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聚合氯化铝液体供货总数量4600吨,单价900元/吨,合同总金额:4140000元。合同单价金额包括完成供货所需的人工、运输、维护、利润、税金、装货、卸货等费用,增值税发票税率13%。如市场价格出现波动, 原材料价格涨跌超过±10%时,需提供三家以上生产厂家调价通知,并经招标人核实后,再由双方协商调价。未达成调价协议前,乙方必需按合同约定供货。
自合同签订起,三年(自2024年8月9日起至2027年8月8日),或供货总数量达4600吨,以上二者条件满足其一,合同自行终止。
(1)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乙方在本合同实施期间内根据甲方需求进行分批供货。每批次供货要求从甲方发出订单通知(电话、书面、邮件、微信等方式)下达至货到指定地点不得超过24小时,乙方提供产品出厂检验报告等。紧急情况应保证4小时内到货。
(2)交货方式:免费送货上门,货物在验收合格前的毁损灭失的责任由乙方承担。3.运输方式:汽运按照国家《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执行(若属危险品),运费由乙方承担。乙方必须采用专用运输聚合氯化铝车辆,供货期间不得更换车辆或罐装其他物质。以需方过磅数量为准。
合同定价方式:固定综合单价
付款方式:分期
(1)结算方式/期限:
①总供货量达到3680吨前(前80%,含本数)结算方式:
货到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每月甲方凭乙方开具的全额正规有效发票、甲方验收的据实数据申请支付上月货款,每次支付该月应付货款总量的100%;
②总供货量剩余20%的货款用于对聚合氯化铝每千吨水用量进行考核:
货到经甲方验收合格,总供货周期内每千吨水(按取水量计算)聚合氯化铝用量等于或低于投标承诺用量27.4公斤/千吨水,甲方凭乙方开具的全额正规有效发票、甲方验收的据实数据在合同结束后一个月内一次性支付货款总量的100%;
如乙方在总供周期内,每千吨水(按取水量计算)聚合氯化铝用量高于投标承诺用量 27.4公斤/千吨水,则应扣除超出部分货款后,在合同结束后一个月内一次性支付剩余货款,剩余货款扣完为止。
计算公式为:超出部分比例=(实际用量-承诺用量)/承诺用量超出部分货款=超出部分比例*合同总价
实际用量=聚合氯化铝总供货量(公斤)/供货周期内取水总量(千吨)
(2)正规有效发票必须由乙方开具并与乙方单位名称保持一致。乙方未按要求提供发票的,甲方有权暂缓费用的支付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乙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其义务。乙方收款账户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发生变更,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不利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1)乙方所提供的产品质量技术指标应符合甲方要求,并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按GB15892-2020标准执行;乙方须加强派至现场人员的组织管理,遵守操作规程,持证上岗。同时乙方负责专用车辆、相关人员的保险等其他费用。运输、卸料过程中发生的风险均由乙方承担。
(2)检验标准:质量验收按本合同条款质量要求、技术标准执行并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货物重量、数量、浓度等以甲方验收结果结算。若是乙方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甲方即使使用后提出质量问
题也同样可追究乙方的产品质量的责任。
(3)合格货物原料为工业合成盐酸、氢氧化铝。聚合氯化铝的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GB15892-2020、GB/T17218、GB/T17219 评价标准及其他国家标准。外观必须符合无色或浅黄色的液体,无明显气味。
(4)聚氯化铝产品的常规性能指标氧化铝、盐基度、密度、不溶物、PH值符合《生活饮用水用聚氯化铝》GB15892-2020。卫生指标有害杂质及重金属砷、镉、六价铬、铅、汞符合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
(5)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序号
指标名称
标准值
1
氧化铝的质量分数/%≥
10.0
2
盐基度/%
45.0-90.0
3
密度(20℃)/(g/cm ?)≥
1.12
4
不溶物质量分数/%≤
0.1
5
PH值(10g/L水溶液)
3.5-5.0
6
铁(Fe)的质量分数/%≤
0.2
7
砷的质量分数/%≤
0.0001
8
铅的质量分数/%≤
0.0005
9
镉的质量分数/%≤
10
汞的质量分数/%≤
0.00001
11
铬的质量分数/%≤
注:表中所列产品的不溶物、铁、砷、铅、镉、汞、铬的质量分数均按Al2O3 含量为10.0%计,Al2O3 含量>10.0%时,应按实际含量折算成 Al2O3 为 10.0%产品比例,计算出相应的质量分数。本产品还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要求。
(6)产品技术标准是《生活饮用水用聚合氯化铝》GB15892-2020 和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并应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部门相关要求,按产品批次提供检验报告。
供货期间如遇国家标准更新(即行政职能部门对聚合氯化铝出具了新的产品技术标准),乙方应当无条件按最新的技术标准进行供货,否则,甲方拒绝接受。乙方拒不按最新的技术标准进行供货的,视为乙方违约。
(7)交付的产品应与规定的型号规格、质量要求以及乙方响应文件的规格响应表、配置清单表、质量保证、售后服务一致。除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该使用法定计量单位。甲方只接受全新的、能够符合实际生产运行效果并能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液态聚合氯化铝。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是否邀请专家: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是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2)履约验收时间:乙方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按照《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文件验收。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本项目按照《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 号文件并结合以下标准进行验收,验收报告作为付款凭证之一。
1、货物经甲方化验(化验报告)不符合国家标准及合同约定的技术规格和质量标准,甲方有权拒绝接收货物。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另行提供合格的产品,并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2、甲方有权对任意批次货物抽样检验,甲方抽样检验后,如检验结果不符合国家标准及合同约定的技术规格和质量标准,甲方有权退货,按本合同违约责任执行。
3、验收要求和标准如下表:
4、产品技术标准是《生活饮用水用聚合氯化铝》GB15892-2020和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并应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部门相关要求,按产品批次提供检验报告。
5、供货期间如遇国家标准更新(即行政职能部门对聚合氯化铝出具了新的产品技术标准),乙方应当无条件按最新的技术标准进行供货,否则,甲方拒绝接受。乙方拒不按最新的技术标准进行供货的,视为乙方违约。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质量验收按本合同条款质量要求、技术标准执行并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 货物重量、数量、浓度等以甲方验收结果结算。若是乙方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甲方即使使用后提出质量问题也同样可追究乙方的产品质量的责任。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1)履行期限:供货总数量全部完毕则本合同终止。
(2)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乙方在本合同实施期间内根据甲方需求进行分批供货。每批次供货要求从甲方发出订单通知(电话、书面、邮件、微信等方式) 下达至货到指定地点不得超过24小时,乙方提供产品出厂检验报告等。紧急情况应保证4小时内到货。
(3)交货方式:免费送货上门,货物在验收合格前的毁损灭失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4)履行地点:甲方指定地点,货物卸车由乙方负责。
(5)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6)运输方式:汽运按照国家《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执行(若属危险品),运费由乙方承担。乙方必须采用专用运输聚合氯化铝车辆,供货期间不得更换车辆或罐装其他物质。以需方过磅数量为准。
6)履约验收标准:
产品技术标准是《生活饮用水用聚合氯化铝》GB15892-2020 和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并应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部门相关要求,按产品批次提供检验报告。
7)履约验收其他事项:无。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及招投标文件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当验收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向乙方进行追偿。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货物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4)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货物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4)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完整的权利。
5)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
权等。
6)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7)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税法、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做到保护环境,依法纳税,因乙方未履行相关义务而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
8)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9)若乙方在交货过程中,因操作不当给甲方、甲方员工或第三方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失的, 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10)乙方应充分了解甲方水厂现有的制水工艺特点、聚合氯化铝投加系统、取水水源状况,在现有生产条件下,利用自身技术优势积极配合甲方降低每千吨水投加量,增强制水絮凝效果。甲方聚合氯化铝投加用量,在保证出厂水水质达标,且供货期内日平均浊度(甲方水质检测公司日常规检测数据)等于或优于0.2NTU(最近12个月平均值)下投加合理使用,甲方提供月取水量数据用于核算每千吨水聚合氯化铝实际用量。
11)提供每半年不少于一次的制水工艺专家(省级住建厅专家库专家,高级给排水工程师)现场指导,紧急情况应保证4小时内到达水厂,以甲方发出通知(电话、书面、邮件、微信等方式)的时间为准。
(1)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 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 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甲方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 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4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 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 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乙方不能按约定期限交货的,每逾期一天,则乙方应交付未按时交货部分对应货款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达三天及以上的,视为乙方不能交货,则甲方有权选择在任何阶段单方解除本合同或从第三方紧急采购。如甲方选择从第三方紧急采购, 多增加的各项费用由乙方承担。如甲方选择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赔付本合同总金额 30%的违约金;
(4)乙方所交货物品种、数量、规格、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应及时予以更换或采取其他解决措施保障甲方需求;由乙方负责清退、运离有问题的货品,并承担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因此造成逾期交货的,按逾期交货约定处理。如出现两次相关问题,甲方可以选择解除合同。
(5)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方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
(6)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生产设施、出水水质出现问题的,乙方承担相关责任及一切损失。
(7)本合同项下因乙方违约须赔偿甲方全部损失的,甲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以及因甲方维权所发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全部费用。
(8)因乙方提供的质量问题造成与甲方相关或其他损害的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甲方有权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9)乙方未按照半年或紧急情况下未按时提供制水工艺专家现场指导服务的,按每次10000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特别说明:由于乙方原因导致合同终止,甲方无需支付剩余货款。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