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清市江镜镇人民政府
乙方:福建省康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81]FJHC[GK]2020005的福清市江镜镇人民政府垃圾中转站清运服务项目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产品属性 | ||||
1 | 1-1 | C160102 | 垃圾处理服务 | 垃圾中转站清运服务项目 | 1 | 项 | 国内 | 9169184.15 | 9169184.15 | 福建省康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按招标文件要求 | 无 | ||||
合计: | 9169184.15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玖佰壹拾陆万玖仟壹佰捌拾肆元壹角伍分(¥9169184.15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15天内人员须到位;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江镜镇;
4.3交付条件:按合同执行。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乙方负责将江镜镇垃圾中转站的生活垃圾压缩后转运至瀚蓝(福清)固废处理有限公司。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1)采购人按照考评标准,对扣分的问题进行拍照和记录,每月计算出平均扣分。考核得分≥90分,全额拨付当月实际作业经费;85分≤考核得分<90分的,扣除当月实际作业经费的5%,拨付当月实际作业经费的95%;80分≤考核得分<85分的,扣除当月实际作业经费的10%,拨付当月实际作业经费的90%;考核得分<80分的,扣除当月实际作业经费的20%,拨付当月实际作业经费 的80%,再发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
1 | 100 | (1)采购人在每月20日前(如遇节假日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按日常检查扣分扣款记录进行月度结算,向中标人支付上月服务费;如中标人提供服务不足一个月时按日计算; (2)中标人须在采购人办理支付手续前五个工作日内开具国家完税服务类发票给采购人,以便采购人及时办理支付手续,所需税费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2% ,即¥【 183383.68 】元,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予以支付。
9、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至服务期限届满之日起终止。
10、违约责任
1若因乙方的原因(如发生工人上访事件、群体事件、垃圾焚烧等)而造成的重大环境事件,甲方有权按每人/次或每人/天5000元的标准向乙方收取违约金。甲方还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2乙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每次按照当月作业经费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月被检查发现的次数达到三次(包括三次)以上的,每次按照当月作业经费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且甲方有权从每月应付的作业经费中直接扣除。直至当月的作业经费被扣完为止。1、甲方检查垃圾中转站和垃圾中转、运输处理情况时,乙方拒不配合的;2、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要求乙方加班清运垃圾,乙方拒不配合的;3、乙方中转、运输垃圾不及时,造成垃圾积压的;4、乙方没有对垃圾进行消毒、灭蝇、灭蚊处理的。17.3因乙方原因造成承包合同无法按时签订,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如投标保证金不足弥补乙方违约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的,乙方还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17.4在签定合同之后,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违约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的,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17.5因乙方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除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将按有关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同时,甲方有权保留更换乙方的权利,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17.6若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甲方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特大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甲方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所有安全事故、工伤、劳工纠纷等问题须由乙方自行负责解决并承担费用,否则甲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17.7在明确违约责任后,乙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书起七天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17.8本项目不允许乙方以任何名义和理由进行转包,否则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乙方违约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的,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17.9合同期满,或本合同效力终止后,双方交接手续办理完毕后一个月内, 在乙方不存在违约情形下,甲方应一次性无息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乙方。。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1.乙方提供的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 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若任何第三方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若乙方提供的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2若乙方提供的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有权随时检查乙方的垃圾中转、运输处理情况,乙方应无条件配合; (二)甲方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如重大活动、特殊情况)要求乙方加班清运垃圾,乙方应当无条件配合; (三)乙方如果拖欠中转站的土建财产返租租金,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垃圾中转、运输承包金中直接扣回; (四)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作业经费; (五)乙方在垃圾中转、运输过程中受到第三方的无理骚挠,或中转站用地、 水电等产生纠纷,运输车辆被管理部门扣押等,甲方应协助乙方协调解决。 (六)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协调好与各村之间的关系,要求各村自行将本村生活垃圾在规定时间运抵垃圾中转站。 (七)若乙方在合同签定三个月内未实现垃圾中转、运输机械设备更新,甲方有权中止合同,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 (八)乙方以其名义向上级申请的各项补助款,除了整治验收补助款归甲方所有之外,其他各项补助款全部归乙方所有; (九)乙方必须守法经营,不得擅自更换垃圾中转站地点,中转站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和生产安全等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十)乙方必须自费更新、添置垃圾中转、运输机械设备,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十一)中转站内的垃圾乙方必须在四小时内运抵瀚蓝(福清)固废处理有限公司,一旦出现设备故障,乙方应自行组织力量及时清运中转站内的垃圾,不得因机械故障将垃圾堆积于中转站内。禁止擅自焚烧垃圾; (十二)乙方必须保证中转站及其周边每天消毒、灭蝇、灭蚊3次以上,确保中转站的日常卫生整洁,无蝇、无蚊、无臭味。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玖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本合同未尽事宜,可详见招标文件。
甲方: | 福清市江镜镇人民政府 | 乙方: | 福建省康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住所: | 福清市江镜镇新江街28号 | 住所: | 福清市江镜镇苍溪村塔溪286号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曹贤美 |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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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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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法: | 15750835886 |
联系方法: | 13067226777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分行 | |
账号: | 账号: | 35050161810700003007-0002 |
签订地点:福清市江镜镇人民政府三楼会议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