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JG2023-0377]知识城徒步道建设工程(一期)施工
知识城徒步道建设施工围蔽清单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用地栽植补植生长指标使用封闭式外脚手架金属防护网电子投标文件解密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非标起重机械设备标志杆土方工程运输货车外运土石方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交通疏导施工临时排水道路改线或改善施工围蔽提升水土保持钢筋混凝土结构基础勘察资料施工组织方案防噪音算术复核现状调查与分析苗木养护期档案管理安全文明施工和绿色施工养护管理措施第五章投资应急预案抵抗风险措施洒水车工程自卸货车高空作业车多功能抑尘车防撞缓冲车人员运输车辆全站仪水准仪回弹仪测距仪扫平仪建设工程施工措施项目费施工围蔽费用人工费工程设计变更工程监理图纸会审工程师土地征用拆迁补偿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施工场地地下管线爆破作业设计交底邻近建筑物构筑物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施工图设计非夜间施工照明围栏设施施工安全保卫施工场地清洁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群体工程暂停施工检查和返工隐蔽工程中间验收隐蔽和继续施工重新检验工程试车设备安装投料试车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成本加酬金工程预付款材料设备工程分包修复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地下障碍物古墓古建筑遗址化石土地征收工程质监登记合同鉴证施工许可证审批申领手续规划验收消防验收环保验收防雷报建永久用水接驳管理人员架构表警卫项目总进度计划协调管理公共临时设施公共文明施工安全生产设施现场综合管理内部沟通外部协调总体设计技术督导场地原地面标高测量基准点平面控制建筑轴线控制基点工作面基础设施工程预埋件预留孔洞施工用水接驳点成品保护整体竣工验收竣工资料竣工备案生活用场地公共运输道路森林防火通道公共水平垂直运输设施公共外排栅整体工程资料汇总整理配合服务动态维护工人工资农民工工资公共排水设施图纸备案施工方案总体工程进度计划网络计划工程停工场地清理试车费用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查交通组织施工现场围蔽安全检查安全技术交底安全隐患整改安全教育非标架桥设备竖井提升设备非标龙门吊贝雷架式扒杆式起重装置起重设备塔式起重机垂直运输设备高支模基坑支护沉井车用燃油保洁围蔽施工供水管排水管道严重堵塞路灯电力管线通讯设施签证工程新增工程主材主要设备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机械台班工料机碎石石屑工地围墙大门临舍消防设施洗车槽水枪场内道路硬化钢筋堆放点加工场垃圾收集点工程现场签证电信电力走廊煤气道路绿化市政交通设施专业工程穿插施工余泥渣土建筑垃圾劳务分包配合比试验土工试验导线放线复测水准点加密临时设施建设地下孤石施工临时设施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室外装饰上下水管线安装供热及供冷小区道路市政道路排水市政供水市政供电市政道路照明园林建筑工程喷淋工程劳工工资弃运征地拆迁绿化景观树木健康状况设立保护区域使用保护物料包裹树干临时支撑古树后续资源行道树大树绿化保护设施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主体路基路面桥涵构造物工程给排水防护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土建工程建设廉政责任书工程项目廉政建设装修住房安全设施安全生产检查电气建筑登高架设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潜水瓦斯检验易燃易爆的材料施工机具设备工程量清单排放咨询新型防护勘察设计施工管理机构配备登山步道节点透水铺装面积为5560平方米绿化面积为36530平方米配套标识警示系统挡墙复绿瞭望台架空人行栈道
金额
-
项目地址
广东省
发布时间
2023/02/01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知识城徒步道建设工程(一期)施工
公告简要
- 项目名称:知识城徒步道建设工程(一期)施工
- 项目编号:JG2023-0377
- 本项目采用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 项目所在区域: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 投标登记时间:2023年2月1日 0时0分~2023年2月23日 10时0分
- 投标登记方式:网上登记
- 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登记:否
- 保证金金额(万元):20
- 最高投标限价(万元):5832.004451
- 投标人资格条件:1.投标文件中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如投标文件为委托代理人签署应同时附上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2.投标人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工商行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3.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的人员为: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壹级的注册建造师。 项目负责人持有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或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注:①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自 2022年1月1日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具体操作流程可查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一级建造师电子证照申领和使用手册》。 ②项目负责人在任职期间不得担任专职安全员,项目专职安全员在任职期间也不得担任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员不为同一人。 4.投标人2021年1月1日至今完成过质量合格的类似园林绿化工程业绩,类似工程是指工程造价大于或等于3800万元的园林绿化工程。 注:(1)业绩取自广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工程业绩库。 (2)业绩需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免标证明、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证明。如以上资料不能证明业绩规模的技术指标(指面积、跨度等)的,须另提供可证明业绩技术指标的其他资料。 (3)业绩金额以中标通知书为准,中标通知书上没有金额或免标的,以施工合同(不含补充合同)为准,完成时间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 (4)属于联合体业绩的,按照中标通知书总金额乘以联合体各方盖章确认的协议书确定的相应承包比例为准;中标通知书上没有金额或免招标的,按照施工合同(不含补充合同)中明确注明的相关投标人承包的工程金额为准;施工合同(不含补充合同)中没有明确注明的,按照施工合同(不含补充合同)总金额乘以联合体各方盖章确认的协议书确定的相应承包比例为准。 5.专职安全人员须具有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或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注:根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质〔2015〕206号),若投标人所属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对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实施机械、土建、综合分类管理的,本项目要求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或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须为综合类(C3)。 6.投标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及内容要求签署了《投标人声明》。 7.关于联合体投标: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8.投标人信用情况 未被列入国家、省、市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具体名单以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信用广州”网站公布的“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国家下发”为准),或未因失信行为被本项目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限制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投标的决定。 9.投标人未出现以下情形:与其它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按投标人提供的《投标人声明》第八条内容进行评审)。 10.本工程不接受被列入我区不良记录(处罚有效期内)的单位或个人(指项目负责人)投标,不良记录具体名单以资格审查时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网站的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广州开发区建设和交通局)网页“建筑活动不良行为记录”栏目(网址: http://www.hp.gov.cn/gzjg/qzfgwhgzbm/qzfhcxjsj10/jzhdblxwjl/)公布名单为准。若资格审查时网址有变化,以最新网址为准。 注:1.投标人须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企业库办理企业信息登记,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须是本企业信息登记中的在册人员。项目负责人和安全员不为同一人。 2.投标人资格条件2-5项的信息取自投标人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企业库、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工程业绩库登记的信息,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企业库、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工程业绩库中该部分信息将被视为投标申请人递交资格审查资料的一部分。评标委员会对该部分资料的审查将以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企业库、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工程业绩库记录的信息为依据。投标人应及时维护其在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企业库、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工程业绩库的信息,确保各项信息在有效期内。 未在招标公告第十一条单列的投标人资格条件,不作为资审不合格的依据。
- 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要求: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的人员为: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壹级的注册建造师。 项目负责人持有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或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注:①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自 2022年1月1日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具体操作流程可查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一级建造师电子证照申领和使用手册》。 ②项目负责人在任职期间不得担任专职安全员,项目专职安全员在任职期间也不得担任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员不为同一人。
- 使用企业库数据源:交易集团企业库
- 开标时间:2023年2月23日 10时0分 - 2023年2月23日 11时30分
- 开标地点:第1开标室(黄埔交易部)
- 投标文件递交时间:2023年2月1日 0时0分 - 2023年2月23日 10时0分
- 递交电子光盘备用(投标)时间:2023年2月23日 9时30分 - 2023年2月23日 10时0分
- 递交电子光盘备用(投标)地点:第1开标室(黄埔交易部)
- 自助签到日程安排:/
- 招标人:中新广州知识城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
- 招标代理:广东建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联系人:涂工
- 代理联系人:甘工
- 联系方式:020-82118977
- 代理联系方式:13560104599
- 招标监督机构:广州开发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广州市黄埔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 监督电话:020-82112206、82116676
- 备注:以上为招标公告简要描述,招标公告详细信息请查看“招标公告”附件,具体时间及场地安排可能会因项目的补充、澄清、暂停等情况发生变更,请各投标人密切留意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中公布的本项目日程安排。
附件:
- 知识城徒步道建设工程(一期)施工招标公告(上网稿).docx知识城徒步道建设工程(一期)施工招标公告(上网稿).docx
- 知识城徒步道建设工程(一期)施工招标文件(上网稿).docx知识城徒步道建设工程(一期)施工招标文件(上网稿).docx
招标申请信息
项目名称 | 工程类型 | 项目类别 | 招标方式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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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城徒步道建设工程(一期)施工 | 园林绿化 | 施工 | 公开招标 | 中心服务热线 |
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 | 知识城徒步道建设工程(一期)施工 | 项目编号 | JG2023-0377 |
招标单位 | 中新广州知识城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 | 项目类别 | 施工 |
建设单位 | 中新广州知识城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 | ||
招标代理 | 广东建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
项目监督部门 | 广州开发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广州市黄埔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 ||
招标内容 | |||
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 ||
诚信排名得分类别 | 城市园林绿化(广州市园林绿化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得分) | 资审方式 | 资格后审 |
规划报建批准文号 | 备案方式 | ||
初步设计批准文号 | 工程类别 | 园林绿化 | |
建设用地批准文号 | |||
点击查看全部 |
日程安排
活动 | 开始时间 | 结束时间 | 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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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发布 | 2023-02-01 0:00:00 | 2023-02-23 10:00:00 | |
投标登记 | 2023-02-01 0:00:00 | 2023-02-23 10:00:00 | |
发放招标文件 | 2023-02-01 0:00:00 | 2023-02-23 10:00:00 | |
递交投标文件 | 2023-02-01 0:00:00 | 2023-02-23 10:00:00 | |
招标答疑提问 | 2023-02-01 0:00:00 | 2023-02-05 10:00:00 | |
递交电子光盘备用(投标) | 2023-02-23 9:30:00 | 2023-02-23 10:00:00 | 第1开标室(黄埔交易部) |
一阶段开标 | 2023-02-23 10:00:00 | 2023-02-23 11:30:00 | 第1开标室(黄埔交易部) |
投标文件解密 | 2023-02-23 10:00:00 | 2023-02-23 10:30:00 |
答疑纪要
项目名称 | 招标答疑发布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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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相对应数据! |
中标(成交)结果
项目名称 | 招标单位 | 招标代理 | 中标单位 | 状态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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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相对应数据! |
知识城徒步道建设工程(一期)施工
招标文件
招标单位:中新广州知识城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
招标代理单位:广东建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2023年1月
第一章投标须知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
声明:本投标须知前附表使用GZYLZB2022-1招标文件范本,与范本不同之处均以下划线标明,所有标明下划线部分属于本表的组成部分,同其他部分具有同等效力。对范本《投标须知通用条款》和《开标、评标和定标办法通用条款》可选择部分的选择使用,均已在本表中注明,通用条款可选择部分中未被本投标须知前附表选择的部分无效。
项目 | 条款号 | 内容 | 说明与要求 |
1 | 1 | 定义 | 招标人(即发包人):中新广州知识城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项目建设管理单位: / 招标代理机构:广东建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设计单位:(主)广州园林建筑规划设计院(成)广东省工程勘察院监理单位:广州高新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
2 | 2.2 | 工程名称 | 知识城徒步道建设工程(一期)施工 |
3 | 2.2 | 建设地点 | 项目位于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主城区中部、南部片区。 |
4 | 2.2 | 建设规模 | 详见本工程招标公告。 |
5 | 2.2 | 承包方式 | 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栽植、包成活、包补植、包抚育、包生长指标、包养护、包保修。综合单价包干;措施项目费(除施工围蔽费用外)包干,施工围蔽清单综合单价包干,工程量按实计量。 |
6 | 2.2 | 质量标准 | 按国家、省、市园林绿化规程、检评标准及相关要求,一次性验收合格。注:本工程正式签署合同时,质量标准按中标投标文件承诺质量标准。 |
7 | 2.2 | 招标范围 | 详见本工程招标公告。 |
8 | 2.2 | 工期要求 | 2023年3月15日计划开工,施工总工期:365日历天。注:本工程正式签署合同时,施工工期按中标投标文件承诺工期。 |
9 | 3 | 资金来源 | 财政资金 |
10 | 投标人资格条件 | 详见本工程招标公告。 | |
11 | 资格审查方式 | 电子化资格后审。 | |
12 | 13.1 | 报价以及单价和总价计算方式 | 工程量清单计价,按国家、省有关计价规范执行。 |
13 | 15.1 | 投标有效期 | 90 日历天(从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计起)。如投标有效期内发生异议或投诉的,则投标有效期自动延长至异议或投诉处理结束后90日历天。中标人的投标有效期自动延期至合同履行完毕。 |
14 | 16.1 | 投标保证金 | □方式一:不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方式二: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具体要求如下:1.投标保证金数额: 20 万元。2.投标保证金的形式:投标保证金可采用投标保函、转账、现金、支票、汇票、投标保证保险形式,须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成缴纳。3.如采用现金、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从投标人基本账户递交,由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收。具体操作要求详见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关指引,递交事宜请自行咨询交易中心;请各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按上述金额递交至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到账情况以开标时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数据库查询的信息为准。4.如采用投标保函、投标保证保险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保险须开具给招标人(保险受益人须为招标人)。开标前不需要提交纸质原件,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投标保函或投标保险的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电子印章,完成评标后,由中标候选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向招标代理单位提交纸质原件并在网上公示。若以交易系统支持的电子保函或电子投标保证保险递交的,到账情况以开标时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数据库查询信息为准。提交电子投标保函具体操作参见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最新的建设工程电子投标保函视频操作指引。□方式三:招标人自定的其它方式(招标人不得限定投标保证金只能以现金形式提交)。 |
15 | 7.5 | 领取招标文件及图纸 | 由投标人自行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站下载。 |
16 | 5.1 | 踏勘现场 | 时间:自_年_月_日起具备现场踏勘条件;方式:招标人不集中组织,由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详细地点:项目位于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主城区中部、南部片区。 |
17 | 8.1 | 招标答疑与澄清 | 1.方式:网上答疑2.投标人提问期限: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3天内3.招标人澄清、修补或答疑期限: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15日4.网上答疑的相关事项详见招标文件8.1款。 |
18 | 11 | 投标文件的组成 | 投标文件由资格审查部分和技术经济部分两部分组成。 |
19 | 17.1 | 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 投标文件为含电子签名及电子签章的加密电子投标文件1套。中标单位中标后须按招标人要求提供与电子投标文件内容完全一致的纸质版经济标投标文件(含单价分析)及经济标报价套价软件版、Microsoft Excel软件版电子文件光盘。技术部分(施工组织方案)文件页数最多不超过 100 页(100页,不包括封面及目录页)。 |
20 | 19.1 | 递交投标文件的时间和地点 | 1.递交方式:网上递交投标文件。2.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2.地点: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站。3.上述时间及地点是否有改变,请密切留意招标答疑纪要的相关信息。 |
21 | 24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1.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2.地点: 。3.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应为同一时间。4.上述时间及地点是否有改变,请密切留意招标答疑纪要的相关信息。5.本项目各项投标活动可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查询具体的时间和场地安排。投标人可登录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首页,点击“交易业务-建设工程”专栏中的“项目查询(日程安排、答疑纪要)”,输入项目编号或项目名称查询最新信息。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是否有变化,请密切留意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的相关信息。 |
22 | 评标办法 | □可选办法一 两阶段评标法■可选办法二 综合评分法 | |
23 |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 | ■不采用评定分离,中标候选人 3 名(不超过3名)□采用评定分离,中标候选人 名(建议3-5名) | |
24 | 最高投标限价 | 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为人民币58320044.51元。 | |
25 | 成本警示价(如有) | 本项目成本警示价为人民币52488040.06元。对低于该警示价的投标报价,投标人必须提供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单价、措施性费用、单价分析表、主要材料价格表、投标人成本分析供评标委员会评审,由评标委员会判定其是否低于企业自身成本。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低于成本警示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注:为充分体现招标人意愿及落实项目业主负责制,警示价由招标人决定。 | |
26 | 非竞争报价 | 本项目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为1869496.03元(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使用封闭式外脚手架金属防护网费用和绿色施工围蔽费用等纳入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填写的,其投标文件将被评标委员会否决)。本项目暂列金额为4221726.97元,暂估价为555500.00元。(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填写的,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进行修正)。 | |
27 | 32 | 履约担保 | ■要求。履约担保金额:中标价款的10%。履约担保形式:履约担保为银行保函的,须为广州市内分行以上级别的银行开具的无条件、不可撤销、见索即付的保函。□不要求。 |
28 | 保修期 |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 | |
29 | 评标参考价的下浮率 | 计算评标参考价的下浮率X从0.5%、1%、1.5%、2%、2.5%、3%、3.5%中随机抽取。 | |
30 | 39.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方式一:评标委员会共 5 人。□方式二:评标委员会共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人,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 人。评标专家从政府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 |
31 | 分值权重 | □两阶段评标法:业绩得分3分,报价得分权重 %,诚信综合评价得分权重 %注:诚信综合评价得分权重占0-10%,报价得分权重=100-业绩得分-诚信综合评价得分权重。■综合评分法:技术部分(施工组织方案)得分权重 10 %,技术部分(项目实施能力)得分权重 25 %,报价得分权重 60 %,诚信综合评价得分权重 5 %。注:特殊性工程、复杂和大型工程,技术部分(施工组织方案)得分权重不少于10%,报价得分权重不少于60%,诚信综合评价得分权重占0%-25%;其他工程,技术部分(施工组织方案)得分权重不少于5%,报价得分权重不少于80%,诚信综合评价得分权重占0-10%。技术部分(项目实施能力)权重=100-技术部分(施工组织方案)得分权重-报价得分权重-诚信综合评价得分权重。 | |
32 | 技术部分(施工组织方案)、技术部分(项目实施能力)评分汇总方式 | ■方式一:所有评委的分数汇总后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剩余分数的算术平均值为投标人的技术部分(施工组织方案)、技术部分(项目实施能力)最终得分。□方式二:所有评委的分数汇总后的算术平均值为投标人的技术部分(施工组织方案)、技术部分(项目实施能力)最终得分。 | |
33 | 企业诚信综合评价计分 | 本项目的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得分,以开标当天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公布的得分为准:■方式一:广州市园林绿化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得分。□方式二: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2.0(园林)得分。[①同一专业组成联合体的投标人,其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排名得分以组成联合体各成员的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得分的算术平均值计算。②不同专业组成联合体的投标人,各投标人诚信综合评价分以最高投标限价中各专业工程的占比作为权重,将其各专业诚信综合评价分加权平均计算。③已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企业信息登记的投标人,如未获广州市园林绿化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分的,则该投标人诚信综合评价分为基准分62分;如未获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2.0(园林)得分的,则该投标人得分为基准分,基准分值以广州公共资源信用评价相关规定为准。] | |
34 | 13.4、13.5.2 | 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 | 详见合同相关条款约定。 |
35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十二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业务应由建设单位依法委托,不列入本次招标范围。招标文件中与此条不一致的,以此条为准。 | |
36 | 36 | 电子招标投标解密失败及突发情况的补救 | 1、按照交易平台关于全流程电子化项目的相关指南进行操作。2、提交投标文件光盘备用投标人可制作非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PDF格式)刻入光盘(1份),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1项规定的时间、地点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提交备用。刻录好的投标文件光盘密封在密封袋中,并在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密封袋上应写明项目名称和招标人名称。递交的光盘不得加密。光盘无法读取或导入的,则视为未提交备用投标文件光盘。如果投标人没有按规定通过交易平台网上递交电子投标文件的,不再读取提交的光盘。投标人也可不提交备用光盘。3、补救方案(1)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在规定时间内,因投标人之外原因(指网络瘫痪、服务器损坏、交易系统故障短期无法恢复)导致的电子投标文件解密失败,在开标现场读取光盘内容,继续开标程序。评标委员会对其投标文件的评审以光盘内容为准。因投标人之外原因解密失败且未递交电子光盘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2)评标时突发情况的补救方案:若遇不可抗力发生(指网络瘫痪、服务器损坏、交易系统故障短期无法恢复等因素),由评标委员会开启投标人递交的全部投标文件光盘,并按光盘内容进行评审。(3)除发生上述情况外,开标评标均以投标人通过交易平台网上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为准。 |
二、投标须知修改表
声明:本投标须知使用GZYLZB2022-1招标文件范本的投标须知通用条款,与该通用条款不同之处,均在本表中列明,修改之处均以下划线标明,并以现文为准,原文不再有效。没有在本表中列明的条款,以原文为准。本招标文件中不再转录投标须知通用条款,请投标人自行到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网站(网址:http://lyylj.gz.gov.cn/)下载查阅。
条款号:5.1修改类型:修改
原文:5.1投标人应按本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6项所述时间和要求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投标人应充分重视和仔细地进行这种考察,以便投标人获取那些须投标人自己负责的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所有的资料。一旦中标,这种考察即被认为其结果已在中标文件中得到充分反映。考察现场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现文:5.1投标人应按本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6项所述时间和要求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投标人应充分重视和仔细地进行这种考察,以便投标人获取那些须投标人自己负责的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所有的资料。投标人不进行踏勘的,视为已熟知现场条件,自行承担相关风险。一旦中标,这种考察即被认为其结果已在中标文件中得到充分反映。考察现场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条款号:7.1修改类型:修改
原文:7.1本招标文件包括下列文件,以及所有按本须知第8条发出的招标答疑会会议纪要和按本须知第9条发出的澄清或修改:
第一章投标须知
第二章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
第三章合同条款(另册)
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
第五章技术条件(工程建设标准)(另册)
第六章图纸及勘察资料(另册)
第七章工程量清单(另册)
第八章最高投标限价(另册)
现文:7.1本招标文件包括下列文件,以及所有按本须知第8条发出的招标答疑会会议纪要和按本须知第9条发出的澄清或修改:
第一章投标须知
第二章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
第三章合同条款
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
第五章技术条件(工程建设标准)
第六章图纸及勘察资料(另册)
第七章工程量清单(另册)
第八章最高投标限价(另册)
条款号:8.1修改类型:修改
原文:8.1招标答疑采用网上答疑方式。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图纸、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有疑问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站进入提问区域将问题提交给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交问题时一律不得署名。
网上答疑的具体操作详见交易平台发布的相关操作指引。
现文:8.1招标答疑采用网上答疑方式。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图纸、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有疑问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站进入提问区域将问题提交给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交问题时一律不得署名。
网上答疑的具体操作详见交易平台发布的相关操作指引。投标人网上提问截止时间: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8天前提出。招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解答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的疑问,形成答疑纪要,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投标人可直接从交易中心网站“项目查询(日程安排、答疑纪要)”专区进入,下载项目的答疑纪要;也可以登录交易中心数字交易平台“我是投标人(供应商)”->“我的投标项目”->“答疑纪要”。
条款号:11.2修改类型:修改
原文:11.2资格审查文件主要包括的内容:
11.2.1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如投标文件为委托代理人签署应同时附上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11.2.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11.2.3项目负责人(按招标公告要求和网上投标登记时选择拟投标的项目负责人);
11.2.4用于资格审查的业绩(设置业绩要求时选择此项,投标人选择用于资格审查的业绩须用本企业的CA数字证书对生成的内容进行签章);
11.2.5专职安全人员须具有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或能够提供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信息系统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信息的打印页(按网上投标登记时选择拟派专职安全员);
11.2.6投标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及内容要求签署的《投标人声明》(格式见第四章);
11.2.7列明主办单位的联合体工作协议(采用联合体投标时需递交,投标人拟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应为联合体主办方企业信息登记中的在册人员,联合体工作协议应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11.2.8未被列入国家、省、市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具体名单以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信用广州”网站公布的“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国家下发”为准),或未因失信行为被本项目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限制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投标的决定。
注:资格审查内容的11.2.2至11.2.5项(除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信息系统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信息的打印页、《信息公开证明》打印页外)的资料取自投标申请人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企业库、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工程业绩库中的资料,广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企业库、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工程业绩库中该部分信息将被视为投标申请人递交的资格审查资料的一部分,资格审查文件不需另行提交。
现文:11.2资格审查文件主要包括的内容:
11.2.1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如投标文件为委托代理人签署应同时附上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见第四章);
11.2.2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工商行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11.2.3项目负责人(按招标公告要求和网上投标登记时选择拟投标的项目负责人);
11.2.4用于资格审查的业绩(投标人选择用于资格审查的业绩须用本企业的CA数字证书对生成的内容进行签章);
11.2.5专职安全人员须具有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或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按网上投标登记时选择拟派专职安全员);
注:根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质〔2015〕206号),若投标人所属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对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实施机械、土建、综合分类管理的,本项目要求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或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须为综合类(C3)。
11.2.6投标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及内容要求签署的《投标人声明》(格式见第四章);
11.2.7关于联合体投标: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1.2.8未被列入国家、省、市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具体名单以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信用广州”网站公布的“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国家下发”为准),或未因失信行为被本项目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限制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投标的决定。
11.2.9本工程不接受被列入我区不良记录(处罚有效期内)的单位或个人(指项目负责人)投标,不良记录具体名单以资格审查时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网站的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广州开发区建设和交通局)网页“建筑活动不良行为记录”栏目(网址:http://www.hp.gov.cn/gzjg/qzfgwhgzbm/qzfhcxjsj10/jzhdblxwjl/)公布名单为准。若资格审查时网址有变化,以最新网址为准。
注:资格审查内容的11.2.2至11.2.5项的资料取自投标申请人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企业库、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工程业绩库中的资料,广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企业库、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工程业绩库中该部分信息将被视为投标申请人递交的资格审查资料的一部分,资格审查文件不需另行提交。
条款号:11.3(2)修改类型:修改
原文:(2)技术部分(施工组织方案)文件页数最多不超过页(50页,不包括封面及目录页);
现文:(2)技术部分(施工组织方案)文件页数最多不超过100页(100页,不包括封面及目录页);
条款号:11.4修改类型:修改
原文:11.4技术部分(项目实施能力)主要包括的内容:
11.4.1《投标函》(格式见第四章);
11.4.2《广州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书》(格式见第四章);
11.4.3《响应招标文件所附施工组织设计要点的承诺书》(格式见第四章);
11.4.4《对投标文件编制的承诺》(格式见第四章);
11.4.5项目管理机构能力(办法二可选);
(1)投标人应列出本工程的施工组织机构构成和画出机构框架图及其负责人;
(2)投标人应详细列出本工程组织机构中主要成员的名单、简历资料、职务职称和在本项目中拟担任的职务等资料,并附上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3)项目负责人能力、企业技术力量配备情况
(4)其他辅助说明资料。
11.4.6机械设备投入情况(办法二可选);
(1)机械设备为自有或租赁的说明;
(2)若机械设备为租赁,租赁期应满足本工程工期要求,并承诺其租赁不属于重复租赁。
现文:11.4技术部分(项目实施能力)主要包括的内容:
11.4.1《投标函》《项目负责人驻场承诺书》(格式见第四章);
11.4.2《广州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书》(格式见第四章);
11.4.3《响应招标文件所附施工组织方案承诺书》(格式见第四章);
11.4.4《对投标文件编制的承诺》(格式见第四章);
11.4.5项目管理机构能力;
(1)投标人应列出本工程的施工组织机构构成和画出机构框架图及其负责人;
(2)投标人应详细列出本工程组织机构中主要成员的名单、简历资料、职务职称和在本项目中拟担任的职务等资料,并附上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施工管理机构配备表》《主要人员简历表》,格式见第四章);
(3)项目负责人能力、企业技术力量配备情况;
(4)其他辅助说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研发能力和财务状况证明材料)。
11.4.6机械设备投入情况;
(1)《拟投入本工程施工的主要机械设备配备表》(格式见第四章);
(2)若机械设备为租赁,租赁期应满足本工程工期要求,并承诺其租赁不属于重复租赁。
条款号:11.4.7修改类型:修改
原文:11.4.7企业施工经验(投标人选择用于评标的业绩须用本企业的CA数字证书对生成的内容进行签章。业绩资料取自投标人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工程业绩库中的资料,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工程业绩库记录的该部分资料将被视为投标人递交的投标资料的一部分,投标资料不需另行提交。)
现文:11.4.7企业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经验(投标人选择用于评标的业绩须用本企业的CA数字证书对生成的内容进行签章。业绩资料取自投标人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工程业绩库中的资料,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工程业绩库记录的该部分资料将被视为投标人递交的投标资料的一部分,业绩证明资料具体以招标文件第四章附件《技术部分(项目实施能力)审查评分表》)的要求为准。)
条款号:11.5修改类型:修改
原文:11.5工程量清单的组成、编制、计价、格式、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工程内容、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按照招标人给出的工程量清单及国家、省有关计价规范执行。
现文:11.5工程量清单的组成、编制、计价、格式、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工程内容、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按照招标人给出的工程量清单及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广东省相关定额及清单规范执行。
条款号:13.3修改类型:修改
原文:13.3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第8项的工期要求,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项的建设地点,完成投标须知前附表第7项的招标范围内已由招标人制定的工程量清单列明工作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完成工作的成本、利润、税金、技术措施费、大型机械进出场费、风险费以及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等,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计算。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或招标文件其他部分中有关规费、暂列金额、暂估价等非竞争性项目明列了单价或合价金额的,投标人应按照明列的单价或合价金额报价,未按照规定金额报价的,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进行修正。
现文:13.3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第8项的工期要求,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项的建设地点,完成投标须知前附表第7项的招标范围内已由招标人提供的招标图纸(包括有关于本项目招标的相关资料)及制定的工程量清单列明工作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完成工作的成本、利润、税金、技术措施费、大型机械进出场费、风险费以及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等,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计算。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或招标文件其他部分中有关规费、暂列金额、暂估价等非竞争性项目明列了单价或合价金额的,投标人应按照明列的单价或合价金额报价,未按照规定金额报价的,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进行修正。
条款号:13.4修改类型:修改
原文:13.4投标人一旦中标,投标人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所报出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措施项目费必须单列,没有单独列出的,视为已经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在工程结算时不得变更,即在施工过程中即使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量发生变更,中标投标文件列出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也不发生改变。
现文:13.4投标人一旦中标,投标人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所报出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措施项目费必须单列,没有单独列出的,视为已经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在工程结算时按招标文件第三章合同条款相关约定调整。
条款号:13.5修改类型:修改
原文:13.5变更结算方式按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相关规定执行。
现文:13.5工程项目实施期间和结算时,根据招标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在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漏列而由监理单位和招标人现场签证确认的实体工程项目、原设计没有而由招标人批准设计变更产生的实体工程项目,视为新增项目,按合同专用条款相关约定计价。
条款号:13.6.2修改类型:修改
原文:13.6.2在工程实施中,暂列金额、暂估价所包含的工作范围和图纸、标准深化固定后,按照工程专业、设备、材料类别等分类汇总的金额,达到法定招标范围标准的,应由招标人同中标人联合招标,确定承包人和承包价格。
现文:13.6.2在工程实施中,暂定金额所包含的工作范围和图纸、标准深化固定后,按照工程专业、设备、材料类别等分类汇总的金额,达到法定招标范围标准的,应由招标人招标确定承包人和承包价格。
条款号:13.6.4修改类型:修改
原文:13.6.4在工程实施中,暂列金额、暂估价所包含的工作范围和图纸、标准深化固定后,按照工程专业、设备、材料类别等分类汇总的金额,未达到法定招标范围标准也不适用政府采购规定,承包人有法定的承包资格的,由承包人承包,承包人无法定的承包资格但有法定的分包权的,由承包人分包,招标人同承包人结算的价格按本投标须知13.5款规定确定。
现文:13.6.4在工程实施中,暂列金额、暂估价所包含的工作范围和图纸、标准深化固定后,按照工程专业、设备、材料类别等分类汇总的金额,未达到法定招标范围标准也不适用政府采购规定,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有法定的承包资格的,由承包人承包,承包人无法定的承包资格但有法定的分包权的,由承包人分包,招标人同承包人结算的价格按本投标须知13.5款规定确定。
条款号:13.8修改类型:修改
原文:13.8属于投标人自行采购的主要材料、设备,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提出材料、设备的技术标准或者质量要求。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者清楚地说明技术标准时,可以引用不少于3个同等档次品牌或者生产供应商供投标人报价时选择,引用品牌或者生产供应商名称前应当加上“参照或相当于”的字样,引用的货物品牌或者生产公供应商在市场上应当具有可选择性。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应明确所选用主要材料、设备的品牌、厂家以及质量等级,并且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现文:13.8投标期间,投标人不需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所选用主要材料、设备的品牌、厂家以及质量等级。实施期间,所有材料品牌选择均须报发包人、监理单位确认,所有材料及成品质量必须满足设计与规范要求,且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条款号:13.9修改类型:增加
现文:13.9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有关问题的说明:①工程量清单中的标志杆基础中的土方开挖、运输、外运等费用包含在相应项目中,不包含在土石方工程的相关项目中(若有时);②投标时,土方的弃运距离暂按15km内考虑,超过15km按15km计算,结算时按招标人确认的实际运距计算,实际运距超过15公里时,按15公里包干,弃运的土方单价按定额计算。③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清单费计价表中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执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的通知》(穗建市〔2019〕6号)文,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按发包人公布的本工程最高投标限价中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计取,作为非竞争费用,在投标报价中单列,不参与投标竞价,该费用从工程施工中标价中提取,专款专用。
条款号:13.10修改类型:增加
现文:13.10投标人应对当地现有的交通道路状况进行充分调查,充分考虑该路段的交通疏导问题和文明施工,制定可行的交通疏导(包括场内和场外)方案,确保原有道路的交通畅通和施工临时排水的通畅,并符合施工环保要求。承包人应与交警及公路管理部门协商,取得同意和协助,并负责承担道路改线或改善和其他费用。相关费用计入项目措施费中,结算时按发包人批准的实施方案,再按合同约定结算。如果中标人不及时按要求设置,业主可以另行委托实施,业主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在工程款中扣除,中标人不得有任何异议。
条款号:13.11修改类型:增加
现文:13.11承包人应加强周边学校、居民住宅的环境保护,制定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包括防尘、防噪音、施工围蔽等),施工现场严格按照《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穗建质〔2008〕937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扬尘防治“6个100%”管理标准细化措施的通知》(穗建质〔2018〕1394号)及其他相关规定实施,施工围蔽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建设施工现场围蔽的通知》(穗建质〔2018〕1008号)、《广州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围蔽指导图集(V2.0版)》(穗建质〔2020〕1号)、《关于进一步落实我区市政建设项目施工围蔽提升工作的通知》(穗埔建[2019]123号)及《黄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开发区建设和交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建设工程施工围蔽标准的通知》(穗埔建﹝2020﹞183号)实施。以上文件要求不一致的,以后发布文件为准,若相关部门发布有关施工现场管理及施工围蔽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实施相关费用已含在合同价中。如承包人未及时按要求做好围蔽等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业主可另行委托单位实施,业主在工程款中扣减围蔽费用。
条款号:13.12修改类型:增加
现文:13.12本工程中标人通过现场考察,提出具体施工方案,无论在工程施工期间或是在质量保修期内,若因施工而引起的一切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和其他开支,由中标人承担全部责任。中标人评估并承担上述风险,相应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项目措施费内(除围蔽费用除外)包干使用,且中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业主另行增加该部分费用(中标人要充分考虑最不利因素影响而采用的施工方案所需的费用)。
条款号:13.13修改类型:增加
现文:13.13投标单位应结合本工程招标内容对现场进行充分的调查,充分考虑工程招标内容及施工组织方案,承包单位应与相关管理部门(如铁路管理部门)协商,取得同意协调,按要求完成工程招标内容,工程及相关费用包含在投标总价中,不另行计费。如果中标人不及时按要求完成,业主可以另行委托实施,业主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在工程款中扣除,中标人不得有任何异议。
条款号:13.14修改类型:增加
现文:13.14投标单位应根据区相关主管部门批复的水土保持实施方案及相关规定完成本工程的水土保持工作,承担防止水土流失职责,相关费用包含在投标总价中,不另行计费。如果中标人不及时按要求完成上述工作,业主可以另行委托实施,业主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在工程款中扣除,中标人不得有任何异议。
条款号:13.15修改类型:增加
现文:13.15中标人应使用绿色生产达标企业生产的混凝土,若不遵守承诺,自愿按不履行合同约定处理。
条款号:16.5修改类型:修改
原文:16.5投标人未按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如采用保函或保险等形式提交的,银行保函需开具给招标人,银行保函有效期不少于投标有效期。保证保险需开具给招标人(受益人必须是招标人),保证保险有效期不少于投标有效期。如采用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保险的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在开标前不强制要求投标人提交纸质原件,由中标候选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提交并在网上公示,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保险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电子印章。
现文:16.5投标人未按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如采用保函或保险等形式提交的,银行保函需开具给招标人,银行保函有效期不少于投标有效期。保证保险需开具给招标人(受益人必须是招标人),保证保险有效期不少于投标有效期。如采用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保险的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在开标前不要求投标人提交纸质原件,由中标候选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提交并在网上公示,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保险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电子印章。
条款号:16.6修改类型:修改
原文:16.6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将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16.6.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16.6.2中标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提交履约担保;
16.6.3中标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
现文:16.6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16.6.1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
16.6.2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或放弃中标资格的;
16.6.3中标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署合同协议。
16.6.4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条款号:25.1修改类型:修改
原文:25.1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到达后的1小时内为投标人对其电子投标文件的解密时间,投标人须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使用制作该投标文件的机构业务数字证书对投标文件进行解密,逾期未解密的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现文:25.1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到达后的半小时内为投标人对其电子投标文件的解密时间,投标人须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使用制作该投标文件的机构业务数字证书对投标文件进行解密,逾期未解密的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条款号:31.3修改类型:修改
原文:31.3未经招标人同意,中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使用的银行名称及帐号至完成竣工结算不得变更,否则招标人有权停止工程款项的拔付及至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由中标人承担。
现文:31.3未经招标人同意,中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使用的银行名称及账号至完成竣工结算不得变更,否则招标人有权停止工程款项的拨付及至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由中标人承担。
条款号:31.5修改类型:增加
现文:31.5如本工程委托代建单位,则可由代建单位作为发包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条款号:32.1修改类型:修改
原文:32.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的15日内,中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27项的规定向招标人递交履约担保;如果中标人的履约担保是以金融机构保函或保证保险的形式提供,则该金融机构或保险公司的注册地址须是在中国大陆境内。金融机构保函或保证保险均需开具给招标人(受益人必须是招标人)。
现文:32.1合同正式签订之日后的30日内,中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27项的规定向招标人递交履约担保;如果中标人的履约担保是以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则该银行保函应由在中国注册且营业地点在广州行政辖区内的银行开具。
条款号:32.2修改类型:修改
原文:32.2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后,中标人未按上款的规定递交履约担保,招标人将解除中标通知书,原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原中标人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原中标人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现文:32.2合同正式签订之日后的30日内,中标人未按上款的规定递交履约担保,招标人将解除中标通知书,原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原中标人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原中标人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条款号:33修改类型:修改
原文:33.合同生效
在合同双方全权代表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分别加盖双方单位的公章后,合同正式生效。
现文:33.合同生效
在合同双方全权代表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分别加盖双方单位的公章且承包人提交履约担保后,合同正式生效。
条款号:34.其它费用修改类型:修改
原文:34.其它费用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费应根据政府有关规定支付。
现文:34.其它费用
中标人应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纳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费,该费用包含在投标价中。
(以下无正文)
三、投标须知通用条款
(一)总则
1.定义
本招标文件使用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规定的意义:
(1)“招标人”(即发包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或称“项目代建单位”)、“招标代理机构”、“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均已在投标须知前附表中列明。
(2)“投标人”指向招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当事人。
(3)“承包人”指其投标被招标人接受并与其签订承包合同的当事人。
(4)“招标文件”指由招标代理机构发出的本文件(包括全部章节、附件)及招标答疑会会议纪要和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文件。
(5)“投标文件”指投标人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向招标人递交的全部文件。
(6)“书面文件”指打字或印刷的文件,包括电传、电报和传真。
(7)“电子文件”指数字、文字、图形等以数码形式存储于磁带、磁盘、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等数字设备阅读、处理,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送的文件。
2.招标说明
2.1本招标工程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通过招标方式选定承包人。
2.2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承包方式、质量标准、招标范围、工期要求等均在投标须知前附表中列明。
2.3设计说明:详见招标图纸。
2.4工程施工特点:详见招标图纸。
3.资金来源
本招标工程项目资金来源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9项。
4.投标人资格条件
详见本项目招标公告。
5.踏勘现场
5.1投标人应按本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6项所述时间和要求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投标人应充分重视和仔细地进行这种考察,以便投标人获取那些须投标人自己负责的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所有的资料。投标人不进行踏勘的,视为已熟知现场条件,自行承担相关风险。一旦中标,这种考察即被认为其结果已在中标文件中得到充分反映。考察现场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5.2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5.3经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项目现场。在考察过程中,投标人及其代表必须承担那些进入现场后,由于他们的行为所造成的人身伤害(不管是否致命)、财产损失或损坏,以及其他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损坏或费用,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
6.投标费用
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应承担自身因投标文件编制、递交及其他参加本招标活动所涉及的一切费用,招标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二)招标文件
7.招标文件的组成
7.1本招标文件包括下列文件,以及所有按本须知第8条发出的招标答疑会会议纪要和按本须知第9条发出的澄清或修改:
第一章投标须知
第二章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
第三章合同条款
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
第五章技术条件(工程建设标准)
第六章图纸及勘察资料(另册)
第七章工程量清单(另册)
第八章最高投标限价(另册)
7.2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递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人将按评标办法的规定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文件。
7.3投标人一旦中标,招标文件的内容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双方均有约束力。
7.4招标人(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使用广东省内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对电子招标文件进行电子签名及电子签章。该电子签名及电子签章对招标人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7.5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发布电子招标文件、施工图纸、最高投标限价、成本警示价(如有)。
7.6招标文件一经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发布,视作已发放给所有投标人。
7.7投标人获取电子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电子招标文件的合法有效性。合法有效的电子招标文件应具有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电子签名及电子签章。
7.8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第四章中明确编制投标文件主要内容的格式要求。
8.招标答疑
8.1招标答疑采用网上答疑方式。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图纸、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有疑问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站进入提问区域将问题提交给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交问题时一律不得署名。
网上答疑的具体操作详见交易平台发布的相关操作指引。投标人网上提问截止时间: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8天前提出。招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解答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的疑问,形成答疑纪要,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投标人可直接从交易中心网站“项目查询(日程安排、答疑纪要)”专区进入,下载项目的答疑纪要;也可以登录交易中心数字交易平台“我是投标人(供应商)”->“我的投标项目”->“答疑纪要”。
8.2投标人应在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3天内对招标文件提出疑问。招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解答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的疑问,形成答疑纪要,并可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站“招标答疑”专区发布。
8.3招标答疑纪要一经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发布,视作已发放给所有投标人。
8.4招标答疑纪要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投标人可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站浏览、下载招标答疑纪要。
8.5若招标答疑纪要与招标文件有矛盾时,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站最后发布的答疑纪要为准。
9.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9.1招标文件发出后,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招标人可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
9.2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发布。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一经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发布,视作已发放给所有投标人。
9.3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9.4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均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发布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站最后发布的内容为准。
9.5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内容考虑进去,招标人将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中予以明确。若澄清或修改中没有明确延长时间,即表示投标时间不延长。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0.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10.1投标文件和与投标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应使用中文。
10.2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1.投标文件的组成
11.1投标文件由资格审查部分和技术经济部分两部分组成。
11.2资格审查文件主要包括的内容:
11.2.1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如投标文件为委托代理人签署应同时附上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见第四章);
11.2.2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工商行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11.2.3项目负责人(按招标公告要求和网上投标登记时选择拟投标的项目负责人);
11.2.4用于资格审查的业绩(投标人选择用于资格审查的业绩须用本企业的CA数字证书对生成的内容进行签章);
11.2.5专职安全人员须具有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或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按网上投标登记时选择拟派专职安全员);
注:根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质〔2015〕206号),若投标人所属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对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实施机械、土建、综合分类管理的,本项目要求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或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须为综合类(C3)。
11.2.6投标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及内容要求签署的《投标人声明》(格式见第四章);
11.2.7关于联合体投标: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1.2.8未被列入国家、省、市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具体名单以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信用广州”网站公布的“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国家下发”为准),或未因失信行为被本项目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限制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投标的决定。
11.2.9本工程不接受被列入我区不良记录(处罚有效期内)的单位或个人(指项目负责人)投标,不良记录具体名单以资格审查时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网站的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广州开发区建设和交通局)网页“建筑活动不良行为记录”栏目(网址:http://www.hp.gov.cn/gzjg/qzfgwhgzbm/qzfhcxjsj10/jzhdblxwjl/)公布名单为准。若资格审查时网址有变化,以最新网址为准。
注:资格审查内容的11.2.2至11.2.5项的资料取自投标申请人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企业库、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工程业绩库中的资料,广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企业库、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工程业绩库中该部分信息将被视为投标申请人递交的资格审查资料的一部分,资格审查文件不需另行提交。
11.3技术部分(施工组织方案)文件(办法二可选):
技术部分(施工组织方案)文件评审采用“暗标形式”,文件中不得出现名称、印章、商标、投标金额等记认符号(或使人辨认出投标人或其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或出现涉及人员姓名、简历等暴露投标人身份的内容。技术部分(施工组织方案)文件投标文件应包含但不限于一下内容:
技术部分(施工组织方案)文件以A4(210mm*297mm)规格编排;
技术部分(施工组织方案)文件页数最多不超过100页(100页,不包括封面及目录页);
技术部分(施工组织方案)文件正文内容:
①封面:写明项目名称、编制年月;
②目录;
③概况;
④工作目标与组织架构;
⑤现状调研与分析;
⑥实施方案;
⑦投资及风险控制;
⑧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11.4技术部分(项目实施能力)主要包括的内容:
11.4.1《投标函》《项目负责人驻场承诺书》(格式见第四章);
11.4.2《广州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书》(格式见第四章);
11.4.3《响应招标文件所附施工组织方案承诺书》(格式见第四章);
11.4.4《对投标文件编制的承诺》(格式见第四章);
11.4.5项目管理机构能力;
(1)投标人应列出本工程的施工组织机构构成和画出机构框架图及其负责人;
(2)投标人应详细列出本工程组织机构中主要成员的名单、简历资料、职务职称和在本项目中拟担任的职务等资料,并附上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施工管理机构配备表》《主要人员简历表》,格式见第四章);
(3)项目负责人能力、企业技术力量配备情况;
(4)其他辅助说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研发能力和财务状况证明材料)。
11.4.6机械设备投入情况;
(1)《拟投入本工程施工的主要机械设备配备表》(格式见第四章);
(2)若机械设备为租赁,租赁期应满足本工程工期要求,并承诺其租赁不属于重复租赁。
11.4.7企业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经验(投标人选择用于评标的业绩须用本企业的CA数字证书对生成的内容进行签章。业绩资料取自投标人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工程业绩库中的资料,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工程业绩库记录的该部分资料将被视为投标人递交的投标资料的一部分,业绩证明资料具体以招标文件第四章附件《技术部分(项目实施能力)审查评分表》)的要求为准。)
11.4.8其他评审内容(办法二可选);
11.4.11经济部分文件包括:
投标总价。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工程量清单的组成、格式、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和工程量计算规则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投标报价由投标人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设计文件、企业定额、施工现场情况和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结合企业成本、市场价格以及招标文件中载明的风险内容和范围等编制。
11.4.12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成本警戒价的,投标人还须提供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单价、措施性费用、单价分析表、主要材料价格表、投标人成本分析供评标委员会评审;
11.4.13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
11.5工程量清单的组成、编制、计价、格式、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工程内容、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按照招标人给出的工程量清单及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广东省相关定额及清单规范执行。
11.6投标人应使用符合《广东省工程造价文件数据交换标准(电子评标部分)交易中心实施细则》的计价软件制作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和单价分析表(如本招标文件要求单价分析表)。
11.7投标人应使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投标文件管理软件进行投标文件的合成、电子签名、电子签章及加密打包工作,所有电子投标文件不能进行压缩处理。电子投标文件统一采用网络上传的形式,投标人需登录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站投标人服务区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整上传至广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信息系统。
11.8投标人应使用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电子签名及电子签章。该电子签名及电子签章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1.9除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相关的内容、《广州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书》外,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均以电子文件(纸质原件的扫描件)编制,其格式要求详见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说明。
11.10投标文件应按上述的编排要求编制。如因不按上述编排要求编制而所引起系统无法检索、读取相关信息时,其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12.投标文件格式
12.1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使用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
12.2投标人应仔细阅读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如电子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或主要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造成无法满足评标需要的,经评标委员会审查否决其投标。
13.投标报价及造价承包和变更结算方式
13.1本工程的投标报价采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2项所规定的方式。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投标报价(含单价及总价)精确到“分”。
13.2招标人按照招标图纸制定工程量清单,该清单载于本招标文件第七章中,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填报单价和合价。每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投标人未填报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视为完成该工程项目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其它有价款的竞争性报价内,在实施后,招标人将不予支付。
13.3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第8项的工期要求,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项的建设地点,完成投标须知前附表第7项的招标范围内已由招标人提供的招标图纸(包括有关于本项目招标的相关资料)及制定的工程量清单列明工作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完成工作的成本、利润、税金、技术措施费、大型机械进出场费、风险费以及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等,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计算。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或招标文件其他部分中有关规费、暂列金额、暂估价等非竞争性项目明列了单价或合价金额的,投标人应按照明列的单价或合价金额报价,未按照规定金额报价的,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进行修正。
13.4投标人一旦中标,投标人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所报出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措施项目费必须单列,没有单独列出的,视为已经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在工程结算时按招标文件第三章合同条款相关约定调整。
13.5工程项目实施期间和结算时,根据招标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在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漏列而由监理单位和招标人现场签证确认的实体工程项目、原设计没有而由招标人批准设计变更产生的实体工程项目,视为新增项目,按合同专用条款相关约定计价。
13.6暂列金额、暂估价
13.6.1暂列金额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等费用。
暂估价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3.6.2在工程实施中,暂定金额所包含的工作范围和图纸、标准深化固定后,按照工程专业、设备、材料类别等分类汇总的金额,达到法定招标范围标准的,应由招标人招标确定承包人和承包价格。
13.6.3在工程实施中,暂列金额、暂估价所包含的工作范围和图纸、标准深化固定后,按照工程专业、设备、材料类别等分类汇总的金额,未达到法定招标范围标准但适用政府采购规定的,应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确定承包人和承包价格。
13.6.4在工程实施中,暂列金额、暂估价所包含的工作范围和图纸、标准深化固定后,按照工程专业、设备、材料类别等分类汇总的金额,未达到法定招标范围标准也不适用政府采购规定,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有法定的承包资格的,由承包人承包,承包人无法定的承包资格但有法定的分包权的,由承包人分包,招标人同承包人结算的价格按本投标须知13.5款规定确定。
13.6.5在工程实施中,暂列金额、暂估价所包含的工作范围和图纸、标准深化固定后,按照工程专业、设备、材料类别等分类汇总的金额,未达到法定招标范围标准也不适用政府采购规定,承包人既无法定的承包资格又无法定的分包权的,由招标人另行发包。
13.6.6在工程实施中,暂列金额、暂估价所包含的工作范围由其他承包人承包的,纳入本项目承包人的管理和协调范围,由其他承包人向本项目承包人承担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工期责任,本项目承包人向招标人承担责任。投标人应当充分考虑此项管理和协调所发生的费用,并将其纳入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适当项目报价中。招标人将视为此项管理和协调所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其它有价款的竞争性报价内,在实施后,招标人将不予支付。
13.7投标人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13.8投标期间,投标人不需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所选用主要材料、设备的品牌、厂家以及质量等级。实施期间,所有材料品牌选择均须报发包人、监理单位确认,所有材料及成品质量必须满足设计与规范要求,且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13.9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有关问题的说明:①工程量清单中的标志杆基础中的土方开挖、运输、外运等费用包含在相应项目中,不包含在土石方工程的相关项目中(若有时);②投标时,土方的弃运距离暂按15km内考虑,超过15km按15km计算,结算时按招标人确认的实际运距计算,实际运距超过15公里时,按15公里包干,弃运的土方单价按定额计算。③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清单费计价表中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执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的通知》(穗建市〔2019〕6号)文,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按发包人公布的本工程最高投标限价中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计取,作为非竞争费用,在投标报价中单列,不参与投标竞价,该费用从工程施工中标价中提取,专款专用。
13.10投标人应对当地现有的交通道路状况进行充分调查,充分考虑该路段的交通疏导问题和文明施工,制定可行的交通疏导(包括场内和场外)方案,确保原有道路的交通畅通和施工临时排水的通畅,并符合施工环保要求。承包人应与交警及公路管理部门协商,取得同意和协助,并负责承担道路改线或改善和其他费用。相关费用计入项目措施费中,结算时按发包人批准的实施方案,再按合同约定结算。如果中标人不及时按要求设置,业主可以另行委托实施,业主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在工程款中扣除,中标人不得有任何异议。
13.11承包人应加强周边学校、居民住宅的环境保护,制定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包括防尘、防噪音、施工围蔽等),施工现场严格按照《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穗建质〔2008〕937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扬尘防治“6个100%”管理标准细化措施的通知》(穗建质〔2018〕1394号)及其他相关规定实施,施工围蔽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建设施工现场围蔽的通知》(穗建质〔2018〕1008号)、《广州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围蔽指导图集(V2.0版)》(穗建质〔2020〕1号)、《关于进一步落实我区市政建设项目施工围蔽提升工作的通知》(穗埔建[2019]123号)及《黄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开发区建设和交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建设工程施工围蔽标准的通知》(穗埔建﹝2020﹞183号)实施。以上文件要求不一致的,以后发布文件为准,若相关部门发布有关施工现场管理及施工围蔽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实施相关费用已含在合同价中。如承包人未及时按要求做好围蔽等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业主可另行委托单位实施,业主在工程款中扣减围蔽费用。
13.12本工程中标人通过现场考察,提出具体施工方案,无论在工程施工期间或是在质量保修期内,若因施工而引起的一切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和其他开支,由中标人承担全部责任。中标人评估并承担上述风险,相应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项目措施费内(除围蔽费用除外)包干使用,且中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业主另行增加该部分费用(中标人要充分考虑最不利因素影响而采用的施工方案所需的费用)。
13.13投标单位应结合本工程招标内容对现场进行充分的调查,充分考虑工程招标内容及施工组织方案,承包单位应与相关管理部门(如铁路管理部门)协商,取得同意协调,按要求完成工程招标内容,工程及相关费用包含在投标总价中,不另行计费。如果中标人不及时按要求完成,业主可以另行委托实施,业主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在工程款中扣除,中标人不得有任何异议。
13.14投标单位应根据区相关主管部门批复的水土保持实施方案及相关规定完成本工程的水土保持工作,承担防止水土流失职责,相关费用包含在投标总价中,不另行计费。如果中标人不及时按要求完成上述工作,业主可以另行委托实施,业主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在工程款中扣除,中标人不得有任何异议。
13.15中标人应使用绿色生产达标企业生产的混凝土,若不遵守承诺,自愿按不履行合同约定处理。
14.投标货币
本工程投标报价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
15.投标有效期
15.1投标有效期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3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5.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而投标保证金应当予以退还。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16条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否的规定仍然适用。
16.投标保证金
16.1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4项所述金额和时间递交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可委托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体实施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工作,并按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按期退回投标保证金。
16.2所有投标保证金必须由投标人的银行基本账户转出。
16.3如采用转帐、现金、支票、汇票形式提交的,可委托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收投标保证金,其缴纳情况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数据库记录的信息为准。
16.4缴费的操作详见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公布的操作指引。
16.5投标人未按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如采用保函或保险等形式提交的,银行保函需开具给招标人,银行保函有效期不少于投标有效期。保证保险需开具给招标人(受益人必须是招标人),保证保险有效期不少于投标有效期。如采用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保险的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在开标前不要求投标人提交纸质原件,由中标候选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提交并在网上公示,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保险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电子印章。
16.6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16.6.1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
16.6.2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或放弃中标资格的;
16.6.3中标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署合同协议。
16.6.4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17.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7.1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9项规定的份数递交投标文件。
17.2除投标人对错误处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的印章或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盖章。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8.投标文件的密封
18.1投标文件的密封要求:投标人应使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系统提供的软件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并进行电子签名、电子签章及加密打包。不得修改所生成电子投标文件的文件格式。
18.2投标文件的电子签名和电子签章要求:电子投标文件必须包含完整的投标人电子签名及电子签章。
19.投标文件的递交和接收
19.1投标人代表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0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向招标人递交投标文件。
19.2投标人使用制作该投标文件的机构业务数字证书递交投标文件。
19.3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招标人将拒绝接收投标文件:
19.3.1投标文件未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整上传并保存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评标系统且取得回执的;
19.3.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电子签名和电子签章,并进行加密的;
19.3.3投标文件中投标人电子签名或电子签章不完整的;
19.3.4投标文件损坏或格式不正确的;
19.3.5投标人未按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的(如设置投标保证金的)。
19.4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招标人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可向招标监督机构投诉。
20.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0.1投标人应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0项所述的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系统服务器从中国科学院国家授时中心取得的北京时间为准。
20.2招标人可按本须知第9条规定以招标文件修改的方式,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为准。
20.3到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若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3家,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当N个标段同时招标且不允许兼中时,若递交投标文件单位不足N+2家,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21.迟交的投标文件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到达后,电子评标系统将不允许投标人上传投标文件。
22.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2.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撤回或替换已递交的投标文件。
22.3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和更换投标文件。
22.4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格式中规定的有效期终止日前,投标人不能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且招标人有权就其撤回行为报告政府主管部门载入不良信用记录。
23.投标信息录入
投标人应在上传电子投标文件前将投标人的相关信息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系统中录入完毕。
(五)开标、评标、定标及合同签订
24.开标
详见第二章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
25.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解密
25.1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到达后的半小时内为投标人对其电子投标文件的解密时间,投标人须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使用制作该投标文件的机构业务数字证书对投标文件进行解密,逾期未解密的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25.2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
26.招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解密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解密时间截止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使用制作该招标文件的机构业务数字证书对所有投标人电子投标文件进行招标人解密。
27.评标过程的保密
27.1开标后,直至中标候选人公示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有关的资料、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
27.2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不公正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8.投标文件的澄清,计算错误的修正
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
29.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和否决
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或通过否决性条款审查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招标。
30.中标通知书
30.1定标后,招标人将就规定的内容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公示3日。
30.2在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30.3中标人必须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24小时之内以书面形式回复招标人,确认收到。
31.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31.1未经招标人同意,中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使用的银行名称及账号至完成竣工结算不得变更,否则招标人有权停止工程款项的拨付及至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由中标人承担。
31.2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后,中标人未按上款的规定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招标人将解除中标通知书,原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原中标人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原中标人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1.3未经招标人同意,中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使用的银行名称及帐号至完成竣工结算不得变更,否则招标人有权停止工程款项的拔付及至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由中标人承担。
31.4招标人支付工程款时,中标人应提供工程所在地发票。
31.5如本工程委托代建单位,则可由代建单位作为发包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32.履约担保
32.1合同正式签订之日后的30日内,中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27项的规定向招标人递交履约担保;如果中标人的履约担保是以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则该银行保函应由在中国注册且营业地点在广州行政辖区内的银行开具。
32.2合同正式签订之日后的30日内,中标人未按上款的规定递交履约担保,招标人将解除中标通知书,原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原中标人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原中标人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3.合同生效
在合同双方全权代表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分别加盖双方单位的公章且承包人提交履约担保后,合同正式生效。
34.其它费用
中标人应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纳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费,该费用包含在投标价中。
35.腐败与敲诈行为
在招标和合同实施期间,业主要求投标人和承包人遵守最高的道德标准。
35.1对本条款的规定,特定义如下词汇:
(1)“腐败行为”是指在招标或合同执行期间,通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要任何有价值的东西,从而影响招标人有关人员工作的行为;
(2)“欺诈行为”是指通过提供伪证影响招标或合同执行,从而损害招标人利益的行为;也包括投标人之间串通(在递交投标书之前或之后),人为地使招标过程失去竞争性,从而使业主无法从公开的自由竞争中获得利益的行为。
35.2如果投标人被认定在本招标的竞争中有腐败或欺诈行为,则会被取消投标资格。
35.3投标人如在本项目中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情形的,中标无效,该投标人将被招标人列入黑名单并限制其投标。行政监督机构将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并通报。
36.其他
其他投标人须知事项,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6项。
第二章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
一、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修改表
声明:本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使用GZYLZB2022-1招标文件范本的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通用条款,与该通用条款不同之处,均在本表中列明,修改之处均以下划线标明,并以现文为准,原文不再有效。没有在本表中列明的条款,以原文为准。本招标文件中不再转录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通用条款,请投标人自行到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网站(网址:http://lyylj.gz.gov.cn/)下载查阅。
条款号:39.1修改类型:修改
原文:39.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招标人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不得接受评标报酬,评标过程中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其他评标专家独立评标。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须从政府设立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份之二。
现文:39.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五名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本项目评标委员会专家均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
条款号:41修改类型:修改
原文:41.定标
41.1不采用评定分离的,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名(不多于3名)。
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推荐按综合得分高低排序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41.2采用评定分离的,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名(3-5名)。
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推荐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定标委员会在中标候选人中按照定标办法(详见附件一)确定中标人。
41.3中标人确定后,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和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公示中标结果,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41.4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招标管理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采用评定分离的,招标人应当提交定标报告。定标报告应包括定标委员会的产生过程、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定标程序、定标会议过程及定标结果等内容。
41.5如出现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按照条款41.1的定标方式重新确定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41.6如重新确定的中标人出现上述情形,招标人可直接确认最后一名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如所有中标候选人均出现本款所列情形的,本项目招标失败,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
41.7投标人如在本项目中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情形且在评标过程中未被发现的,其投标不改变本项目评标结果排序。招标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确定中标人或重新招标。
现文:41.定标
41.1本项目不采用评定分离,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3名。
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推荐按综合得分高低排序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41.2采用评定分离的,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名(3-5名)。
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推荐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定标委员会在中标候选人中按照定标办法(详见附件一)确定中标人。
41.3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和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公示中标结果,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41.4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招标管理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41.5如出现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按照条款41.1的定标方式重新确定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41.6如重新确定的中标人出现上述情形,招标人可直接确认最后一名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如所有中标候选人均出现本款所列情形的,本项目招标失败,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
41.7投标人如在本项目中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情形且在评标过程中未被发现的,其投标不改变本项目评标结果排序。招标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确定中标人或重新招标。
条款号:(二)开标评标办法程序和细则修改类型:删除
原文:可选办法一两阶段评标法
条款号:42.1修改类型:修改
原文:42.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到达后的1小时内,使用制作该投标文件的机构业务数字证书对其投标文件进行解密。
现文:42.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到达后的半小时内,使用制作该投标文件的机构业务数字证书对其投标文件进行解密。
条款号:43.2修改类型:修改
原文:43.2由招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投标人解密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之后由招标人对全部投标文件进行解密。
现文:43.2由招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投标人解密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之后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对全部投标文件进行解密。
条款号:45.2修改类型:修改
原文:45.2《资格审查表》中序号2-5项(除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信息系统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信息的打印页、《信息公开证明》打印页外)评审内容的信息取自投标人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企业库、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工程业绩库中的资料。评标委员会对该部分内容的审查,以开标当天中午12时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企业库、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工程业绩库中的资料为依据。
现文:45.2《资格审查表》中序号2-5项评审内容的信息取自投标人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企业库、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工程业绩库中的资料。评标委员会对该部分内容的审查,以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企业库、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工程业绩库中的资料为依据。
条款号:46.7.1修改类型:修改
原文:46.7.1权重分配:技术部分(施工组织方案)得分权重%,技术部分(项目实施能力)得分权重%,报价得分权重%,诚信综合评价得分权重%。
注:特殊性工程、复杂和大型工程,技术部分(施工组织方案)得分权重不少于10%,报价得分权重不少于60%,诚信综合评价得分权重占0%-25%;其他工程,技术部分(施工组织方案)得分权重不少于5%,报价得分权重不少于80%,诚信综合评价得分权重占0-10%。技术部分(项目实施能力)权重=100-技术部分(施工组织方案)得分权重-报价得分权重-诚信综合评价得分权重。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得分,以开标当天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站上公布的得分为准。
现文:46.7.1权重分配:技术部分(施工组织方案)得分权重10%,技术部分(项目实施能力)得分权重25%,报价得分权重60%,诚信综合评价得分权重5%。
注:特殊性工程、复杂和大型工程,技术部分(施工组织方案)得分权重不少于10%,报价得分权重不少于60%,诚信综合评价得分权重占0%-25%;其他工程,技术部分(施工组织方案)得分权重不少于5%,报价得分权重不少于80%,诚信综合评价得分权重占0-10%。技术部分(项目实施能力)权重=100-技术部分(施工组织方案)得分权重-报价得分权重-诚信综合评价得分权重。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得分,以开标当天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站上公布的得分为准。
条款号:46.8修改类型:修改
原文:46.8评标委员会按照各有效投标人的综合得分从高到低排列先后次序。综合得分相同的,以诚信综合评价排名靠前的排前;如仍存在相同情况,则对具有相同情况的投标人,按中标候选人数量规定,由评标委员会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的排序。
现文:46.8评标委员会按照各有效投标人的综合得分从高到低排列先后次序。综合得分相同的,以诚信综合评价排名靠前的排前;如仍存在相同情况,则对具有相同情况的投标人,按中标候选人数量规定,由评标委员会采用记名投票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的排序。记名投票方式确定排序的具体操作步骤为:由评标委员会对出现该情况的投标人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确定,按得票数从高到低排列先后次序,以得票数高的排前,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
条款号:附件2资格审查表修改类型:修改
原文:详见《GZYLZB2022-1招标文件范本》。
现文:详见附件2资格审查表
条款号:附件5第一阶段得分计算表修改类型:删除
原文:详见《GZYLZB2022-1招标文件范本》。
条款号:附件6第一阶段汇总得分排序表修改类型:删除
原文:详见《GZYLZB2022-1招标文件范本》。
条款号:附件7第二阶段得分排序表修改类型:删除
原文:详见《GZYLZB2022-1招标文件范本》。
条款号:附件8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审查表修改类型:修改
原文:详见《GZYLZB2022-1招标文件范本》。
现文:详见附件8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审查表
条款号:附件12技术部分(施工组织方案)审查评分表修改类型:修改
原文:详见《GZYLZB2022-1招标文件范本》。
现文:详见附件12技术部分(施工组织方案)审查评分表
条款号:附件13技术部分(项目实施能力)审查评分表设置说明修改类型:修改
原文:详见《GZYLZB2022-1招标文件范本》。
现文:详见附件13技术部分(项目实施能力)审查评分表
条款号:附件15定标委员会组建办法及定标办法修改类型:删除
原文:详见《GZYLZB2022-1招标文件范本》。
(以下无正文)
二、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
(一)总则
37.开标、评标及定标所依据的规则
37.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37.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37.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37.4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2013年第23号令;
37.5《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37.6《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
37.7《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明确广州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有关问题的通知》
37.8《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广州市园林绿化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的通知》;
37.9本项目招标文件。
38.开标
38.1招标人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1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开标时间因故推迟的,相关评标信息仍以原定的开标时间的信息为准。
38.2投标人、招标人分别按投标须知第25条、第26条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解密。
38.3开标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人,不参与电脑随机排序、资格审查和评标,其投标文件作无效处理:
38.3.1未成功递交或因投标人原因未成功导入投标文件的;
38.3.2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
38.3.3投标人未按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的;
38.3.4两个(含两个)以上的投标人加密打包投标文件电脑机器特征码一致的;
38.3.5项目负责人和安全员为同一人的。
38.4若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3个,则重新组织招标(当N个标段同时招标且不允许兼中时,若递交投标文件单位不足N+2个,则重新组织招标)。
39.评标
39.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五名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本项目评标委员会专家均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
39.2评标委员会的职责及守则:
39.2.1根据评标细则,对标书进行认真评审,完成评审报告;
39.2.2向招标人报告评审意见,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39.2.3所有参加评标人员必须遵守国家、地方政府制定的有关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则、规定,遵守有关工程招标投标的保密制度;如有违反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9.2.4全体参与评标人员:
39.2.4.1必须遵守评标纪律、不得泄密;
39.2.4.2必须公正、不得循私;
39.2.4.3必须科学、不得草率;
39.2.4.4必须客观、不得带有成见;
39.2.4.5必须平等、不得强加于人;
39.2.4.6必须严谨、不得随意马虎。
39.3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递交评标报告并依法推荐中标候选人。
如存在投标人串通投标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将相关投标人存在的具体情形、评审认定过程及评审依据详细记录在评标报告中,作为评标报告的组成部分。投标人有关澄清文件的原件封存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查,复印件在评标结束当日工作时间内(评标结束时处于非工作时间的,应于下个一工作日12:00时前)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转交该项目招标监管机构查处。
40.投标文件的澄清
40.1投标文件属于《投标人串通投标评审表》所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要求涉及相应情形的投标企业在接到通知后2小时内到达指定地点作出书面澄清。
40.2对于39.1以外的其他情况,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期间,经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专业评审组中2人以上(含2人)成员以书面形式提出动议,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专业评审组应当书面发出澄清通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出澄清。
40.3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澄清和说明内容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中的承诺性意思表示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均对投标人有约束力。除评标委员会对评标中发现算术错误进行修正后要求投标人以澄清形式进行的核实和确认外,澄清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超出部分不作为评标委员会评审的依据。
40.4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专业评审组成员均应当阅读投标人的澄清,但应独立参考澄清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整个澄清的过程不得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的现象。
40.5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评标委员会将按照否决性条款审查标准予以拒绝,不接受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41.定标
41.1本项目不采用评定分离,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3名。
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推荐按综合得分高低排序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41.2采用评定分离的,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名(3-5名)。
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推荐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定标委员会在中标候选人中按照定标办法(详见附件一)确定中标人。
41.3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和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公示中标结果,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41.4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招标管理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41.5如出现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按照条款41.1的定标方式重新确定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41.6如重新确定的中标人出现上述情形,招标人可直接确认最后一名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如所有中标候选人均出现本款所列情形的,本项目招标失败,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
41.7投标人如在本项目中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情形且在评标过程中未被发现的,其投标不改变本项目评标结果排序。招标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确定中标人或重新招标。
(二)开标评标办法程序和细则
可选办法一两阶段评标法
42.开标和评标程序
42.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到达后的1小时内,使用制作该投标文件的机构业务数字证书对其投标文件进行解密。
42.2公布投标人名单,将显示出所有投标人信息及投标人投标文件递交情况以及解密情况。
42.3随机抽取计算第二阶段评标参考价的下浮率X,从0.5%、1%、1.5%、2%、2.5%、3%、3.5%中抽取其中之一。
42.4开标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人,不参与电脑随机排序、资格审查和评标,其投标文件作无效处理:
42.4.1未成功递交或因投标人原因未成功导入投标文件的;
42.4.2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
42.4.3投标人未按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的;
42.4.4两个(含两个)以上的投标人制作投标文件电脑机器特征码一致的;
42.4.5项目负责人和安全员为同一人的。
42.5招标人使用制作该招标文件的机构业务数字证书对已完成投标人解密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招标人解密。
42.6将所有解密成功的电子投标文件导入系统并公开开标。
42.7将所有已公开开标的投标人进行电脑随机排序,并编制序号,随机抽取进入第二阶段评标的投标人起点序号。
43.开标细则
43.1开标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
43.2由招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投标人解密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之后由招标人对全部投标文件进行解密。
43.3.1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各投标人将投标文件完整上传并保存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评标系统。
43.3.2投标人自行决定是否参加开标会。若投标人对开标过程有异议,应在开标现场提出,投标人代表提出异议时须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43.4开标前,首先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按42.3规定,现场随机抽取确定该工程计算第二阶段评标参考价的下浮率X。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时,公布以下所有内容:a、投标人名称;b、电子投标文件解密情况;c、电子投标文件的递交情况;d、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授权委托;e、投标保证金;f、投标报价;g、人工费;h、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i、工期;j、质量标准;k、施工组织设计承诺书。
43.5对公开开标的投标人进行电脑随机排序,并编制序号,现场随机抽取进入第二阶段评标的投标人起点序号。
43.6投标报价以数字和文字两种方式表述的,应宣读文字表述的投标报价。
43.7招标人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43.8招标人将上述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送至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44.资格审查及评标细则
44.1资格审查及评标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44.2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资格审查及投标文件的评审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44.3资格审查、否决性条款审查
44.3.1评标委员会按资格审查的标准对所有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进行审查,如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不足3个时,应重新招标。
44.3.2如通过否决性条款审查的投标人少于3个时,应重新招标。
45.投标人资格审查
45.1资格审查采用电子化审查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利用计算机系统对投标人递交的资格审查文件进行独立评审。
45.2《资格审查表》中序号2-5项(除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信息系统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信息的打印页、《信息公开证明》打印页外)评审内容的信息取自投标人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企业库、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工程业绩库中的资料。评标委员会对该部分内容的审查,以开标当天中午12时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企业库、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工程业绩库中的资料为依据。
45.3资格审查文件中全部符合《资格审查表》中情形的,为资格审查合格。否则为资格审查不合格,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后,其投标文件不进入下一轮评审。如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可公开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并记录及由评标委员会、作出澄清的投标人签字确认,以评标委员会过半数成员的意见作为评标委员会对该情形的认定结论。
45.4汇总资格审查情况,编写资格审查报告。
45.5资格审查不合格及存在42.4条款情形的投标文件不参加评标,不参与评标参考价的计算。
45.6资格审查时,投标企业名称已经工商变更的,但企业及个人的资料未完成企业名称变更,仍然承认其有效;投标企业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通报发证部门。
特别声明:资审合格后,投标人的资格发生变化而不满足投标人资格条件,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资格问题仍未解决的,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
46.第一阶段评标程序
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大于等于3家小于等于12家的,不进行第一阶段评标,全部进入第二评标阶段。
46.1计算第一阶段投标人的报价得分
46.1.1在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中确定第一阶段评标参考价。
46.1.2若位于[最高投标限价×80%,最高投标限价]区间的投标报价大于等于1个少于等于4个时,则取全部位于[最高投标限价×80%,最高投标限价]区间内的报价计算算术平均值,该算术平均值为第一评标阶段参考价。
46.1.3若位于[最高投标限价×80%,最高投标限价]区间的投标报价大于4个时,将区间内的投标人报价进行由低到高排序。按顺序计算每一报价与下一报价的绝对差值为该报价(相对报价低者)的报价差,最后一名报价的报价差记为0,按报价差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排序,按顺序取前三名的报价计算平均值为第一阶段评标参考价(若出现投标报价的报价差相同时,所有涉及计算该报价差的投标报价均不参与评标参考价的计算。剔除以上投标报价后,可参与计算的投标人不足三名的,则取剩余所有的报价计算平均值为第一阶段评标参考价。剔除以上报价后,无可参与计算的投标人的,招标失败。)。评标委员会应对报价或报价差相同的投标文件进行报价分析,确定是否串标,并及时向监督机构报告。
46.1.4若没有报价位于[最高投标限价×80%,最高投标限价]区间的,招标人应重新招标。
46.2投标报价以数字和文字两种方式表述的,取文字表述的投标报价进行计算。
46.3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投标报价平均值、第一阶段评标参考价均精确到“分”。
46.4当报价等于第一阶段评标参考价时得100分,报价每高于评标参考价1%,扣1.5分;每低于评标参考价1%,扣1分,扣至0分为止,得分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两位小数。
46.5计算投标人的业绩得分。
46.6计算投标人第一阶段的总得分(满分为100分)
46.6.1权重分配:业绩得分3分,报价得分权重%,诚信综合评价得分权重%。
注:诚信综合评价得分权重占0-10%,报价得分权重=100-业绩得分-诚信综合评价得分权重。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得分,以开标当天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站上公布的得分为准。
46.6.2投标人第一阶段评标总得分=报价得分×报价得分权重+业绩得分+诚信综合评价得分×诚信综合评价得分权重。
46.6.3按照投标人总得分从高至低依次进行排序,总得分相同的以业绩分高的排前,仍相同的再以诚信综合得分高的排前。
46.6.4第一阶段总得分由高至低排序确定后,选取中间分数。当投标家数N为偶数时,排在第位的分数为中间分数,当≥100时,排在第100位的分数为中间分数;投标家数为奇数时,排在第位的分数为中间分数,当大于等于100时,取排在第100位的分数为中间分数。
47.确定进入第二阶段评标的投标人
47.1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大于等于3家小于等于12家的,全部进入第二评标阶段。
47.2当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大于12家时,从42.7确定的第二阶段评标的投标人起点序号开始,顺序依次选取12家高于或等于中间分数的投标人(至最大序号不够12家时按序号循环)进入第二阶段评标。
高于或等于中间分数的单位不超过12家的,按第一阶段评标分数高低补足至12家,其余的按第一阶段评标分数高低依次作为备选单位。
高于或等于中间分数的投标人大于12家的,取完12家后,继续按原顺序先取大于等于中间分数的依次作为备选单位,选取完大于等于中间分数的投标人后,再按第一阶段评标分数高低次序作为备选单位。
48.第二阶段评标阶段
48.1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审查
48.1.1对进入第二阶段评标阶段的投标人进行否决性条款审查,包括串通投标情形的核查、澄清及认定(如有)。投标文件中出现《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审查表》中任何一种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如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以评标委员会过半数成员的意见作为评标委员会对该情形的认定结论。资格审查合格的单位大于12家时,当有单位不通过否决性条款的按备选单位的顺序依次递补,直至补足12家后按47.2条程序进行后续评标;全部资格审查合格单位依次递补后仍然不足12家的,按47.2条程序进行后续评标。
如投标文件评审过程中,投标文件属于串通投标情形之一的(见《投标人串通投标评审表》),评标委员会应参考投标人的澄清,按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投标人串通投标评审表》的规定进行评审。
48.1.2投标报价算术复核。评标委员会将对进行否决性条款审查的投标文件投标报价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进行算术复核,具体标准如下:
48.1.2.1数字表述的金额和用文字表述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述的金额为准。
48.1.2.2经算术复核的投标人报价与其投标报价不一致时,按就低不就高原则确定其最终报价。
48.1.2.3当单价与数量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时,若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按就低不就高原则确定修改单价或是合价。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小于合价,以单价为准,修改合价,除非评标委员会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大于合价,以合价为准,修改单价。
48.1.2.4当合价、金额累加错误时,按就低不就高原则,如果累加修正值小于原累加值,则按累加修正值;如果累加修正值大于原累加值,则按原累加值。
48.1.2.5如果投标人的有关规费、所有暂列金额、暂估价等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填写的,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进行修正。
48.1.2.6①分部分项工程量比招标文件少、单位比招标文件小或错误时,以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或单位为准,合价不变,修改综合单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比招标文件多或单位比招标文件大时,工程量、单位、综合单价及合价均不作修改;②分部分项项目漏项的,则该漏项费用视为已分配在其他项目中,不再修改;③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与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综合单价不一致时,以价低者为准;④分部分项工程量计价表中的项目编码或项目名称或计量单位或工程数量缺省或不填时,由评委以招标文件中招标人工程量清单为准进行修正;若同时缺省或不填项目编码和项目名称,则该项按增项处理;⑤分部分项项目增项的,不予修改;⑥其它招标文件规定需要修改的,均以就低不就高原则进行修改。
48.1.2.7按就低不就高原则,当修正后报价小于原报价,总价按修正后报价;当修正后报价大于原报价,总价按原报价,并在签订合同时载明在结算价中扣除修正报价与原报价的差额。
48.1.2.8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取消其投标资格,并且其投标保证金也将不予退还。以上修正不影响修正前按步骤确定的投标人排序。
48.1.2.9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成本警示价时明显低于成本警示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
48.2计算通过否决性条款审查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投标报价是指算术复核后的报价)算术平均值,按42.3抽取的计算第二阶段评标参考价的下浮率,计算评标参考价。当报价等于评标参考价时得100分,报价每高于评标参考价1%,扣1.5分;每低于评标参考价1%,扣1分,扣至0分为止,得分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两位小数。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投标报价平均值、评标参考价均精确到“分”。
48.3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报价得分从高到低排列先后次序。报价得分相同的投标文件,投标报价低的单位排序靠前;报价得分与投标报价均相同的投标文件,以诚信综合评价排名靠前的排前;如仍存在相同情况,则对具有相同情况的投标人,按中标候选人数量规定,由评标委员会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的排序。
48.4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按照第41条要求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并编制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签名,对评标结论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提交后随即解散,评标过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资料应当及时归还招标人(或招标代理)。
48.5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申请人或通过否决定性条款审查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应修正招标方案,重新招标(当N个标段同时招标且不允许兼中时,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申请人或有效投标人少于N+2个的,应修正招标方案,重新招标)。
可选办法二综合评分法
42.开标和评标程序
42.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到达后的半小时内,使用制作该投标文件的机构业务数字证书对其投标文件进行解密。
42.2公布投标人名单,将显示出所有投标人信息及投标人投标文件递交情况以及解密情况。
42.3随机抽取确定该工程计算评标参考价的下浮率X,从0.5%、1%、1.5%、2%、2.5%、3%、3.5%中抽取其中之一。
42.4开标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人,不参与资格审查和评标,其投标文件作无效处理:
42.4.1未成功递交或因投标人原因未成功导入投标文件的;
42.4.2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
42.4.3投标人未按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的;
42.4.4两个(含两个)以上的投标人制作投标文件电脑机器特征码一致的;
42.4.5项目负责人和安全员为同一人的。
42.5招标人使用制作该招标文件的机构业务数字证书对已完成投标人解密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招标人解密。
42.6将所有解密成功的电子投标文件导入系统并公开开标。技术部分(施工组织方案)文件开标时不得开启,在评标时由评标系统随机编号后开启,交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42.7由评标委员会对所有已公开开标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42.8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审查(含投标报价算术复核)。
42.9对通过否决性条款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技术部分(施工组织方案)文件审查评分(暗标)。
42.10揭晓技术部分(施工组织方案)文件评审结果。
42.11对通过否决性条款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技术部分技术部分(项目实施能力)文件审查评分。
42.12对通过否决性条款审查的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进行评分。
42.13按照“综合得分=技术部分(施工组织方案)得分×技术部分(施工组织方案)得分权重+技术部分(项目实施能力)得分×技术部分(项目实施能力)得分权重+报价得分×报价得分权重+诚信综合评价排名得分×诚信综合评价排名得分权重”的公式,计算各有效投标文件的综合得分,并按照综合得分高低排序。
42.14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并递交资格审查报告及评标报告。
43.开标细则
43.1开标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
43.2由招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投标人解密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之后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对全部投标文件进行解密。
43.3细则
43.3.1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各投标人将投标文件完整上传并保存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评标系统。
43.3.2投标人自行决定是否参加开标会。若投标人对开标过程有异议,应在开标现场提出,投标人代表提出异议时须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43.4开标前,首先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按42.3规定,现场随机抽取确定该工程计算评标参考价的下浮率X。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时,公布以下所有内容:a、投标人名称;b、电子投标文件解密情况;c、电子投标文件的递交情况;d、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授权委托;e、投标保证金;f、投标报价;g、人工费;h、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i、工期;j、质量标准;k、施工组织设计承诺书;l、项目负责人;m、专职安全员。
43.5投标报价以数字和文字两种方式表述的,应宣读文字表述的投标报价。
43.6招标人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43.7招标人将上述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送至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44.资格审查及评标细则
44.1资格审查及评标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44.2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资格审查及投标文件的评审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44.3资格审查、否决性条款审查
44.3.1评标委员会按资格审查的标准对所有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进行审查,如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不足3个时,应重新招标。
44.3.2如通过否决性条款审查的投标人少于3个时,应重新招标。
45.投标人资格审查
45.1资格审查采用电子化审查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利用计算机系统对投标人递交的资格审查文件进行独立评审。
45.2《资格审查表》中序号2-5项评审内容的信息取自投标人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企业库、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工程业绩库中的资料。评标委员会对该部分内容的审查,以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企业库、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工程业绩库中的资料为依据。
45.3资格审查文件中全部符合《资格审查表》中情形的,为资格审查合格。否则为资格审查不合格,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后,其投标文件不进入下一轮评审。如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可公开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并记录及由评标委员会、作出澄清的投标人签字确认,以评标委员会过半数成员的意见作为评标委员会对该情形的认定结论。
45.4汇总资格审查情况,编写资格审查报告。
45.5资格审查不合格及存在42.4条款情形的投标文件不参加评标,不参与评标参考价的计算。
45.6资格审查时,投标企业名称已经工商变更的,但企业及个人的资料未完成企业名称变更,仍然承认其有效;投标企业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通报发证部门。
特别声明:资审合格后,投标人的资格发生变化而不满足投标人资格条件,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资格问题仍未解决的,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
46.评标细则
46.1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审查
46.1.1投标报价算术复核。评标委员会将对进行否决性条款审查的投标文件投标报价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进行算术复核,具体标准如下:
46.1.1.1数字表述的金额和用文字表述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述的金额为准。
46.1.1.2经算术复核的投标人报价与其投标报价不一致时,按就低不就高原则确定其最终报价。
46.1.1.3当单价与数量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时,若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按就低不就高原则确定修改单价或是合价。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小于合价,以单价为准,修改合价,除非评标委员会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大于合价,以合价为准,修改单价。
46.1.1.4当合价、金额累加错误时,按就低不就高原则,如果累加修正值小于原累加值,则按累加修正值;如果累加修正值大于原累加值,则按原累加值。
46.1.1.5如果投标人的有关规费、所有暂列金额、暂估价等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填写的,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进行修正。
46.1.1.6①分部分项工程量比招标文件少、单位比招标文件小或错误时,以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或单位为准,合价不变,修改综合单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比招标文件多或单位比招标文件大时,工程量、单位、综合单价及合价均不作修改;②分部分项项目漏项的,则该漏项费用视为已分配在其他项目中,不再修改;③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与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综合单价不一致时,以价低者为准;④分部分项工程量计价表中的项目编码或项目名称或计量单位或工程数量缺省或不填时,由评委以招标文件中招标人工程量清单为准进行修正;若同时缺省或不填项目编码和项目名称,则该项按增项处理;⑤分部分项项目增项的,不予修改;⑥其它招标文件规定需要修改的,均以就低不就高原则进行修改。
46.1.1.7按就低不就高原则,当修正后报价小于原报价,总价按修正后报价;当修正后报价大于原报价,总价按原报价,并在签订合同时载明在结算价中扣除修正报价与原报价的差额。
46.1.1.8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取消其投标资格,并且其投标保证金也将不予退还。以上修正不影响修正前按步骤确定的投标人排序。
46.1.2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成本警示价时明显低于成本警示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
46.1.3对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进行否决性条款审查,包括串通投标情形的核查、澄清及认定(如有)。投标文件中出现《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审查表》中任何一种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如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以评标委员会过半数成员的意见作为评标委员会对该情形的认定结论。
如投标文件评审过程中,投标文件属于串通投标情形之一的(见《投标人串通投标评审表》),评标委员会应参考投标人的澄清,按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投标人串通投标评审表》的规定进行评审。
46.2技术部分(施工组织方案)否决性审查:对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审查合格的投标人进行技术部分(施工组织方案)否决性审查。投标文件中出现《技术部分(施工组织方案)文件否决性条款审查表》中任何一种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如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以评标委员会过半数成员的意见作为评标委员会对该情形的认定结论。
46.3技术部分(施工组织方案)审查评分:评标委员会按照《技术部分(施工组织方案)审查评分表》的标准,对通过否决性条款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技术部分(施工组织方案)审查,评出技术部分(施工组织方案)得分。
46.4在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均完成暗标评审和汇总后,由评标委员会确定投标人与暗标编号的对应关系,并在技术部分(施工组织方案)标号确认表上签字确认。
46.5技术部分(项目实施能力)审查评分:评标委员会按照《技术部分(项目实施能力)审查评分表》的标准,对通过否决性条款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审查,评出技术部分(项目实施能力)得分。
46.6对通过否决性条款审查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评分
46.6.1以通过否决性条款审查的投标人中,随机抽取一半数量(四舍五入取整数)的投标报价,取其算术平均值下浮X作为评标参考价。(例:通过否决性条款审查的投标人的报价为3家,随机抽取2家投标人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下浮X作为评标参考价。)
46.6.2当报价等于评标参考价时得100分,报价每高于评标参考价1%,扣1.5分,每低于评标参考价1%,扣1分,扣至0分为止,得出报价得分,得分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两位小数。
46.7计算通过否决性条款审查的投标人综合得分
46.7.1权重分配:技术部分(施工组织方案)得分权重10%,技术部分(项目实施能力)得分权重25%,报价得分权重60%,诚信综合评价得分权重5%。
注:特殊性工程、复杂和大型工程,技术部分(施工组织方案)得分权重不少于10%,报价得分权重不少于60%,诚信综合评价得分权重占0%-25%;其他工程,技术部分(施工组织方案)得分权重不少于5%,报价得分权重不少于80%,诚信综合评价得分权重占0-10%。技术部分(项目实施能力)权重=100-技术部分(施工组织方案)得分权重-报价得分权重-诚信综合评价得分权重。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得分,以开标当天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站上公布的得分为准。
46.7.2投标人综合得分=技术部分(施工组织方案)得分×技术部分(施工组织方案)得分权重+技术部分(项目实施能力)得分×技术部分(项目实施能力)得分权重+报价得分×报价得分权重+诚信综合评价排名得分×诚信综合评价排名得分权重。投标人综合得分、技术部分(施工组织方案)得分、技术部分(项目实施能力)得分、报价得分和诚信综合评价排名得分满分为100分。
46.8评标委员会按照各有效投标人的综合得分从高到低排列先后次序。综合得分相同的,以诚信综合评价排名靠前的排前;如仍存在相同情况,则对具有相同情况的投标人,按中标候选人数量规定,由评标委员会采用记名投票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的排序。记名投票方式确定排序的具体操作步骤为:由评标委员会对出现该情况的投标人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确定,按得票数从高到低排列先后次序,以得票数高的排前,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
46.9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按照第41条要求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并编制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签名,对评标结论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提交后随即解散,评标过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资料应当及时归还招标人(或招标代理)。
46.10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申请人或通过否决定性条款审查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应修正招标方案,重新招标(当N个标段同时招标且不允许兼中时,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申请人或有效投标人少于N+2个的,应修正招标方案,重新招标)。
附件1
开标记录表
开标地点:开标时间:年月日时分
评标参考价下浮点数:%最高投标限价:(元)
序号 | 投标人名称 | 投标文件是否解密 | 电子标书递交是否成功 |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 | 项目负责人 | 专职安全员 | 投标保证金(元) | 投标总报价(元) | 其中:人工费(元) | 其中: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元) | 总工期 | 工程质量标准 | 施工组织设计承诺书 | 是否有效投标 | 无效原因 | 投标人签名确认 | |
缴纳方式 | 金额 | ||||||||||||||||
注:本表部分信息源自《广州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书》。
招标人代表:招标代理机构代表:
附件2
资格审查表
工程名称:
序号 | 投标人评审内容 | |||||
1 | 投标文件中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如投标文件为委托代理人签署应同时附上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 |||||
2 | 投标人持有工商行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满足公告要求。 | |||||
3 | 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的专业和资格满足公告要求。 | |||||
4 | 投标人完成过质量合格的类似工程业绩及其资料满足公告要求。 | |||||
5 | 专职安全人员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或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
6 | 投标人按规定的格式及内容要求签署《投标人声明》。 | |||||
7 | 关于联合体投标: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
8 | 投标人未被列入国家、省、市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或被本项目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投标。 | |||||
9 | 与其它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如不同投标人出现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情形,则判定为资审不合格(按投标人提供的《投标人声明》第八条内容进行评审)。 | |||||
10 | 本工程不接受被列入我区不良记录(处罚有效期内)的单位或个人(指项目负责人)投标,不良记录具体名单以资格审查时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网站的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广州开发区建设和交通局)网页“建筑活动不良行为记录”栏目(网址: http://www.hp.gov.cn/gzjg/qzfgwhgzbm/qzfhcxjsj10/jzhdblxwjl/)公布名单为准。若资格审查时网址有变化,以最新网址为准。 |
注:1.本表评审内容的信息取自投标申请人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企业库、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工程业绩库登记的信息,投标申请人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企业库、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工程业绩库登记的信息将视为其递交资格审查文件的一部分。评标委员会对该部分内容的审查,以开标当天中午12时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企业库、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工程业绩库记录的信息为依据。
2.使用GZYLZB2022-1招标文件范本,与范本内容不同之处均以下划线标明。
3.凡不满足《资格审查表》中任何一项情形,结论均为无效,否则视为有效。
4.如对本表中某种情形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以评标委员会过半数成员的意见作为评标委员会对该情形的认定结论。
评委签名:日期:
附件3
算术复核表
工程名称:投标人:单位:元
编号 | 算术复核项目 | 修正前投标报价A | 修正后投标报价B | 修正率r=|A-B|/A*100% | 经评审的最终投标报价 | 当B>A时,修正后报价与原报价的差额;当B≤A,R=0 |
1 | [单位工程1] | |||||
2 | [单位工程2] | |||||
… | … | |||||
… | … | |||||
… | … | |||||
… | … | |||||
n | [单位工程n] | |||||
∑ | 投标报价 | ∑A=A1+A2+…An;∑B=B1+B2+…Bn |
修正原则:按就低不就高原则,当修正后报价小于原报价,总价按修正后报价;当修正后报价大于原报价,总价按原报价,并在签订合同时载明在结算价中扣除修正报价与原报价的差额。
评委签名:日期:
附件4
算术复核汇总表
工程名称:
编号 | 投标人名称 | 原投标报价(A) | 算术复核后投标报价(B) | 误差率(r=|A-B|/A*100%) |
评委签名:日期:
附件5(适用于办法一)
第一阶段得分计算表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业绩部分(3分) | 近三年(按本年1月1日往前计)至今已完成质量合格的类似业绩,每项得1.5分(招标人在设置业绩指标时,业绩指标不得超过工程本身经济或技术指标的三分之二)。 |
报价部分 | |
诚信部分(0-10分) | |
分值构成(总分100分) |
注:1.评委对业绩认定意见不一致时,则由招标人解释招标文件后,评委讨论业绩认定标准;经讨论后标准仍不一致时,则按少数服从多数处理;按少数服从多数仍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则暂停评标,向招标人反映,并由招标人处理,仍无法处理时,再向招投标监管机构报告。
2.业绩取自广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工程业绩库。园林绿化工程业绩,需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证明。如以上资料不能证明业绩规模的技术指标(指面积、跨度等)的,须另提供可证明业绩技术指标的其他资料。业绩金额以中标通知书为准,中标通知书上没有金额的,以施工合同(不含补充合同)为准,完成时间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
提交资料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或登记的工程内容与施工合同等业绩证明资料不相符的,该项业绩不计算得分。
3.以上业绩以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最后一次网上选择参与本项目的业绩,并用本企业的CA数字证书对系统生成的内容进行签章的文件为准。
附件6(适用于办法一)
第一阶段汇总得分排序表
项目编号:
工程名称:
序号 | 投标人 | 报价得分 | 报价权重 | 业绩得分 | 诚信得分 | 诚信权重 | 总得分 | 总得分排名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评委签名:
附件7(适用于办法一)
第二阶段得分排序表
工程名称:
投标人名称 | ||||||||||||
投标报价PT(元) | ||||||||||||
计算参考数据 | ||||||||||||
偏差((PT-PC)/PC)(%) | ||||||||||||
减分(A) | ||||||||||||
得分(I=100-A) | ||||||||||||
得分排名次序 |
评委签名:
附件8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审查表
工程名称:
序号 | 投标人评审内容 | |||||
1 | 投标文件中没有《投标函》; | |||||
2 | 投标文件中没有《广州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书》; | |||||
3 | 未承诺响应招标文件所附施工组织方案承诺书; | |||||
4 | 不能满足完成投标项目工期的; | |||||
5 | 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或主要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 | |||||
6 | 对同一招标项目出现两个或以上的投标报价,且没有声明哪个有效; | |||||
7 | 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 | |||||
8 | 投标报价低于企业成本的(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成本警示价时明显低于成本警示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又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低于成本报价的); | |||||
9 | 投标报价中对招标文件规定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进行浮动或改变; | |||||
10 | 算术复核后的投标报价与原投标报价相比存在1%或以上误差的; | |||||
11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 |||||
12 |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 |||||
13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 |||||
14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 |||||
15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 |||||
16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 |||||
17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相似度达到80%及以上的; | |||||
18 | 不同投标人加密打包投标文件的电脑机器特征码相同的; | |||||
19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编制机器硬件信息相同的; | |||||
20 | 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 |||||
21 | 无《对投标文件编制的承诺》。 |
注:1.本表使用GZYLZB2022-1招标文件范本,与范本内容不同之处均以下划线标明。
2.凡出现《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审查表》中任何一项情形,否决其投标。
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相似度和加密打包投标文件的电脑机器特征码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评标系统的检索信息为准。出现第11-19项内容所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投标人串通投标评审表》中的规定进行有关串通投标认定。
4.如对本表中某种情形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以评标委员会过半数成员的意见作为评标委员会对该情形的认定结论。
评委签名:日期:
附件9
投标人串通投标评审表
投标人名称 | 备注 | |||||
串通投标认定 | 1 | 存在情形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 □ | ||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 □ |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 □ |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 □ |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 □ |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 □ |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相似度达到80%及以上的; | □ | |||||
不同投标人加密打包投标文件的电脑机器特征码相同的。 | □ |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编制机器硬件信息相同的; | □ | |||||
2 | 澄清核查 | 无澄清 □ | ||||
有澄清 □ | 澄清合理 □ | |||||
澄清不合理 □ | ||||||
3 | 认定 | 串通投标 是□ 否□ |
注:1.评标委员会应将证据、记录、澄清等相关依据文件保存完整;
2.评标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3.评审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相似的仅限于投标人投标报价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
评标委员会签名:日期:
附件10(适用于办法二)
技术部分(施工组织方案)文件否决性条款审查表
工程名称:
序号 | 投标人评审内容 | |||||
1 | 技术部分(施工组织方案)有明显抄袭行为的; | |||||
2 | 技术部分(施工组织方案)侵犯他人著作权和特许权的; | |||||
3 | 发现投标人在技术部分(施工组织方案)内标注名称、印章、商标、投标金额等记认符号(或使人辨认出投标人或其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或出现涉及人员姓名、简历、等暴露投标人身份的内容。 | |||||
4 | 存在串通投标情形(串通投标情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为准) |
注:1.本表使用GZYLZB2022-1招标文件范本,与范本内容不同之处均以下划线标明。
2.凡出现《技术部分(施工组织方案)文件否决性条款审查表》中任何一项情形,否决其投标。
3.如对本表中某种情形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以评标委员会过半数成员的意见作为评标委员会对该情形的认定结论。
评委签名:日期:
附件11(适用于办法二)
技术部分(施工组织方案)编号确认表
序号 | 暗标编号 | 确认的投标人名称 |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日期:
附件12(适用于办法二)
技术部分(施工组织方案)审查评分表
工程名称:方案编号:
评审项目 | 分值 | 编制要求 | |
第一章 概况 | 5 | 概况内容全面、概括性强,包括工程概况、工程范围、编制依据。(上述内容描述完整者得4分,优者加1分,良者加0.5分;上述内容描述有漏项者不得分。本项最高得分5分) | |
第二章 工作目标与组织架构 | 工作目标 | 5 | 了解项目总体情况,编制项目的总体目标、施工目标、质量目标和工期目标;编制合理的组织架构,满足项目需要。(上述内容描述完整者得4分,优者加1分,良者加0.5分;上述内容描述有漏项者不得分。本项最高得分5分) |
组织架构 | |||
第三章 现状调查与分析 | 15 | 理解规划建设意图,对项目现状摸查充分;熟悉项目情况,能深入、合理地分析项目的具体特性,针对周边的区位条件、景观资源、植物现状等情况制定全面、合理的施工方案和处理措施。(内容完整者得14分,优者加1分,良者加0.5分;无相关内容者得0分;本项最高得分15分) | |
第四章 实施方案 | 施工总体进度计划 | 5 | 施工总体进度计划明确、具体、科学可靠,符合项目需求,且制定保障措施。(上述内容描述完整者得4分,优者加1分,良者加0.5分;上述内容描述有漏项者不得分。本项最高得分5分) |
施工组织与部署 | 15 | 1、施工组织内容合理,包括主要工程项目施工方法; 2、施工投入人力物资合理充足;3、能有效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有相关保障证明。(上述内容描述完整者得10分,优者加5分,良者加2分;上述内容描述有漏项者不得分。本项最高得分15分)。 | |
主要工程项目施工方法 | |||
施工投入(人、机、材等) | |||
材料设备采购计划 | 5 | 材料供应尤其是苗木采购计划(包括苗木的来源、采购周期和采购质量的保证)满足项目要求。 (上述内容描述完整者得4分,优者加1分,良者加0.5分;上述内容描述有漏项者不得分。本项最高得分5分) | |
资金使用计划 | 5 | 资金计划合理,能有效保障项目顺利推进(上述内容描述完整者得4分,优者加1分,良者加0.5分;上述内容描述有漏项者不得分。本项最高得分5分) | |
质量标准 | 10 | 质量保证措施完整、具体、可行。(上述内容描述完整者得8分,优者加2分,良者加1分;上述内容描述有漏项者不得分。本项最高得分10分) | |
档案管理 | 5 | 档案管理制度完整、规范。(上述内容描述完整者得4分,优者加1分,良者加0.5分;上述内容描述有漏项者不得分。本项最高得分5分) | |
安全文明施工和绿色施工 | 10 | 安全管理目标明确,能针对项目实施内容提出具体有效的防护措施;有完善的文明施工管理措施;绿色施工方案合理。(上述内容描述完整者得8分,优者加2分,良者加1分;上述内容描述有漏项者不得分。本项最高得分10分) | |
工程保修和养护管理措施 | 10 | 工程保修和养护管理措施具体有效。(上述内容描述完整者得8分,优者加2分,良者加1分;上述内容描述有漏项者不得分。本项最高得分10分) | |
第五章 投资及风险控制 | 工程投资节约措施 | 5 | 节约工程投资的措施及理由合理、可信、可行;(上述内容描述完整者得4分,优者加1分,良者加0.5分;上述内容描述有漏项者不得分。本项最高得分5分) |
应急预案和抵抗风险措施 | 5 | 能合理分析可能存在的应急情况并提出应急处理措施,做到配合、协调、服务方案考虑全面。(上述内容描述完整者得4分,优者加1分,良者加0.5分;上述内容描述有漏项者不得分。本项最高得分5分) |
备注:1.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实际需要合理设置评审内容,不得设置排斥性条款及明显高于或偏离项目实施要求的内容;设置等次得分的,得分应为等差排列。
2.评审项目总分应为100分,各评审子项的分值不得超出取值范围。
3.最终得分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2项所规定的方式进行汇总;分数出现小数点,保留小数点后二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评标委员会签名:日期:
附件13(适用于办法二)
技术部分(项目实施能力)审查评分表
评审项目 | 取值范围 | 评审内容 | |
名称 | 子项 | ||
一、项目管理机构能力 | 项目负责人能力 | 20 | 项目负责人要求:(1)工作经验在10年(含本数)以上的,得2分;在5年(含本数)至10年(不含本数)的,得1分;不足5年的,得0.5分;本小项最多得2分。(2)2021年1月1日至今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过质量合格的类似工程业绩(类似工程业绩指工程造价大于或等于3800万元的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业绩),有得18分,没有不得分。注:1)要求提供拟派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及投标人(不含子公司)为其缴纳的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前近1个月(2023年1月)社保证明材料;工作经验年限从毕业证书的核发时间[大学专科(或以上)学历]起计。没有提供上述证明材料或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分。2)业绩证明材须提供广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工程业绩库相关业绩网页截图。①业绩取自广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工程业绩库。②业绩金额以中标通知书为准,中标通知书上没有金额或免招标的,以施工合同(不含补充合同)为准,完成时间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③由总承包单位依法分包的园林绿化工程业绩,需提供经业主或总承包单位确认的分包合同、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证明。④属于联合体业绩的,按照中标通知书总金额乘以联合体各方盖章确认的协议书确定的相应承包比例为准;中标通知书上没有金额或免招标的,按照施工合同(不含补充合同)中明确注明的相关投标人承包的工程金额为准;施工合同(不含补充合同)中没有明确注明的,按照施工合同(不含补充合同)总金额乘以联合体各方盖章确认的协议书确定的相应承包比例为准。没有提供上述证明材料或不符合条件的业绩不得分。3)上述2项合计最多得20分。 |
企业技术力量配备情况 | 30 | 1、技术负责人要求:(1)工作经验在20年(含本数)以上的,得2分;在10年(含本数)至20年(不含本数)的,得1分;不足10年的,得0.5分;本小项最多得2分。(2)具有园林绿化或风景园林专业高级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得3分;具有园林绿化或风景园林专业中级职称得1分;无或其他不得分;本小项最多得3分。(3)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的,得3分;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的,得1分;本小项最多得3分。注:上述3项合计最多得8分。要求提供拟派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如有)、注册建造师证(如有,要求在有效期内)及投标人(不含子公司)为其缴纳的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前近1个月(2023年1月)社保证明材料;工作经验年限从毕业证书的核发时间[大学专科(或以上)学历]起计。没有提供上述证明材料或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分。2、造价负责人要求:(1)工作经验在15年(含本数)以上的,得2分;在10年(含本数)至15年(不含本数)的,得1分;不足10年的,得0.5分;本小项最多得2分。(2)具有有效期内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或注册一级造价工程师)证书的,得2分;本小项最多得2分。(3)具有工程类高级工程师(或以上)职称的,得4分;具有工程类专业中级工程师职称的,得2分;本小项最多得4分;注:1)上述3项合计最多得8分。要求提供拟派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如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证(要求在有效期内)及投标人(不含子公司)为其缴纳的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前近1个月(2023年1月)社保证明材料;同时提交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信息查询网站(http://zaojiasys.jianshe99.com/cecaopsys/queryAndSearch/view.do?op=queryUserInfoInit)查询结果网页截图,能证明其注册在投标人,且状态有效方可计分;2)有效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指根据原人事部、原建设部发布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77号)取得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并经注册且在有效期内;有效的注册一级造价工程师资格指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建人〔2018〕67号)取得的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并经注册且在有效期内;3)工作经验年限从毕业证书的核发时间[大学专科(或以上)学历]起计;4)没有提供上述证明材料或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分。3、技术管理人员要求(除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造价负责人外):满足《技术部分(项目实施能力)审查评分表》附表《投标人投入主要人员基本要求表》要求的基础上,额外增加配置以下管理人员的:(1)园林专业工程师(4名):具有园林绿化或风景园林类专业高级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每人得2分,最高得8分;具有园林绿化或风景园林类专业中级工程师技术职称的,每人得1分,最高得4分;无或其他不得分。本项同一人有多个职称证书的,只按最高等级证书计算一次得分,不重复计分。本小项最多得8分。(2)市政工程专业工程师(1名):具有市政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得3分;具有市政工程专业中级工程师技术职称的,得1分;无或其他不得分。本项同一人有多个职称证书的,只按最高等级证书计算一次得分,不重复计分。本小项最多得3分。(3)给排水专业工程师(1名):具有给排水专业高级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得3分;具有给排水专业中级工程师技术职称的,得1分;无或其他不得分。本项同一人有多个职称证书的,只按最高等级证书计算一次得分,不重复计分。本小项最多得3分。注:1)上述3项合计最多得14分。上述人员不得兼任;需相应提供居民身份证、职称证以及投标人(不含子公司)为其缴纳的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前近1个月(2023年1月)社保证明材料;2)没有提供上述证明材料或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分。 | |
二、机械设备投入情况 | 机械设备配备 | 20 | 为满足施工要求,配备机械设备如下:洒水车(核载10T或以上)3台、工程自卸货车(核载1.45T或以上)3台、工程运输货车(核载1.25T或以上)2台、高空作业车(作业高度16米或以上)3台、多功能抑尘车(核载6T或以上)1台、防撞缓冲车(总质量4T或以上)1台、人员运输车辆(中型普通客车)1台、全站仪1套、水准仪4套、回弹仪1套、测距仪6套、扫平仪1套。自有和租赁设备视为同等施工能力,全部满足前述机械设备要求的得20分,每缺1台(或套)扣2分,扣完为止。注:要求提交《拟投入本工程施工的主要机械设备配备表》,格式按招标文件第四章。没有提供前述表格或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分。 |
三、企业施工经验 | 类似业绩 | 20 | 投标人自2021年1月1日至今已完成过质量合格的的类似工程业绩(类似工程业绩指工程造价大于或等于3800万元的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业绩),每个得20分,最多得20分。注:业绩证明材须提供广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工程业绩库网页截图。①业绩取自广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工程业绩库。②业绩金额以中标通知书为准,中标通知书上没有金额或免招标的,以施工合同(不含补充合同)为准,完成时间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③由总承包单位依法分包的园林绿化工程业绩,需提供经业主或总承包单位确认的分包合同、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证明。④属于联合体业绩的,按照中标通知书总金额乘以联合体各方盖章确认的协议书确定的相应承包比例为准;中标通知书上没有金额或免招标的,按照施工合同(不含补充合同)中明确注明的相关投标人承包的工程金额为准;施工合同(不含补充合同)中没有明确注明的,按照施工合同(不含补充合同)总金额乘以联合体各方盖章确认的协议书确定的相应承包比例为准。没有提供上述证明材料或不符合条件的业绩不得分。 |
四、其他评审内容 | 工程研发能力 | 2 | 投标人自2021年1月1日至今具有独立完成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省级或以上绿化类工法证书奖项,每项得2分;相同工法按最高级别奖项只计一次得分,本项最多得2分。注:省级或以上工法奖,需提供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获奖证书及网上查询截图。证书上应可反映其为绿化类工法,若无法反映,需提供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主管的行业协会)出具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并且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中需能反映该工法的研究背景项目为绿化类项目,无法证明该工法为绿化类项目获得的工法不得分。相同工法按最高级别奖项只计一次得分。获奖时间以证书颁发时间为准。如出具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的单位为协会的,还须提供该协会在“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有登记的网页查询截图(网址:https://chinanpo.mca.gov.cn/),证明其有登记备案,否则不得分。没有提供上述证明材料或不符合条件的工法不得分。 |
财务状况 | 8 | 投标人近1年(指2021年度)经营状况:企业2021年度盈利的得8分,不盈利的不得分。注: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的利润表数据为准,须提供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提供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相关审计单位营业执照等关键信息页即可),没有提供上述证明材料或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分。 |
备注:1.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实际需要合理设置评审内容,不得设置明显高于或偏离项目实施要求的内容;设置等次得分的,得分应为等差排列。
2.评审项目总分应为100分,各评审子项的分值不得超出取值范围。
3.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清晰扫描件,并采用单位数字证书,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电子印章。投标文件中需个人签字或盖章的,应加盖个人电子印章或在线下完成后扫描上传。按照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关于全流程电子化项目的相关指南进行操作。投标人提供的网页信息截图或证明材料扫描件内容必须清晰可辨,如因网页信息截图或证明材料扫描件内容模糊导致评标时无法判断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4.所有评委的分数汇总后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剩余分数的算术平均值为投标人的最终得分;分数出现小数点,保留小数点后二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评标委员会签名:日期:
《技术部分(项目实施能力)审查评分表》附表:《投标人投入主要人员基本要求表》
序号 | 在本项目任职 | 人数 | 基本要求 | 备注 |
1 | 项目负责人 | 1 | 符合招标公告要求 | 按招标公告要求提供 |
2 | 技术负责人 | 1 | 园林绿化或风景园林类专业高级工程师或以上职称 | 提供职称证书 |
3 | 造价负责人 | 1 | 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或注册一级造价工程师)资格 | 提供注册证,并且在有效期内 |
4 | 专职安全员 | 1 | 符合招标公告要求 | 按招标公告要求提供 |
5 | 安全员 | 2 | 具有相关证件 | 提供有效的岗位证、职业资格证或或培训合格证 |
6 | 施工员 | 2 | 具有相关证件 | 提供有效的岗位证、职业资格证或或培训合格证 |
7 | 质量员 | 2 | 具有相关证件 | 提供有效的岗位证、职业资格证或或培训合格证 |
8 | 资料员 | 2 | 具有相关证件 | 提供有效的岗位证、职业资格证或或培训合格证 |
9 | 材料员 | 2 | 具有相关证件 | 提供有效的岗位证、职业资格证或或培训合格证 |
10 | 造价员 | 1 | 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或注册一级造价工程师)资格 | 提供注册证,并且在有效期内 |
11 | 农艺师 | 1 | 具有相关证件 | 提供职称证书 |
12 | 劳务员 | 1 | 具有相关证件 | 提供有效的岗位证、职业资格证或或培训合格证 |
13 | 测量工 | 1 | 具有相关证件 | 提供有效的岗位证、职业资格证或或培训合格证 |
14 | 植物病虫害检测员 | 1 | 具有相关证件 | 提供有效的岗位证、职业资格证或或培训合格证 |
15 | 土壤检测员 | 1 | 具有相关证件 | 提供有效的岗位证、职业资格证或或培训合格证 |
合计 | 20 |
注:1.本人员数量和岗位配备为最低标准。
2.本表人员均要求提交投标人(不含子公司)为其缴纳的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前近1个月(2023年1月)社保证明材料
附件14(适用于办法二)
投标报价评分表
工程名称:
投标人名称 | ||||||||||||
投标报价PT(元) | ||||||||||||
计算评标参考价的下浮率X% | ||||||||||||
评标参考价PC(元) | ||||||||||||
偏差((PT-PC)/PC)(%) | ||||||||||||
减分(A) | ||||||||||||
得分(I=100-A) |
评委签名:
附件15定标委员会组建办法及定标方法
定标委员会组建办法及定标办法
注:本项由招标人自行制定。
定标办法设置说明:
一、招标公告发布前,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特点,事先制定科学、合理的定标委员会组建及定标办法,并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载明。定标时必须严格遵守定标办法,不得临时改变。
二、定标办法应当对定标因素、定标程序等内容予以明确。可采用价格优势排名、票决、抽签、集体议事决策等办法。
定标委员会成员原则上从招标人、项目业主或者使用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经营管理人员中产生,成员数量为3人以上单数。
评标结束后,评标过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及其他纸质资料由招标人收齐并妥善保管。招标人应当自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进入交易中心召开定标会。定标过程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定标委员会按有关规定及招标文件约定的定标办法确定中标人。
三、招标人应当对定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章合同条款
合同编号:中新知建管施[202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项目名称:
发包人:
承包人:
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
签订地点:广州市黄埔区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具体内容以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为准。
建设业主有权根据工程实施情况,对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和承包工程量进行适当调整。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财政投资。
二、工程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
(一)承包范围:按发包人确认的施工图纸、图纸会审纪录和有关变更文件、资料、招标文件、承包人投标文件以及双方签订的有关协议所包含的内容。
(二)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栽植、包成活、包补植、包抚育、包生长指标、包养护、包保修。综合单价包干,措施项目费(除施工围蔽费用外)包干,施工围蔽清单综合单价包干,工程量按实计量。
三、合同工期
暂定开工日期:年月日
暂定竣工日期:年月日
合同工期为日历天。实际开工日期以批准的开工报告为准。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按国家、省、市园林绿化规程、检评标准及相关要求,一次性验收合格。(要按本工程投标文件承诺的等级填写)
五、合同价款
合同价款暂定为¥元(大写:人民币),其中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元,人工费元,暂列金元。
工程结算价款以广州开发区财政局审定结算为准。如遇审计部门审计发现本合同结算价款存在超付的情形,发包人有权据实要求承包人返还该部分款项。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修正文件;
2.本合同协议书;
3.国家、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开发区、黄埔区关于本工程施工的有关文件(发包人在收到后尽快通报给承包人);
4.建设业主针对本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
5.中标通知书;
6.本合同专用条款;
7.招标文件及附件(包括补充、修改、澄清文件及答疑纪要等);
8.本合同通用条款;
9.投标文件及附件;
10.标准、规范和其他有关技术文件;
11.图纸;
12.工程量清单;
13.合同附件(工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施工单位投入本工程管理架构表》、《中新广州知识城建设项目现场管理指引》、《安全责任书》、《工程建设廉政协议书》等);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广州市黄埔区
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签名、盖章并在承包人提交履约担保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 | 承包人:(公章) |
住 所: | 住 所: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电 话: | 电 话: |
传 真: | 传 真: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帐 号: | 帐 号: |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负责人: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在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小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做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和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中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负责人
7.1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项目负责人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负责人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负责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文件(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管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发包人未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办理施工许可证及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10)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做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就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事故处理
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的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告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
32.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支付方法。
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竣工结算
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3.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质量保修
34.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
34.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6、索赔
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7、争议
37.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9、不可抗力
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0、保险
40.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2运至施工场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0.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0.4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0.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1、担保
41.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1.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1.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2.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4、合同解除
44.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4.5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4.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与终止
45.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5.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6、合同份数
46.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6.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1.6设计单位
本合同工程的设计单位是:。
1.7监理单位
本合同工程的监理单位是:。
1.24招标控制价:指经招标人确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并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发区、黄埔区交易部公示。
1.25中标下浮率:中标下浮率=[1-(中标价格-不可竞争性费用)÷(招标控制价-不可竞争性费用)]×100%
1.26工人工资比例=中标通知书规定的人工费金额÷中标价格=%(施工招标的《中标通知书》中单列的人工费金额除以中标金额计算;其他项目的比例为15%)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1.本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修正文件;2.本合同协议书;3.国家、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开发区黄埔区关于本工程施工的有关文件(发包人在收到后尽快通报给承包人);4.发包人针对本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5.中标通知书;6.本合同专用条款;7.招标文件及附件(包括补充、修改、澄清文件及答疑纪要等);8.本合同通用条款;9.投标文件及附件;10.标准、规范和其他有关技术文件;11.图纸;12.工程量清单;13.合同附件工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施工单位投入本工程管理架构表》、《中新广州知识城建设项目现场管理指引》、《安全责任书》、《工程建设廉政协议书》等)。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相应工种现行施工规范。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按施工图纸,招标文件和广州开发区相关规定及答疑纪要的要求执行。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开工前提供肆套图纸。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按本合同通用条款。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职务: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对本工程进行全过程的监理。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按发包人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变更签证或费用调整、发布开工、停工、复工令等均需经发包人书面认可。
义务:常驻现场,代表监理单位履行与发包人签订的监理合同。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职务:工程师。
职权:发包人代表,行使发包人的权利。
义务:常驻现场,代表发包人负责工程质量、进度、技术、投资控制等施工期间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与承包人签订的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7、项目负责人
7.1(1)项目负责人
姓名:,职权:代表承包人全权处理本工程施工的一切事务。
义务:按照在投标文件中签署的(或在签订本合同前补充签署的)《项目负责人驻场承诺书》中的承诺常驻现场,代表承包人履行与发包人签订的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7.4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按有关规定执行,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未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
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承包人应及时采纳发包人的建议予以更换,新更换的项目负责人应满足招标文件及本项目相应的资质要求并能胜任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工作。
7.6承包人项目负责人不得兼任其他工程项目负责人,否则发包人可按单方面终止合同处理。
7.7现场管理机构
(1)承包人必须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建立现场管理机构,严格执行现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并积极主动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2)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组织管理人员在开工前必须全部到位,并接受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的查验。承包人委派的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组织管理人员不得有兼职情况存在,并需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
7.8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组织管理人员应与投标文件保持一致,发包人不要求更换时不得更换。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的,承包人应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单位提出意向(附前任和后任人员的详细履历资料),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方可更换。承包人必须保证后任人员的资质、资历、业绩、实际工作能力不低于前任人员的素质。
7.9合同签订后,项目负责人、项目班子主要成员不到位,则工程师不签发开工令,工期不顺延。施工中班子主要成员离开工地应向工程师请假,经批准后才能离开,擅自离开工地,工程师将发出停工令,待人员回到岗位后才批准复工,由此产生的工期和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自负,造成发包人和建设管理方损失的,发包人和建设管理方保留索赔的权利。
7.10尽管承包人已按投标文件附表中所列的数量派遣了各类管理人员,但若监理工程师经论证认为这些人员仍不足以适应现场施工的需要且不能保证工程质量时,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或雇佣这类人员,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和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监理工程师的上述指示,不得无故拖延。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工作完成时间原则上在开工前;因土地征收和拆迁补偿进度原因不能按时移交场地的,可采取分段逐步方式移交施工场地。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已包在本工程中标总造价中。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通道按现状,不论满足施工要求与否,该通道及施工便道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已包在本工程中标总造价中。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根据施工计划提前提供。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交验。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工程施工前。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发包人按现有场地移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工程质监登记、合同鉴证、施工许可证等一切施工所需的审批、申领手续以及规划验收、消防验收、环保验收、防雷报建及验收、永久用水接驳及验收等工作。费用按政策规定各自承担相应部分。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于接到中标通知书后4天内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管理人员架构表,并按工程进度情况及时提交工程年、季、月度计划及进度统计报表。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按招标文件要求及国家、省、市、区相关规定执行,并满足本工程需要。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护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和警卫,并负责整个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安全保卫。
(4)承包人自行解决办公、交通、生活及通讯等设施,费用已包含在本工程中标总造价中;向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提供的办公、交通和生活、通讯设施的要求:/。
(5)需承包人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承包人按本合同通用条款要求执行,并承担相关费用。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按本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除文物保护外的保护费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满足文明施工要求及广州市、黄埔区关于扬尘治理的有关要求。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建筑物周围余土、垃圾、生产和生活临时设施拆除),并将门窗、玻璃、地面擦扫干净,厕所厨房的排水和给水管道清理干净、畅通,做到工完场清。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①承包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及发包人的要求、合同约定对发包人另行发包的专业承包单位进行统一管理和配合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总进度计划协调管理;公共临时设施管理;公共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设施管理;现场综合管理;内部沟通与外部协调;总体设计与技术督导的协调配合;为发包人另行发包的专业承包单位提供标高、基准点与平面控制、轴线;提供工作面(含基础、预埋件、预留孔洞);提供施工用水、用电的接驳点;成品保护;协助发包人办理项目竣工验收、竣工资料和竣工备案;为发包人另行发包的专业承包单位提供生产、生活用场地;提供公共运输道路和通道;提供公共水平、垂直运输设施;提供公共外排栅、外脚手架;负责组织整体竣工验收及整体工程资料汇总及整理工作以及其它管理和配合服务。承包人应按照《关于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承包管理的通知》【穗建筑[2010]630号】的规定,对本工程所有专业承包工程负全面管理责任,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工作负总责。承包人对发包人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工作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应主动配合发包人单独发包的其他专业承包工程的施工,承担由于自身管理、配合服务和协调不到位而导致的违约责任和连带违约责任。(注:总承包工程适用本条款)
②承包人应按照《广州市建筑施工实名制管理办法》的规定,进场施工前在市建设领域管理应用信息平台上进行实名制登记并安排专职人员进行动态维护,实名制信息内容包含但不限以下内容:建筑从业人员基本信息、作业工人考勤与工资支付信息、施工进度情况信息等。承包人应对依法分包的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实施统一管理,督促落实实名制管理。
③承包人应按照《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选择商业银行开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在用工之日起15日内为每个工人办理工人工资个人账户,保证按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承包人应对依法分包的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实施统一管理,严格按国家、省、市关于农民工工资实施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的相关规定代发分包单位工人工资。
④承包人应当建立工人考勤、工资结算和支付等管理台账,存档备查,并将相关信息按月报送发包人及监理单位。
⑤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协助建设业主完成公共排水设施竣工图纸备案工作。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时间:
(1)承包人应于接到中标通知书后4天内向发包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总体工程进度计划(网络计划)。
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当按监理工程师及国家、省、市及广州开发区关于施工承包管理的要求编制,并不低于投标时的施工组织设计标准。
承包人编制的工程进度计划内容应全面详实,且应针对承包管理范围内的各专业承包工程及建筑工程的全部或分项施工作业和特点提出施工方法、施工穿插顺序及时间安排,并在各节点位置标注相应的工程量、资金使用计划、人机组织及材料消耗量。
(2)总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后,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开工前。
10.2为便于总监理工程师掌握和控制工期,承包人应于每周一及每月底向总监理工程师填报各专业工程(含各分部、分项工程及专业承包工程)的周计划完成情况及当月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没完成计划的必须说明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更新工程进度计划、资金计划和其它工作计划。总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报告后予以确认或提出书面意见,承包人必须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认或者书面意见执行。(报监理工程师的同时,抄送一份给发包人。)
10.3工程实际进度与经总监理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或者更新进度计划不符时,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本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工程进度滞后而不能按预定工期完工,则应将此情况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据此编制修改工程进度计划,采取总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必要措施加快工程进度,属承包人原因,则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支付任何附加费用。如承包人未能在工程师发布指令后10天内采取有效措施,工程进度仍然无明显改进,发包人有权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将未完工程另行发包给其他有能力的第三方,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由此所造成的全部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并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赔偿责任。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
11.1.1本工程工期为日历天。其中开工时间初定为年月日。(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或监理单位开工令或批准的开工报告日期为准)
11.1.2承包人必须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竣工日期,不得延误。除非发生了以下情形:
(1)政府对本工程建设项目作出停建、缓建的决定;
(2)重大设计变更导致本工程在规划、使用、功能方面有重大调整;
(3)不可抗力持续影响而延误工期超过12天以上;
(4)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
11.2延期开工:
11.2.1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或暂停施工的,总监理工程师应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经监理单位、发包人确认后,工期可相应顺延,但不作费用补偿。
11.2.2承包人未能主动及时地履行其协调、配合服务义务而造成专业承包单位无法开工,由此产生的工期延误等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并承担违约责任。
12、暂停施工
12.1因下列原因,总监理工程师报经发包人同意,可通知承包人暂停施工:
(1)工程设计发生重大变更;
(2)不可抗力;
(3)质量事故;
(4)安全生产事故;
(5)因承包人管理不善,可能导致现场混乱;
(6)承包人违规施工,经监理工程师通知改正但仍不执行。
承包人不得以与发包人有争议为由或者以争议未解决为由而单方面停工。否则,应按约定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因发生上述第(1)、(2)项原因而暂停施工的,工期可协商调整,因发生上述第(3)、(4)、(5)、(6)项原因而暂停施工的,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必须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2.2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凡承包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不限于此)的,总监理工程师有权下达停工令,责令承包人停工整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工期不予顺延,如果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还应承担违约责任。
(1)拒绝监理单位管理;
(2)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未获总监理工程师批准而进行施工;
(3)未经监理单位检验而进行下一道工序作业者;
(4)擅自采用未经监理单位及发包人认可或批准的材料的,或者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不合格或未经检查确认的,或者擅自采用未经认可的代用材料的;
(5)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的要求;
(6)转包工程;
(7)擅自让未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专业承包单位进场作业;
(8)存在安全隐患,未按监理单位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9)未按双方约定的资料上报要求上报所需资料的。
12.3因不可抗力引起工程停工,工期按专用条款第12.1款约定执行,费用承担按以下原则:
(1)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如系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移交给发包人使用前造成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系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移交给发包人使用后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属发包人供应的由发包人承担;属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4)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5)停工期间,承包人应总监理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2.4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或施工承包管理、配合及协调不力,而导致专业承包工程停工,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3、工期延误
13.2对于非因承包人原因发生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当在工期延误事件发生后7天内就延误的内容经总监理工程师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逾期不报告,发包人不予确认;发包人在收到经总监理工程师确认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逾期不予答复,承包人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经确认同意延期,可顺延工期,但不作费用补偿。
四、质量与验收
15、工程质量
15.3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图和国家及行业颁发的现行有关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工程的质量要求达到合格质量标准。承包人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有责任和义务提前以书面形式报告工程师及发包人,以供发包人同监理人核实并及时要求设计方修改设计图纸。
15.4本工程项目的所有材料、设备及配件须达到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产品应有生产许可证书、出厂合格证书,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认可后方可使用。
15.5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质量不合格者,监理工程师可指令承包人停工或返工,返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15.6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承包人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否则,发包人可以另委托单位抢修,属承包人施工质量问题造成的修复等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15.7本工程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3.3的约定进行质量验收。若承包人有违反操作规程和标准或施工质量不符合规定的,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有权令其停止(或暂停)施工,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如在施工过程中颁发新的质量标准规范版本的,是否采用新版本规定,由监理工程师与有关各方洽商决定。
16、检查和返工
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工程师按规范、标准、设计图纸要求和频率所进行的检查检测不应成为承包人工期顺延的理由。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按相应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要求执行。
19、工程试车
19.5试车费用的承担:/。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3承包人应建立安全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安全工作的岗位责任人,建立健全正常运转的各种安全工作保证体系和规章制度,将安全生产目标分解落实到实处。
20.4承包人按规定数量配置安全员。
20.5承包人在开工前须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交备案的书面资料。
20.6承包人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20.7承包人按有关安全和防护的规定组织施工生产,不得使用不合标准的防护器材、机具和材料。
20.8在工程实施期间,施工场地一经移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即对自身施工场地负有全过程、全面的管理责任,必须对自身施工场地范围内的治安秩序、安全保卫、环境卫生以及周围房屋、市政设施等负全责,对自身施工场地范围内的交通道路、用水、用电、场地内的协调进行的管理和协调。承包人需对其施工场地布置、人员的管理、交通组织制订详细的方案,对施工时段作出合理安排,必须采用全封闭施工方案,确保不对周边环境、道路、行人和相邻施工现场造成不利影响,不得干扰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不得影响学生的上课及正常的活动。
21、安全防护
21.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在特殊作业环境应对作业人员采取劳动保护措施。
21.4承包人应加强周边学校、居民住宅的环境保护,制定文明施工措施(包括防尘、防噪音、施工围蔽等),施工现场严格按照《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158号)、《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穗建质【2008】937号)实施,施工围蔽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穗开规建[2006]74号)、广州市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蔽的通知》(穗建质[2008]1008号)、《关于完善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围蔽管理提升实施技术要求和标准图集的通知》(穗建质[2016]1085号)、《关于进一步提升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建设工程施工围蔽管理的通知》(穗开建[2017]2号)、《关于进一步提升中新广州知识城建设工程施工围蔽管理的通知》(穗开建环知函〔2017〕127号)、穗开建知发[2018]14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广州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围蔽指导图集(Vl.0试行版)》(穂建质〔2018〕1953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广州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围蔽指导图集(V2.0拭行版)》(穂建质〔2020〕1号)及《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扬尘防治“6个100%”管理标准细化措施的通知》(穗建质〔2018〕1394号)的相关文件要求的标准实施。以上文件要求不一致的,以后发布文件为准,若相关部门发布有关施工围蔽新文件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实施相关费用已含在合同价中。如承包人未及时按要求做好围蔽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建设业主可另行委托单位实施,建设业主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在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中扣除。
21.5承包人应按规定对工程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
21.6承包人应书面记录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查、安全检查、安全技术交底、安全隐患整改、安全教育等重要安全管理活动。
21.7承包人用于本项目的非标起重机械设备须严格执行《广州市建设工程非标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穗建安监字[2007]1号】的相关规定,非标起重机械设备是指没有国家或行业制造标准的各类起重机械设备,如非标架桥设备、竖井提升设备、非标龙门吊、贝雷架式或扒杆式起重装置等。
21.8承包人用于本项目的起重设备须严格执行《关于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穗建安监字[2006]24号】、《关于加强建设工地塔式起重机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穗建安监字[2006]5号】、《关于加强塔式起重机等垂直运输设备及附着升降脚手架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穗建筑[2003]84号】等相关规定。
21.9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按照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制定相关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如高支模、基坑支护、沉井等),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报监理人、发包人审批后方可开展专项工程的施工。
21.10根据《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机械设备环保管理整治联合行动工作方案的函》(穗建质函[2014]2763号)要求,承包人应按上述文件规定执行,确保所有在用施工机械设备整洁、安全、有效,防止尾气污染的超标排放。所有施工机械必须具有出厂合格证明文件或进口设备检测证明文件,机械设备必须使用广州市推广使用的车用燃油。承包人应对正使用的机械设备定期维护保养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排放。承包人未按上述要求执行的,视为未按约定投入机械设备,按35.2.65款(2)项承担违约责任。
21.11承包人在施工期间要确保工程外场地清洁及道路畅通,如须使用他方道路,则还必须负责养护、保洁责任,否则责任自负。施工和警示标志明显,因施工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21.12承包人必须考虑安全、环保等因素在局部施工范围进行围蔽施工,现场围蔽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措施及技术要求的,不得开展施工作业,由此造成的工期延长,由承包人自己负责,当作延误工期处理。
21.13承包人应注意对现有的道路、供水管、排水管、绿化、路灯、电力与通讯设施等进行保护,如因承包人原因损坏,承包人应无条件修复,由此引起的任何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若承包人不能按要求修复的,则由发包人委托其它单位修复,费用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付。
21.14承包人应对当地现有的交通道路状况进行充分调查,充分考虑该路段的交通疏导问题和文明施工,制定可行的交通疏导(包括场内和场外)方案,确保原有道路的交通畅通和施工临时排水的通畅,并符合施工环保要求。承包人应与交警及公路管理部门协商,取得同意和协助,并负责承担道路改线或改善和其他费用。相关费用计入措施项目费中,结算时按发包人批准的实施方案,按合同约定结算。如果承包人不及时按要求设置,发包人可以另行委托实施。发包人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在工程款中扣除,承包人不得有任何异议。
22、事故处理
22.3如发生安全事故,除按法定程序办理有关事宜外,还必须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22.3.1报告安全事故:安全事故发生后,承包人应在1小时内用最快的信息传递手段,将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事故原因等情况,报工程师和发包人。
22.3.2事故处理:承包人负责抢救伤员、排除险情,防止事故扩大蔓延,保护好现场,并做好标志,启动保险理赔程序。
22.3.3事故调查:承包人应组织内部技术安全、质量部门的人员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并配合做好发包人或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工作。
22.3.4调查报告:承包人应把事故发生经过、原因、性质、损失、责任、处理意见、纠正和预防措施撰写成调查报告,送工程师会审后报发包人。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按照协议书第二条、专用条款23.3款和专用条款23.5款约定执行,最终按结算终审部门审定价结算。
本合同价款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固定综合单价方式确定,具体办法如下: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除专用条款23.5.1及专用条款23.5.2规定情况外,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固定不变,工程量按实计量。
(2)措施项目费:综合单价包干,措施项目费(除施工围蔽费用外)包干,施工围蔽清单综合单价包干,工程量按实计量。
(3)其他项目部分:
招标人部分为暂定价,按实际签订的专业承包合同或预留金使用情况进行调整和结算;
投标人部分为固定价格,结算时不作调整。(若实际没有发生,在结算时扣除未发生项目的费用)
③投标人预算包干费部分按投标人报价中的费率取费,费率结算时不作调整。
(4)规费、税金:规费及税金按实计取,费率固定不变。
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
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共同确认工程量偏差;
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共同确认工程变更、签证和新增工程;
物价变化;
费用索赔事件或发包人负责的其他情况。
以上调整事项涉及的价款计价原则按专用条款23.5款约定执行。
23.4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23.3款情况发生后3-7天(时间视变更大小而定)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单位,必须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书面批准后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对承包人在没有得到发包人的同意和正式盖章书面函件的前提下进行的调整,发包人不予认可,一切责任和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23.5合同价款调整原则
23.5.1变更、签证工程和新增工程:工程项目实施期间和结算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漏列而由监理单位和招标人现场签证确认的工程项目;由于设计需要或项目建设实际需要,会引致工程量清单内数量发生变化、或工程量清单内项目的局部内容发生变化、或新增了工程量清单内没有的项目;原设计没有而由招标人批准设计变更产生的工程项目及经监理单位和招标人现场签证确认的工程项目;合同所确定的工程内容以外,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而施工过程中实际发生且需支付工程费用的,并经监理单位和招标人现场签证确认工程实际内容。变更、签证工程和新增工程按以下办法确定价格。
(1)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适用项目的,则采用该项目投标综合单价;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相同适用项目有多个的,取最有利于发包人的相同适用项目的投标综合单价。但新增工程量超过15%的,比较招标控制价对应的综合单价并执行中标下浮率和投标综合单价,取两者的较小值作为超出15%的新增工程量的综合单价。
(2)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适用项目、只有类似适用项目的,则按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对相应子目、消耗量、材料设备价格等进行调整换算,原管理费、利润水平不变,仅调整主材和主要设备价格。如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有两个以上,则由发包人按消耗量最少、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最低的优先顺序选择类似项目综合单价进行换算。所换算主材及设备价格执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实际施工月份《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实际施工跨月份的,则按监理单位确认的各月施工完成的工程量为基础分别进行计算);《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没有的材料、设备单价,参考实际施工期《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计算税前价格(实际施工跨月份的,则按监理单位确认的各月施工完成的工程量为基础分别进行计算),且需对选用的厂商价格信息重新进行市场调研询价后方可使用。《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及《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均没有的材料、设备价格,由发包人、监理单位、承包人结合市场价共同协商确定。按上述原则调整后的换算综合单价最终均应执行中标下浮率。
(3)合同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没有相同或类似适用项目的,按以下原则计价:
①由承包人依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原则,按《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含《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年)、《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年)、《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年)、《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8年)、《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机具台班费用编制规则(2018)》]及工程实施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设备参考价格编制综合单价并执行中标下浮率。其中材料、设备价格执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实际施工月份《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实际施工跨月份的,则按监理单位确认的各月施工完成的工程量为基础分别进行计算);《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没有的材料、设备单价,参考实际施工期《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计算税前价格(实际施工跨月份的,则按监理单位确认的各月施工完成的工程量为基础分别进行计算),且需对选用的厂商价格信息重新进行市场调研询价后方可使用。《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及《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均没有的相关价格的,由发包人、监理单位、承包人结合市场价共同协商确定。按上述原则调整后的换算综合单价最终均应执行中标下浮率。
②合同工程量清单没有相同或相类似且无相关定额的项目,承包人参照《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年)、《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年)、《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年)、《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8年)、《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机具台班费用编制规则(2018)》等相关定额编制原则(上述定额查找不到的可参考其它相关定额或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及工程实施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设备参考价格编制综合单价并执行中标下浮率。其中材料、设备价格执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实际施工月份《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实际施工跨月份的,则按监理单位确认的各月施工完成的工程量为基础分别进行计算);《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没有的材料、设备单价,参考实际施工期《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计算税前价格(实际施工跨月份的,则按监理单位确认的各月施工完成的工程量为基础分别进行计算),且需对选用的厂商价格信息重新进行市场调研询价后方可使用。《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及《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均没有的相关价格的,由发包人、监理单位、承包人结合市场价共同协商确定。按上述原则调整后的换算综合单价最终均应执行中标下浮率。
(4)按上述原则确定价格时,措施项目费用(除施工围蔽外)不计取,清单计价及规费、税金的计取,应符合《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粤建市【2016】1113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转发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有关事项的通知》(穗建筑【2016】744号)及《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广州市建设工程计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建造价【2016】31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
23.5.2工程量发生变化时,如项目综合单价与招标控制价对应的综合单价×(1-中标下浮率)(下称基价)偏差超过一定幅度时,相应调整项目综合单价。其中项目综合单价>(1+15%)×基价且工程量增加的,增加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按基价执行;项目综合单价<(1-15%)×基价且工程量减少的,减少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按基价执行,并从合同价款中扣除。
23.5.3物价涨跌的价格调整
(1)合同履行期间,出现非因承包方原因导致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机械台班单价与本工程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前28天时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机械台班相应单价项目相比,涨跌幅度超过±10%以上且符合以下规定的,应调整合同价款:
承包人承担工料机价格涨跌幅度在±10%以内(含10%)的风险,不予调整合同价款;工料机价格涨跌幅度超过±10%时,可以调整合同价款,调整范围为人工、机械台班、砂、碎石、石屑,及《印发<关于区财政投资工程人工、材料(设备)、机械价格调整的意见>的通知》(穗开环建〔2008〕59号)附件《各类工程可调价差材料(设备)清单》中对应工程类别规定的可调价材料(设备)且属《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以下简称“综合价格”)包含的材料、设备;“综合价格”中没有的材料、设备均不予调整。
(2)价款调整的方法
①当人工、机械台班、可调价格的材料设备价格上涨幅度超过10%时,超出10%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当人工、机械台班、可调价格的材料设备价格下跌幅度超过10%时,超出10%的部分由承包人退回发包人。人工、机械台班价格按实际发生的数量调整,材料(设备)按各类工程消耗的主要材料(设备)进行调整。
②价款调整以各调价工料机的数量乘以单价价差,再乘以(1-中标下浮率)计算。各工料机的数量按该当期实际完成的适用投标单价项目的工程量计取,各调价工料机的单价价差以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信息为依据,按施工当月信息价格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前28天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机械台班信息价格差值计取。
③价款调整以月为单位计算,结算时一次性调整,如施工期间需调整价款的,经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签订价差补充协议,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和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
④各调价材料、设备的信息价格按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当月“综合价格”计取,综合价格中没有的材料、设备单价,价差不予调整。
(3)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所延误时段内物价上涨的风险全部由承包人承担,不予调整;如物价下跌,则仍按第(2)款约定计算及扣回相应价款。
24、工程预付款及工人工资
24.1工程预付款
24.1.1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合同生效、满足26.4款约定条件且财政拨款到位后,发包人预付合同价(扣除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若工程量清单中有暂定金则扣除暂定金部分)的20%作为预付款,最高不得超过3000万元。
预付款中的工人工资款(即预付款×工人工资比例)需支付至工人工资专用账户。
24.1.2承包人收取预付款后,应优先用于按有关规定缴纳工伤保险和办理建筑意外伤害险,专款专用。
24.1.3扣回预付款(不含工人工资款)的时间、比例:按本合同专用条款26条约定执行。
24.2工人工资
24.2.1承包人需按有关规定与商业银行另行签订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协议、开设专用账户并报发包人备案,工人工资支付至专用账户。
24.2.2工人工资进度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步支付,其中每期需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工人工资比例为该期工人工资进度款,支付至工人工资专用账户。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自开工之日起每周及每月报告已完成工程状况。
25.2双方一致同意不适用通用条款25.2款,承包人完成工程量必须经发包人书面确认。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采取如下的26.1.2方式进行:
26.1.1按累计完成工作量百分率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方式:
(1)当完成工作量达到60%时,支付工程进度款%(累计付款至合同价款扣除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若有暂定金扣除未计量部分暂定金后的55%);
(2)工程完工,并通过初验后支付合同价款30%(累计付款至合同价款扣除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若有暂定金扣除未计量部分暂定金后的85%);
(3)工程通过验收并经广州开发区财政局审定施工结算后支付工程款至结算价(扣除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97%;工程结算价款(扣除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额度的3%作为质量保修金,待缺陷责任期结束后结清(不计利息)。
上述所有款项均在广州开发区财政局审定该专项资金并拨款到位后支付,每期需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工人工资比例为该期工人工资进度款,支付至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办理工程款财政请款手续的时间不计入付款期限。
26.1.2按月度支付工程款(进度款):
(1)承包人每月上报完成工程量报表,经监理审核及发包人确认后,发包人按经审定月度完成工程造价(不含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及若有暂定金则不含未计量部分)的85%支付工程进度款。
(2)从本工程发生的第一次进度款支付起,发包人每次按审定月度进度款的50%扣回预付款,直至预付款全部扣回完毕止。预付款扣回完毕后,发包人按审定月度完成工程造价(不含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及若有暂定金则不含未计量部分)的85%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完工,累计支付工程款至合同价扣除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及若有暂定金则扣除未计量部分暂定金后的85%。
(3)工程通过验收并经广州开发区财政局审定施工结算后支付工程款至结算价(扣除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97%;工程结算价款额度的3%作为质量保修金,待缺陷责任期结束后结清(不计利息)。
上述所有款项均在广州开发区财政局审定该专项资金并拨款到位后支付,每期需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工人工资比例为该期工人工资进度款,支付至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办理工程款财政请款手续的时间不计入付款期限。
26.2所有因变更、签证及价格调整等原因所调整增加的工程价款均应由承包人按广州开发区、黄埔区及发包人相关规定程序,报监理初审,并经发包人审批同意后,按审定金额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支付,或在工程结算中一并支付。
26.4工程价款的支付条件:
(1)支付预付款:承包人已与发包人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承诺的项目管理人员、机械设备到位,工程具备开工条件,已生效的履约担保已按发包人要求准时提交发包人,且财政拨款已到位。
(2)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必须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供其完成工作量的计量支付汇总报表和相应的分项工程计量支付报表。完成的全部分项工程数量均需有监理工程师的签认手续,计算依据和相关的质量合格证明资料,需通过测量确定数量的必须附有完整的测量资料且有监理工程师的签认。
26.5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支付的支付条件:
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按建设业主发布的本工程投标最高投标限价(即招标控制价)中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用计取,并从本施工合同价款中提取(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已包含在本工程中标价即施工合同价中),专款专用。该费用根据关于印发《广州开发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建设项目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支付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穗开建管〔2019〕50号)规定,按照现场验收次数,分阶段支付:
现场验收申报分三次,分别为:
第一次是施工准备期,施工单位进场完成工地围墙、大门、办公用房或临舍、消防设施、临时设施、洗车槽、水枪、场内道路硬化、绿化、钢筋堆放点及加工场、垃圾收集点等部位的建设或布置后。
第二次是房建工程完成主体结构封顶、市政工程完成路基工作、其它工程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的60%后。
第三次是工程竣工前。
2.第一次现场验收合格后可以申请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50%,申请资料需提供《建设工程项目申办施工许可证安全文明施工现场查勘表》(区质监站资料)和《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检查记录表》均评定为合格或以上且财政拨款到位后,支付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50%。
3.第二次现场验收合格后可以申请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40%,申请需提供《建筑工程安全中间检查评价表》(区质监站资料)评定为合格或以上且财政拨款到位后,再支付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40%。
4.第三次现场验收合格或以上且财政拨款到位后可以申请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结算价余款,申请需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区质监站资料)评定为合格或以上。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按招标文件规定和本合同专用条款第47.24条约定、工程设计的有关标准并以符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环保标准或要求进行采购,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应将各项材料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并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材料设备的合格证明和质量证明文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发包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或发包人的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检测,检验检测结果提交监理人。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3所有材料、设备报价必须报监理、业主同意后方可使用。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4开工前,发包人组织承包人、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对施工图纸进行会审。如需实施工程变更签证,承包人需在实施相应变更签证2个月前向发包人提出(确属不可预见因素除外)。否则工程实施过程中每实施一项变更签证,承包人须按该变更签证工程价款的3%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引起的工期延误不予顺延。(注:涂色部分为3000万以上项目适用,3000万以下项目请删除)
同时,如实施工程变更,承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报发包人同意后,由发包人与设计单位商定修改或变更设计方案进行实施。
29.5变更应由监理工程师发出变更指令,没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承包人不得进行上述变更。
29.6按施工图纸实施使得工程量少于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中已确定或有规定的数量的,则该项工程量减少不需要任何指令。
29.7所有涉及工期和工程量的变更均应获得发包人书面批准才能生效。
29.8当发包人提出变更通知,承包人认为产生了增加费用,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提出通知要求后3-7天(时间视变更大小而定)内向发包人提交增加费用报告,报告内应说明变更原因、增加费用金额、增加费用计算书,若承包人不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增加费用报告,该类变更所涉及的增加费用视为包括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提出变更通知的时间是指承包人收取变更通知时进行登记交接的时间。
29.9工程变更申报程序按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以及建设业主的有关规定执行。
29.10工程实施过程中发包人有权对承包内容和范围进行调整,如实际工程量相对施工图纸及施工合同工程量发生变化,承包人不得有任何异议,且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发包人补偿任何费用(承包人要充分考虑最不利因素影响)。涉及本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的,按相关约定处理。
30、其它变更
30.1工程现场签证:工程现场签证是指施工生产活动中用以证实在施工中遇到的某些特殊情况的一种书证明资料,一般指按承发包合同约定,由承发包双方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承包人需对施工图纸进行会审,如需对施工图纸漏项漏量进行确认,承包人需在前四分之一工期阶段内且最长不得超过开工之日起6个月内向发包人提出,并按《广州开发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工程量清单漏量漏项申报办法(试行)》办理申报手续,同时需配合发包人的复核工作,双方对复核结果盖章签名后方可作为最终结算依据;如因特殊原因,承包人无法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经发包人同意后方可申报。承包人未按上述规定进行申报的,发包人对应申报而未办理申报手续的漏量漏项不予确认。
30.2签证的计价:按招标文件及合同中关于工程变更的计价有关规定执行。
30.3签证实施前所需的施工方案:若签证事件发生时,需使用没有被监理工程师批准过的施工方案,则必须将该施工方案提前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经批准后才能实施,否则发包人将按最经济的施工方案对该签证进行计价。
30.4工程现场签证申报程序按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以及建设业主的有关规定执行。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确定原则按本合同相关约定执行。
31.3所有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必须按规定程序报发包人审核确认。
31.5工程变更价款的支付按本合同相关约定支付。
31.7发生上述规定的变更后,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变更通知的7天内按合同文件规定的计价方式内容编出变更工程建议送交监理单位。
31.8在工程变更价款计算时,承包人应按招标文件相关规定编制变更工程的预算,提供变更依据及详细的计算资料,报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批准。
31.9工程变更、签证申报程序按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以及建设业主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纸的约定:承包人工程竣工资料必须按照国家及广州市、开发区有关工程竣工资料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整理归档。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四十五个日历天内,向建设单位提供符合要求按规格编制成册的工程竣工图及有关的技术档案资料一式伍份。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33、竣工结算
(1)承发包双方一致同意不适用通用条款33.2款、33.3款、33.4款。
(2)竣工结算办法:所有工程量(含暂定工程量的结算)的结算均以广州开发区财政局审定的金额为准。工程竣工后,承包人编制本工程的结算书送监理单位审核,经监理单位审核后送发包人复审,按规定送广州开发区财政局审核,并以区财政局审定本工程的结算为准。
(3)竣工结算提交时间:承包人须按《广州开发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施工类合同结算编审指引(试行)》及区有关规定编制及办理建设项目工程结算。
承包人未按前款规定的期限和内容编制及办理建设项目工程结算(非承包人原因无法办理工程结算的情况除外),经发包人或代建单位或监理人书面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仍未提交编制及办理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的相关文件的,监理人和发包人有权根据发包人已有资料进行审核,并报区财政局审定,区财政局审定的竣工结算合同总价视同是经承包人认可的工程竣工结算合同总价。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5.1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责任:顺延工期,但不作费用赔偿。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35.2.1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1)承包人未按发包人或监理单位开工令要求时间开工的,每迟延开工1天,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迟延开工超过20天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单方面解除合同。
(2)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其中属节点工期延误,从延误的第一天起,每天支付违约金5000元,如在下一个节点赶回工期,可免除上述违约金。属总工期延误,从总工期延误的第一天起,每天支付违约金20000元。延误工期超过20天的,发包人可视情况终止合同。
(3)承包人必须按期完成主要工序的施工任务,若属承包人原因逾期达10天未完成主要节点的施工任务时,除按第(2)项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发包人可要求撤换项目负责人,承包人应予以执行,并在总工期不调整的前提下自行消化节点工期的延误。逾期20天未完成主要节点的施工任务时,属承包人进度严重违约行为,发包人可单方面终止合同,将承包人作不良纪录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进度严重违约责任。
(4)承包人承担的进度严重违约责任为:如果承包人出现进度严重违约事件,则须无条件接受发包人终止合同,并在接到终止合同通知书之日起5个日历天内(发包人应予以配合),在监理工程师的监督下退场完毕。退场完毕后由监理工程师出具《退出完结证明书》,并据此进行相关结算。承包人按履约担保金额支付违约金。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担保金额的部分,承包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5)工程施工过程中(竣工验收前),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监理人的要求及时为专业工程(电信、电力管线、电力走廊、煤气、道路绿化、路灯、交通设施等)提供工作面及为专业工程穿插施工所需各项配合工作给予方便,承包人应在施工方案中充分考虑专业工程穿插施工所需的穿插工作面及工期,由于承包人未能给予专业工程穿插施工,造成总施工工期的延误,施工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承担由于工期延误所产生的损失。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其他专业工程工期延误的,从延误其他专业工程工期第一天起,每延误一天,承包人支付5000元违约金。
(6)承包人违反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和发包人的规定,逾期完成竣工档案的整理、移交、送审备案工作的,每逾期1天,承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
35.2.2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及违约处理:
(1)承包人必须按本合同的约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包括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经过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核确认后按其施工,不得随意更改。如果根据实际情况确需修改,则需经工程师及发包人审批同意。如果未经工程师及发包人审批同意而擅自更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包括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或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包括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施工,则发包人将扣减更改部分的造价(该造价按广东省相关综合定额和取费标准计算,不下浮);同时,每擅自更改一次,承包人需支付10000元人民币违约金给发包人。
(2)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及开发区有关防火、爆破和施工安全以及文明施工、深夜施工、环卫和城市管理等规定,建立规章制度和防护措施,并组织施工。在相关部门的检查中,承包人施工场地被评为不合格工地或被通报批评或者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每发生一次,承包人支付10000元违约金,如发包人因此被相关部门处罚的,罚金由承包人承担。
(3)如果承包人未按招投标文件及本合同要求做好安全、文明施工相关措施,经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检查发现的,每发现一次,承包人支付5000元违约金,并按发包人或监理单位要求限期整改,未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每延期一天,承包人支付10000元违约金。
(4)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的,除按照国家、省、市规定进行处理外。若导致人员伤亡的,承包人按下列办法支付违约金:如发生死亡事故,死亡1人,支付20万元;死亡2人,支付40万元;死亡3人或以上,支付80万元。如发生重伤事故,重伤1人,支付10万元;重伤2人,支付20万元;重伤3人或以上,支付40万元。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一般安全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或造成人员轻伤及轻微财产损失的,每发生一次,承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
(5)在本工程余泥渣土清运施工和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时,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广州市余泥渣土管理条例》、《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关于加强施工现场余泥渣土排放管理工作的通知》(穗建筑【2008】60号)等广州市、黄埔区相关管理规定的标准和要求,保证落实“一不准进,三不准出”规定,办齐排放有关证照,雇请有合格准运证车辆和具备资质的运输企业,设立专职人员管理余泥渣土、建筑垃圾的运输工作,并对分包单位依法排放余泥渣土、建筑垃圾进行监管。承包人因违反本款约定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后果全部由承包人承担。经发包人或相关部门检查发现承包人未执行本款约定的,每发现一次,承包人支付5000元违约金。同时,发包人将根据承包人违反余泥渣土运输管理有关规定而造成的不良后果的严重程度,上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6)经发包人或监理单位抽查发现承包人违反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其技术管理人员或施工作业人员没有佩带平安卡的,承包人按每人次1000元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并立即改正。
35.2.3工程质量方面的违约责任:
(1)承包人必须保证用于本合同工程所有的材料设备的型号、规格、质量等符合本合同及招投标文件的要求,严禁假冒伪劣产品,严禁以次充好,严禁未经发包人批准即以其他产品(包括承包人的产品)顶替本合同及招投标文件中规定的产品。承包人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或设备、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或者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送检的,应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并应支付合同价款百分之二的违约金给发包人。
(2)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复,发包人可委托其他单位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在工程质量保修金中抵扣,保修金不足抵扣的,由承包人另行支付。
(3)对施工质量问题存在争议,应请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出具检测报告,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35.2.4关于第三方质量安全评估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应严格遵守中心制定的建设工程第三方质量安全评估服务相关管理办法,配合完成第三方质量安全评估工作。根据每次评估结果,经评估确定为一般违约情况的,承包人每次应支付10000元违约金给发包人;经评估确定为严重违约情况的,承包人每次应支付50000元违约金给发包人。
35.2.5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被农民工投诉属实的,承包人必须在3天内发放拖欠的款项。若继续拖延被投诉2次及以上,经查实,承包人除应立即支付拖欠款项外,还应支付10000元违约金给发包人。因承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农民工采取停工、集聚围阻发包人办公地点甚至政府办公部门等过激行动的,承包人应支付50000元违约金,并立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予以整改;拒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整改的,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发包人可用承包人工程款垫付。若承包人在本工程内发生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将被作不良记录,上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5.2.6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机械设备、劳动力到位方面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必须保证投标文件中确定的项目负责人及其项目技术负责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能及时地、始终地参与本工程施工管理,在未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之前不得更换。如未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的,承包人每更换一人次,需支付50000元违约金给发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每更换一人次,承包人需支付30000元违约金给发包人。但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更换或因发包人按本协议要求更换仍需支付违约金,具体为:更换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的,承包人每更换一人次,需支付30000元违约金给发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每更换一人次,承包人需支付10000元违约金给发包人
(2)如果承包人未按投标文件中的《拟投入本工程施工的主要机械设备配备表》投入机械设备,经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代表检查发现的,将书面告知限期整改,未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每延期一天,承包人需支付10000元违约金给发包人。
(3)如果承包人未投标文件中的人力投入计划投入人力,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检查发现的,每发现一次,承包人支付10000元违约金给发包人。
(4)如果检查发现承包人超过三次未按承诺投入的人力、机械、物力组织施工,发包人将作为不良纪录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如果检查发现承包人没有按施工组织设计的进度安排推进工程建设,使主要工序的工期延误超过10天,没有按发包人的意见撤换现场负责人;或者按发包人的意见撤换现场负责人后,仍然无法有效控制工程进度,承包人除需按本条第(1)项支付违约金外,发包人将发出书面警告,警告发出后15天内,主要工序的工期延误仍然超过10天,发包人将作为不良纪录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此,承包人不得有异议。
(5)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质量负责人、防火负责人等必须常驻施工现场,且须无条件参加每周的工地例会以及发包人书面通知的其它会议,如有缺席,则每人每缺席一次,承包人需支付5000元人民币违约金。
35.2.7工程转包违约责任:
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承包人不得转包,必须分包的少量子项工程和专业工程,事先需取得监理人、发包人的审查同意后方可进场施工。否则,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令其立即退场,工程项目另行处理,承包人还应按履约担保金额支付违约金,发包人的损失超过履约担保金额的部分,承包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承包人在本工程中有转包、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发包人将解除合同,承包人按合同价的10%承担违约金。因此导致发包人损失超出违约金的部分,承包人应负责赔偿。
35.2.8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
35.2.8.1因承包人严重违约,发包人单方面解除合同或承包人违约擅自解除合同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本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因解除合同导致发包人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部分,承包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也可要求承包人自行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但发包人的这一行为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35.2.8.2不适用通用条款44.6条的约定。
35.2.9办理结算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不执行《广州开发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施工类合同结算编审指引(试行)》有关规定的,须按该指引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35.2.10除上述违约责任外,因承包人履行本合同不符合约定或相关规定,发包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承包人通报批评及作不良记录等处罚措施;情节严重的,可报请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罚。
35.2.11承包人违约责任的认定方式、送达程序及违约金的处理
(1)认定方式:以发包人发出的通知、通报、会议纪要等书面文件确定的内容为准。
(2)送达程序:发包人以下列方式之一将书面违约处理决定送达承包人:
1)承包人现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签收。
2)承包人其他工作人员签收。
3)发包人邮寄送达。
(3)发包人以书面形式作出的违约处理决定一经送达承包人立即生效。承包人如有足够证据证明不应由其承担违约责任的,应在收到违约处理决定后3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异议并附上有关证据。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异议后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且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承包人。在异议审核期间,承包人须正常施工,不得以审核未确定为由拖延或者中止工程施工。
37、争议
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1)由双方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的,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非主体非关键工程。承包人分包工程的,需先报发包人同意,分包合同签订后必须报发包人备案。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签订的分包合同中应明确工人工资比例及支付期限。
劳务分包必须严格执行广州市相关规定,禁止分包劳务给无资质单位或个人。在发包人同意承包人进行劳务分包后,不得私自变更劳务分包单位。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按本合同通用条款执行,自然灾害的范围及其认定方式,按下述约定执行:
(1)异常天气:仅指50年一遇以上(含50年)的洪水、10级(含本数)以上台风,因异常天气袭击工地为确保安全而停工的,承包人应于台风、洪水天气结束之日起七日内,向当地气象部门索取工程所在地台风、暴雨天气资料或报告(含气象实况及对此分析的内容),连同施工日志、现场照片办理证据保全公证,方可认定为是不可抗力。
(2)里氏5级(含本数)以上地震。
39.3双方关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承担按本专用条款12.3款约定执行。
40、保险
40.2承包人对其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按广州市建设项目劳动保险相关规定投保。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2)(2)承包人投保内容:按政府规定办理。开工前承包人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且该保险保障场所应包含本项目,合同价视作已含该项费用。承包人未按规定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发包人可视严重程度拒绝该单位一定时期内参与后续工程投标。其它保险项目由承包人自定。
41、担保
41.1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按如下方式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
①履约担保: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担保金额为中标价10%的履约担保,以银行保函形式提交。须为广州市内分行以上级别的银行开具的无条件、不可撤销、见索即付的保函,保函有效期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履约银行保函到期但工程尚未竣工的,承包人应自觉办理保函延期手续,确保担保期限不出现空缺,否则,发包人不予支付工程款。具体约定如下:
履约保函首次办理,如合同工期低于1年的,担保期限可按合同工期,如合同工期高于1年的,担保期限可按1年。履约保函续保应及时,担保期不得出现空档,否则发包人不予支付工程款。
履约保函续保时,完成工程量不足一半的项目,担保金额按中标价的10%;完成工程量超过一半的项目,担保金额按中标价的5%;其他特殊情况需调整的,需报建设业主招标委员会或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同意。
②履约担保的返还方式:履约担保为银行保函的,在工程验收合格后返还承包人。
③银行保函的管理和格式按《广州开发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建设工程保函管理细则》执行。
(3)承包人提交的履约担保是对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违约后应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担保,承包人的任何一次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发包人均有权提出索赔。
46、合同份数
46.1双方约定合同正副本份数:共拾份,正本一式贰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壹份;副本捌份,发包人肆份,承包人叁份,监理人壹份。
47、补充条款
(安全、文明、科学、规范的施工要求)
47.1承包人在开工前,必须按照广州市、开发区有关要求办理好相应的施工手续方可开工。
47.2施工范围的具体位置及可交付承包人施工安排的用地范围,由承包人根据现场勘察情况报发包人同意确定,建筑轴线控制基点由承包人联系规划局提供。
47.3承包人必须保证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五天内进场作好施工准备,十五天内提交有关开工报告,完成本工程所需的相关工作(如配合比试验、土工试验、场地原地面标高测量、导线放线及复测工作、水准点加密、现场临时设施建设等工作),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开工或下达开工令后正式施工。
47.4承包人在施工期间要确保工程外场地清洁及道路畅通,如须使用他方道路,则还必须负责养护、保洁责任,否则责任自负。施工和警示标志明显,因施工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47.5承包人必须考虑安全、环保等因素在局部施工范围进行围蔽施工,现场围蔽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措施及技术要求的,不得开展施工作业,由此造成的工期延长,由承包人自己负责,当作延误工期处理。
47.6承包人应注意对现有的道路、供水管、排水管、绿化、路灯、电力与通讯设施等进行保护,如因承包人原因损坏,承包人应无条件修复,由此引起的任何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若承包人不能按要求修复的,则由发包人委托其它单位修复,费用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付。
47.7场内土方开挖时,承包人向发包人书面申请,并按发包人的书面批复进行调配平衡,不得任意处置,多余土方由承包人自行安排外运,竣工退场时必须清理施工现场,并达到发包人要求;若承包人未及时外运,则由发包人另行委托其他单位外运,所需费用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付。
47.8若遇阻碍施工需拆迁的旧建(构)筑物、地下孤石等障碍物,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所需清障费用经监理、发包人现场签证调整。
47.9在工程完成初验及工程实物移交给发包人或开发区有关的接收单位或部门后一个月内,承包人必须拆除本工程全部的施工临时设施,做到工完场清;否则,发包人有权安排清拆,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在承包人的结算工程款中扣除。
47.10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缺陷责任期如下: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2年;
2、屋面防水工程为2年,室外装饰工程为2年;
3、电力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2年;
4、供热及供冷为2个采暖期及供冷期;
5、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2年;
6、市政道路排水工程为2年,市政供水工程为2年;
7、市政供电工程为2年,市政道路照明工程2年,市政交通设施工程为2年。
8、园林建筑工程为1年,喷淋工程为2年,胸径15cm以内(含15cm)的苗木养护期为3个月,胸径15cm以上的苗木养护期为1年。
9、除上述专业工程外其它工程的质量缺陷责任期按相关规定或经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本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从广州开发区管委会或其相关职能部门批准的提前移交之日或者正式通过竣工验收之日(以先发生日期为准)算起。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质量保修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
47.11本工程的保修期按本合同《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规定的保修期限实行。在保修期内因施工质量而造成返修,其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工程质量按市政工程现行验评标准组织验收认定。
47.12施工现场生活区应设置信息公示栏,每月10日前将上月作业工人考勤和工资结算和支付信息在信息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
(农民工佣工要求)
47.13承包人必须按照穗开规『2004』58号文的有关要求及规定优先使用广州开发区的农民工。
47.14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穗开纪[2005]10号文的规定和要求,在本工程施工中使用劳工时,一律由承包人签订用工合同,建立工资直接支付制度,承包人每月按时发放劳工工资,自觉接受发包人和主管部门的监督,不论何种原因决不拖欠或克扣劳工工资。否则,可由员工代表知会有关部门,或拨打投诉电话。承包人必须将上述内容在本工程开工的十日内向全体员工张榜公开。如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承包人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47.15承包人应按照《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施工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规字[2017]4号)、《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帐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建规字[2020]37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广州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广州市建设领域工程项目全面实施农民工工资总包代发制度的通知》及广州市黄埔区、开发区对应出台的相关文件规定办理建筑工地实名制管理和工人工资支付分帐管理事宜;防止出现拖欠工人工资情况。承包人违法转包、分包工程的或其他承包人原因导致相应工程出现拖欠工人工资情况的,承包人对拖欠工人工资承担清偿责任,对此引起的纠纷负全责,造成甲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此而支付的赔偿款、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公证费、鉴定费等)的,承包人须承担全部责任。
47.16若承包人在本工程内发生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将被作不良记录,上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若承包人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造成拖欠工人工资的,除上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外,还将提请省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禁止在广东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承包工程。
(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机械设备、劳动力到位方面的要求)
47.17合同签订后,项目负责人、项目班子主要成员不到位,则工程师不签发开工令,工期不顺延。施工中班子主要成员离开工地应向工程师请假,经批准后才能离开,擅自离开工地,工程师将发出停工令,待人员回到岗位后才批准复工,由此产生的工期和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自负,造成发包人和建设管理方损失的,发包人和建设管理方保留索赔的权利。
47.18尽管承包人已按投标文件附表中所列的数量派遣了各类管理人员,但若监理工程师经论证认为这些人员仍不足以适应现场施工的需要且不能保证工程质量时,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或雇佣这类人员,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和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监理工程师的上述指示,不得无故拖延。
47.19现场施工时,施工员(技术员)不在施工现场不得施工,否则发包人可随时要求停工,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47.20承包人派往现场的管理人员若因不负责任、或玩忽职守、或严重失职等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连带法律责任。
(投标报价及造价承包和变更结算方式的要求)
47.21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有关问题的说明:
①投标时,土方的弃运距离暂按15km内考虑,超过15km按15km计算,并包含开挖、临时堆放、回填、平整压实及场地清理、弃运等费用,结算时按招标人确认的实际运距计算,实际运距超过15公里时按15公里包干,弃运的土方单价按定额计算。②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清单费计价表中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执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的通知》(穗建市〔2019〕6号)文,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按建设业主公布的本工程招标控制价中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计取,作为非竞争费用,在投标报价中单列,不参与投标竞价,该费用从工程施工中标价中提取,专款专用。
47.22本工程承包人通过现场考察,提出具体施工方案,无论在工程施工期间或是在质量保修期内,若因施工而引起的一切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和其他开支,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该项费用包含在总投标报价中,不另行计费,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发包人另行增加该部分费用(承包人要充分考虑最不利因素影响而采用的施工方案所需的费用)。
47.23在整个合同执行期间发包人如发现有不合理投标报价的,发包人有权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调整,并将书面通知承包人,并以此作为结算依据。
47.24所有材料品牌选择均须报发包人、监理单位确认,且经检验合格后方能使用。
47.25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若与其他工程发生重叠情况或因征地拆迁问题而无法实施的工程,发包人有权取消重叠部分及无法实施部分的工程量,并按照减少的工程量扣除相应的工程款,承包人不得有异议。另外,由于前述原因造成的工程损失,发包人不予赔偿。
47.26在承包人严重违约、不可抗力或政府政策性调整情况下或根据工程实施实际情况,发包人可对本合同承包范围和承包内容进行调整,发包人对承包人的损失不予补偿(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可进行造价调整的除外)。
47.27承包人须按照发包人与监理人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接受监理人的全过程监理。
47.28如广州开发区、黄埔区对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有相关规定,则本合同执行该规定。
47.29如果审计机关依法对本工程实施审计,发包人、承包人及监理单位应积极配合。
47.30本合同在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文件来往,双方不得拒绝签收。如果发生类似事件,发文一方可以监理工程师签收为准,视为送达。
47.31关于现场文件送达后的时效约定:如果涉及到安全、质量、工期(或进度)、经济、技术方案等的报审文件,在发往现场项目部的同时,抄送一份给对方公司,按约定的时效执行;如果属于一般性文件,就直接发往对方现场项目部,项目部如果在约定的时效内未作答复,发文一方再追加一份给对方公司并重新约定答复时效,如果对方公司仍然没有答复,则按重新约定的时效执行。
47.32在本合同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违约金、罚款、扣款等费用,经监理工程师核实并通知承包人后直接作为财务扣款依据(无需承包人签认或同意),可由发包人在履约担保中主张或在工程款中扣除,承包人对此无异议。
47.33承包人施工过程中不得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否则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责任。
47.34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合同时所提供的开户银行名称及帐号不得擅自变更,如需变更必须征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否则发包人有权停止工程款的拨付,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47.35如发包人为本工程的代建单位,则本工程建设业主同时享有本合同项下属发包人的权利,并且合同中约定需发包人审批的事项,必须经建设业主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申请工程款支付时开具的发票抬头为中新广州知识城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
47.36《广州开发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绿化景观工程计量管理办法》将作为合同附件,各相关单位须遵照执行。
47.37工程获得国家、省级、市级所发奖项的,可给予通报表彰,但不给予任何物质奖励。
47.38如承包人为联合体的,本合同由联合体的主办方负责签订。并由联合体主办方负责开具合同价款全额发票、收取合同款项,联合体主办方收取合同款项后由联合体各方自行分配相应款项,或由联合体各方负责开具其对应价款的全额发票,具体分配事宜与发包人无关。
47.39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城市绿化条例》、《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广州市绿化条例》、《广州市城市树木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穗林业园林规字〔2022〕1号)等法规规定。不得破坏树木和树木立地生境,不得随意更改树木根颈处的地形标高。对可能影响绿地使用功能或树木正常生长的,应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涉及树木周边环境施工时,承包人应对可能受损的树木采取保护措施,包括设立保护区域、使用保护物料包裹树干、设置临时支撑、定期检查树木健康状况等。工程建设应符合相关规划和标准,保证树木的生长空间。相关费用包含在合同价中,不另行计费。如果承包人不及时按要求完成,发包人可以另行委托实施,发包人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在工程款中扣除,承包人不得有任何异。47.40承包人应严格保护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行道树、大树等树木,禁止擅自砍伐树木,禁止擅自迁移树木。如承包人未经批准擅自砍伐树木、损害绿化、损害树木及绿化保护设施的,发包人将上报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相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7.41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附件: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
履约保函格式;
施工单位投入本工程管理架构表;
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
安全责任书;
《拟投入本工程施工的主要机械设备配备表》。
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基础工程、主体路基、路面、桥涵构造物工程、给排水、防护工程以及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所含的其它项目。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按施工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内容。
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广州开发区管委会或其相关职能部门批准的提前移交之日或者正式通过竣工验收之日(以先发生日期为准)算起。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电力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2年;
3、供热及供冷为2个采暖期及供冷期;
4、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年;
5、市政道路排水工程为2年,市政供水工程为2年;
6、市政供电工程为2年,市政道路照明工程2年,市政交通设施工程为年。
7、园林建筑工程为1年,喷淋工程为2年,胸径15cm以内(含15cm)的苗木养护期为3个月,胸径15cm以上的苗木养护期为1年。
8、其他约定:按相关规定执行。
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的内容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七天内派人员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修理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给水管道破裂,排水管道严重堵塞,构造物破坏、损坏,路面严重坍塌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国家规定的土木、土建、市政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主体工程和桥涵构造物的质量和安全。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因质量或安全方面的缺陷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本工程双方约定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为(大写)/。
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为/。
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保留经广州开发区财政局核定的结算总造价(扣除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3%作为保修金,在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后结清(不计利息)。
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签订时间:年月日
附件2:
履约保函
编号:
致:
鉴于(以下称“承包人”)与(以下称“发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编号为),并要求承包人通过经认可的银行向发包人提交合同规定金额的保函,作为承包人履行本合同责任的担保等事实,我行同意为承包人出具人民币_(¥元)的保函作为承包人向发包人履约的担保。
我行承诺如下:
1、本行无条件、不可撤销、见索即付的按发包人书面索赔通知和本保函原件立即支付累计不超过上述金额的任何款项,无需发包人出具任何证明或说明背景、理由。
2、我行放弃发包人应先向承包人要求赔偿上述金额然后再向我行提出要求的权利。
3、我行进一步同意,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的合同条件、合同项下的工程或合同发生变化、补充或修改,在不加重我行担保责任的情况下,我行承担本保函的责任也不改变。有关上述变化、补充和修改也无须通知我行。
4、我行的保证期限为:自本保函开立之日起至承包人收到业主颁发的最终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之日止。
5、因本保函发生诉讼的,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银行名称:(盖章)
银行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日期:年月日
附件3:施工单位投入本工程管理架构表;
附件:4:
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项目地址:
委托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第一条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过程管理的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第二条甲方的责任
甲方的领导和从事本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及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不准向乙方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项目工程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
第三条乙方的责任
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过程管理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第四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廉政责任书第一、第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廉政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五条本廉政责任书作为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六条本廉政责任书的有效期与合同的有效期相同。
第七条本廉政责任书一式十四份,甲方执十份,乙方执四份。
委托人: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签约日期: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附件5:
安全责任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在项目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一、发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和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转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二、承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则和安全生产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在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住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位,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在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各种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行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能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名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进,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求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即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进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格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违约责任
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发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年月日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年月日
附件6:拟投入本工程施工的主要机械设备配备表
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
1.投标人应按以下规定的格式及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如电子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及要求编制,因其所引起系统无法检索、读取电子投标文件中的数据时,其后果将由投标人承担。本格式及要求规定适用于电子评标项目的投标文件的编制。
1.1《广州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书》是投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是投标人开标信息的主要来源,投标人应准确填写《广州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书》的相关内容。
1.2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应符合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文件数据交换标准(电子评标部分)》的有关规定,《广州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书》使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供的电子投标文件管理软件直接填写,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均以电子文件编制。扫描图片电子文件要求为从扫描原纸质文件所形成的电子图片。图片文件格式要求为JPG格式,文件名称要求与上述对应名称一致且唯一,文件内容(即扫描图片内容)要求与文件名称相符,电子图片要求清晰可辨,每个JPG文件可包含多张扫描图片,单个JPG文件大小要求在1M以下。
1.3投标人为联合体投标时,应按以下规定填写:
联合体投标的,除《联合体投标协议》必须由联合体各方按要求签字或盖章外,其他资料可由联合体主办方签字或盖章,“投标人”应填写联合体各方的单位全称【格式:(主)XX公司;(成)XX公司】。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可由联合体主办方出具。
联合体投标的,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只填写联合体主办方单位全称,且要求填写的全称与广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企业库登记名称完全一致。
附件16投标函
投标函
致:(招标人名称)
根据已收到贵方的项目编号为的工程的招标文件,并已详细审核了全部招标文件及有关附件。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经考察现场和研究上述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标准和技术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及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承诺:
愿以经济标中的投标报价并按上述合同条款、标准和技术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等的要求承包上述工程的施工、竣工并修补其任何缺陷。
我方同意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在投标须知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内我方的投标有可能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如果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或放弃中标资格,我方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给贵方造成的损失超过我方投标保证金金额的,贵方还有权要求我方对超过部分进行赔偿。
我方理解贵方将不受必须接受你们所收到的最低标价或其它任何投标文件的约束。
我方已知晓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评标和定标条款,并接受按定标方法评审的定标结果。如我方成为本项目中标候选人,我方同意并授权招标人将我方投标文件技术部分(项目实施能力)部分进行公开。
如果我方中标,我方保证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工期,在日历天内完成并移交本工程,质量标准达到招标文件中的要求。
如果我方中标,我方将递交按招标文件规定且招标人认可的履约保函。
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贵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如果我方中标,我方将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并按投标文件配备项目管理班子。如未经招标人同意更换项目班子成员,招标人有权取消我公司的中标资格或单方面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违约责任由我公司承担。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投标人:(盖章)
日期:年月日
项目负责人驻场承诺书
致(业主/监理):
本人(姓名),项目负责人证书注册编号:
受(投标人)委派,拟在(项目名称)担任项目负责人一职。为加强本工程项目管理,保证我公司在中标后严格履行与业主签定的工程建设承包合同,圆满的完成本项工程,我愿就此做出以下承诺;
1.本人作为公司选派的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我保证自即日起至项目竣工并通过验收之日止,自始至终全过程常驻工地现场,代表我公司全面负责本工程现场组织,指挥,管理,协调等工作。并承诺在本项目完成后的合同责任保修期内,根据项目实际保修工作需要也能随时到场负责指挥,安排应做的保修工作。
2.如果本招标工程我公司中标,我本人保证在工程签订合同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完成期间只担任此工程的项目经理,不参加其他任何工程的报名和任何工作,不在其他任何工程担任本职务。
3.除非征得业主的书面批准,否则如果违背以上承诺,不能常驻施工现场,我自愿接受业主给予我本人的批评和处罚,并同意业主就此作为我个人的不良纪录进一步上报区行业主管部门,项目负责人证书注册、备案、审批机构,直至广州市相关主管部门并接受上述部门给予的通报和相关职能部门给予的扣证等处罚。
4.项目负责人本人身份证和两寸相片的彩色扫描件:
身份证 | 相片 |
投标人:(盖章)
项目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广州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书
投标日期:年月日
工 程 名 称 | |
投标报价(元) | 大写: |
小写: | |
其中:人工费(元) | 大写: |
小写: | |
其中: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元) | 大写: |
小写: | |
投 标 总 工 期 | |
工 程 质 量 标 准 | |
保 修 期 限 |
注:本投标书由投标文件管理软件生成,投标人可直接在上面填写相关内容。
响应招标文件所附施工组织方案承诺书
(招标人):
我方承诺,如中标承建(项目名称),将按招标文件所附的本工程施工组织方案进行响应的基础上自行组织施工。并承诺在中标后按招标文件所附的施工组织方案基础上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报经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审批后实施。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日期:年月日
施工组织方案(格式仅供参考)
由投标人有针对性的描述,各部分文字直接简炼,不得出现大量宣传性及无实质性意义或直接引用范本照搬照套的文字。
施工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内容:
工作目标与组织架构
施工组织内容
安全文明施工
绿色施工
项目熟悉程度
对投标文件编制的承诺
本公司授权(身份证号:)负责对投标文件的编制及内容进行解释、说明,并承诺以下事项:
1.被授权人清楚投标文件编制的具体情况,包括技术方案文件、工程量清单、以及投标文件的加密打包的理解;
2.在本项目开标至评标结束前,努力确保被授权人在项目评标所在地附近;
3.从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起2小时内,被授权人应如实地书面澄清。
如由于上述情形之一无法进行澄清的,我公司默认评标委员会作出的评审结论。
附件:1.《投标文件编制人员名单》
2.《投标文件编制情况》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日期:年月日
投标文件编制人员名单
投标人名称: | ||||
姓名 | 职务 | 所承担工作 | 身份证号码 | 本人签名栏 |
编制负责人:解释负责人:
注:1.参与编制标书所有人员名单应包括编制各种专业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负责清样校对、负责加密打包、负责上传、负责密封、负责打印及复印等所有人员在内的人员名单。
2.上述人员可以兼任。
投标文件编制情况
1.投标文件报价编制方式:□自行编制的,编制的负责人:(盖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或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章,执业单位应与投标人一致)。□委托编制的,受委托单位,编制的负责人:(盖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或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章,执业单位应与受委托单位一致)。
2.投标报价(是□/否□)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最高投标限价清单综合单价进行编制(招标人未提供最高投标限价清单综合单价的,直接勾选否);
3.投标报价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沿用最高投标限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比例%(最高投标限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数的总数作分母,沿用最高投标限价分部分项工程量综合单价的项目数作分子)。
4.投标文件加密打包的电脑情况
投标文件加密打包的电脑 | 自有 □ | 外包 □ | 其他 □ |
电脑类型 | |||
电脑所属单位 | |||
电脑所在地址 | (如××市××区(县) ××街(路)××号××大厦××房) |
附件17投标人声明
投标人声明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本招标项目招标人及招标监管机构:
本公司就参加投标工作,作出郑重声明:
一、本公司保证本次投标活动所提供的材料都是真实的;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业库登记的一切信息都是真实的、在有效期内的。如我司成为本项目中标候选人,我公司同意并授权招标人将我司投标文件商务部分的人员、业绩、奖项等资料进行公开。
二、资格审查前,本公司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已办理企业信息登记及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是本企业信息登记中的在册人员。
三、本公司拟委派担任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担任本工程的技术负责人。
四、本公司保证在本项目投标中不与其他单位围标、串标,不出让投标资格,不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
五、本公司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的状态;没有处于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投标资格的处罚期内;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的状态;在投标资格审查截止日期前两年内没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园林绿化行业主管部门已书面认定的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本公司或公司法定代表人、拟委派的项目负责人在近三年内没有行贿犯罪行为;本公司没有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公司没有被列入国家、省、市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或被本项目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投标。
六、本公司拟委派专职安全员兼任本工程的工地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员,严格遵守建设工程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制度,执行“一不准进、三不准出”规定。选择合法的余泥渣土运输单位及排放点。
七、本公司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或者与本项目设计人或提供咨询服务的机构存在附属关系的;
(3)为本项目监理人或者与本项目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互相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与本标段的检测机构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10)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11)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12)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八、与本公司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本公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包括:。(注:本条由投标人如实填写,如有,应列出全部满足招标公告资质要求的相关单位的名称;如无,则填写“无”。)
九、本公司保证本项目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和安全员没有在其他在建项目中任本职。
十、本公司保证本项目投标文件编制、解释负责人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评标委员会提出的澄清要求(如有)。
十一、我司同意并授权招标人将我司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等信息进行公示。
十二、本单位承诺,中标后将切实落实《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粤办函〔2017〕708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9部门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围蔽指导图集(V2.0版)的通知》(穗建质〔2020〕1号)、《关于在全区建设项目推广使用封闭式外脚手架金属防护网的通知》(穗埔建﹝2019﹞66号)、《黄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开发区建设和交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建设工程施工围蔽标准的通知》(穗埔建﹝2020﹞183号)和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绿色施工、新型防护、施工围蔽的文件规定,按招标文件和合同要求对施工范围内绿色施工、新型防护、施工围蔽工作负责,全面落实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绿色施工围蔽措施和安全防护措施,接受招标人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如未履行承诺,经建设单位催告后逾期不履行承诺或经教育后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定的,自愿接受被招标人拒绝规定时期参与后续工程投标的后果(时限按招标文件规定或由招标人确定,自招标人发出通知之日起计)。
十三、本公司承诺,切实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18〕14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施工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规字〔2020〕18号)、《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穗建规字〔2020〕37号)、《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实名制和工资支付分账平台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建筑〔2018〕183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建筑〔2018〕981号)等关于用工实名制和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的各项规定。中标后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采用人脸、指纹、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实施考勤管理,对施工现场人员建立基本信息档案、实行实名制管理的制度并按照工程进度将建筑工人工资通过本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按时足额支付。我公司对实名制管理负总责。若本项目在经招标人认可后,部分专业工程依法分包或实行劳务分包的,我公司对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实施统一管理,监督其用工企业按时足额支付作业工人工资,督促落实实名制管理制度。本公司接受招标人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四、如果本公司使用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取得的资质参与本项目投标,该资质经资质审批部门核查被依法注销的,本公司承诺自动放弃投标及中标资格。如经查实该资质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将依法接受监督部门的行政处罚。
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签字:投标人:(盖章)
项目负责人签字:
技术负责人签字:
年月
附件18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姓名)现任我单位职务,为我单位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有效期限:。
法定代表人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类型:。
经营范围:。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本人(姓名)为(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
权(姓名)为我方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勘察设计投标文件,并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有效期限:。
委托代理人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附件19
项目施工管理机构配备表
序号 | 拟在本项目任职 | 姓名 | 年龄 | 身份证号码 | 专业 | 职称或职业资格 | 备注 |
注:1.本表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并结合投标人的自身实际填写,一旦中标,要求全部到位,不得更换,否则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第二章《技术部分(项目实施能力)审查评分表》相应评审项目及评审内容的要求,以及附表《投标人投入主要人员基本要求表》对拟派人员岗位资格要求,提供本表所填人员的《主要人员简历表》、居民身份证、毕业证书[大学专科(或以上)学历]、岗位证或培训合格证(如有)、职称证(如有)、注册证(如有)及投标人(不含子公司)为其缴纳的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前近1个月(2023年1月)社保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附件20
主要人员简历表
工程名称: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
职务 | 职称 | 学历 | |||||||
参加工作时间 | 担任相应职务年限 | ||||||||
毕业学校 | 年 月毕业于 学校 系,学制 年 | ||||||||
资格证书号 | |||||||||
业绩简介 | |||||||||
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 | 建设规模 | 开、竣工日期 | 在建或已完工程质量 | 担任职务 | ||||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附件21
拟投入本工程施工的主要机械设备配备表
序号 | 设备名称 | 投入总数量 | 来源(自有或租赁及租赁期) | 备注 |
注:本表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并结合投标人的自身实际填写,一旦中标,要求全部到位,否则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技术部分(项目实施能力)审查评分表》相应评审项目及评审内容的要求,填报用于本项目的机械设备并加盖公章。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第五章技术条件(工程建设标准)
按国家、省、市园林绿化规程、检评标准及相关要求。
第六章图纸及勘察资料
注:本章由招标人自行制定,另册。
第七章工程量清单
注:本章由招标人自行制定,另册。
第八章最高投标限价
注: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以及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暂列金额、暂估价等投标人不可竞争的固定报价。
最高投标限价公布函(参考格式)工程名称: 最高投标限价(元): 分部分项工程费(元): 措施项目费(元): 其中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元): (详细列明各专业工程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其他项目费(元): 其中暂列金额(元): (详细列明各专业工程暂列金额)规费(元): 税金(元): 对公开招标工程,投标人须按照公布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暂列金额报价。招标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知识城徒步道建设工程(一期)施工
招标公告
招标单位:中新广州知识城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
招标代理单位:广东建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2023年1月
知识城徒步道建设工程(一期)施工
招标公告
根据穗埔发改投批〔2022〕68号批准,并且图纸和技术资料满足施工要求,以及资金已经落实,中新广州知识城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现对知识城徒步道建设工程(一期)进行施工公开招标,选定承包人。
一、工程名称:知识城徒步道建设工程(一期)施工
二、招标单位:中新广州知识城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
联系人:涂工联系电话:020-82118977
招标代理机构:广东建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甘工联系电话:13560104599
招标监督机构:广州开发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广州市黄埔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监管电话:020-82181336
三、建设地点:项目位于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主城区中部、南部片区。
四、项目概况
五、标段划分及各标段招标内容、规模和最高投标限价:
1.本工程划分为1个标段。
2.各标段招标内容、规模和最高投标限价:
2.1招标内容、规模:项目规划建设徒步道(森林防火通道)总长度为121.5公里,其中利用现有道路长度为50.4公里,新建登山步道长度为71.1公里;总建设面积为146080平方米,其中新建徒步道铺装面积为103990平方米,节点透水铺装面积为5560平方米,绿化面积为36530平方米,以及配套标识、警示系统、挡墙和复绿等,包括钢筋混凝土结构二层瞭望台:建筑面积28平方米;架空人行栈道:钢筋混凝土结构基础。具体内容以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招标图纸为准。
2.2最高投标限价:58320044.51元,详见招标人最终发出的《最高投标限价公布函》,投标价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六、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七、发布招标公告时间: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2月23日10时00分。
注:发布招标公告时间为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
八、递交投标文件时间与开标时间
1.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3年2月23日10时00分。
2.开标时间:2023年2月23日10时00分(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应为同一时间)。
3.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是否有变化,请密切留意招标答疑中的相关信息。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开标时间因故推迟的,相关评标信息仍以原定的开标时间的信息为准。
九、办理投标登记手续
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登录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办理网上投标登记手续。
1.投标人应遵循以下程序完成网上投标登记手续:
(1)登录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站投标人服务专区完成投标人的相关信息录入。
(2)核对并确认投标信息无误后,上传带有电子签名及电子签章的加密投标文件。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替换投标文件。投标文件须于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整上传并保存到广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电子评标系统。如果投标文件于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未能上传完毕,该投标文件将视为无效投标文件。
2.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20万元,投标保证金须在开标前完成缴纳。
十、资格审查方式:
本工程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实行电子化资格审查。
十一、投标人资格条件:
1.投标文件中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如投标文件为委托代理人签署应同时附上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2.投标人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工商行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3.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的人员为: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壹级的注册建造师。
项目负责人持有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或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注:①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自2022年1月1日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具体操作流程可查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一级建造师电子证照申领和使用手册》。
②项目负责人在任职期间不得担任专职安全员,项目专职安全员在任职期间也不得担任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员不为同一人。
投标人2021年1月1日至今完成过质量合格的类似园林绿化工程业绩,类似工程是指工程造价大于或等于3800万元的园林绿化工程。
注:(1)业绩取自广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工程业绩库。
(2)业绩需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免标证明、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证明。如以上资料不能证明业绩规模的技术指标(指面积、跨度等)的,须另提供可证明业绩技术指标的其他资料。
(3)业绩金额以中标通知书为准,中标通知书上没有金额或免标的,以施工合同(不含补充合同)为准,完成时间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
(4)属于联合体业绩的,按照中标通知书总金额乘以联合体各方盖章确认的协议书确定的相应承包比例为准;中标通知书上没有金额或免招标的,按照施工合同(不含补充合同)中明确注明的相关投标人承包的工程金额为准;施工合同(不含补充合同)中没有明确注明的,按照施工合同(不含补充合同)总金额乘以联合体各方盖章确认的协议书确定的相应承包比例为准。
5.专职安全人员须具有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或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注:根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质〔2015〕206号),若投标人所属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对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实施机械、土建、综合分类管理的,本项目要求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或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须为综合类(C3)。
6.投标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及内容要求签署了《投标人声明》。
7.关于联合体投标: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8.投标人信用情况
未被列入国家、省、市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具体名单以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信用广州”网站公布的“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国家下发”为准),或未因失信行为被本项目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限制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投标的决定。
9.投标人未出现以下情形:与其它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按投标人提供的《投标人声明》第八条内容进行评审)。
10.本工程不接受被列入我区不良记录(处罚有效期内)的单位或个人(指项目负责人)投标,不良记录具体名单以资格审查时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网站的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广州开发区建设和交通局)网页“建筑活动不良行为记录”栏目(网址:http://www.hp.gov.cn/gzjg/qzfgwhgzbm/qzfhcxjsj10/jzhdblxwjl/)公布名单为准。若资格审查时网址有变化,以最新网址为准。
注:1.投标人须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企业库办理企业信息登记,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须是本企业信息登记中的在册人员。项目负责人和安全员不为同一人。
2.投标人资格条件2-5项的信息取自投标人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企业库、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工程业绩库登记的信息,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企业库、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工程业绩库中该部分信息将被视为投标申请人递交资格审查资料的一部分。评标委员会对该部分资料的审查将以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企业库、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工程业绩库记录的信息为依据。投标人应及时维护其在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企业库、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工程业绩库的信息,确保各项信息在有效期内。
未在招标公告第十一条单列的投标人资格条件,不作为资审不合格的依据。
十二、招标公告网上发布时,同时发布招标文件、施工图纸、最高投标限价、成本警示价(如有)。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编制投标文件时间,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不得少于20天。
如招标人需发布补充公告的,以最后发布的补充公告的时间起计算编制投标文件时间,并需在招标答疑中明确说明。
十三、资格审查结果及评标结果将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公示,公开接受投标人的监督。
十四、满足投标人资格条件的投标人或通过否决性条款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名时为招标失败。招标人分析招标失败原因,修正招标方案,报有关管理部门核准后,重新组织招标。
十五、本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省、市有关计价规范设置最高投标限价。
十六、潜在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本公告及招标文件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异议受理部门:中新广州知识城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
异议受理电话:020-82118977
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知识城亿创街1号人才大厦31楼
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就本公告及招标文件中任何违法及不公平内容依法向广州开发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广州市黄埔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署名投诉。
投诉受理电话:020-82181336
地址:广州开发区科学城水西路30号汇丽写字楼4楼
十七、本公告在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www.gzggzy.cn)、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网址:http://www.cebpubservice.com/)和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网址:http://zbtb.gd.gov.cn/)同时发布,本公告的修改、补充,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本公告在各法定媒体发布的文本应当一致,如有不同之处,以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发布的文本为准。
十八、本公告及招标文件使用GZYLZB2022-1招标文件范本。招标人可根据项目需求在下划线内填写内容,其他部分不得随意修改,如确需修改,与范本内容不同之处均以下划线标明。所有标明下划线部分属于本公告的组成部分,同其他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十九、本项目为电子评标,投标文件一律不接受纸质文件,投标人将被要求递交具备法律效力的电子投标文件。为此,投标人应当使用在广东省内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发放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电子签名及电子签章。投标人可以到上述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设立的办理点办理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和电子签章。(已经办理过电子签名证书的可携带电子签名证书到上述办理点增加电子签章。)
电子投标文件的编制须使用最新版本的投标文件管理软件。
二十、投标人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站下载招标图纸。
招标人:中新广州知识城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
招标代理:广东建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2023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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