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3500]FJLQ[GK]2017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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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12-21
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建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院
乙方:福州鑫奥特纳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0]FJLQ[GK]2017089的循环流化床锅炉掺烧典型城市污泥反应的试验验证服务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金额 | 基本需求 (品牌、型号技术指标等) |
交货期 | 售后服务要求 |
1 | 1-1 | 其他研究和试验开发服务 | 其他研究和试验开发服务 | 1 | 315000 | 鑫奥特纳 | 180天 | 1年 |
合计: | 3150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叁拾壹万伍仟元整(¥315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1)中标方在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要完成实验验证分析与设计工作,提交实验方案设计、实验进度、中期考核指标、预期目标和成果说明等相关文档,经采购方确认;预期目标和成果说明作为验收依据之一;(2)中标方在合同签订后1个自然月内,要完成项目调研和取样工作;(3)中标方在合同签订后5个自然月内,要完成项目中期考核工作,提交项目中期结果及报告;(4)中标方在合同签订后10个自然月内,要完成实验验证与服务工作,提交与项目相关的实验结果、多污染物生成机理及排放特征报告初稿、协同控制技术方案报告初稿、论文等学术成果资料;(5)中标方应在合同签订后12个自然月内通过项目验收。※中标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若未能满足上述项目进度要求(不可抗力除外),每拖延1个工作日应赔付项目合同总额的0.1%作为违约金,总赔付额度不超过合同总额的40%。;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卢滨路370号;
4.3交付条件:按采购人要求。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1)基于循环流化床(CFB)锅炉典型运行参数及特定无烟煤种条件,分析测试烟气中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和汞的浓度及形态分布,研究燃烧温度等参数对CFB锅炉烟气多污染物排放特征的影响;(2)在掺烧典型城市污泥并改变多种燃烧参数条件下,研究掺烧后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和汞的浓度及形态分布,分析掺烧及燃烧参数变化对CFB锅炉烟气多污染物排放特征的影响;(3)基于CFB锅炉典型运行参数和特定无烟煤种,通过掺烧吸收剂,研究吸收剂对烟气中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和重金属汞的脱除效果;通过加入改性添加剂,调控吸收剂和添加剂组成及配比,检测烟气多污染物的浓度和形态分布,探讨改性掺烧对协同控制CFB烟气多污染物的效应及机制。 技术要求(1)在特定无烟煤种燃烧条件下,研究不同燃烧参数对CFB锅炉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和重金属汞排放特征的影响,建立多种参数影响与CFB锅炉烟气多污染物排放特征曲线;(2)通过掺烧典型城市污泥并改变掺烧比例、燃烧温度和含氧量等多种参数,测试烟气中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和重金属汞的浓度及其形态分布,建立无烟煤-典型城市污泥掺烧与烟气多污染物排放特征的关系曲线;(3)揭示CFB锅炉典型运行工况下无烟煤-典型城市污泥掺烧过程中烟气多污染物的生成机理;(4)在特定无烟煤种掺烧典型城市污泥的条件下,通过掺烧吸收剂和添加剂,测试烟气中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和重金属汞的烟气浓度及其形态分布,建立无烟煤-典型城市污泥-功能化添加剂掺烧与烟气多污染物排放特征的关系曲线;(5) 通过调控吸收剂和添加剂组成,评价吸收剂和添加剂对特定无烟煤和污泥燃烧后多污染物脱除效果,获得特定无烟煤和污泥在CFB锅炉混合燃烧条件下的吸收剂和添加剂最佳浓度及配比;(6)通过研究吸收剂和添加剂对特定无烟煤和典型污泥燃烧后污染物排放的影响,获得污泥掺烧后多污染物脱除的最佳工况条件,如污泥掺烧比例、燃烧温度、氧含量等;(7)基于实验结果及已有理论依据,明确添加剂在协同控制CFB锅炉烟气多污染物中的效应方式及机制;(8) 提交基于CFB锅炉典型运行工况下无烟煤-典型城市污泥掺烧过程中SO2、NOx和重金属汞的生成机理及排放特征报告一份;(9)提交基于CFB锅炉典型运行工况下无烟煤-典型城市污泥掺烧后SO2、NOx和重金属汞的脱除机理及协同控制技术方案报告一份。。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验收期次 验收期次说明1 (1)由采购方组织专家验收组进行验收(首次验收所产生的专家咨询费由采购方承担),验收组将核对中标方所提供的实验及理论结果、多污染物生成机理及排放特征报告、协同控制技术方案报告、论文或专利等技术及成果资料,形成验收是否通过的结论。 其中,实验及理论结果包括无烟煤-典型污泥掺烧与烟气多污染物排放特征关系曲线、多污染物生成机理、无烟煤-典型城市污泥-功能化添加剂掺烧与烟气多污染物排放特征的关系曲线、吸收剂和添加剂最佳浓度及配比、多污染物脱除的最佳工况条件、添加剂协同控制效应方式及机制等。 (2)若验收结论为不通过,验收组须会同采购方向中标方说明不合格理由(不合格理由不能说明的,视为验收通过),中标方须根据不合格理由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方提出再次验收申请,再次执行项目验收第(1)点所述的验收流程;再次执行验收流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中标方承担。。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1 10 合同签订后,中标人向采购人出具合同金额1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采购人在接到中标人准确无误的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10%。2 40 中期检查合格后,中标人向采购人出具合同金额4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采购人在接到中标人准确无误的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40%3 45 验收通过后,中标人向采购人出具合同金额5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采购人在接到中标人准确无误的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45%4 5 质保期期满后,采购人在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5%。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1年。
10、违约责任
10.1双方确定,本合同项目的技术风险按 聘请专家组评定的 方式认定。认定技术风险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技术风险的存在、范围、程度及损失大小等。认定技术风险的基本条件是:(1)本合同项目在现有技术水平条件下具有足够的难度;(2)乙方在主观上无过错且经认定研究开发失败为合理的失败。一方发现技术风险存在并有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在 5 日内通知其他合作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逾期未通知并未采取适当措施而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五条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作为研究开发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包括以专利权方式公开),一方应在 5 日内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逾期未通知并致使另一方产生损失的,另一方有权要求予以赔偿。。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2 乙方完成本合同项目的研究开发人员享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有关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14.3 乙方利用研究开发经费所购置与研究开发工作有关的设备、器材、资料等财产,归乙方所有。14.4 双方确定,乙方应在向甲方交付研究开发成果后,根据甲方的请求,为甲方指定的人员提供技术指导和培训,或提供与使用该研究开发成果相关的技术服务。14.5 双方确定,甲方有权利用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的研究开发成果,进行后续改进。由此产生的具有实质性或创造性技术进步特征的新的技术成果及其权利归属,由甲方享有。乙方有权在完成合同约定的研究开发工作后,利用该项研究开发成果进行后续改进。由此产生的具有实质性或创造性技术进步特征的新的技术成果,归双方共同所有。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一式四份,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甲方、乙方各执二份,送备案份,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甲方: | 福建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院 | 乙方: | 福州鑫奥特纳科技有限公司 |
住所: | 福州市仓山区卢滨路370号 | 住所: | 福州鼓楼区华大街道北环中路45号2号楼5层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张伟 |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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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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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法: | 88700616 |
联系方法: | 13506990629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信银行福州分行 | |
账号: | 账号: | 7341010182600132016 |
签订地点: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