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吉林石化公司有机合成厂亚硝酸钠
金额
-
项目地址
吉林省
发布时间
2022/11/25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jlsh-2022-jj-0845
预算金额6500万元
招标公司-
招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项目名称: | 吉林石化公司有机合成厂亚硝酸钠 |
项目概况: | 详见公告附件 |
项目单位: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 |
项目类别: | 物资类 |
项目分类: | 三类 |
供应商资格要求: | 详见公告附件 |
采购文件的获取: | 详见公告附件 |
项目单位联系人: | 李佳源 |
项目单位联系方式: | 043263986757 |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 | 无 |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无 |
其他: | 无 |
有机厂亚硝酸钠公开竞价公告.rar有机厂亚硝酸钠公开竞价公告.rar
2.到货时间:报价为包含所有货物,含增值税、运费及其他所有伴随费用的交货价;1.报价:(公告编号:)公开竞价报价响应单
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供应商名称(公章):5.其它说明4.我公司承诺:完全响应公告编号为所采购物资的各项要求,我公司所提交的全部资质证件和其它文件均真实有效。一旦成交,我公司将按贵公司要求履行合同义务。3.报价有效期:
电话:
参与竞价供应商的资格要求采购物资名称及相关要求(编号:JLSH-2022-JJ-0845)(公开竞价)吉林石化公司有机合成厂亚硝酸钠物资采购公告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5.业绩要求:详见技术规格书;4.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3.投标人是贸易商的,必须具有中国石油供应商准入资格,供应商准入品种涵盖招标品种,且处于正常状态或非特殊原因(质量、售后、诚信等问题)的冻结状态(以中国石油物资采购管理信息系统查询为准),投标人应提供有效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应涵盖所招标的物资。2.投标人为制造商的,需提供有效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应涵盖所招标的物资。投标人须提供有效的ISO9001(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范围应涵盖所招标的物资。1.投标人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商或贸易商;投标人应提供以下资质证件的原件扫描件: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涵盖所招标的物资。
12.如投标文件对上述条款有实质性偏离,将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请有意参加投标的潜在投标人确认自身资格条件是否满足要求,并自负其责。11.潜在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只允许一家参加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10.被“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saic.gov.cn)”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或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而被“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虽有查询记录但投标人已履行完毕的除外),投标将被否决。9.技术标准:详见技术规格书。8.本次投标产品为使用单位代储代销框架协议产品,签订2023年1月-2024年12月集中采购框架协议,投标人须接受吉林石化公司合同或框架协议文本。在框架协议执行期间,如果本项目由中国石油集团公司发布新的集中采购结果,将视情况及集团公司的要求,来确定继续执行或终止本项目框架协议。7.中标人标的物到货后,招标人按相关条款对标的物进行检验分析,检验分析不合格,招标人有权拒收、退货或终止合同。
按工厂《技术规格书》要求执行。四、检验、验收标准交货地点:中国石油吉林石化公司仓储中心中部供应站。交货时间:2023年1月-2024年12月份按招标人需求到货。交货方式:卖方送货。三、交货方式、时间和地点
七、评审方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货到验收合格后分期支付。六、付款条件2、运输:标的物在运输、储存过程中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遵守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化学危险品专用车公路运输。1、标的物包装规格:详见技术规格书,1吨/拍用塑料薄膜缠绕。五、包装运输要求
1.竞价公告只发布一次。评审小组首先对参与供应商的资质进行审定,有效资质3家或以上的,招标中心公布报价,由评审小组直接推荐成交供应商。有效资格只有1家或2家满足的,招标中心公布报价后,直接转为竞争性谈判,原则上不能少于两轮报价,按谈判结果推荐成交供应商。谈判成交的供应商需以书面的形式对最终谈判结果进行确认,未按期发送最终报价的成交预选供应商按自动放弃处理。十、确定成交人办法公告发布后,供应商可以开标前2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吉林石化招标中心提出澄清要求。九、公告的澄清按工厂《技术规格书》要求执行八、质量标准及技术规格
5.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报价无效:4.原则上竞价排名第一的供应商主动放弃成交资格的,可以顺延与排名第二的供应商进行谈判,参照第一名的报价定价,原则上不能超过该供应商的第一次报价。b、报价相同的,应事先确定无倾向性成交原则,可以采取第二轮报价的方式确定成交人。a、报价低的排序在先;3.对所有参与的供应商进行排序,推荐排名第一的供应商为预选成交供应商。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排序:2.公告发布后,无供应商参与的,或有供应商参与,但经评审小组评审后无有效供应商的,由采购单位负责寻找满足供货条件的供应商,采取其它方式采购。
十一、公示结果异议6.采购人保留对拟成交供应商现场考察确认其资质和供货能力的权利,如不符合采购人要求,采购人有权不签订合同。d、提供资质等相关资料无效或造假的。c、未对公开竞价实质性要求做出有效响应的;b、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a、供应商不符合公开竞价规定的资格条件;
1.没有供应商递交有效公开竞价文件或对公开竞价没有供应商做出实质性响应的。十三、公开竞价无效情形报价有效期至少60天。报价为含13%增值税、运费及其它相关费用的到厂价。十二、报价范围和有效期供应商可以在竞价结果公示2个工作日内向吉林石化招标中心提出异议。
3.公开竞价确定供应商应严格按照竞价要求及采购合同内容履行相应供货义务,违约一次,对其进行警告,违约两次,直接停止交易。2.参与竞价供应商应认真核对公开竞价采购文件有关要求及内容,严格按照公开竞价采购时间及内容进行报价,截止时间后,竞价供应商不得对所提报内容进行修改。1.一次放弃公开竞价成交资格的暂停交易半年,两次放弃公开竞价成交资格的直接停止该供应商交易资格。十四、供应商违约处理3.因重大变故,采购单位取消采购项目的。2.参与公开竞价供应商有弄虚作假、相互串通等违规行为;
中标物资类项目费率服务类项目费率工程类项目费率100万元以下部分1.500%1.500%1.000%100-500万元部分1.100%0.800%0.700%500-1000万元部分0.800%0.450%0.550%1000-5000万元部分0.500%0.250%0.350%5000-10000万元部分0.250%0.100%0.200%1-5亿元0.050%0.050%0.050%中标物资类项目费率服务类项目费率工程类项目费率100万元以下部分1.500%1.500%1.000%100-500万元部分1.100%0.800%0.700%500-1000万元部分0.800%0.450%0.550%1000-5000万元部分0.500%0.250%0.350%5000-10000万元部分0.250%0.100%0.200%1-5亿元0.050%0.050%0.050%1.本项目收取代理服务费,收费基准费率参照发改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534号文件)的规定,采用差额递减累进方式计算,本项目在此基础上按计算结果的50%标准收取(四舍五入,取整至百元)。十六、代理服务费收取符合条件供应商按照竞价公告所提出的物资明细及相关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做出报价及相关承诺。所有竞价文件要密封装订成一册,份数至少两份(由于竞价供应商递交的竞价文件不装订造成的竞价文件丢失,责任由竞价供应商承担)。供应商邮寄,需要对竞价文件单独密封,不可以使用快递外包装作为密封包装,由于竞价供应商未单独密封而造成的任何后果由竞价供应商承担。(收件人:李佳源;电话:0432-63986757;地址:中国吉林市龙潭区龙潭大街29号雾凇宾馆C座招标中心)。邮寄报价的,须保证工作人员在开标前12小时收到竞价文件,否则责任自负。疫情期间,不接受现场递交投标文件。开标时间2022年12月5日13:30吉林石化招标中心(中国吉林市龙潭区龙潭大街29号雾凇宾馆D座开标室)。十五、报价及递交
行号:102242000537账号:0802212009200065682账户名:吉林化学工业进出口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工行吉林市分行吉林大街支行3.招标机构吉林石化公司招标中心收款信息:2.成交人最迟在竞价结果公示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代理服务费,无故未按上述规定支付代理服务费的,采购人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成交人支付成功后请将支付回执扫描件通过邮箱发送至吉林石化招标中心联系人邮箱,并电话通知。
买方(甲方):代储代销协议合同名称:报审序号:十七、合同文本100*1.5%+(500-100)*1.1%+(1000-500)*0.8%+(5000-1000)*0.5%+(6500-5000)*0.25%=33.65万元*50%=16.83万元(四舍五入,取整至百元)4.举例:某成交供应商最终成交金额为6500万元,则应支付服务费为:
1.1.2物料编码:1.1.1名称:(按物料描述填写)1.1标的物明细1.标的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在吉林市龙潭区签订本协议,签订日期见右下方。卖方(乙方):
最高库存数量:协议总数量:,在本协议供货期内,卖方向买方所交付的货物数量总量不得超过协议总量。实际履行数量应等于或少于上述数量。如超过此数量,双方应另行办理协议。1.1.6数量1.1.5生产厂家:1.1.4主要指标:1.1.3规格型号:
1.2代储方式:上述标的物由乙方根据甲方通知送至指定存储地点,甲方验收合格后储存。代储期间物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甲方将代储的标的物从存储地点领出使用,所有权由乙方转移至甲方,甲方按使用量为乙方办理结算。(如是两种以上的物资可列表)含税总价(暂定):小写,大写,合同价款包括:含税单价(人民币,暂定):元1.1.7价格最低库存数量:
2.3甲方仓储部门对乙方送货物资的包装物按照有关标准验收,对于不符合包装要求的物资有权拒绝收货。由于包装不符合标准或约定,造成货物毁损灭失或其他后果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2.2包装费用由乙方承担。2.1.2乙方应在包装的明显位置粘贴符合国家标准的化学品标签,明确化学品名称、性质、生产日期、保质期、净重、毛重,以及危险标识、防范措施等基本信息。2.1.1本协议中约定的货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包装,根据标的物特性,应满足搬运、装卸、运输及储存的包装要求。2.1包装标准及要求:2.标的物包装
3.4其他约定:3.3如标的物属于危险化学品,乙方必须使用具备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专用车辆运输。3.2运费、保险费及其他费用承担:3.1运输方式:3.标的物运输2.4包装物是否回收:;包装物如回收,由卖方自提;交付界面物资使用单位厂门;交付后一切风险和责任均由卖方承担。
5.1本协议依据甲方实际使用数量按月结算。5.价款结算及支付方式4.3交付地点:4.2乙方随货提供产品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单,首次送货应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甲方仓储部门备案。如物资使用压力容器进行包装,乙方需提供压力容器检验报告,进口化工三剂应提供中文资料。4.1交付方式:乙方送货,将货物运至本协议约定的交付地点,双方在货物交付地办理交接手续,收货数量以甲方开具的物资到货接收单为准。4.标的物交付
付款人开户银行:工行吉化支行收款人名称:收款人帐号:收款人开户银行:5.3当出库单、销售发票等票据的数量、质量或金额不一致时,甲方有权拒绝结算。5.2本协议不能单独作为甲方向乙方结算的依据。对实际执行的产品种类、结算价格及数量,甲方依据价格确认单及乙方开据的发票,作为本协议附件,并以此作为结算凭据之一。
5.5.1乙方应充分考虑市场价格风险,中途不得随意变更价格。在协议期内,如遇交易货物的市场价格发生较大变化,幅度超过±5%且持续30日时,双方协商调整价格。5.5价格调整5.4价款支付方式:出库结算后,分期支付。帐号:0802211829200022870付款人名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付款人帐号:0802211829200022870
6.1乙方于之日起日内,将物资运至协议约定交付地点,物资数量符合本协议1.1条款中的约定,既不得低于最低库存数量,也不得高于最高库存数量。6.库存限额及供货期限5.5.5新定价格从次月1日起执行。5.5.4申请调价一方必须提前7日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调价申请,双方协商调整价格。5.5.3在协议期间如甲方针对协议品种引入新的供应商,如乙方同意下调协议价格,可继续履行本协议,生产试验周期超过1个月的,可通过变更协议顺延有效期,不足1个月的协议有效期不变。如乙方不同意下调协议价格,甲方有权终止协议。5.5.2因政府政策调整等原因引起的价格变动,对价格按政府政策性调整幅度进行调整。
7.2甲方应在货到3日内按照7.1所列标准进行验收,如发现货物不符合本协议约定,应在1日内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1日内答复,如逾期没有答复,以甲方验收结果为准。如未能就验收结果达成一致,双方同意以吉林省技术监督局出具的鉴定结论作为验收依据。7.1标的物质量标准:7.验收6.4本协议供货期限:6.3如乙方因故不能按期与甲方共同盘点,视为承认甲方盘点结果。甲方根据盘点结果,通知乙方当月库存补充数量和补充期限。6.2双方按月对物资使用情况进行盘点,核定数量,期末数量应与期初数量及甲方当期开具领料单领用的数量相匹配;乙方根据双方盘点结果按本协议约定的库存限额按月补充库存。若当期(月)物资使用量较大,则双方随时对使用情况进行盘点并由乙方随时补充库存;库存补充期限自盘点日起天。
7.5在验收之后,甲方应就其认为符合标准的货物签发验收确认书。7.4依据本合同由甲方拒收的货物应由乙方自费运回,甲方可以保管这些货物直到乙方做好运输准备,但是乙方应承担甲方保管这些货物而产生的费用,收费标准按照8.3条款规定执行。7.3.3对于乙方送货超出最高库存数量的部分,甲方有权拒收。7.3.2拒收不符合标准的货物,并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在特定时间内纠正或更换该货物;在这种情况下,乙方应自负费用纠正或更换该货物。这种纠正和更换应被视为延迟交货,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要求赔偿。7.3.1拒收全部货物。如果货物严重不符合标准,使得甲方无法达到订购目的,在这种情况下,甲方有权拒收全部货物并就其因该货物所受损失向乙方要求赔偿。7.3甲方对货物进行验收以确定其是否与供货条件和/或订单中规定的标准相符。如果发现不相符货物,则甲方有权自行酌定:
8.1.3已过质量保证期的物资;8.1.2一年内无交易动态的物资;8.1.1本协议到期未续约或本协议终止,甲方未使用的物资。对在供货期限结束前已验收入库,且库存数量不超过甲方正常一周用量的物资,甲方应在供货期限截止日后15日内领用并为乙方办理结算;8.1乙方应在一个月内将下列物资收回:8.物资回收7.6甲方有权在发现已交付验收合格货物的任何隐蔽性缺陷之日起1日内将该缺陷通知乙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免费纠正和更换该缺陷货物,乙方应当承担由此所产生的损失。
9.1甲方的权利义务9.双方的权利义务8.3乙方逾期不收回货物,按物资价值的%/月向买受人支付仓储费,不满一月的按一月计算。货物毁损和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如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负责赔偿。8.2收回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8.1.5其它应收回的物资。8.1.4验收不合格或存在质量问题的物资;
9.1.6其他约定:9.1.5按合同约定支付货物采购费用。9.1.4要求乙方供应的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的危险货物,应按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明确标识危险物,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书面材料提交甲方。甲方按照保管说明妥善保管。9.1.3甲方应将代储代销物资单独建账管理,按照中国石油集团公司《物资仓储管理办法》规定,实施接货验收入库、保管保养、出库发放工作。9.1.2要求乙方送货进入甲方厂区时遵守有关安全管理方面的规定,做到人员禁烟,车辆限速定线行驶、定点停放,送货车辆符合所运物资要求,必要时安装阻火器。9.1.1要求乙方按照协议约定或订单确定的时间、地点、数量、价格、质量标准交付货物。
9.2.5未经甲方检验并同意,乙方不得将物资直接送达甲方使用现场,否则甲方将不予结算。9.2.4应就双方约定的某种货物保持足够库存,以确保甲方该货物的必要使用量。若不能及时供货的,应当在情况出现的1日内通知甲方。9.2.3对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的危险物品,应按国家有关危险物品的运输规定进行妥善包装,明确标识危险物,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货物安全,避免环境污染。9.2.2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货物采购费用。9.2.1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质量标准交付货物,并向甲方发出到货通知,办理相应的交接手续。9.2乙方的权利义务
10.2乙方保证其向甲方所交付的产品各项指标与其所提供的样品、质检报告、投标文件、中标承诺相符。10.1质量保证期限为货到最后验收合格之日起个月。质量保证金为价款总额的%。在质量保证期限内,如果质量不符合约定,乙方应在甲方指定期限内及时更换,同时,甲方不再支付保证金。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进行更换,则质保期相应顺延。10.质量保证9.2.8其他约定:9.2.7对逾期未收回的货物,乙方需按8.3条款规定向甲方支付仓储费。9.2.6乙方在向甲方供货时,需遵守甲方关于质量检验、厂区安全、作业安全、库区摆放等方面的规定。乙方在买方厂区内违反甲方安全、环保方面的规章制度造成事故时,应立即通报甲方。乙方发生事故后弄虚作假、隐瞒不报、迟报或谎报,一经查出,除按违约处理外,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11.2乙方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货物,交付甲方前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11.1货物的毁损灭失风险,自乙方交付时转移至甲方。11.标的物的风险转移10.5其他约定:10.4合同期或质量保证期内,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供货质量不符合约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如乙方未及时采取措施或更换货物,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损失责任,如乙方拒不履行更换义务,甲方有权退货。10.3因质量问题发生争执,双方同意交由吉林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进行检验,并以上述部门检验报告为准。
13.不可抗力12.1.3其他方式:12.1.2履约保证金,具体约定如下:12.1.1履约保函,具体约定如下:12.1履约保证方式,选择下列第种方式:12.履约保证
14.2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过错方可以解除协议:14.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方式变更或解除协议。14.协议变更和解除13.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按期履行或不能履行所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一方未尽通知义务或未采取措施避免、减少损失的,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13.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使双方或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将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在不可抗力发生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5日内向对方提供有效证明文件。13.1不可抗力事件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水灾、雷击、雪灾等自然事件以及战争、罢工等社会事件。
14.4其他约定:14.3协议变更或解除,不能免除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14.2.4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货物的,乙方可以解除协议。14.2.3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且乙方未按甲方要求采取必要补救措施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协议,有关损失由乙方承担。14.2.2乙方未按协议约定期限交付货物,经催告后日内仍未交货;14.2.1因不可抗力,致使协议目的不能实现;
15.2.1乙方未能按约定数量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15.2乙方违约责任15.1.2其他约定:15.1.1甲方未能按约定期限付款的,应向乙方支付迟延部分货款金额%的违约金;15.1甲方违约责任15.违约责任
16.1提交吉林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双方都应执行。因本协议发生的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以下第16.2方式解决:16.争议的解决15.3其他约定:15.2.3乙方未能按约定期限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部分货款%的违约金;15.2.2乙方未能按约定质量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违约交货部分货款%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7.3乙方依据本协议所提供的货物,应保障甲方在使用时不存在权利上的瑕疵,不会发生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等情况。若发生侵害第三方权利的情况,乙方应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17.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17.1本协议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17.协议效力及其它约定16.3内部单位、关联交易单位之间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共同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16.2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税号:91220201717174219W联系电话:联系人:甲方(盖章):17.5本协议一式_4_份,甲方执__3__份,乙方执__1__份。17.4协议附件及补充协议是协议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协议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协议及其附件构成完整协议,并取代双方先前就本协议标的做出的一切口头及书面协议、传真和会议纪要。如附件与本协议不一致,以本协议为准;如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以补充协议为准。
采购单位:吴江0432-638688413694325236十八、吉林石化招标联系人税号:联系电话:联系人:乙方(盖章):
注:*条款为实质性要求招标中心:李佳源0432-63986757需求单位:周家怡0432-6398794918201895658
有机合成厂亚硝酸钠技术规格书
授权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投标人:(公章)本授权书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特此声明。本授权书声明:****(公司全称)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代表本公司授权****(被授权人的姓名)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参加****(此处写吉林石化公司采购物资名称、公告号)的项目,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正面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正面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正面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正面
联系我们
上海总部:上海市浦东新区中科路1750号1幢张江科学之门模力社区606-607室
无锡分公司:无锡市新吴区江溪路77号北航投资(无锡)科创中心303室
邮 箱:bd@datauseful.com

给力助理小程序

给力讯息APP

给力商讯公众号
服务协议
版权所有©上海优司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沪ICP备2022009382号 沪ICP备2022009382号-1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