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9号令)第八条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投诉人关于“太仓市智慧水利(一期)项目建设”(采购项目编号:SZHZ2018-TC-G-0907A)的投诉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无锡凯通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住 所 地:无锡蠡园开发区06-4地块写字楼(滴翠路100号) AB幢227-13室
法定代表人:唐汉祥
联系地址:南京市栖霞区紫东国际创意园(公司南京办事处)
被投诉人1:苏州恒中造价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 地:太仓市娄东街道公正路11号1幢2001-2003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忠
被投诉人2:太仓市水利局
住 所 地:太仓市县府东街99号
法定代表人:金明
相关供应商:宁波弘泰水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 所 地:宁波市江北区同济路277号19-1室
法定代表人:朱孟业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就本项目提出以下投诉事项:
1、投诉事项一:招标公告要求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前往代理机构报名和购买招标文件,属于擅自设立报名程序,缺乏法律依据。
2、投诉事项二:招标公告要求投标人“报名获取招标文件时须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上述材料加盖公章”, 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3、投诉事项三:招标文件将技术要求章节中加▲项作为重要技术条款,每负偏离一项扣4分,共计16分扣完为止的设定是不合法的,按照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相关规定,实质性条款若是负偏离或不响应,就应当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4、投诉事项四:招标文件在评分办法部分评分项中要求“若投标人不是本项系统的制造或研发商,则需提供原厂授权书和售后服务承诺书,带加盖原厂公章的原件评标时核查,否则本项不得分”,该要求实质是通过原厂授权来实施控标,存在倾向性与指向性。
5、投诉事项五:招标文件评分办法中要求“投标人提供2015年1月1日以来水利信息化类似项目且合同金额大于300万元(含)的每提供一个得2分,最高得6分”违法,智慧水利项目属于信息系统智能化,按照法律规定,只要是信息系统智能化业绩应当都可以,而不应故意缩小限定为水利信息化业绩,属于以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
6、投诉事项六:招标文件评分办法中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水利信息化产品入选2016、2017、2018年度《全国水利系统优秀产品招标重点推荐目录》的,每个产品得1分,最高得6分”违法。是否入选推荐目录,与本次项目服务内容和质量完全无关。
7、投诉事项七:招标文件评分办法中要求“投标人2015年1月1日以来获得过全国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须水利信息化类的项目,下同)二等奖或以上的得5分,省级水利科技奖(同上)二等奖或以上的得3分,地市级水利科技奖(同上)得1分,得分不累加,以获得过的最高级别奖项为评分标准”不合理,是否获得大禹奖,与本次项目服务内容和质量完全无关。
投诉人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监管部门投诉。经审查,本机关正式受理,并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取证。现本案已审查终结,本机关于2019年1月4日依法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太财购决〔2018〕31号)。
三、处理结果
本机关认为,投诉人的投诉事项部分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投诉处理决定: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太仓市财政局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