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纳溪区农村交通路网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纳弥路升级改造工程泸州市纳溪区农村交通路网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纳弥路升级改造工程 (项目名称)
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公告
1. 比选条件
本比选项目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泸州市纳溪区发展和改革局 (核准机关名称)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 泸纳发改行审〔2020〕96号 )的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比选文件在 泸州市纳溪区发展和改革局 (投资主管部门名称)的备案号(若有)为 泸纳发改行审〔2020〕96号 。
2. 项目概况
2.1 项目业主: 泸州市纳溪区盛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2.2 建设地点: 泸州市纳溪区
2.3 项目规模: 本项目起点为道路A线起点为纳弥路与成渝环线高速相交的下穿处,终点到龙车镇松林桥,B线位于龙车镇外约1km,全长12.394km,全线为改建工程。
2.4 计划工期: 365 日历天;计划开工时间: 2022年08月
2.5 项目总投资: 11482.0 万元
2.6 项目资金来源: 建设单位自筹资金与银行贷款
2.7 代理项目估算金额: 9041.52 万元
3. 申请人资格要求
3.1 申请人业绩要求:近三年来,申请人至少已完成 2 个(0-10公路桥梁类类似分类项目业绩。
3.2 拟任本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近三年来,拟任项目负责人至少已完成2个(0-10)类似项目个人业绩,每个项目的中标金额应不低于第2.7款“代理招标估算金额”的 20 %(0-100)。
3.3 拟任本项目人员要求: 项目负责人(1人)具有从业人员印章并且代理从业印章取得满 12个月以上,专职技术人员(不低于3人)具有从业人员印章,其中项目负责人或专职技术人员至少有一人具有注册在本公司的工程招标工程师资格(附证书扫描件和国家主管部门或国家事业单位官网截图,二维码无法扫描或模糊不清不予认定),注:以上人员须为申请人本单位人员(提供申请人为其缴纳的最近连续6个月养老保险证明。 。
3.4 没有被限制申请的情形和不存在同时申请的情形。
3.5 本次比选不接受联合体申请。
3.6 法律法规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1.申请人所递交的申请文件应真实可信,不存在虚假(包括隐瞒)。如申请文件存在虚假,在资格审核阶段,比选人应将该申请文件作不通过资格审核处理;中选候选人确定后发现,比选人或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取消中选候选人或中选资格,并向相关主管部门反映。2.类似项目业绩须是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公开招标业绩;公开招标业绩以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告、公示的完整截图和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数据共享平台业绩相关信息完整截图为准。3.企业在《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数据共享平台》中无不良行为记录(提供本项目比选公告发布后的官网查询截图)。4.中选单位法定代表人需持3.3条规定资料原件进行真伪核验后方可签定招标代理合同。。
4. 申请人参加比选
4.1 凡有意参加比选竞争、符合第3条“申请人资格要求”的,并同意本项目按固定价 万元或参照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计价[2002]1980号)规定的收费标准下浮动 20 %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招标代理机构,请自 2022年05月11日17时00分 至 2022年05月16日17时00分(北京时间)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http://ggzyjy.sc.gov.cn)下载比选文件(详见操作手册)。
4.2 申请人自 2022年05月11日17时00分至 2022年05月16日17时30分 (北京时间)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http://ggzyjy.sc.gov.cn)上传比选申请文件(详见操作手册)。
4.3 不收取比选服务费。
5. 随机抽取中选人
5.1 比选人在上传比选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后,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http://ggzyjy.sc.gov.cn)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5.2比选人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http://ggzyjy.sc.gov.cn)在代理机构比选系统中,从资格审查通过的申请人名单中按规定随机抽取1个申请人作为中选人。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比选公告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http://ggzyjy.sc.gov.cn)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比 选 人: 泸州市纳溪区盛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
邮 编:
联 系 人: 颜先生
电 话: 0830-4280203
传 真:
2022年05月11日(上网时间)
注:(1)比选人应对本比选公告不加修改地引用。比选人除在下划线空格处按规定和要求填写外,比选人不得有比选文件规定以外的任何增减或改动。
(2)近三年,是指比选公告发布之日(含当日)起前36个月。
(3)第3.1款、第3.2款对申请人和拟任本项目负责人的业绩要求限定为0个的,并不代表申请人没有招标代理业绩,只是申请人的业绩不作为强制性条件。第3.3款对申请人的本项目人员要求应符合项目特点。
(4)要求“加盖申请人单位章”的,是指加盖申请人单位(法定名称)章(电子签章)。
(5)比选文件上网后,比选人不得修改比选文件。因特殊情况确需修改的,经原批准部门同意后(若有),发布变更公告,如需终止的发布终止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