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湖南云起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医疗器械检验检测设备一批采购合同公告
金额
1475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3/05/16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货物类合同预览
附件列表:
湖南云起-医疗器械检验检测设备政府采购合同技术协议盖章扫描-FINAL - 副本.pdf 合同明细.xls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NXCG-GK-F202210280115-1 采购人(全称): 湖南云起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北京艾姆克电磁兼容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医疗器械检验检测设备一批采购 (3)采购计划编号: NXCG-F202210280115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货物和数量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1、 本合同 履约时间 乙方 应在 本 合同签订 生效之日起 10 个月内 完成 交货并完成安装调试 、 通过验收。2、 交货地点为: 甲方指定地点。3、交货方式为:甲方指定方式。 3.2 履行地点:交货地点为: 甲方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交货方式为:甲方指定方式。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按实结算 本合同的付款方式: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30日内预付合同总价款的10%;到货验收合格后,预付至合同总价款的60%;最终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总价款的95%;预留5%质保金,待整体质保期(2年)完成后,双方无争议无纠纷的,无息予以支付. 4.2 收款账户: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三环支行(北京艾姆克电磁兼容科技有限公司:110933357110901)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质保期 1.1乙方承诺:本项目中的主要部件及材料应为最新产品(2年内),并且保证未来5年内不停产的产品。投标的环境系统整体质量保证期为安装调试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1.1屏蔽系统11年。 1.1.2吸波尖劈和铁氧体 30年。 1.1.3转台天线塔控制器 3年 1.1.4 CCTV系统 3年 1.1.5滤波器 3年 1.1.6屏蔽门 2年或 2万次开关无障碍 1.1.7照明灯 2年 1.1.8功放4年 1.1.9 其他设备3年 1.2该项目整体质保2年。部件如有质量问题,甲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免费更换全新产品直至计量合格。 2.乙方产品属于国家规定“三包”范围的,其产品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三包”规定。 3.乙方的质量保证期承诺优于国家“三包”规定的,按乙方实际承诺执行。 4.由制造商(指产品生产制造商,或其负责销售、售后服务机构,以下同)负责售后服务的乙方产品,乙方保证制造商提供优质售后服务。 2.售后服务内容 2.1乙方和制造商在质量保证期内应当为甲方提供以下技术支持和服务: 2.1.1电话咨询 乙方应当为甲方提供24×7专人技术援助电话,解答甲方在使用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为甲方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2.1.2现场响应 甲方遇到使用及技术问题,电话咨询不能解决的,乙方应在24小时内响应,48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理,确保产品正常工作;质保期内因为故障超过10日不能正常使用的设备延长一个月质保。 2.2技术升级 在质保期内,如果乙方和制造商的产品技术升级,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乙方应对甲方购买的本项目内涉及的控制软件产品进行终生免费技术升级服务。 2.3其他服务要求 保修期内每年不少于两次免费上门为用户提供产品回访和一次产品维护保养服务;保修期满后每年不少于一次免费上门为用户提供产品回访确保使用安全。 3.质保期外服务要求 3.1质量保证期过后,乙方应同样提供免费电话咨询服务,并应承诺提供产品上门维护服务。 3.2质量保证期过后,甲方需要继续由原乙方提供售后服务的,乙方应以合同内商定的优惠价格提供售后服务。 3.3备品备件及易损件 整套半电波环境系统、控制环境系统、功放环境系统和屏蔽环境系统及其配套电源和温度控制系统的易损件项目清单,至少应包含但不仅限于下表中所列项目。若甲方根据实际建设情况提出需求,乙方须提供经双方经协商后的易损件项目清单。 常用的容易损坏的备品备件及易损件项目清单
乙方售后服务中,维护维修使用的备品备件及易损件应为原厂配件,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使用非原厂配件。常用的、容易损坏的半电波环境系统同型号:1、铁氧体30块;2、吸波尖劈5块;3、地面吸波材料5块;4、白色反光板10块;5、屏蔽门簧片15米;6、N型转接头10个,专用维护工具1套。以上材料环境系统验收合格后应免费提供给甲方。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一、验收 本项目验收分为:到货验收、项目最终验收。 1. 到货验收 1.1设备系统到货前须进行计量校准。 1.2到货验收:建设物资应送达甲方指定地点,由甲方组织对铁氧体、尖劈吸波材料、转台、接收机、信号源、功放等进行到货验收,包括货物生产企业、品牌、型号、品种的点验。 2. 项目最终验收 2.1乙方应保证本项目内所有建设内容在完工后符合本合同、招标文件要求; 如有缺漏、损坏,乙方应负责在双方协商规定时间内进行调换、补齐直至验收合格;如对项目的按期验收和使用造成影响,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2.2乙方应提供本项目涉及的全部技术资料、配置清单、合格证、质保书、计量/检定证书和所有装修区域的竣工设计图纸等,其中,环境系统的 SE、NSA、FU、SVSWR、ABN 等指标由甲方认可的权威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定/校准并出具报告;设备系统提供设备的计量报告。半电波环境系统、屏蔽控制环境系统、屏蔽功放环境系统、传导屏蔽环境系统的屏蔽效能由甲方认可的权威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定/校准并出具报告,测试点除门、波导窗外,可以由用户增加不少于5 个测试点;环境系统空气质量符合本招标文件中相关条款的要求,应提供甲方认可的第三方测试报告。 2.3环境系统移交使用时,应向甲方提供有关的图纸和资料文件: 2.3.1整套环境系统屏蔽环境系统的设计图纸和资料; 2.3.2随机提供环境系统和屏蔽环境系统易损件的备件; 2.3.3每个屏蔽环境系统均建立质量档案; 2.3.4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环境系统和屏蔽环境系统使用和维护指南”、“环境系统和屏蔽门的使用和维护须知”。 2.4设备调试和运行完成后,应该给与如下文件: 2.4.1整套系统解析图和各种仪器设备的规格书和使用维护手册; 2.4.2应提供全套、完整的技术资料,包括第三方测试报告、仪器说明书、操作手册、维修说明、结构图、电路总框图、各单元框图及详细电路图等。 3. 验收合格条件如下: 3.1本项目涉及的所有技术参数与本合同、招投标文件一致,性能指标达到规定的标准要求。 3.2在本项目正式投入使用前的调试期间所出现的问题应在双方协商规定时间内得到解决,并应在双方协商确认的验证时间内正常运行。 3.3提供本项目配套设备及其配件和附件的操作手册(注:进口设备同时提供中文操作手册),提供本项目配套设备及其配件和附件的维修维护保养手册 (注:进口设备优先提供中文维修维护保养手册)。 3.4本项目所采购配套设备的技术指标验收由甲方组织专家进行验收(费用由乙方支付),通过验收的,由甲方出具验收报告,作为设备验收的附件存档。 3.5甲方应根据本合同、招标文件要求对乙方的设施、设备进行计量参数确认,合格后才认为通过最终验收。 4.产品安装调试符合要求。环境系统设备必须提供有法定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计量鉴定报告,到货调试好后甲方配合乙方进行计量检定。 5.乙方提供的货物未达到本合同、招标文件规定要求,且对甲方造成损失的, 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退返全额采购金额,并赔偿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6.甲方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本项目的验收工作,费用由乙方支付。 7.甲方需要制造商对乙方交付的产品(包括组成、配置、质量、技术参数等) 进行确认的,乙方应协调制造商予以配合,并出具书面意见。若制造商不予配合且对项目的验收和使用造成影响时,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8.产品包装材料归甲方所有。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1保证 (1) 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承诺 (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 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 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 15.1 项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5) 乙方在约定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2.权利瑕疵担保 2.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2.2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2.3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3.知识产权保护 3.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3.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3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 任何第三人。 4.保密义务 4.1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5.合同价款支付 5.1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款结算手续。 5.2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财政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库管理部门申请支付,经国库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给乙方。 5.3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甲方自行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内支付。 5.4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帐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核准,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5.5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规定。 6.伴随服务 6.1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 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6.2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 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 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 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 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5)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与采购需求规定的其他伴随服务。 6.3乙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1.违约责任 1.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 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 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全额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 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 5 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2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 除本合同第 19 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日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万分之五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23年3月10日 生效 11.其他条款 其他条款详见附件纸质扫描版合同复印件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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