方购买类似货物产生的增加费用,且乙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其他部分或未解除的部分。 7.8乙方应保证产品不存在任何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的问题,如因乙方提供的产品导致任何侵权行为的发生,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由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责任。 7.9如在运送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7.10因乙方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等问题导致甲方或任何第三方受到损害的,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甲方因此遭受第三方索赔的,有权向乙方追偿。乙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货物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产品责任不受质保期的限制。如在质保期结束后发现乙方提供的货物存在设计或制造上的严重缺陷以及出现隐蔽质量问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更换或退货,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因此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7.11如乙方不按本合同约定和甲方要求及时履行售后服务的,除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甲方有权安排第三方代为履行,一切费用、损失、风险等责任由乙方承担。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保密条款 乙方在实施产品供货期间,不得将供货的实际数量及供货地点泄露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乙方必须指派相对固定的人员完成产品配送服务,产品配送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品行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 11.2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战争、洪灾、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3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15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11.3合同生效及其他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4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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