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闽0921破16号恒翔公司:履行出资义务通知书(发起人)招标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福建省
发布时间
2024/11/20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恒翔公司:履行出资义务通知书(发起人)
公开时间:12小时前 | 公 开 人:霞浦县恒翔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 | |
履行出资义务通知书
许亨福、黄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蔡奇龙的申请,于2024年8月12日裁定受理霞浦县恒翔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下称:“恒翔公司”)并指令霞浦县人民法院审理,同日作出(2024)闽09破申97号《决定书》指定福建博雅德弘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担任霞浦县恒翔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下称:“管理人”)。
一、注册资本相关情况
管理人对恒翔公司股东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工商内档显示恒翔公司于2015年3月20日设立,设立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万元;其中,许亨福认缴出资18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0%;黄晴认缴出资9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0%;林依增认缴出资3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出资时间均为2015年3月18日前;同时选举许亨福担任执行董事并为法定代表人。认缴情况如下:
股东 | 出资方式 | 出资额 | 出资时间 | 持股比例 |
许亨福 | 货币 | 人民币180万元 | 2015年3月18日前 | 60% |
林依增 | 货币 | 人民币30万元 | 2015年3月18日前 | 10% |
黄晴 | 货币 | 人民币90万元 | 2015年3月18日前 | 30% |
2018年3月23日,霞浦县恒翔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公司原股东许亨福将所持有公司60%股权出资额为180万元以人民币0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新股东陈钦;同意公司原股东黄晴将所持有公司30%股权出资额为90万元以人民币0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新股东陈钦。
股权转让后,恒翔公司现有股东出资情况为陈钦认缴出资27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90%;林依增认缴出资3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出资时间均为2015年3月18日;同时选举陈钦担任执行董事并为法定代表人,认缴情况如下:
股东 | 出资方式 | 出资额 | 出资时间 | 持股比例 |
陈钦 | 货币 | 人民币270万元 | 2015年3月18日 | 90% |
林依增 | 货币 | 人民币30万元 | 2015年3月18日 | 10% |
二、管理人调查情况
管理人调取恒翔公司工商登记档案及银行流水,工商档案中未见股东实缴出资的材料,恒翔公司银行流水亦未见相关投资款汇入,因此不能证明股东已经履行完毕出资义务。
三、 股东需要履行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实际股东追偿"。
现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等规定通知你方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按照认缴出资额履行出资义务,将认缴出资款项汇入管理人账户(账户名称:霞浦县恒翔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账号:8111301011700897305;开户行:中信银行宁德分行)。
如已履行实缴出资义务,请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书面向管理人提出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据。未在上述异议期内提出异议,又未能按照通知足额缴纳出资的,你方需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附件:
1.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2.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霞浦县恒翔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年11月7日
管理人联系方式:
沈慧,15159365085,宁德市蕉城区闽东中路26号东嘉花园2-407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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