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马寨产业集聚区
CDM-CN(清洁发展)创新创业示范基地项目融资公告
(园区效果图)
中国·郑州
融资方名称 |
河南金土地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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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方所在地区 |
河南省郑州市 |
融资方所在行业 |
制造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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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起始时间 |
2018.5.14 |
公告截止时间 |
2018.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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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融资人承诺: 我方拟实施项目融资,并通过河南省产权交易中心披露融资信息,择优选定投资人,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融资是我方的真实意愿表示,涉及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已履行了有效的内部决策等相应程序,并获得相应批准; 2、本次融资对投资方资格条件的设置符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存在任何指向性。 3、融资信息披露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融资过程中,自愿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及贵中心的相关规定,恪守融资公告约定,按照有关程序及要求等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融资活动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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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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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郑州马寨产业集聚区CDM-CN(清洁发展)创新创业示范基地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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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模式 |
本次融资原则上采用增资参股形式附加债权进行融资,若投资人需采取其他投资方式参与可另行商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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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融资总额(万元) |
≥30000 |
融资资金组成(万元) |
股权资金22000;债权资金≥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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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征集投资方数量 |
≤3 |
股权资金对应持股比例(%) |
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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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股东是否参与融资 |
否 |
员工是否参与融资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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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后企业股权结构 |
融资方占67%,投资方占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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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达成或终结的条件 |
征集到符合要求的投资人,通过遴选程序确定1名或者不超过3名投资人能够足额认购募集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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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用途 |
项目基础建设与配套工程建设 |
项目重要信息揭示 |
1、2018年经河南省发改委豫发改建设[2018]45号文件批准,该项目被列入2018年河南省“创新驱动”重点建设项目。 2、目前项目控规已于2018年4月通过郑州市政府联审联批会议([2018]37号)审批,即将办理用地手续【该宗土地由工业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为商务用地(兼容二类住宅)】。 3、项目规划用地面积22014平方米,总投资60000万元,总建设面积约12万平方米,商住比约6:4,容积率≤4.0,绿地率≥30%。建设周期为二年(24个月),预计开工时间2018年9月,房产销售期为1年。 4、项目地块位于郑州市西部工业区域科教综合区,西临曙光路,南临科技东路。有陇海高架和西南高速连接,到郑州市区约十几分钟的路程。地铁6、14号线将在2019年全部开通,马寨园区3个站点,距6号线站点只有600米,14号线站点不足1000米,距奥体中心、市植物园及凤湖均在2000米左右,距孔河仅1000米。地理位置优越,环境优美,基地周边交通便捷,地址平坦,区位优势明显。 5、项目功能定位是产、学、研合作建设以生物质能、环保、清洁发展和绿色建筑技术产业链 智能化 物联网 大数据信息化平台 双创平台 碳汇交易平台 绿色低碳技术等研发设计、推广、应用、转化、众筹、双创公寓与居住生活服务配套设施等综合一体化的创新创业孵化平台示范项目。 6、项目盈利分析:项目完成后预计入驻企业约300家,引进国内外院士团队、博士团队与领军人才50人以上,创业导师100人以上,提供约2000—5000个就业岗位。从项目整体预计实现的经济效益来看,一是房产收益,预计房产收益11.4亿元,扣除建安成本6亿元,预计收益5.4亿元。二是项目运营收益,分为项目运营收益和享受政府补贴收益,每年预计收益0.5-1亿元。三是物业收益,每年物业管理收益300-500万元。 7、投资回收期:项目的投资回报率约30%-40%,项目建成后,预计3年就会收回投资成本。资金的偿还主要渠道有:房产的出售收益、项目的运营收益、争取的政府项目补贴收益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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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融资企业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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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企业名 称 |
河南金土地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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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住所 |
郑州马寨产业集聚区曙光路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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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吴得治 |
成立日期 |
200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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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万元) |
1700 |
实收资本(万元) |
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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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制造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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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
非国有企业 |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103660926079Q(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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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规模 |
小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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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新能源与智能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节能环保设备的生产及销售,企业管理咨询,物业管理,计算机系统服务,从事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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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数量 |
3 |
职工人数 |
1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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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结构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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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吴得治 |
44.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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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武华 |
31.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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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吴伟 |
23.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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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期财务数据 (万元) |
报表日期 |
资产 总额 |
负债 总额 |
所有者 权益 |
营业 收入 |
利润 总额 |
净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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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3 |
4844 |
210 |
4634 |
1036 |
117 |
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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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产预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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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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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估基准日 |
2018.4 |
备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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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账面值 |
估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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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额(万元) |
4844 |
48938.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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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总额(万元) |
210 |
272.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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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万元) |
4634 |
48665.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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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核准(备案)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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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行为 决策及批准情况 |
增资人决策文件类型 |
股东会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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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监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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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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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资企业或 主管部门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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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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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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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件或决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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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披露的内容 |
1、无形资产-专利权(90项)及商标(9项)按市场价值估算约17600万元。 2、房产按市场价值估算约7200万元,增值额约为3600万元。 3、经批准土地用途变更为商务兼二类住宅,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成本约10000万元。预评估市场价值近33000万元,净增值23000万元。 4、上述三项企业资产估算增值合计约44200万元。按增值后计算企业每股净资产约26元。 5、融资前注册资本计划规模达到10000万元,资本公积转增资本8300万元(老股东同比例增加),占增值额的18.78%,转增后每股净资产约4.4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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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资方资格条件与投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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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方 资格条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具有一定影响力,具备持续的增资能力或战略协同价值。 4、在融资项目招商运营上具有大量客户资源。 5、从事过同类园区项目建设、管理和运营的投资方优先考虑。 6、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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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条件 |
1、意向投资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投资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投资方一旦向中心提交投资申请,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在交易中心备查资料披露内容、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之内容。 2、意向投资人投资报名整体认购优先于部分认购;意向投资人部分认购时认购股份多的优先于认购股份少的。 3、意向投资方通过资格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交纳人民币3000万元的保证金到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投资意向。 4、意向投资者须在被确定为最终投资方后的10个工作日内,签订投资协议书。在投资协议书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投资价款根据约定支付至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 5、意向投资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若有以下情形,保证金不予返还:(1)意向投资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投资申请的;(2)本增资项目挂牌公告期满,意向投资方未参加后续择优程序的;(3)在被确定为投资方后未按约定时限签署《投资协议》或未按约定时限足额支付投资款的;(4)意向投资方存在受任何第三方委托向融资方投资的;(5)其他违反公告内容或承诺事项情形的。 6、意向投资方须书面承诺:(1)若出现“投资条件”第5条所述扣除保证金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同意中心全额扣除已交纳的保证金;(2)同意为公司发展提供行业资源、人才资源、资金支持;(3)同意按中心规定办理资金结算手续。 7、投资人未按期缴纳或缴足出资的,除按第5条保证金不予退还外,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投资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十五日内仍未缴足出资,按退出投资项目处理。 8、融资过程中,通过部分认购形式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达到3家时,其中任一单个投资方持的股权比例不得超过30% 9、通过融资新进股东除《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力外,不享受任何其他权力。 10、为了保证项目运营的长期发展,投资方在项目建设期结束后5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在股东内部和对外进行股权转让和股权质押。 11、项目正常年度运营的净收益,确保每年分红一次,在经股东会决议后按股东持股比例以货币方式进行收益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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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 设置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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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金额 |
人民币3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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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交纳时间 (以到达中心指定账户时间为准) |
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投资方在收到中心书面通知之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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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处置方式 |
1、保证金扣除情形:见“投资条件”中第5条规定。 2、意向投资方保证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公平参与投资,若出现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保证金不予返还。保证金用于优先冲抵中心服务费用和其他损失,然后冲抵融资方融资价款和其他损失。 3、意向投资方成为投资方的,其保证金按照本公告及《投资协议》约定处置;未被确认为投资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保证金将在确认其未成为投资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返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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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信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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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 |
40 个工作日(自中心网站发布之次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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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 期满的安排 |
1、未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则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公告时间直至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 2、 产生了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但未满足拟募集资金金额、对应持股比例(股份数)或拟征集投资方数量等要求的,经征得融资方意见后可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公告时间直至征集到的拟募集资金金额、对应持股比例(股份数)及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数量满足本项目公告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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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择优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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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优方式 |
竞价与竞争性谈判组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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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优方案 主要内容 |
1、 采取竞价和竞争性谈判相结合的方式。 2、 竞争性谈判的具体内容围绕有利于项目运营和发展以及投资人资格条件和投资条件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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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投资者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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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投资者须在挂牌期内向河南省产权交易中心提交《投资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 2、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投资方在收到中心书面通知之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心指定账户交纳保证金人民币3000万元(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投资者被确定为最终投资者后,保证金按自动转为融资价款。意向投资者未能成为投资者的,交易保证金在投资者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无息原路返还。 3、意向投资者在签订《保密承诺函》后,在挂牌期内向河南省产权交易中心查阅融资相关文件和对标的进行尽职调查。 4、意向投资者须在被确定为最终投资人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与融资方签订投资协议书。在投资协议书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交易保证金外的剩余融资价款按约定支付至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 5、河南省产权交易中心对意向投资者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要求意向投资者提供补充资料,并在征询融资方意见的基础上,按本公告的投资条件确定合格意向投资者。经公开征集仅产生一个合格意向投资者的,直接签订投资协议;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意向投资者的,则在采取竞价与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投资者。 6、本须知所称意向投资者是指有认购本次融资标的意向并向中心提交书面认购申请材料的投资者,所称合格意向投资者是指经中心审查,符合投资者条件和要求,经融资方书面确认,且在规定时间足额交纳保证金的意向投资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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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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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 址:www.hnprec.com 地 址:郑州市二七区铭功路83号豫港大厦27楼 河南省产权交易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