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建瓯市农业局
乙方:福建省建瓯市华丰农化有限公司 小微企业 无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783]H1-ZX-[GK]2018009-1的建瓯市农业局建瓯市柑橘黄龙病防控补助项目农药采购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
1 | 1-1 | 化学农药 | 溴氰·噻虫啉 | 4 | 吨 | 国内 | 99800 | 399200 | 源丰飞鹰 | 200ml*30 | ||||||
1 | 1-2 | 化学农药 | 阿维菌素 | 1.5 | 吨 | 国内 | 79500 | 119250 | 威远 | 50ml*160 | ||||||
1 | 1-3 | 化学农药 | 啶虫脒 | 2 | 吨 | 国内 | 89600 | 179200 | 山东联合 | 100g*40 | ||||||
1 | 1-4 | 化学农药 | 97%矿物油 | 10 | 吨 | 国内 | 24834 | 248340 | 道达尔 | 1000ml*20 | ||||||
合计: | 94599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玖拾肆万伍仟玖佰玖拾元整元(¥94599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南平市建瓯市项目所在乡镇.;
4.3交付条件:采购人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见招标文件。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中标方将货物全部送达指 定的项目乡镇村后,采购方对采购产品技术指标、外观、包装、数量、有效期等进行验收,若产品与招标文件要求的不符,采购方有权不予接收,若因产品内在质量问题造成药害的产生的损失由中标方全部负责。。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100 | 详见招标文件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2018年7月8-2018年9月7日。
10、违约责任
未按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1、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时足额交货(不可抗力除外),在乙方书面同意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条件下,甲方有权选择同意延长交货期还是不予延长交货期,甲方同意延长交货期的,延期交货的时间由双方另行确定。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甲方有权从未付的合同货款中扣除。延期交货违约金比率为每迟交2 天,按迟交货物金额的0.5%。但是,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总额不得超过迟交货物部分合同金额的10%。 2、若乙方逾期交货达30天(含30天)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仍应按上述约定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所受的损失。 3、若乙方不能交货的(逾期15个工作日视为不能交货,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或交货不合格从而影响甲方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1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4、如果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的,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所受的损失。 5、甲方逾期付款的(有正当拒付理由的除外)应按照逾期金额的每日0.5 %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如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的,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向 建瓯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向有管辖权的建瓯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按招标文件规定的。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伍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
甲方: | 建瓯市农业局 | 乙方: | 福建省建瓯市华丰农化有限公司 |
住所: | 建瓯市水电大厦8楼 | 住所: | 建瓯市城东工业区A区8#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蒋少华 |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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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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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法: | 15305086596 | 联系方法: | 13850991299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兴业银行建瓯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1930 1010 0100 002767 |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2018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