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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2023]哈产租123 |
项目名称 |
哈尔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服务中心34处房产出租 |
资产类别 |
租赁类 |
转让方名称 |
哈尔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服务中心 |
挂牌价格 |
18750.0元 |
挂牌期间 |
15工作日 |
挂牌日期 |
2023-07-28 00:00:00到2023-08-18 16:00:00 |
是否自动延期 |
否 |
交易方式 |
网上竞价 |
转让说明事项 |
1、本次出租的范围以黑龙江中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黑中威评报字【2023】第1057号评估报告为准,虽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但相关资料可能有误,仅供参考。 2、意向承租方应在公告期内至现场认真勘察,对出租标的的法律及自然现状及房产安全状况进行深入而全面地了解,并对标的已知和隐性瑕疵作出客观判断,哈尔滨产权交易所对此不做任何承诺。出租方承诺对出租标的现状及权属情况如实向意向承租方展示披露,如因房屋本身产生的产权、法律等风险对承租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与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无关,由出租方承担相应责任。 3、首年租金交纳到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第二年起租金交纳到出租方指定账户。 4、具体租赁期限起止时间以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为准。 5、意向承租方在取得承租资格后,如利用标的房屋进行经营须自行办理符合其经营行为的相关证照。标的房屋是否可以用作生产经营,需意向承租方在报名前自行与相关主管部门确认,哈尔滨产权交易所对此不做任何承诺。 6、房产具体出租年限须查看出租明细表。本次出租的房产(详见出租明细)出租年限均设置为3年至5年,具体出租年限待承租人取得承租资格后与出租方另行协商,若经协商后出租期限大于等于四年,第四年租金按第三年租金上涨8%,第五年租金按第四年租金金额收取不再上涨。 7、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并经依法批准,不得将出租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方擅自转租的,出租方有权解除《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 8、出租方应当在承租方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和履约保证金之日起10日内将租赁物交给承租方。 9、根据出租方提供的材料明确了本次出租标的的评估价格为不含增值税价格。 10、出租方给承租方只能提供黑龙江省非税收入票据(详询出租方展示联系人)。 11、标的租赁期间的各项费用按承租方与出租方签订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约定进行支付。承租方应当在签订合同时向出租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涉及自供暖的房屋供热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详询出租方展示联系人。 12、各标的具体位置均以出租方现场指认为准。 13、相关事宜,以承租与出租双方签订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为准。 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接受委托发布出租公告,公告全部内容由出租方提供,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及工作人员对标的所作的介绍说明, 仅供参考,若实际情况与公告不符或故意隐瞒重大应披露事项,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及相关责任由出租方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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