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财政局、盐都、亭湖、大丰区委宣传部,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事局、盐南高新区党工委办公室,市有关单位:
现将《盐城市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盐城市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盐城市财政局 中共盐城市委宣传部
2023年11月15日
附件
盐城市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盐城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盐城市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主要用于支持市区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的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
第四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为2023年至2027年。到时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执行期满的当年9月底前,按规定程序重新申请设立。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共同管理,相关部门和单位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一)市委宣传部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按规定实施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落实绩效管理结果应用;
2.配合市财政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
3.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责任主体,规范专项资金管理;
4.牵头制定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负责组织具体项目申报、评审(审核),提出专项资金安排建议;
5.配合市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
6.加强项目资金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按照规定向市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和自评;
7.负责执行期届满或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
8.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市财政局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会同市委宣传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
2.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3.审核专项资金安排建议并按规定下达资金;
4.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5.对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6.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7.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各区宣传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1.根据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和有关规定组织项目申报,负责审核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
2.审查项目申报主体的信用情况;
3.按照相关规定,负责项目执行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向同级财政部门和市委宣传部报送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项目实施情况等;
4.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按规定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5.按照有关规定具体实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6.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各区财政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1.执行专项资金预算,按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
2.配合同级宣传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3.对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4.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1.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申报项目;
2.组织项目实施,在实施过程中依据项目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加强项目实施管理,负责对项目的日常监管,对项目实施质量负责;
3.按照规定范围使用专项资金,并按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做好项目会计核算;
4.配合宣传、财政等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绩效评价以及专项资金清算等工作,认真做好项目的结算、决算、绩效评价等工作;
5.对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和实施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可行性、合法性负责,落实信用承诺;
6.严格遵守安全、环保、税收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对提供的涉税文件、证件等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
7.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支持方式和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化管理、类别化支持,主要分为以奖代补、专项补助等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盐城市区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企业和单位,重点用于文化产业关键领域、重点区域、新兴行业的企业和项目。
第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具体包括:
(一)列入市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文化产业“六个一”工程的各类企业和项目;
(二)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各类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文化产业特色街区、文化产业特色镇(村);
(三)行业龙头企业、重点数字文化企业、重点文化科技企业、外向型文化企业的产品研发、设备购置、市场开拓和人才引进;
(四)重点文化艺术精品创作生产,以及重要文化展示与交流活动;
(五)区域文化产业规划编制、业务培训、项目管理工作;
(六)经市深改组文化专项小组批准的年度重点文化产业需要支持的事项;
(七)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文化产业项目。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经常性开支和发放个人工资、奖金、福利等非专项资金用途的支出。
第四章 资金申报、审核和分配
第十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每年组织申报1次。市委宣传部联合市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补助政策,印发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明确专项资金支持领域、支持方式及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并通过网站进行发布。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采取集中申报受理方式。具体程序为:
(一)符合专项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申报主体自主向属地宣传部门申报。市属企业和单位直接向市委宣传部申报;
(二)区宣传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和条件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后,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将通过审核的项目联合行文上报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
(三)市委宣传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分类、评审(审核)。
第十二条 申报项目的企业、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盐城市区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特殊项目从其规定);
(二)无安全、环保、偷漏税等特定严重失信行为;
(三)三年内无骗取、套取财政专项资金行为或未被取消申报资格;
具体申报条件以市委宣传部会同市财政局印发的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及申报指南为准。
第十三条 同一项目同一年度不重复支持;同一事项与上级认定奖励叠加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支持。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操作管理中建立“信易贴”应用场景,实行信用承诺制和信用审查制。
申报单位需根据申报要求上报相应的项目申报材料,并按照《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应用信用信息实施意见》(盐财规〔2018〕13号)要求对其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作出信用承诺,并同意信用承诺书在相关网站公开。
各区宣传部门按照本办法和申报通知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对项目进行审核(含信用审查),确保项目实施的真实性和申报条件符合性。
市委宣传部根据市信用办出具的申报单位信用信息一体化审查报告开展信用审查,在专项资金操作管理中,实行守信激励、失信约束和惩戒。在信用尚未修复之前,申报单位如有一般失信行为的,按80%额度安排项目资金;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按不高于50%额度安排项目资金;有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不得申报和安排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 市、区宣传部门根据项目审核需要进行实地核查,申报单位应当积极主动配合,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核查前应当根据专项资金补助政策和申报通知明确核查内容、要求及所需材料,提前告知申报单位,原则上一次性核查到位。核查工作遵守廉政建设的相关规定,不得影响申报单位的正常运转。
第十六条 市委宣传部经综合考评后,提出拟奖补项目并通过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有异议的,立即组织核查,确认异议成立的,则重新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市委宣传部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提请市政府审定。
第十七条 根据审定结果,按专项资金审批程序报经批准后,市财政局下达资金。各区财政部门收到资金(或指标文件)后,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办理资金拨付。项目正在实施的、按有关规定应当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预算执行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在执行期间需要变更使用范围或者资金规模的,应当由市委宣传部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市财政局会同市委宣传部根据市委、市政府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要求编制全年专项资金预算。
第二十条 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认真做出经费决算逐级报市委宣传部和市财政局核批,剩余资金退回市财政。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按规定形成固定国有资产的,应当及时办理决算验收,进行产权、财产物资移交,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并按规定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当年安排,当年使用。9月底前未分配的专项资金结余原则上由财政收回,用于其他急需项目。确需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实施结束后的结余,财政予以收回;对需年度结束后考核拨付的,考核兑现结束后的结余,财政予以收回。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专项资金的会计核算工作。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严格专款专用。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委宣传部和市财政局根据《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盐发〔2019〕14号),对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包括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和公开。
第二十五条 市委宣传部在专项资金重新设立或到期延续执行时,应当按照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并向市财政局报送评估报告;在预算编制时,应当按照绩效目标管理办法规定,编制和报送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经市财政局审核后与专项资金同步批复下达;在预算执行中,应当按照绩效运行监控管理办法规定,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开展“双监控”。
第二十六条 市委宣传部应当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自评,各区宣传部门应当对市级下达的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自评;市财政局负责对自评结果进行抽查,并根据需要对专项资金实施财政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 市委宣传部和市财政局应当按照绩效管理结果应用办法规定,将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结果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优化管理的重要依据。除涉密信息外,市委宣传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报告。
第七章 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专项资金的有关规定,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宣传、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资料。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等规定,归档管理项目申报、执行和验收资料,以备核查。
第三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由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按规定向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提交信用情况记录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予安排专项资金。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存在税收较重失信行为的,在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招投标活动中,对其予以降级或扣分处理;存在税收严重失信行为的,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不予安排专项资金。
第三十二条 各级宣传部门和财政部门相关人员在专项资金申报、安排、拨付等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按照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纪律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由相关部门依纪依规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