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竞价发布文件-芜湖下水煤0802(芜湖下水煤5500大卡、4200大卡8月23日长江平仓交货)芜湖下水煤4200大卡8月23日长江平仓交货
金额
-
项目地址
安徽省
发布时间
2021/08/12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基本信息
竞价编号:MTJJ18FJ202108113023
标段:竞价发布文件-芜湖下水煤0802(芜湖下水煤5500大卡、4200大卡8月23日长江平仓交货)
开始报价时间:2021-08-11 14:11:46
报价截至时间:2021-08-12 11:30:00
发布人:王建伟
发布单位:华电集团北京燃料物流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收货单位:安徽华电芜湖发电有限公司
回应货币:人民币
标段属性
保证金(元):
交货地点:交货港平仓
备注:
中标供应商:
附件下载:
竞价文件
竞价文件
合同模板 合同模板
合同模板 合同模板
更多咨询报价请点击:
http://182.92.129.84/#/priceofcoaljg?bdid=5950§ionType=MT
平台竞价发布文件
序号 | 项目 | 内容 |
m | ||
2 | ||
3 | ||
W | ||
5 | ||
6 | ||
[ |
填报电厂:安徽华电莞湖爱电有限公司 | 时间:2021.8.10 | 单位:万吨,大卡/公斤,务,C | ||||||||||||
标段 | 数量 | 主要媒质指标燕分挥发分热值(vdaf)(St,d)Cnot,ar) | 灰俗点水分(l)(ST) | 交货或到厂时间 | ˇ数量验收方式 | 质量验收方式 | 其他要求 | |||||||
标段一 | 。 | 5500 | ≤L2 | ≥30 | ≥1250 | 2021年8月23日24点前 | 长江湘口第三方水尺 | 长江港口落三方 | 一采结算 | |||||
栋皮二 | 5 | 4200 | ≤l.2 | ≥30 | ≥1250 | 2021年8月23日24点前 | 长江港口魏三方水尺 | 《江港口三方 | 一采结第 |
二、竞价单位资格
合格的竞价单位应具有圆满履行合同的能力,具体应符
合下列条件:
1.具有企业年检合法的资质,经过华电集团北京燃料牧
流有限公司或其分支机构审核纳入供应商库名单的。
2.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
业,财产冻结、接管、破产状态,没有发生过向竞价发布单
位行贿等廉洁问题,参与竞价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公
司同样需符合上述要求。
融
公司下水媒竞价需求
需求电厂 提都时同:2021,8.10 草位:万吃。大卡/公斤,%,管
竞价说明 计划、电量及接卸情况安排本次竞价。
归汉 对作派
交货或到厂 效置 质量 其地
徐晟 沉 签值 灰分 炭爆点 永分
时同 赣收方武 赣收方式 要求
(Onet,ar) (St_d) (Vda) ) CST) (l)
2021年8月 长江港曰 长江港口
条段一 称 6500 威l,2 280 ≥1260 一莱结算
28日24点能 第三方水尺 第三方
2021年8月 长江港曰 长江港口
参度二 。 :200 低1.2 ≥30 2L260 一景结算
20日24资前 第三方水尺 第三方
1,以合同热值为基准,当恐值每升高或降低1大卡/公斤时,结算价格相应增、减(合同价格/基
准爱热量)元/吨;当Qnet,ar<(基准热值-400)大卡/公斤时,热值每降低1大卡/公斤时,结算价
格相应减(合同价格/基准爱热量)2元/吨,收货人检验热值与第三方系值差在120大卡以内时,以
交货港验收结果为结算依据,如果收货人检验热值与第三方热值差题过120大卡时,协商解决。
2.Vdaf以招标指标≥30%为基准,每低1%K价下浮2元/吨,不足1K按比例计。
3.Ad不做展制
4,灰熔点(ST〕以招标指标≥1250℃为基准,每低50℃媒价下浮4元/吨,不足50℃以50℃计,,
S,St,d以1.2%为基准,St,dCl,2%附不做考核;1,2%
元/地,不足0,1%按比例计;1.3K
相关
计;1.4KcS;,d时,每题出0.1X媒价下浮15元/吨,不足0.1%按比钢计,各阶段累加扣款。
合同
6.出卖人应保证按合同约定的交货期展完晟兑现,若交货日期题过的定时何,起出2天不考被::
批(算
鲤出时同在2天以上3天以内的(含3天),每题1天媒单价考楼3元/吨;题出时何在3天以上
的部分,每题1天媒单价考被5元/吨,
7.单船(5万吨)应为同一媒种,同批次江船破分加权平均St,d≤1.2K且单条江船确分不题过
.,3K时不做考核,若趣出约定则该批次单独结第。
8.兑现率考棱标准:实际交货景量小于合同约定交货歌量的90%,出需人按照(合同约定交货数
量·90*-实际交货数量)+20元/吨从结算媒款中扣除:若实际交货数量大于合同约定交赁数量的110
《不含)¥,则题过部分买方有权拒牧。
9,中标后,到达长江港口董应提堡媒质检测报告(含灰履特性),
10,运输江船每条截重量不得小于6000吨,
需求电厂
意见
区城公司意见
_
煤炭购销合同
甲方合同编号:
乙方合同编号:
合同签订地点: 合肥
买受人(甲方): 华电集团北京燃料物流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出卖人(乙方):
为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买受人(以下简称:“甲方” )和出卖人(以下简称:“乙方” )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一致的原则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合同信息及质量标准
1.1 合同信息:
收货人:安徽华电芜湖发电有限公司
煤炭品名 | 约定数量(吨) | 装货港 | 卸货港 | 交接方式 |
气肥煤 |
1.2 合同性质: 单船煤炭买卖合同 。
1.3 有效期限: 2021年 月 日至2021年 月 日
1.4 交货日期: 2021年 月 日前完成交货。若超过交货日期,若交货日期超过到厂时间,超出 天不考核;超出时间在 天以上 天以内的(含 天),每超 天煤炭单价考核 元/吨;超出时间在 天以上的部分,每超 天煤炭单价考核 元/吨,以上时间以每条江船抵达电厂锚地时间为准。
1.5乙方在合同签订前缴纳履约保证金 20 元/吨,合同履行完毕后无息返还。
1.6约定质量: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 | Qnet,ar | = | kcal/kg | |
干燥无灰基挥发分 | Vdaf | ≥ | % | |
干燥基全硫 | St,d | < | % | |
收到基全水分 | Mt | < | % | |
灰熔融性 | ST | ≥ | ℃ |
第二条 结算依据及煤款付款
2.1 煤炭价格:全额含税一票基准价为 元/吨(包含煤炭基准价、13%全额增值税、海运费、过驳费,其中不含税价格 元/吨,税 元/吨),根据实际煤炭交接质量检验结果按质计价。本价格为含税价单价(下同),其中:税率为13%,不含税单价将按照上述税率计算;如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国家出台税率调整政策,将按照本合同不含税金额乘以新税率重新核定含税价后进行结算。
2.2 煤质奖罚:
奖罚标准 | 奖罚范围 | 奖罚幅度 | 奖罚金额 | ||||
当Qnet,ar= | kcal/kg | 合格 | 不奖不罚 | ||||
当Qnet,ar< | kcal/kg | 每低1kcal/kg | 减价 | 元/吨 | |||
当Qnet,ar< | kcal/kg | 每低1kcal/kg | 减价 | 元/吨 | |||
当Qnet,ar> | kcal/kg | 每高1kcal/kg | 加价 | 元/吨 | |||
当Vdaf< | % | 每低1.0% | 减价 | 元/吨 | |||
当St,d< | % | 合格 | |||||
当St,d>= | % | 每高0.1% | 减价 | 元/吨 | |||
当St,d> | % | 每高0.1% | 减价 | 元/吨 | |||
当St,d> | % | 每高0.1% | 减价 | 元/吨 |
以上奖罚幅度参照对应奖罚标准,扣款采用阶梯式扣款,(例:当Qnet,ar<4800Kcal/kg时,低于4800Kcal/kg以下部分对应指定奖罚金额,4800Kcal/kg以上按Qnet,ar<5000Kcal/kg的约定执行),各项扣款累加计算,一般以扣完全部煤款为限。不足约定奖罚幅度按百分比计算。 单船( 万吨)应为同一煤种,同批次江船硫分加权平均St,d< %且单条江船硫分不超过 %时不做考核,若超出约定则该批次单独结算。
2.2.1 拒收标准:乙方供应煤炭来自非合同矿点或非合同品种时,出现以下情况甲方有权拒收,当灰熔点ST<1250℃时;供应煤炭中发现掺杂、使假、使水、着火情况时。
2.3 数量确认:在煤炭 ,以 计量验收为准,并作为结算依据。
2.4 质量确认:甲乙双方以以 检验结果为准,并作为结算依据。
2.5 结算与付款:货物交接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根据所有所需的有效凭据结算煤款。双方对结算结果核对无误后,由乙方向甲方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税率13%),甲方收到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付清全部货款。结算有效凭据如下:
2.5.1 有效水路货物运单。
2.5.2 收货电厂出具的质量化验报告。
2.5.3 货权转移证明。
2.6 付款方式:货款全部以人民币现汇方式支付。
第三条 责任与义务
3.1 甲方责任与义务:
甲方有权对乙方备货的全过程进行质量监控,以确保供货质量及数量。甲乙双方均应密切配合做好煤炭全过程质量管理工作。在乙方所备煤炭符合装船条件后,适时指派船舶承运。乙方以约定的交货方式将货物交甲方指定的交货地点即视为履行完毕交付义务,货物的所有权及风险同时转移给甲方。
3.2 乙方责任与义务:
3.2.1 乙方为本合同所签订煤炭的港口作业委托人,负责办理港口作业委托事宜。煤炭在交接前的一切费用(含港建费)由乙方支付,且包含在交易煤炭的基准价中。
3.2.2 乙方所供应煤炭中不得含有任何可能会对卸输煤设施、煤炭制粉系统及燃煤设备造成意外损坏的物质。由于乙方所供煤炭质量原因造成装卸作业单位或燃煤单位不良后果时,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经济损失,甚至追究法律责任。
3.2.3若实际交货数量小于合同约定交货数量的90%,甲方按照(合同约定交货数量*90%-实际交货数量)*20元/吨从乙方结算煤款中扣除。
3.2.4若未经买方书面同意,实际交货数量大于合同约定交货数量的110(不含)%,则超过部分合同价=原合同价-20元/吨。
3.2.5 合同签订后如乙方未履约,有履约保证金的扣除履约保证金,无履约保证金的按10元/吨进行扣款。
3.3 双方责任与义务:
3.3.1 甲乙双方均有责任与权力指派专人监督煤炭质量检验工作,并办理有关质检过程确认手续。但未派人监督煤炭质量检验工作,则视作自动认可,不影响检质工作的有效性和权威性。采样一经确认,各方一般均不得再次提出重新采样要求,特殊情况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本合同有关煤样至少应保留到相应煤炭检验后的一个月。
3.3.2 因地震、雷电、火灾、水灾、台风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一方不能履行合同,受影响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当事人,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在受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内,有关当事人可免除其责任。
3.3.3 因对本合同条款解释不一致、违约、终止而引起的任何争议、纠纷或索赔首先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双方应尽最大努力在30天内解决有关争议。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争议解决期间除涉及争议的条款以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其他条款。
3.3.4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3.3.5 本合同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主张权利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用、律师代理费用、诉讼费用等)。
3.3.6 本合同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融资担保业务(包括货款质押等)。除双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单独约定外,本合同项下双方权利义务不得转让任何第三方。
第四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本合同签订地为乙方所在地。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副本一式伍份,乙方持贰份,甲方持叁份。合同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盖章) 华电集团北京燃料物流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政务新区支行 地址:合肥市政务区东流路999号新际商务中心A-1901、1912室 帐号:1302025209200083443 税号: 91340100078735592N 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 2021 年 月 日 | 乙方:(盖章) 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地址: 帐号: 税号: 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 2021 年 月 日 |
联系我们
上海总部:上海市浦东新区纳贤路800号科海大楼2层
无锡分公司:无锡市中国传感网国际创新园F11栋2楼
邮 箱:bd@datauseful.com
给力助理小程序
给力讯息APP
给力商讯公众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