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JXXL2024-XF-G001-1]医疗设备(半导体激光脱毛仪、电动综合手术台、医用内窥镜摄像系统)合同公示
金额
65.3万元
项目地址
江西省
发布时间
2024/07/16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jxxl2024-xf-g001-1
预算金额65.3万元
招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江西甜芝贸易有限公司65.3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 项目名称:医疗设备(半导体激光脱毛仪、电动综合手术台、医 用内窥镜摄像系统) 合同编号:JXXL2024-XF-G001-1 甲 方:信丰县妇幼保健院 乙 方:江西甜芝贸易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2024 年 07 月 16 日 - 1 - 使 用 说 明 1.本合同标准文本适用于购买现成货物的采购项目,不包括需要供应 商定制开发、创新研发的货物采购项目。 2.本合同标准文本为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编制提供参考,可以结合 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对文本作必要的调整修订后使用。 3.本合同标准文本各条款中,如涉及填写多家供应商、制造商,多种 采购标的、分包主要内容等信息的,可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添加信息项。 - 2 - 第一节 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甲方(全称):信丰县妇幼保健院 乙方(全称):江西甜芝贸易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 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本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等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文 件》及《中标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1.项目信息 (1)采购项目名称:医疗设备(半导体激光脱毛仪、电动综合手术台、医用内窥镜摄像系统) 采购项目编号:JXXL2024-XF-G001-1 (2)采购计划编号:信采购 2024F001160641、信采购 2024F001160642、信采购 2024F001160643 (3)项目内容:
项目名称 数量 单位 品牌型号 中标单价(元) 中标金额(元)
半导体激光脱 毛仪 1 宏强 808CH 99800.00 653000.00
电动综合手术 台 1 祥泰 XTD-2E 184200.00
医用内窥镜摄 像系统 1 世音 SY-SHRE K-7815 369000.00
采购标的的技术要求、商务要求具体见附件 (4)政府采购组织形式: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 (5)政府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 磋商¨询价 ¨单一来源 ¨框架协议 ¨其他: (6)中标采购标的制造商是否为中小企业:¨是 否 - 3 - 本合同是否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合同(中小企业预留合同):¨是否 若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是否给予小微企业评审优惠:是¨否 中标采购标的制造商是否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是否 中标采购标的制造商是否为监狱企业:¨是否 (7)合同是否分包:¨是否 (8)中标供应商是否为外商投资企业:¨是否 (9)是否涉及进口产品:¨是否 (10)是否涉及节能产品: ¨是,《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底级品目名称: ¨强制采购 ¨优先采购 否 是否涉及环境标志产品: ¨是,《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底级品目名称: ¨强制采购 ¨优先采购 否 是否涉及绿色产品: ¨是,绿色产品政府采购相关政策确定的底级品目名称: ¨强制采购 ¨优先采购 否 (11)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是否参考《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 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明确产品及相关 快递服务的具体包装要求: 是 ¨否 ¨不涉及 2.合同金额 (1)合同金额小写:653000.00 大写:陆拾伍万叁仟元整 (2)合同定价方式(采用组合定价方式的,可以勾选多项): - 4 - 固定总价¨固定单价 ¨固定费率 ¨成本补偿 ¨绩效激励 ¨其他 (3)付款方式(按项目实际勾选填写): 全额付款:所有产品按要求完成供货、安装、调试后,经甲方对所有 产品签署验收报告单(合格)后,甲方收到正式全额发票及付款申请后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不计利息。(如遇特殊情况,经双方协议同意,可顺延支付时间,不计利息) 3.合同履行 (1)履约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 日内完成所有设备供货并交付 使用,包含安装、调试、验收、培训等。 (2)履约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3)履约担保: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是否 (4)分期履行要求:/ (5)风险处置措施和替代方案:/ 4.合同验收 (1)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 ¨委托第三方组织 验收主体:甲方(由甲方组织不少于 3 人的验收小组)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参加验收:¨是 否 是否邀请专家参加验收:¨是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参加验收:¨是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参加验收:¨是 否 是否进行抽查检测:¨是 否 是否存在破坏性检测:¨是,(应明确对被破坏的检测产品的处理 方式)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①履约验收的时间:乙方须根据履约期限的要求完成所有产品的 供货、安装、调试并达到交付标准,由乙方提出验收建议申请,甲方在收 到验收建议申请后 7 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验收事宜。 ②验收的方式:在安装现场组织验收,由乙方同时提供供货产品 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到货检验证明、安装调试检验证明等及验收所需要- 5 - 的相关工具。由验收小组对本项目进行整体验收。 (2)履约验收时间:(乙方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组织验 收) (3)履约验收方式:一次性验收 ¨分期/分项验收:(应明确分期/分项验收的工作安排) (4)履约验收程序: ①乙方根据合同的要求完成所有产品供货并认为达到交付标准后,由 乙方提出验收建议申请(提出验收建议申请前,乙方应自行准备好供货产 品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到货检验证明、安装调试检验证明等,以上证明 均由乙方自行出具,格式自拟,并盖章,均作为履约验收资料一并存档。同时准备验收所需要的相关工具),甲方在收到验收建议申请后 7 个工作日 内组织完成验收事宜。 ②本项目由验收小组(验收小组的组成由甲方自行组织,具体由甲方 另行确定)对本项目进行整体验收。 ③验收小组依据采购合同约定,对乙方履约的每一项技术、服务、安 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凡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次数不超 过 2 次,限期整改的期限以甲方首次验收不合格后发出的整改通知书约定 为准。);整改不到位的,不予拨付采购资金,并追究该乙方相应责任。由 此造成的任何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④所有参与验收人员应当书面签字以示负责。《验收报告》格式可由乙 方向采购代理机构索要。 (5)履约验收的内容:(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特别是落实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支持绿色发展和乡村振兴等政策情况)(6)履约验收标准:验收小组依据合同约定,对乙方履约的每一项技 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验收,乙方履约的所有事项均需符合 合同约定,即为合格。否则验收不合格。 (7)履约验收其他事项:/ 5.组成合同的文件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 6 - 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及其变更、补充协议 (2)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3)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4)中标通知书 (5)投标文件 (6)采购文件 (7)有关技术文件,图纸 (8)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作为合同组成 部分的其他文件 6.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合同订立之日起生效。 7.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代理机构执壹份,信丰 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订立时间:2024 年 07 月 16 日 合同订立地点: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线上签订合同)附件:具体标的及其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等。
甲方(采购单位) 乙方(中标供应商)
单位名称(公章或合同章) 单位名称(公章或合同 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 章)
拥有者性别
住 所 住 所
联 系 人 联 系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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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开户名称 江西甜芝贸 易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南昌 新祺周支行
银行账号 14014501040 015100
- 8 - 第二节 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1.定义 1.1合同当事人 (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方式 向供应商购买货物及其相关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且中标,向采购 人提供合同约定的货物及其相关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 (3)其他合同主体是指除采购人和供应商以外,依法参与合同缔结或 履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当事人。 1.2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任何协议,包括签 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及其变更、补充协议,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采购文件,有关技术文 件和图纸,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作为合 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2)“合同价款”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后甲 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 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他技术资料和材料等。 (4)“相关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应提供的与货物有关的技 术、管理和其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和质量保证、运输、保险、检 验、现场准备、安装、集成、调试、培训、维修、废弃处置、技术支持等 以及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5)其他术语解释,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合同标的及金额 2.1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中标结果一致。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 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 9 - 3.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3.1乙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地点,按照约定方式履行合同。 3.2履约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完成所有设备供货并交付使 用,包含安装、调试、验收、培训等。 3.3履约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3.4履约方式: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行业规范及甲方的要求进行提供货 物、服务。甲方为乙方完成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外,其余工作由乙方自行 完成。 4.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签署合同后,甲方应确定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联系人),负责与本 合同有关的事务。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履约行为进行检查,并及时确认乙方 提交的事项。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完成相关项目实施工作。 4.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时提交各阶段有关安排计划,并有权定期核对 乙方提供货物数量、规格、质量等内容。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工作并要求乙 方更换不符合要求的货物。 4.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缺陷部分予以修复,并按合同约定享有货物保 修及其他合同约定的权利。 4.4 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对交付的货物进行验收,未在【政府采 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乙方履约提出任何异议或者向乙方作出 任何说明的,视为验收通过。 4.5甲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不得以内部人员 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等为由,拒绝或迟延支付。 4.6在履约过程中,如乙方出现违约或违法行为或未按采购要求执行,甲方有权对乙方做出处罚的权利,乙方的违约情形达到规定要求的,甲方 有权单方取消合同。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移交司法机关。 4.7甲方应对履约过程中涉及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将可能影 响公正性的信息透露给利害关系人。 4.8其他权利和义务依据本项目采购文件。 4.9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应由甲方承担- 10 - 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5.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签署合同后,乙方应确定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联系人),负责与本 合同有关的事务。 5.2乙方应按照合同要求履约,充分合理安排,确保提供的货物及相关 服务符合合同有关要求。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配合甲方的履约检查及验收,并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所有协调工作。 5.3 乙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合同价款。 5.4 在履约过程,乙方对甲方的监督、管理,应当服从;如甲方有违法 违规行为,乙方有权利追究其法律责任。 5.5 乙方在履约过程中,应自行准备与履约所需要的相关工具、设备、人员等;对人员具有安全教育、专业技术指导的义务,在履约过程中的安 全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5.6 乙方对所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义务,对不符合质 量安全标准的产品不得进行供应。 5.7 乙方应对所提供的货物承担相应的售后服务,如免费质保、上门服 务、维修、更正、修改、返工等。 5.8 乙方在完成项目履约后,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 5.9 乙方应对履约过程中涉及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将可能影响公 正性的信息透露给利害关系人。 5.10 其他权利和义务依据本项目采购文件。 5.11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应由乙方承 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6.合同履行 6.1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顺序履行合同义 务;如果没有先后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6.2甲乙双方按照合同约定顺序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当先履行一方未履 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 11 - 7.货物包装、运输、保险和交付要求 7.1本合同涉及商品包装、快递包装的,除【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包装应适应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 要求,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指定现 场。 7.2 除【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 抵本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并装卸、交付至甲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 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7.3 货物保险要求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执行。 7.4除采购活动对商品包装、快递包装达成具体约定外,乙方提供产品 及相关快递服务涉及到具体包装要求的,应不低于《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 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标准,并作为履约 验收的内容,必要时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在履约验收环节出具检测报告。 7.5乙方在运输到达之前应提前通知甲方,并提示货物运输装卸的注意 事项,甲方配合乙方做好货物的接收工作。 7.6如因包装、运输问题导致货物损毁、丢失或者品质下降,甲方有权 要求降价、换货、拒收部分或整批货物,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均由乙 方承担。 8.质量标准和保证 8.1 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合同约定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性 能、配置、质量、数量等要求。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 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 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 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的规定。 (4)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 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 12 - 等。上述文件应包装好随货物一同发运。 8.2保证 (1)乙方应保证提供的货物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 求。乙方应保证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 期内具备合同约定的性能。存在质量保证期的,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合格后 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书面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 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 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 据本合同第15.1条规定以书面形式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约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 不受影响。 9.权利瑕疵担保 9.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9.2乙方保证在交付的货物上不存在抵押权等担保物权。 9.3如甲方使用上述货物构成对第三人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 任。 10.知识产权保护 10.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等权利。因违反前述约定对第三人构 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向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甲方依法向第三人赔偿后,有权向乙方追偿。甲方有其他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 11.保密义务 11.1甲、乙双方对采购和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 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均有保密义务且不受合同有效期- 13 - 所限,直至该信息成为公开信息。泄露、不正当地使用国家秘密、工作秘 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其他应当保 密的信息由双方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2.合同价款支付 12.1 合同价款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及财政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12.2 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甲方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迟延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 乙方付款的条件。具体合同价款支付时间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 约定。 13.履约保证金 13.1 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14.售后服务 14.1除项目不涉及或采购活动中明确约定无须承担外,乙方还应提供 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 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 担的义务; (4)在制造商所在地或指定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废弃处置等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货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应予回收的,乙方负有自行或者委托第 三人对货物予以回收的义务; (6)【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由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 14.2乙方提供的售后服务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 支付。 14.3乙方承诺接甲方故障报修4小时以内(不含4小时)到达现场提供 维修服务。 - 14 - 15.违约责任 15.1 质量瑕疵的违约责任 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甲 方有权要求乙方根据【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要求及时修理、重作、更 换,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5.2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相关服务。在履 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影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 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 或延期提供服务。 (2)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相关服务,甲方有 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执行。如果涉及公共利益,且赔偿金额无 法弥补公共利益损失,甲方可要求继续履行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15.3迟延支付的违约责任 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 款】规定的逾期付款利息。 15.4 其他违约责任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 定执行。 16.合同变更、中止与终止 16.1 合同的变更(补充)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可以在 合同价款10%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并就此与乙方协商一致 后签订补充协议。 16.2 合同的中止 (1)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 的,甲方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中止合同的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乙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1.经营状况- 15 - 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 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其他情形,乙方有义务及时告知甲方。甲方 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中止合同并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消除相关情形 或者提供适当担保。乙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合同继续履行;乙方在合理期 限内未恢复履约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拒绝继续履约,甲方有权 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乙方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乙方没有及时告知甲方,致使合同履行发生困难的,甲方可以中止合同履 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4)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 关责任人更替为由中止合同。 16.3 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6.4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 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 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7.合同分包 17.1乙方不得将合同转包给其他供应商。 18.不可抗力 18.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 况。 18.2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 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8.3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 期履行的详细报告,以及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证据。 - 16 - 19.解决争议的方法 19.1因本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可以向有关组织申请调解。合同一方或双方不愿调解或调解 不成的,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 19.2选择仲裁的,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仲裁机构及 仲裁地;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可以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进一 步约定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管辖法院的约定 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19.3如甲乙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履行,在争议解 决期间,合同其他部分应当继续履行。 20.政府采购政策 20.1本合同应当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20.2本合同依法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方式和内容,属于合同履约验收 的范围。甲乙双方未按规定要求执行政府采购政策造成损失的,有过错的 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1.法律适用 21.1本合同的订立、生效、解释、履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解决,均适用法律、行政法规。 21.2 本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的,双方当事 人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修改本合同的相关条款。 22.通知 22.1本合同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信件、数据电文等,应当发 送至本合同第一部分《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所约定的通讯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或电子邮箱。 22.2一方当事人变更名称、住所、联系人、联系电话或电子邮箱等信 息的,应当在变更后3日内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对方实际收到变更通知前的 送达仍为有效送达。 22.3 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 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 17 - 22.4 通知以送达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 迟之日为准。 23.合同未尽事项 23.1 合同未尽事项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3.2 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18 - 第三节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第二节 第 1.2(6)项 联合体具体要求 不接受联合体
第二节 第 1.2(7)项 其他术语解释 /
第二节 第 4.4 款 履约验收中甲方 提出异议或作出 说明的期限 凡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次数不 超过 2 次);整改不到位的,甲方不予拨 付采购资金,并追究该乙方相应责任。由 此造成的任何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限期 整改的期限以甲方首次验收不合格后发 出的整改通知书约定为准。
第二节 第 4.6 款 约定甲方承担的 其他义务和责任 /
第二节 第 5.4 款 约定乙方承担的 其他义务和责任 /
第二节 第 6.1 款 履行合同义务的 顺序 没有先后顺序,应当同时履行。
第二节 第 7.1 款 包装特殊要求 /
指定现场 甲方指定现场为准
第二节 第 7.2 款 运输特殊要求 /
第二节 第 7.3 款 保险要求 由乙方自行决定对所提供的货物是否承 保,乙方承诺的免费质保期内的所有责任 和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第二节 质量保证期 ①免费质保期期限:自甲方验收合格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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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2(1)项 起,提供二年(24个月)原厂商的免费质 保期及免费上门服务。医用内窥镜摄像系 统中摄像主机、摄像头及LED医用内窥镜 冷光源提供制造商8年免费质保期。全国 范围内联保,原厂商应开通全国400或800 等免费技术支持电话。产品到达现场,在 未验收的情况下,经乙方同意(包括头口 承诺、书面承诺等形式)甲方试用期限不 在免费质保期期限内,凡出现质量问题,一律换新。(试用期限一般为7个工作日,试用期限过后,乙方应及时提出验收申 请,否则试用期限相应顺延至乙方提出验 收申请之日。有其他规定的按要求执行) ②免费质保期内容:自甲方验收合格之日 起,如产品在6个月内发生质量问题,除 甲方同意进行维修处理外,乙方应当在接 到甲方维保通知之日起15日重新更换全 新产品(全新整机),在更换期间,乙方 应提供维修或备用机的服务供甲方使用。 如在6个月后免费质保期内发生质量问 题,可采取免费维修、更换配件的形式进 行免费维保,如在免费维修、更换配件一 次后,质量问题仍存在,乙方应当在接到 甲方维保通知之日起15日重新更换全新 产品(全新整机),在更换期间,乙方应 提供维修或备用机的服务供甲方使用。其 他维保内容按国家三包政策、原厂商提供 的质保内容和乙方承诺的免费质保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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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③免费质保期范围:除经合法机构鉴定为 使用人员故意损害(如发生鉴定纠纷,鉴 定费由责任方承担,由中标方先行垫资),其他需要维修的情形均在免费质保期范 围内。 ④免费质保期过后的质保要求:在乙方承 诺的免费质保期过后,如甲方仍愿意乙方 或原厂商继续提供售后服务,乙方应提供 售后服务或协助甲方、原厂商沟通售后服 务事项。
第二节 第 8.2(3)项 货物质量缺陷 响应时间 乙方在接到甲方故障报修 24 小时内到达 现场提供维修服务。
第二节 第11.1款 其他应当保密的 信息 /
第二节 第 12.2 款 合同价款支付时 间 所有产品按要求完成供货、安装、调试后,经甲方对所有产品签署验收报告单(合 格)后,甲方收到正式全额发票及付款申 请后,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不计 利息。(如遇特殊情况,经双方协议同意,可顺延支付时间,不计利息)
第二节 第 13.2 款 履约保证金不予 退还的情形 /
第二节 第 13.3 款 履约保证金退还 时间及逾期退还 的违约金 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第二节 第 14.1(3)项 运行监督、维修期 限 在乙方承诺的免费质保期过后,如甲方仍 愿意乙方或原厂商继续提供售后服务,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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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应提供售后服务或协助甲方、原厂商沟 通售后服务事项。
第二节 第 14.1(5)项 货物回收的约定 /
第二节 第 14.1(6)项 乙方提供的其他 服务 合同未列明事项,以招标文件要求为准。
第二节 第 15.1 款 修理、重作、更换 相关具体规定 乙方承诺的免费质保期内,除经合法机构 鉴定为甲方故意损害(如发生鉴定纠纷,鉴定费由责任方承担,由乙方先行垫资),其他需要修理、重作、更换等售后服务情 形均在免费质保期范围内,均由乙方承 担。免费质保期过后的修理、重作、更换 等售后服务另行约定。
第二节 第 15.2(2)项 迟延交货赔偿费 除“不可抗力”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 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完成所有产品的供应 并交付使用,甲方按合同总价中扣除违约 赔偿费,赔偿费按每迟交一天(24 小时 制),按合同总价的 1%计收违约赔偿费,但违约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总价的 30%。如果乙方在达到最高限额后仍不能 按时完成供应并交付使用,甲方可终止合 同。已供应的产品,经甲方同意,支付相 应已供应产品价款;如甲方不同意,甲方 将全部无偿退乙方所供应的产品,不予支 付任何款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 承担。除此之外,如造成更严重的损失,甲方保留追加赔偿和追究法律责任的权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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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第 15.3 款 逾期付款利息 除“不可抗力”规定外,甲方如未按规定 的时间支付相应的款项,补偿的标准为加 收本次结算款项同期银行产生的孳息于 乙方。
第二节 第 15.4 款 其他违约责任 (1)乙方在履约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以 造成人身伤亡为标准,以超过 1 人为准)的情况,乙方除需按法律程序赔偿当时人 的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外,凡发生一次安 全事故的赔偿费全部扣除本年度所需支 付的合同款并追求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并 取消其履约资格。除此之外,如造成更严 重的损失,甲方保留追加赔偿和追究法律 责任的权利。 (2)纠纷鉴定:甲乙双方在履约过程中,如发生纠纷需对纠纷事宜进行第三方鉴 定的,应当按照“谁过错谁负担”的原则 由过错方承担,双方都有过错的,由双方 合理分担,但由乙方先行垫资。 (3)甲方在乙方违约的情况下: ①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乙 方在收到甲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或经甲 方书面认可延长的时间内未能纠正其过 失。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部 分或全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并不影响 甲方向乙方提出的索赔。 ②在甲方根据上述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 分合同,甲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 方法购买与未履约完成类似的相关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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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应对购买类似相关货物所超出的费 用负责,而且乙方还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 终止的部分。 (4)其他依据招标/采购文件要求。
第二节 第 19.2 款 解决争议的方法 因本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甲 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 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地点 为/; (2)向信丰县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节 第 23.1 款 其他专用条款 未尽事宜,依据招标文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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