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
招标公司-
招标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证券代码:002060 证券简称:粤水电公告编号:临 2023-126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兰州新区新能源发电项目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合同签订概况
近日,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新疆粤水电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粤水 电”)与甘肃省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签订《新疆粤水电能源 有限公司新能源(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合同书》。新疆粤 水电拟由全资子公司兰州粤水电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在甘肃省兰州新区投资建设 100 兆瓦新能源 发电项目,总投资约 5 亿元,该 100MW 集中式光伏发电新 能源项目已取得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统计局)备案。
公司将根据项目推进情况,在项目具体实施前,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 行相应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二、合同对方的情况介绍
1.交易对方: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
2.管委会主任:李东新。
3.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新区黄河大道 1688 号中川商务 中心 1 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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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新疆粤水电、项目公司与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 不存在关联关系。
5.最近三年,公司、新疆粤水电、项目公司未与兰州新 区管理委员会发生类似交易。
6.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信用状况良好,履约能力有保 证。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概况
1.项目计划投资总额人民币约 5 亿元,其中固定资产投 资额人民币约 5 亿元。
2.项目建设内容:100 兆瓦新能源发电项目。
3.主要产品及产能:绿电,满负荷发电可达 1.5 亿度/年。
4.项目全部建成发电,预计可为当地提供绿电 1.5 亿度/ 年,按省内相关电价政策,预计营收可达人民币 0.4 亿元/年,年纳税额预计可达人民币 0.06 亿元,预估带动当地就业施工 期约 400 人,全部建成运营期约 10 人。
(二)项目用地
1.本项目用地为租赁方式(升压站用地除外)。按照风 光发电审批用地范围,由兰州新区国有企业流转后向新疆粤
水电租赁,租赁价格按照相关文件标准以租赁协议约定价格 为准。项目用地面积约 5500 亩,土地选址位于兰州新区秦川 镇石门沟村(具体范围及面积以土地租赁协议为准),升压
站占用建设用地,根据项目规划设计具体位置确定(具体范
围及面积以自然资源局土地出让“五线”图为准),项目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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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土地招拍挂时间按照土地报批时间确定,工业用地价格按 兰州新区土地政策执行。
2.本项目升压站用地使用权需通过招拍挂形式竞得,并按 规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如新疆粤水电或项目公司竞拍 失败(非因新疆粤水电原因),在价格不变的情况下,兰州 新区管理委员会需保证按项目公司用地标准和用地需求重新 出让。如达不到新疆粤水电标准和需求,新疆粤水电有权终 止合同。
3.本项目升压站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项目公司依法取 得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后,未经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批准,项 目公司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性质。
4.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发布土地出让公告后,项目公司 按期缴纳竞买保证金(土地出让总价款的 70%),参加土地 使用权竞买,逾期未缴纳保证金的,视为项目公司放弃该项 目,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项目公司竞 买失败,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须在 5 个工作日内保证退还土 地竞买保证金(因新疆粤水电原因除外),项目公司竞买成 功,竞买保证金自动转化为土地出让款。
5.项目公司依法竞得项目升压站用地,并按规定缴清土 地出让费及相关税费后 7 个工作日内,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 协助项目公司取得不动产权证。
6.在项目公司控股股东不变的条件下,项目公司将本项 目建筑不动产的部分或全部进行转让或移交战略投资者或关 联公司有偿或无偿使用,程序按照相关法律和政策执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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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全部建成投产(并网发电)后不受限制。
7.项目公司取得升压站土地使用权后,在本项目建成前,土地抵押融资的,融资款项只能用于本项目建设,不得为兰 州新区以外的企业和建设项目融资担保。
(三)项目进度
1.本项目按照国家、甘肃省、兰州市和兰州新区的相关 规范及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保证技术先进,符合质量、消防、环保、节能、安全等标准,确保施工安全;项目按照兰州新区“承诺制”试点方案推进建设。
2.本项目计划建设 100 兆瓦光伏发电项目,计划建设周 期 12 个月(不含 3 个月冬歇期)。
3.因市场变化等客观因素导致本项目无法建设或无法并 网发电,项目公司应向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出具书面说明,经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同意后,项目公司可以改变项目建设 内容或建设进度。
4.因兰州新区规划调整、选址变更或国家政策原因指标 及用地未取得、审批手续不健全、不可抗力原因等影响工期 的,上述工期应当顺延。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权利和义务
(1)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有权对本项目总投资的资金到 位、投资强度进行审查、核定。随时监督本项目的建设进度 和投资额度,未按计划进行的,有权要求项目公司限时整改。
(2)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委托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全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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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流转土地后向新疆粤水电租赁,实际供地条件以土 地租赁协议为准;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提供给项目公司的升 压站用地,应符合用地要求且无其他禁止建设的情况。兰州 新区管理委员会委托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全资国有企业流转 土地向项目公司租赁或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向项目公司提供 的升压站用地无法满足项目公司项目建设要求的,工期应当 顺延。
(3)经济贡献奖。新疆粤水电不享受《兰州新区产业发 展扶持及奖励政策(2022 年修订)》。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 积极协助新疆粤水电争取和享受本项目国家、甘肃省、兰州 市相关优惠政策。
(4)其他政策。
①项目公司所引进人才均享受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最优 政策。
②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向项目公司提供本项目的立项支 持和快捷审批服务。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在本合同签署生 效之日起,协助项目公司完成本项目相关立项、能评、环评、职业健康、安评、消防等涉及项目建设、正常生产(发电)所需的相关行政审批手续,确保本项目实施依法合规,满足 项目公司项目审批要求。
③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为项目公司提供优质的投资 服务,协调区域内各方关系,并及时做好项目建设所需的基 础性服务工作,保障项目顺利开工建设和平稳投产(并网发 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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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项目建设所需办理的立项(备案)、规划、城建、国 土、房产、工商、税务等政府审批、登记等事宜,兰州新区管 理委员会承诺实行“一条龙”服务,提供全程代办服务,由 项目公司配合提供所需资料。
⑤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承诺负责协调解决项目建设、生 产(发电)经营中属于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应该处理的各类 社会矛盾,确保本项目施工和生产(发电)顺利进行。
⑥项目涉及的各项规费国家已有文件废止的禁收新区范 围内规定的行政性规费依法依规予以减免,不能减免的按最 低标准收取。
⑦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应依法保障项目公司在建设和经 营期间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项目公司申请享受相关政策并 符合条件的,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及时予以落实。
⑧项目公司享受甘肃省政府相关政策。具体以《甘肃省 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 通知》(甘政发〔2017〕90 号)为准,如后期出台新政策,按照最新政策执行。
⑨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 内积极争取减免新能源发电项目相关税费。
2.新疆粤水电的权利和义务
(1)项目公司负责实施合同约定投资项目,注册资本金 不低于合同约定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10%。
(2)本项目如符合国家、甘肃省、兰州市相关政策规定 的条件,可申请享受相关扶持政策。项目公司享受的财政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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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资金只能用于兰州新区的项目建设和经营,不得私自占有、转移或挪用。
(3)新疆粤水电应在合同签订生效、选址确定后及时开 展前期工作和配套设施报装工作,缩短项目前期准备时间。
(4)项目公司应按照规划要求和合同约定的项目实施进 度进行建设。
(5)本项目在建设和生产(发电)过程中,必须符合国 家有关政策要求,环保、水保、节能、安全、职业卫生防护 等设施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并网发电)使用,确保项目建设标准符合国家现 行先进标准。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甘 肃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甘财税〔2019〕14 号),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6)项目公司应按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供营业执 照、相关资质证明、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项目建设进度计 划、资金投入进度计划的相关文件资料,接受兰州新区管理 委员会的监督,并保证按本项目计划投产(并网发电)经营。
(7)项目公司在本项目投产(并网发电)的同时主动联 系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统计部门,提供项目上规入库要件,完成本项目上规入库工作。
(8)项目公司要严格执行国家社会保障相关法律法规,接受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对项目建设、生产(发电)过程中 的劳动保护生产安全等工作的检查和监督。本项目在建设过 程中,必须按照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建设工程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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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安全生产管理,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项目 公司应在基础施工前取得经审查合格的有效施工图图纸或有 资质的施工图审查咨询机构出具的图纸审查意见。
(9)项目公司必须自觉履行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义 务,不得恶意拖欠建筑工程款项和农民工工资。
(10)项目公司不得以本项目或本项目合同非法融资、集资;不得私自转让项目、土地或建筑。确需转让,须向兰 州新区管理委员会书面说明,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流程办 理,否则,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有权单方面解除《土地租赁 协议》及《土地转让合同》。
(11)项目公司协调项目施工单位主动在兰州新区报缴 税款。
(12)项目公司享受的各项奖励资金须全部用于兰州新 区项目,项目公司应定期就奖励资金的用途按季度向兰州新 区管理委员会报送专项说明。
(13)本项目的报批内容须与合同约定内容一致。
(五)合同的变更
本项目进行下列变更的,必须取得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 书面同意,否则,项目公司不得进行变更:
1.项目公司进行股东股权变更或引进战略投资者导致实 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
2.项目公司变更本项目或经营范围,导致主营业务发生 变化的。
(六)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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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违约责任
(1)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若未按约定时间完成项目公司 项目需求的土地租赁、升压站用地出让,由此给项目公司造 成的损失,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应以项目公司实际损失(以 审计报告为准)给予项目公司补(赔)偿。
(2)如因合同产生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向项目公司给付 经济利益、违约金或其他经济给付责任,均应当在合同约定 时间内履行,合同未约定的,在给付责任确定后 30 个工作日 内履行,否则每逾期 1 日,应当按照给付金额的万分之三承 担违约金。
2.新疆粤水电违约责任
(1)新疆粤水电签订土地租赁协议/新疆粤水电签订升 压站土地出让合同取得土地使用权后,须确保项目按照约定 要求进行开工建设。对未按约定进度要求开工建设的项目,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按照国家士地相关法律法规和《土地租 赁协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处理。
2.因合同产生项目公司向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给付经济 利益违约金或其他经济给付责任,均应当在合同约定时间内 履行,合同未约定的,在给付责任确定后 30 个工作日内履行,否则每逾期 1 日,应当按照给付金额的万分之三承担违约金。
(七)项目终止
本合同项目或项目公司因任何原因终止的,项目公司必 须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妥善安置职工,并依法定 程序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项目公司的清算注销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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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生效条件: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
名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四、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1.合同的履行有利于公司扩大清洁能源发电业务规模,增加发电收入,提高利润水平,提升公司清洁能源发电综合 实力,促进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
2.公司、新疆粤水电具备丰富的投资建设清洁能源发电 项目经验、先进技术、充足人员和资金保障,具备履行合同 的能力。
3.合同履行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公司、新疆粤水 电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合同而对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形成依 赖。
4.光伏组件价格波动将对合同的履行产生影响。
五、备查文件
《新疆粤水电能源有限公司新能源(风电、光伏)发电 项目合同书》
特此公告。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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