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更新汇交竞争性磋商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
发布时间
2022/11/03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
招标公司-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辽宁浩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朱学信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更新汇交)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更新汇交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线上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2年11月18日 09时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H22-211081-00173
项目名称: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更新汇交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包组编号:001
预算金额(元):1,380,000.00
最高限价(元):1,380,000
采购需求:查看
一、工作范围
灯塔市全部已登记集体所有土地。充分利用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分类开展成果整理入库、更新、汇交等工作。
001包:
1、工作区域:001包工作区域共涉及8个乡镇,分别为:西大窑镇、柳条寨镇、西马峰镇、五星镇、沈旦堡镇、佟二堡镇、柳河子镇、鸡冠山乡,面积约为748.14平方千米。
2、工作任务:(1)负责资料收集、整理入库、权属界线确定、更新等工作。(2)负责全市数据合库、上报上级单位核查质检、数据成果汇交。(3)负责提供更新软件。
二、项目总体要求
(一)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整理入库
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等技术规范要求,整理现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纳入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形成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图。登记成果未建库的,要完成信息录入、资料扫描矢量化等数字化建库工作。登记成果已建库的,要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完成信息补充录入、数据格式转换等工作。不动产登记数据库要做好与同级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关联、衔接。
(二)集中更新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
已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发生变化的,要根据需要补充地籍调查,通过不动产登记系统,集中办理相应登记业务。
1.因征收导致全部或部分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的,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土地征收批准文件等,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出具嘱托文件后,集中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
2.农民集体因互换、土地调整等原因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有关农民集体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等。
3.农民集体合并或撤销、行政区划调整等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民集体名称或代码发生变化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有关农民集体申请办理相关登记。
4.因测绘精度等原因造成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其他集体土地所有权重叠的,经核实,不存在权属争议且界址无变化的,遵循“低精度服从高精度”原则,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有关规定办理更正登记。
(三)统一汇交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
项目完成后将入库且更新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于2023年5月30日前汇交上级主管部门。
  三、工作依据及技术标准
  (一)法规和政策文件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656 号);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743 号);
3.《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17 号);
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 63 号);
5.《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 号);
6.《国土资源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财政部 农业部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 〔2011〕178 号);
7.《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9 号)。
(二)技术标准规范
1.《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TD/T 1066—2021);
2.《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TD/T 1067—2021);
3.《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规范(2021年修订版)》;
4.《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接入技术规范(2021年修订版)》;
5.《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2012);
6.《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GB/T 37346—2019)。
7.《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2021修订版)。
(三)数学基础
1.坐标系统:采用 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高斯-克吕格投影,3°分带。
2.高程基准:采用 1985 国家高程基准。
四、主要工作内容
(一)资料收集
全面收集电子数据和纸质资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
2.土地征收批准文件。
3.互换土地的协议或土地调整文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有关批准文件及不动产权属证书。
4.农民集体合并或撤销、行政区划调整等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民集体名称或代码发生变化的相关材料。
5.土地权属争议调解书。
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
7.最新行政区划数据、高分辨率正射遥感影像图等。
8.历年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成果资料和其他国有土地。
(二)数据整理与分析
1.整理已有电子数据、纸质资料。
2.根据已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核实登记数据的现势状态并分类标注,建立集体土地所有权台账。
3.对已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成果,核实内容是否完整、空间数据是否缺失、图属是否一致等,形成清单。
(三)制定实施方案
根据数据整理和分析情况,确定开展成果更新汇交的工作内容和技术路线,制订工作计划,明确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等,形成实施方案。
(四)已有登记成果整合入库
对已建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数据库的,根据《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经数据转换、补充采集信息、数据整合关联后,纳入不动产登记数据库。
1.登记簿册数据整理
根据《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对已有登记成果进行规范化处理,解决以下问题:
(1)数据内容与数据库标准内容不一致问题。
(2)登记信息语义不一致问题。
(3)数据类型、小数点位数和数量单位的标准化处理。
(4)对包含多项内容的字段拆分处理。
(5)登记数据项逻辑不一致问题,如数据项内容与标准字典表对应不一致,不动产单元代码重复等。
(6)关键数据项内容缺失,如缺失权利类型、证件号等。
2.数据清理
删除错误、冗余数据,理清登记数据的现势或历史状态。
3.空间数据处理
(1)对于只有纸质图件的,可在扫描数字化基础上,利用已知控制点或高分辨率正射影像上同名地物点,纠正后进行数字化采集。
(2)完成矢量数据坐标转换(地方坐标系统一转换为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格式统一、拓扑检查和处理。
4.非空间数据处理
(1)对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未数字化的,应从纸质资料中获取相关信息,逐宗进行信息录入,经整合关联后纳入不动产登记数据库。
(2)按照数据库标准等要求,对已有数字化成果进行抽取转换。保证转换前后数据量一致,内容一致,关联关系一致,权属状态一致。
①属性数据分析。数据结构分析主要理清原集体土地所有权相关登记业务,每种业务所产生数据的逻辑关系,由哪些表组成,每个表存储的是哪些数据等,并整理字典表。
②关联关系分析。理清空间与非空间数据、宗地和权利、权利和登记业务等关联关系。
③编制转换方案。包括转换前后字典对应关系、数据转换语句、数据存在问题、数据质量检查等主要内容。
④数据转换。按照数据转换方案,对数据进行整体转换。
⑤数据质量检查。按照数据质量检查规则,对整体转换后的数据进行质量检查。
5.缺失数据采集
对登记信息中缺失信息的补录,应通过查找登记资料进行补录。登记簿信息缺失确实无法补录的,用“/”代替。
6.数据整合关联
(1)不动产单元代码编制。统一按照《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
(2)其他字段补录。补录要素代码、不动产类型、宗地特征码、不动产单元状态等信息。
(3)关联关系重建。用不动产单元代码建立空间信息和非空间信息、不动产和权利、不动产权利和登记过程关联关系。
(4)数据一致性核对。充分核对已有登记数据、纸质资料,修正错误、查缺补漏。
(5)逻辑关系整理。通过业务号和不动产单元代码等关键字建立不动产登记的上下手逻辑关系。
7.登记档案资料整理
档案材料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将纸质档案进行扫描电子化,并按照一定方式整编,形成电子档案,通过不动产单元代码、原地籍号、档案号等将登记簿和登记档案进行关联,便于追溯。
(五)更新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
1.核实已登记成果权属状况
核实已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权属状况,对集体土地所有权有关情况发生变化的,通过不动产登记系统办理登记、更新成果。
2.需更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确定
(1)已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界址发生变化,但导致变化的法定文件(如土地征收批准文件)中已有明确界址坐标的,不再开展权属指界和不动产测绘。
(2)已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界址发生变化的,依据权属变化材料,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按规定履行权属调查程序。条件具备的,实地指认权属界线,采用解析法实测界址点。条件不具备的,可利用高分辨率正射影像图,经图上指界签字后采集界址点坐标,形成地籍调查成果。对重要的以及影像上不清晰或有争议的界址点,采用解析法实测。
(3)因采用底图不同、测绘精度不同或坐标转换等原因造成集体土地所有权之间存在交叉重叠或缝隙的,经核实,界址未发生变化且不存在权属争议的,不再开展权属指界。按照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的走向说明等权属调查资料,结合影像特征线,调整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界线。
(4)存在权属争议且一时难以解决的,编制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查清权属争议主体,经争议各方指认,对有争议部分划定争议区,设立争议宗地,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对无争议部分土地设定不动产单元代码并编码,核实并确定权属界线,对界址走向进行详细描述,纳入登记范围。
3.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更新
对于已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发生变化或经核实有错误的,利用不动产登记系统,区分以下情形统一集中更新。
(1)因征收导致全部或部分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的,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土地征收批准文件等,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出具嘱托文件后,不动产登记机构采取依嘱托方式统一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
(2)农民集体因互换、土地调整等原因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有关农民集体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等,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7.3.4的规定等开展登记审核和登簿发证。
(3)农民集体合并或撤销、行政区划调整等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民集体名称或代码发生变化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有关农民集体申请办理相关登记。涉及集体土地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1条以及《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7.3的规定等要求办理转移登记。不涉及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2条以及《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7.2的规定等办理变更登记。
(4)因测绘精度等原因造成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其他集体土地交叉重叠的,经核实,不存在权属争议且界址无变化的,遵循“低精度服从高精度”原则,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有关规定办理更正登记。针对技术精度等原因导致登记簿记载错误,但核实无权属争议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通知当事人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更正登记。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公告15个工作日后,依法予以更正,但在错误登记之后因互换、调整等已经办理了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除外。
利用更新后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及权属争议宗地信息,根据地籍图编制相关要求,生成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图。
(六)数据成果汇交
以县级为单位汇交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数据成果,采用质检软件完成质检后,提交至市级、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内容包括空间数据成果、属性数据成果、元数据、其他数据及地籍图等电子数据,以及汇交资料清单等纸质文件材料。
1.空间数据成果
统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基于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的海南地方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1985国家高程基准”,包括不动产单元要素(含宗地、界址点、界址线和注记等)和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含行政区、行政区界线、行政区注记、地籍区、地籍子区等)。
2.属性数据成果
属性数据主要包括《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2021修订版)规定的各类非空间要素数据。
3.元数据
按照《国土资源信息核心元数据标准》和《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2021修订版)采集相关元数据信息,采用XML格式。
4.其他数据
主要包括扫描资料、文字报告以及其他资料等内容,可用JPG、PDF、WORD、Excel、TXT、WPS等格式进行存储。
5.地籍图
按照地籍图编绘相关规范标准,以1:5000比例尺图幅编绘汇交。
五、提交成果
1.数据库成果
灯塔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数据库。
2.文档成果
(1)灯塔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实施方案。
(2)灯塔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工作报告。
(3)灯塔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质检报告。
(4)其它相关文档。
       
合同履行期限:自签合同之日起至2023年5月30日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1、对于中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的相关规定;2、对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采购政策的相关规定。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包组编号:002
预算金额(元):500,000.00
最高限价(元):500,000
采购需求:查看
一、工作范围
灯塔市全部已登记集体所有土地。充分利用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分类开展成果整理入库、更新、汇交等工作。
002包:
1、工作区域:002包工作区域共涉及6个乡镇,分别为:大河南镇、万宝桥街道办事处、烟台街道办事处、古城子街道办事处、铧子镇、张台子镇,面积约为298.22平方千米。
2、工作任务:(1)负责资料收集、整理入库、权属界线确定、更新等工作。
(2)完成本标段内成果修改、补充完善及配合完成全市合库、质检、汇交等工作。
二、项目总体要求
(一)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整理入库
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等技术规范要求,整理现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纳入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形成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图。登记成果未建库的,要完成信息录入、资料扫描矢量化等数字化建库工作。登记成果已建库的,要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完成信息补充录入、数据格式转换等工作。不动产登记数据库要做好与同级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关联、衔接。
(二)集中更新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
已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发生变化的,要根据需要补充地籍调查,通过不动产登记系统,集中办理相应登记业务。
1.因征收导致全部或部分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的,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土地征收批准文件等,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出具嘱托文件后,集中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
2.农民集体因互换、土地调整等原因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有关农民集体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等。
3.农民集体合并或撤销、行政区划调整等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民集体名称或代码发生变化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有关农民集体申请办理相关登记。
4.因测绘精度等原因造成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其他集体土地所有权重叠的,经核实,不存在权属争议且界址无变化的,遵循“低精度服从高精度”原则,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有关规定办理更正登记。
(三)统一汇交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
项目完成后将入库且更新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于2023年5月30日前汇交上级主管部门。
  三、工作依据及技术标准
  (一)法规和政策文件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656 号);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743 号);
3.《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17 号);
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 63 号);
5.《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 号);
6.《国土资源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财政部 农业部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 〔2011〕178 号);
7.《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9 号)。
(二)技术标准规范
1.《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TD/T 1066—2021);
2.《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TD/T 1067—2021);
3.《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规范(2021年修订版)》;
4.《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接入技术规范(2021年修订版)》;
5.《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2012);
6.《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GB/T 37346—2019)。
7.《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2021修订版)。
(三)数学基础
1.坐标系统:采用 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高斯-克吕格投影,3°分带。
2.高程基准:采用 1985 国家高程基准。
四、主要工作内容
(一)资料收集
全面收集电子数据和纸质资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
2.土地征收批准文件。
3.互换土地的协议或土地调整文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有关批准文件及不动产权属证书。
4.农民集体合并或撤销、行政区划调整等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民集体名称或代码发生变化的相关材料。
5.土地权属争议调解书。
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
7.最新行政区划数据、高分辨率正射遥感影像图等。
8.历年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成果资料和其他国有土地。
(二)数据整理与分析
1.整理已有电子数据、纸质资料。
2.根据已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核实登记数据的现势状态并分类标注,建立集体土地所有权台账。
3.对已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成果,核实内容是否完整、空间数据是否缺失、图属是否一致等,形成清单。
(三)制定实施方案
根据数据整理和分析情况,确定开展成果更新汇交的工作内容和技术路线,制订工作计划,明确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等,形成实施方案。
(四)已有登记成果整合入库
对已建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数据库的,根据《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经数据转换、补充采集信息、数据整合关联后,纳入不动产登记数据库。
1.登记簿册数据整理
根据《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对已有登记成果进行规范化处理,解决以下问题:
(1)数据内容与数据库标准内容不一致问题。
(2)登记信息语义不一致问题。
(3)数据类型、小数点位数和数量单位的标准化处理。
(4)对包含多项内容的字段拆分处理。
(5)登记数据项逻辑不一致问题,如数据项内容与标准字典表对应不一致,不动产单元代码重复等。
(6)关键数据项内容缺失,如缺失权利类型、证件号等。
2.数据清理
删除错误、冗余数据,理清登记数据的现势或历史状态。
3.空间数据处理
(1)对于只有纸质图件的,可在扫描数字化基础上,利用已知控制点或高分辨率正射影像上同名地物点,纠正后进行数字化采集。
(2)完成矢量数据坐标转换(地方坐标系统一转换为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格式统一、拓扑检查和处理。
4.非空间数据处理
(1)对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未数字化的,应从纸质资料中获取相关信息,逐宗进行信息录入,经整合关联后纳入不动产登记数据库。
(2)按照数据库标准等要求,对已有数字化成果进行抽取转换。保证转换前后数据量一致,内容一致,关联关系一致,权属状态一致。
①属性数据分析。数据结构分析主要理清原集体土地所有权相关登记业务,每种业务所产生数据的逻辑关系,由哪些表组成,每个表存储的是哪些数据等,并整理字典表。
②关联关系分析。理清空间与非空间数据、宗地和权利、权利和登记业务等关联关系。
③编制转换方案。包括转换前后字典对应关系、数据转换语句、数据存在问题、数据质量检查等主要内容。
④数据转换。按照数据转换方案,对数据进行整体转换。
⑤数据质量检查。按照数据质量检查规则,对整体转换后的数据进行质量检查。
5.缺失数据采集
对登记信息中缺失信息的补录,应通过查找登记资料进行补录。登记簿信息缺失确实无法补录的,用“/”代替。
6.数据整合关联
(1)不动产单元代码编制。统一按照《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
(2)其他字段补录。补录要素代码、不动产类型、宗地特征码、不动产单元状态等信息。
(3)关联关系重建。用不动产单元代码建立空间信息和非空间信息、不动产和权利、不动产权利和登记过程关联关系。
(4)数据一致性核对。充分核对已有登记数据、纸质资料,修正错误、查缺补漏。
(5)逻辑关系整理。通过业务号和不动产单元代码等关键字建立不动产登记的上下手逻辑关系。
7.登记档案资料整理
档案材料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将纸质档案进行扫描电子化,并按照一定方式整编,形成电子档案,通过不动产单元代码、原地籍号、档案号等将登记簿和登记档案进行关联,便于追溯。
(五)更新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
1.核实已登记成果权属状况
核实已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权属状况,对集体土地所有权有关情况发生变化的,通过不动产登记系统办理登记、更新成果。
2.需更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确定
(1)已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界址发生变化,但导致变化的法定文件(如土地征收批准文件)中已有明确界址坐标的,不再开展权属指界和不动产测绘。
(2)已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界址发生变化的,依据权属变化材料,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按规定履行权属调查程序。条件具备的,实地指认权属界线,采用解析法实测界址点。条件不具备的,可利用高分辨率正射影像图,经图上指界签字后采集界址点坐标,形成地籍调查成果。对重要的以及影像上不清晰或有争议的界址点,采用解析法实测。
(3)因采用底图不同、测绘精度不同或坐标转换等原因造成集体土地所有权之间存在交叉重叠或缝隙的,经核实,界址未发生变化且不存在权属争议的,不再开展权属指界。按照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的走向说明等权属调查资料,结合影像特征线,调整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界线。
(4)存在权属争议且一时难以解决的,编制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查清权属争议主体,经争议各方指认,对有争议部分划定争议区,设立争议宗地,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对无争议部分土地设定不动产单元代码并编码,核实并确定权属界线,对界址走向进行详细描述,纳入登记范围。
3.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更新
对于已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发生变化或经核实有错误的,利用不动产登记系统,区分以下情形统一集中更新。
(1)因征收导致全部或部分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的,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土地征收批准文件等,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出具嘱托文件后,不动产登记机构采取依嘱托方式统一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
(2)农民集体因互换、土地调整等原因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有关农民集体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等,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7.3.4的规定等开展登记审核和登簿发证。
(3)农民集体合并或撤销、行政区划调整等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民集体名称或代码发生变化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有关农民集体申请办理相关登记。涉及集体土地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1条以及《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7.3的规定等要求办理转移登记。不涉及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2条以及《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7.2的规定等办理变更登记。
(4)因测绘精度等原因造成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其他集体土地交叉重叠的,经核实,不存在权属争议且界址无变化的,遵循“低精度服从高精度”原则,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有关规定办理更正登记。针对技术精度等原因导致登记簿记载错误,但核实无权属争议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通知当事人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更正登记。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公告15个工作日后,依法予以更正,但在错误登记之后因互换、调整等已经办理了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除外。
利用更新后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及权属争议宗地信息,根据地籍图编制相关要求,生成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图。
(六)数据成果汇交
以县级为单位汇交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数据成果,采用质检软件完成质检后,提交至市级、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内容包括空间数据成果、属性数据成果、元数据、其他数据及地籍图等电子数据,以及汇交资料清单等纸质文件材料。
1.空间数据成果
统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基于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的海南地方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1985国家高程基准”,包括不动产单元要素(含宗地、界址点、界址线和注记等)和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含行政区、行政区界线、行政区注记、地籍区、地籍子区等)。
2.属性数据成果
属性数据主要包括《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2021修订版)规定的各类非空间要素数据。
3.元数据
按照《国土资源信息核心元数据标准》和《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2021修订版)采集相关元数据信息,采用XML格式。
4.其他数据
主要包括扫描资料、文字报告以及其他资料等内容,可用JPG、PDF、WORD、Excel、TXT、WPS等格式进行存储。
5.地籍图
按照地籍图编绘相关规范标准,以1:5000比例尺图幅编绘汇交。
五、提交成果
1.数据库成果
灯塔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数据库。
2.文档成果
(1)灯塔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实施方案。
(2)灯塔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工作报告。
(3)灯塔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质检报告。
(4)其它相关文档。
       
合同履行期限:自签合同之日起至2023年5月30日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1、对于中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的相关规定;2、对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采购政策的相关规定。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001包:具备测绘资质乙级(含)及以上资质(专业类别包含:界线与不动产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 002包:具备测绘资质乙级(含)及以上资质(专业类别包含:界线与不动产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四、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2年11月04日 08时30分至2022年11月10日 16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线上获取
方式:线上
售价:免费
五、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2年11月18日 09时00分(北京时间)
地点:辽宁政府采购网
六、开启
时间:2022年11月18日 09时00分(北京时间)
地点:辽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五开标室。(辽阳市文圣区新城路9号四楼)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八、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线上或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九、其他补充事宜
1、响应文件递交方式采用线上递交及现场备份响应文件递交同时执行并保持一致,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须自行办理好CA锁,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未线上递交响应文件的按照无效响应文件处理。具体操作流程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相关通知。
2、关于电子标评审的相关要求详见辽财采函〔2021〕363号“关于完善政府采购电子评审业务流程等有关事宜的通知”。电子文件报送截止时间同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即开标时间)、解密时限为30分钟、二次报价提交的时限为30分钟。如供应商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响应按照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3、请供应商自行准备笔记本电脑并下载好对应的CA认证证书进行电子解密。
4、供应商除在电子评审系统上传响应文件外,应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提交以U盘形式存储的可加密备份文件,并承诺备份文件与电子评审系统中上传的响应文件内容、格式一致,备系统突发故障使用。供应商仅提交备份文件的,投标(响应)无效。
5、供应商自获取招标文件之日起,应确保其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联系方式(联系人、联系电话、邮箱)一直有效,以保证往来函件能及时传达并及时反馈信息,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6、因疫情防控需要,本项目采用腾讯会议的形式进行线上开标。各供应商在开标时间前登录腾讯会议参加线上开标,并根据主持人的指令进行相关结果确认,未按时进入会议室或未按时进行结果确认的视为认同开标程序及结果合法有效,具体视频会议号及密码详见磋商文件。
十、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灯塔市自然资源局
地  址: 中兴路458号
联系方式: 0419-858400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辽宁浩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 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北太子河路25-2号
联系方式: 0419-2121077
邮箱地址: liaoninghaoze@163.com
开户行: 辽沈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白塔支行(行号313231000021)
账户名称: 辽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账号: 001包:7000016779990137051595、002包:700001677999013705155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高菲
电  话: 0419-2121077
评分办法:综合评分法
关联计划
附件: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