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底价:¥3,562,400.00元
项目编号:20028
保证金:¥71.248 万元
企业性质:非国资
支付方式:银行转账
转让方:东莞市水乡新城公共汽车有限公司
公告起止日期:2020-10-10至2020-10-22
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资产,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资产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资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资产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资产转让信息公告
一、标的基本情况 |
||
标的基本 信息 |
标的编号 |
2002801 |
标的名称 |
东莞市水乡新城公共汽车有限公司100辆非纯电动公交车辆 |
|
资产类型 |
机动车 |
|
转让底价 |
¥3,562,400.00元 |
|
资产概述 |
权属东莞市水乡新城公共汽车有限公司100辆非纯电动公交车辆,车辆登记日期为2014年6月27日,全为天然气车,具体车型、评估价值等详见清单。 |
二、交易条件
挂牌价 (转让底价) |
¥3,562,400.00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本信息发布之日起算。 |
|||
信息公告期满后,如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不延长期限,信息公告到期自动终结;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 |
按挂牌价与该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交易价不能低于挂牌价(转让底价)。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 |
现场举牌竞价(拍卖) |
|||
优先权人是否 放弃优先 购买权 |
是(放弃或不涉及)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权属东莞市水乡新城公共汽车有限公司100辆非纯电动公交车辆,车辆登记日期为2014年6月27日,全为天然气车,具体车型、评估价值等详见清单; 2.挂牌价(转让底价)为含税价格; 3.100台车辆年审、保险均已过期。转让方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办理过户手续前涉及的保险费、年审费由受让方承担; 4.所有涉及标的车辆转让所涉及的相关税按法律规定各自依法承担。办理车辆转移登记(过户)所产生的相关费由受让方承担。如产生其他未明确规定或约定的相关税费,则相关税费全部由受让方承担。 特别提示:转让方根据既有档案材料、相关中介报告等对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尽可能谨慎、周全的描述,但这种描述和相关材料并不构成对意向受让方的任何承诺和保证,只是对意向受让方了解标的资产现状的提示和简介。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视为已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充分详尽的尽职调查,对标的资产的真实情况进行了充分细致的了解。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
受让 须知 |
1.意向受让方须在转让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7: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保证金等工作流程),受让申请手续办理时间为信息公告期内工作日8:30-17:00。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告期内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的行为,即视为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2.意向受让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产权交易机构结算账户交纳交易保证金(以到账为准)。意向受让方汇款时需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用途“标的编号+保证金”。 2.2交易保证金处理方式 (1)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交易规则或公告约定的,交易保证金按以下2.2条约定处理; (2)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在转让方收到受让方支付的交易保证金与成交价款的差额部分之日起,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成交总价款的一部分; (3)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原路返还。 2.2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意一种情况,转让方有权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全部扣除该意向受让方(包括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按照与转让方的约定将其划入转让方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交的受让申请材料存在虚假、隐瞒及重大遗漏等情形; (2)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并获得受让资格后单方提出撤销受让申请的; (3)产生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4)在竞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不报价的; (5)最终受让方未在产权交易机构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 (6)意向受让方存在影响正常转让、竞价公正性或其他违反竞价程序要求的情形的; (7)最终受让方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或相关费用的; (8)出现公告和其他交易文件约定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的; (9)意向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或产权交易机构造成损失的。 2.3本项目交易保证金或交易价款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意向受让方应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产权交易机构结算账户,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标的名称+保证金”。 2.4产权交易机构结算账户(用于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东莞产权交易中心; 账号:330010190010013113; 开户行:东莞农村商业银行松山湖科技支行营业部。 3.意向受让方在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后,可在信息公告期内查阅产权交易文件和对标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须根据本公告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4.产权交易机构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经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审核后,确定合格意向受让方。 5.转让信息公告期满后,仅产生一个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由产权交易机构组织交易双方按挂牌价(转让底价)与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转让信息公告期满后,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的,通过现场举牌竞价(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后,由转让方和受让方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受让方应按《资产交易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6.交易合同生效,受让方依据合同约定将交易价款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且交易双方足额支付服务费用后,产权交易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无需交易双方另行通知。 本项目有关服务费用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受让方须将上述费用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以下账户。 6.1受让方应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标的名称+保证金”。 6.2产权交易机构账户(用于收取服务费用): 账户名称:东莞产权交易中心; 账 号:330010190010013113; 开 户 行:东莞农村商业银行松山湖科技支行营业部。 7.本公告所称意向受让方是指有购买拟转让产权意向并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书面受让申请材料的法人、自然人或非法人组织。本公告所称合格意向受让方是指经产权交易机构和转让方审核,符合受让方条件和转让要求的意向受让方。本公告所称挂牌起始、截止日期即为本项目信息公告起始、截止日期,挂牌价格即为转让底价。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受让方须按照《资产交易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2.受让方应在《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交易价款。 3.意向受让方须遵守现有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4. 所有涉及标的车辆转让所涉及的相关税按法律规定各自依法承担。办理车辆转移登记(过户)所产生的相关费由受让方承担。如产生其他未明确规定或约定的相关税费,则相关税费全部由受让方承担。若受让方未及时足额缴付税、费等导致资产不能过户、交付的,由受让方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
|||
受让资格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
交易保证金交纳规则 |
||||
交易保证金 |
是 |
|||
¥71.248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要求 |
须在信息公告期截止日17:00前向产权交易机构结算账户缴纳交易保证金(以到达产权交易机构指定结算账户时间为准)。 |
|||
交易保证金 交纳方式 |
1.银行转账 2.产权交易机构结算账户(用于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东莞产权交易中心; 账 号:330010190010013113; 开 户 行:东莞农村商业银行松山湖科技支行营业部。 3.意向受让方汇款时需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用途“标的编号+保证金”。 |
|||
保证内容 |
本项目交易保证金的保证事项按本公告中的受让须知内容和《东莞产权交易中心企业产权交易保证金(竞价保证金)操作细则》《东莞产权交易中心企业产权交易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执行。 |
|||
处置方法 |
1.本项目交易保证金的处置按本公告中的受让须知内容和《东莞产权交易中心企业产权交易保证金(竞价保证金)操作细则》《东莞产权交易中心企业产权交易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执行。 2.若意向受让方未被确认为最终受让方的,在最终受让方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产权交易机构按规定将交易保证金无息返还;若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在转让方收到受让方支付的交易保证金与成交价款的差额部分之日起,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成交总价款的一部分。 |
三、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
东莞市水乡新城公共汽车有限公司 |
||||
是否捆绑转让 |
否 |
联合转让方名称 |
/ |
||
转让方基本 情况
|
所在地区 |
广东省东莞市 |
|||
注册地(地址) |
东莞市万江街道曲海社区车站南路东莞汽车总站行车办公楼三单元 |
||||
注册资本 (万元) |
人民币2000万元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吴进旺 |
||||
所属行业 |
公交运营 |
||||
经营规模 |
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441900304062518P |
||||
内部决策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
内部决策文件及文号 |
《东莞市水乡新城公共汽车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上级或监管单位名称 |
非国有全资或控股企业无需上级批准 |
|||
有权批准机构名称 |
/ |
||||
批准文件(决议)名称 及文号 |
/ |
||||
批准日期 |
/ |
经办人联系方式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彭先生、梁小姐 |
交易机构联系电话 |
0769-22117768 |
交易机构联系邮箱 |
dgcq0769@qq.com |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 |
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四路16号光大We谷C1栋23楼 |
交易机构网址 |
www.dgcq.com |
提示 |
|
特别声明 |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转让方/增资企业/出租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有效性负责。东莞产权交易中心对委托方(转让方/增资企业/出租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东莞产权交易中心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东莞产权交易中心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受让方(意向承租方)应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受让(承租)项目及受让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东莞产权交易中心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意向受让方(意向承租方)如对东莞产权交易中心网站披露的本公告所披露内容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提供的交易相关资料文件及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
附件1:资产交易合同(范本)-100辆
附件2:东莞市水乡新城公共汽车有限公司100辆待处理天然气车辆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