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骨灰盒采购项目
金额
6.69万元
项目地址
-
发布时间
2018/12/11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350525]zs[gk]2018005-2
预算金额6.69万元
招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陈文渊13675929143
公告正文
骨灰盒采购项目

泉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永春县殡仪服务站

乙方福建省德化县泰顺陶瓷有限公司 小微企业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525]ZS[GK]2018005-2骨灰盒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

2、合同标的

包号 品目号 品目名称 商品名称 数量 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 金额 品牌 型号技术
指标等
1 1-1 其他殡葬设备及用品 龙奠、景秀 100 国内 190 19000 泰顺 30*20*18/31*20*18(cm)
1 1-2 其他殡葬设备及用品 百福、宝典 100 国内 325 32500 泰顺 30*19*18/30*20*19(cm)
1 1-3 其他殡葬设备及用品 贝龙 100 国内 50 5000 泰顺 30*19*19(cm)
1 1-4 其他殡葬设备及用品 梅园 80 国内 50 4000 泰顺 31*20*19(cm)
1 1-5 其他殡葬设备及用品 十字架 80 国内 80 6400 泰顺 31*21*20(cm)
合计: 66900.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陆万陆仟玖佰元整元(¥669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1、中标人中标货物的供货量由采购人确定,采购人负责代销。采购人不向中标人保证最低供货量。 2、中标人在接到采购人的要货电话或传真后2天内应将采购人所需货物保质保量送到采购人指定点。 3、货物由采购人组织人员验收,并开具入库单。供应商须保证所供货物全新、正宗、原包装。若事后发现所供应货物不符要求并引起纠纷的,采购人保留对供方索赔的权利。 4、因货物滞销引起的质量问题由供方负责。 5、采购人在馆内搬运或用户挑选过程中所造成的非人为因素损坏由供方负责。 6、中标货物的骨灰盒一侓实行代销。 7、协议供货期间,中标人的骨灰盒系列产品(含中标样品)不得在永春县范围内其它地点销售。

4.2交付地点: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西山园殡仪馆

4.3交付条件:根据永春县西山园殡仪馆要求供货,由永春县西山园殡仪馆进行验收,采购期限为两年,采购数量完成或两年到期终止合同。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严格按招标文件中的基本参数及要求、质量要求、售后保障、其他要求、样品要求及商务条件等规定和要求执行。如中标供应商未按(提供)投标的产品的要求款数上架销售或选择性供应中标产品,采购人将取消其供货权,终止采购合同。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及标准验收。中标人(供应商)在产品运送、安装、调试完成后,采购人按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招标文件、设 计文件以及国家和行业验收规范要求及对本合同所约定的材料清单及要求对产品的品 牌、外观、质量要求及安装调试后的使用性能等验收,中标人(供应商)应在验收现场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检验程序: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初验收、最终验收三个阶段。 第一步:出厂检验。中标人需提供产品、安装材料、工具和文件的发货清单和计划,发货计划应经采购人认可后实施。中标人保证产品原产地和技术指标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将产品送达交货地点,并向采购人提供出厂检验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书。采购人在产品到货后,将按招标文件及合同规定对所交产品进行清点、核对和商检。 第二步:初验收。产品送达采购人指 定地点后,由中标人与采购人共同进行对产品的品种、数量、基本质量、说明书、外包装等根据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逐项检验。 第三步:最终验收。由采购人组织相关管理部门和技术人员按招标文件内容及要求、商务条款以及合同相关条款要求对产品进行联合验收,验收结果应符合质量要求及采购人使用要求,产品如送至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所需费用由中标供应商承担。在每批次产品验收或抽检时,以及抽检后销售、运行使用期间,若发现产品质量不符合采购人及招标文件的质量、售后等要求,中标人应无条件免费更换、无条件重新检测并调试,双方重新签署验收检测报告,并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售后保障、其他要求、样品要求、商务条件等相关要求和规定处置执行。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1 100 本项目采购供货方式为代销方式,合同签订并正常供货后,产品零售价由采购人自行确定,中标价与零售价之间的差额归采购人所有。按季度进行实销实结(中标价*采购人每季实际销售数量),采购人不保证入围供应商的最低采购量。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是。履约保证金百分比:5%。说明: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中标供应商向采购人缴纳中标金额5%的履约保证金,双方签订合同。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结束后采购人于10个工作日内按原缴交方式予以无息退还(无质量和售后服务问题)。

9、合同有效期

采购期限为两年,采购数量完成或两年到期终止合同。

10、违约责任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永春县人民法院。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

甲方: 永春县殡仪服务站 乙方: 福建省德化县泰顺陶瓷有限公司
住所: 永春县城东南街32号 住所: 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浔中镇城东开发区
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陈文渊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法: 13808535622
联系方法: 13675929143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德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阳光分社
账号: 账号: 9071110060010000002560


签订地点:永春县西山园殡仪馆

签订日期:2018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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