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大兴二桥工程监理招标
招 标 文 件
招标人:雅安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4
1.招标条件....................................................................... 4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4
3.投标人资格要求................................................................. 4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
6.发布公告的媒介................................................................. 5
7.联系方式....................................................................... 5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4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
1.总则.......................................................................... 17
2.招标文件...................................................................... 19
3.投标文件...................................................................... 19
4.投标.......................................................................... 21
5.开标.......................................................................... 22
6.评标.......................................................................... 22
7.合同授予...................................................................... 23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23
9.纪律和监督.................................................................... 23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24
附表一:开标记录表............................................................... 25
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 26
附表三:问题的澄清............................................................... 27
附表四:中标通知书............................................................... 28
附表五:中标结果通知书........................................................... 29
附表六:确认通知................................................................. 30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31
评标办法前附表................................................................... 31
1、评标方法...................................................................... 34
2、评审标准...................................................................... 34
3、评标程序...................................................................... 34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36
第五章 监理规范......................................................................... 55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56
目 录........................................................................... 59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60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5
二、授权委托书................................................................... 66
三、联合体协议书................................................................. 67
四、投标保证金................................................................... 68
五、监理大纲..................................................................... 69
六、项目管理机构................................................................. 70
七、资格审查资料................................................................. 72
八、其他材料..................................................................... 78
第一章 招标公告
雅安市大兴二桥工程监理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1.1本招标项目雅安市大兴二桥工程(项目名称)已由雅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雅发改投资【2018】84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雅安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项目业主报市政府按相关规定筹集(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全额 ,招标人为雅安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监理进行公开招标。
1.2本招标项目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雅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机关名称)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雅发改投资【2018】38号)的招标组织形式为自行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标段划分:监理1个标段。
2.2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大兴二桥全长789.08米,桥面全宽32米,跨尾水渠位置采用60+100+60米连续梁,其余位置均采用40米简支小箱梁。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引道、照明、标志标线及其他附属工程等,桥墩采用实体墩,基础采用承台桩基础。桥梁最大单跨60米,最小单跨40米。
2.3建设地点:雅安市雨城区 。
2.4招标范围:本标段施工图及招标工程量清单范围内全部内容监理及缺陷责任期内的监理服务。
2.5监理服务期:自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标段项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移交手续后、缺陷责任期满为止。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监理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企业注册地不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外地企业,还须具备《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备案证》或《四川省省外建筑企业入川承揽业务验证登记证》, 2013年以来已完成不少于1个工程合同价不低于1亿的市政综合工程类(含长度500米及以上的桥梁)监理或1个工程合同价不低于1亿的桥梁工程监理的类似项目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
3.2 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3.3 各投标人均可就上述标段投标,但可以中标的合同数量不超过 1 个标段。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8年9月14日 00 时 00 分至 2018 年 9月 20 日 23 时59分,登录雅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网址:http://ggzy.yazw.gov.cn),凭企业CA数字证书点击查看招标文件获取虚拟账号并完成工本费缴纳后,进行招标文件及其它招标资料电子版(含招标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等)下载。此为获取招标文件唯一途径(联系电话:0835-8505060)。
投标人如未在雅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完成网上注册,请及时按照企业注册流程完成注册并领取企业CA数字证书。
4.2招标文件电子版(含招标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等)每套售价人民币0元/标段,售后不退。
4.3注:招标文件工本费必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以银行转帐、电汇、网上银行转账的方式缴纳至上述虚拟账号,缴纳成功后雅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将自动反馈缴纳信息,待收到支付成功提示后,投标人即可下载招标文件(含图纸、清单)。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8年10月 8日 9 时 30 分,地点为雅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雅安市雨城区雅州大道456号雅安政务中心B区二楼)。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雅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招 标 人:雅安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地 址:雅安市雨城区人民路31号
邮 编:625000
联 系 人:王女士
电 话:0835-5963309
传 真:0835-5963332
电子邮件:/
网 址:/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1.2 |
招标人 |
名称:雅安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雅安市雨城区人民路31号 联系人:王女士 电话:0835-5963309 |
1.1.4 |
项目名称 |
雅安市大兴二桥工程 |
1.1.5 |
建设地点 |
雅安市雨城区大兴片区 |
1.2.1 |
资金来源 |
项目业主报市政府按相关规定筹集 |
1.2.2 |
出资比例 |
全额 |
1.2.3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本标段施工图及招标工程量清单范围内全部内容监理及缺陷责任期内的监理服务。 |
1.3.2 |
监理服务期 |
监理服务期:自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标段项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并办理移交手续后为止。 |
1.3.3 |
质量要求 |
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合格。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资质等级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 业绩要求:2013年以来已完成不少于1个工程合同价不低于1亿的市政综合工程类(含长度500米及以上的桥梁)监理或1个工程合同价不低于1亿的桥梁工程监理的类项目业绩 信誉要求:没有处于投标禁入期内。 项目总监资格: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参加本项目投标时没有在其他未完工项目担任项目总监,中标后至完工前也不得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总监。 其他要求: (1)主要人员(项目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等)应是投标人本单位职工,并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主要人员简历表”要求填写和提供相应的证明、证件。 (2)企业注册地不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外地企业,还须提供《四川省省外建筑企业入川承揽业务验证登记证》或《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备案证》。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
1.4.3 |
限制投标的情形 |
除投标人不得存在的12种情形之一外,投标人也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3)四川省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在3年内不接受其投标; √(14)在四川省地震灾后重建工程中违法违规的企业和个人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在3年内不接受其投标; √(15)近半年内在所有招投标和合同履行过程中被监督部门行政处罚的; √(16)近3年内在招投标和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腐败行为并被司法机关认定为犯罪的; √(17)近3年内,在招标人(包括与本项目招标人有股权或隶属关系的招标人)的既往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被监督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投标人不履行合同、项目总监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被招标人撤换的; √(18)投标人与招标人相互参股或相互任职。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在同一项目(标段)中同时投标: √(1)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 √(2)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 √(3)母公司与其控股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不低于30%); √(4)被同一法人直接或间接持股不低于30%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 √(5)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 √(6)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
1.10.2 |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
/ |
1.10.3 |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
/ |
1.11 |
分包 |
√不允许 |
1.12 |
偏离 |
√不允许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招标人发出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的内容等(如有时)。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0天前,即2018年 9月27日17 时00分前。投标人凡对本工程《招标文件》等有疑问的,请以在线形式在雅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提出,招标人对各投标人提出的问题统一作答,并在雅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中发布。投标人登陆雅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凭CA数字证书获取澄清。 本次招标的澄清、修改和补遗全部通过网络送达,请投标人务必在开标截止日前,查询信息,招标人不再另行通知。招标人不承担因投标人未收到相关澄清、补遗或修改文件而带来的对投标不利的任何责任。 |
2.2.2 |
投标截止时间 |
2018年 10月 8日 9 时30分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
不需要确认。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
不需要确认。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1)投标文件真实性和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声明; (2)留有投标单位名称的电子文档(U盘或光盘一份); (3)投标人认为应附的其他资料。 (4)投标人未处于投标禁入期的承诺。 |
3.2.1 |
投标报价 |
本项目暂以214201878元为计费基数(暂定合同价以财评控制价为基数计算;最终结算价以施工竣工结算价格为基数计算)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2015)299号)通知要求,参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的计算标准,进行报价。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自行考虑风险,并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结合企业自身成本进行投标报价,本项目招标人只接受:收费标准下浮30%-40%报价;下浮高于40%、低于30%的作废标处理。 |
3.3.1 |
投标有效期 |
60个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计)。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招标人委托雅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统一收退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的金额:1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应须在2018年9月 29 日17时00分前(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1个工作日前)到达指定账户,投标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户 名:雅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账 号:100802640440010001********* (9个星号为每个项目标段对应的虚拟号,账号包含虚拟号共27位数字) 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南二路支行。 (2)投标保证金的形式:投标保证金必须通过投标人的基本帐户以银行转帐、电汇、网上银行转账的方式缴纳。 注意:<1>投标人在缴纳投标保证金时,请务必核实确认所投标段的保证金金额、虚拟账号及投标人基本账户信息,以确保保证金的安全、有效、准确,如填写错误,系统将无法识别。 <2>账号信息请凭企业CA数字证书获取,每个招标项目每个标段对应一个虚拟账号。 (3)投标保证金不换取收据,当投标保证金按程序缴纳成功后,投标人即可通过雅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打印回执单。投标保证金的缴纳依据,以开标时在雅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共资源交易系统自动生成的投标保证金缴纳一览表为准。 |
3.4.3 |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
招标结束后,招标人根据规定通过雅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原渠道退还到投标人基本账户。 |
3.4.4 |
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
“拒签合同”是指: ①明示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②没有明示但不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要求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的,投标保证金也不予退还。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
/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
近5年(2013年—至今) |
3.5.5 |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 |
/ |
3.6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
3.7.1 |
投标文件格式 |
(1)投标人不得对招标文件格式中的内容进行删减或修改。 (2)投标人可以在格式内容之外另行说明和增加相关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另行说明或自行增加的内容、以及按投标文件格式在空格(下划线)由投标人填写的内容,不得与招标文件的强制性审查标准和禁止性规定相抵触。 (3)按投标文件格式在空格(下划线)由投标人填写的内容,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可以在空格中用“/”标示,也可以不填(空白)。但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且实质性响应的内容不得互相矛盾。 (5)投标文件应内容完整,字迹清晰可辨。投标文件(不包括所附证明材料)字迹或印章模糊导致无法确认关键技术方案、关键工期、关键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投标价格的,应作废标处理。 (6)投标文件所附证明材料应内容完整并清晰可辨。所附证明材料内容不完整或字迹、印章模糊的,评标委员会应要求投标人提供原件核验。核验按第三章“评标办法”注(2)的要求办理。 |
3.7.3 |
签字或盖章要求 |
(1)所有要求签字的地方都应用不褪色的墨水或签字笔由本人亲笔手写签字(包括姓和名),不得用盖章(如签名章、签字章等)代替,也不得由他人代签。 (2)所有要求盖章的地方都应加盖投标人单位(法定名称)章(鲜章),不得使用专用印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3)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如法定代表人亲自投标而不委托代理人投标,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如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投标,由委托代理人签字,也可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
3.7.4 |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 |
一 份。投标文件电子文档(U盘或光盘1份)。 投标文件副本由其正本复制(复印)而成(包括证明文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但副本和正本内容不一致造成的评标差错由投标人自行承担。电子文档与纸质文档不一致时,以纸质文档为准。 |
3.7.5 |
装订要求 |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一律用A4复印纸(图、表及证件可以除外)编制和复制。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采用粘贴方式左侧装订,不得采用活页夹等可随时拆换的方式装订,不得有零散页。 投标文件应严格按照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的目录次序装订;若同一册的内容较多,可装订成若干分册,并在封面标明次序及册数。 投标文件中的证明、证件及附件等的复制件应集中紧附在相应正文内容后面,并尽量与前面正文部分的顺序相对应。 修改的投标文件的装订也应按本要求办理。 |
4.1.1 |
投标文件的包装和密封 |
密封完好均有效,每一个包装都应在其封套的封口处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鲜章)。 |
4.1.2 |
封套上写明 |
招标人的地址: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路31号 招标人全称: 雅安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雅安市大兴二桥工程(项目名称)监理招标投标文件 在2018年10月8日9时30分前不得开启。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雅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雅安市雨城区雅州大道456号雅安政务中心B区二楼)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否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 雅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雅安市雨城区雅州大道456号雅安政务中心B区二楼)。 |
5.2 |
开标程序 |
( 4 )密封情况检查:由各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相互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签字确认。 ( 5 )开标顺序:不分递交先后顺序,由招标人或代理机构现场随机开启。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共5人或以上。其中业主代表1人或以上,经济和技术评标专家4人或以上。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专家的确定方式按川办发[2003]13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
6.3 |
评标方法 |
√ 综合评估法 |
7.1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1-3人 |
7.3.1 |
履约担保 |
履约保证金金额:监理中标价的10%。 履约担保的形式:履约担保以保函或现金形式,现金担保必须通过中标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保函担保应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担保格式要求。 |
1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
编页码和小签 |
(1)投标文件从目录第一页开始连续、逐页编页码(包括无任何内容的页,但不包括封三、封四[封底]),位置:页面底端(正文以下空白处)。 (2)投标人应在编有页码的页面底端小签。小签可签全名,也可只签姓。 (3)小签可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进行,也可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投标的委托代理人进行。小签应用不褪色的墨水或签字笔由本人亲笔手写签字,不得用盖章(如签名章、签字章等)代替,也不得由他人代签。 (此项不作废标) |
10.2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即: (1)单价和总价都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和保留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2)开标记录表中记录的投标报价、投标文件中投标函的投标总报价(大写)和报价汇总表中的总价金额,三者应完全一致(按要求小数点后四舍五入的除外)。 |
10.3 |
中标价 |
以中标的投标人在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为准。无论是采用综合评估法还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都不保证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也不解释原因。 |
10.4 |
确定中标人 |
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顺序确定中标人。但当投标人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合同段数量多于可以中标的合同数量时,按如下方式确定中标人: □由投标人选择中标的合同段。 ?由招标人选择中标的合同段。 招标人选择该投标人中标的合同段的原则是:该投标人在该合同段的中标价在中标候选人中最低。 注:招标人应依法确定中标人。当第一中标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不能弥补第一、第二中标候选人报价差额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招标文件中应当规定: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变更。因不签订合同而选择其他候选人为中标人的,投标价之间的差额应包括在招标人的损失;如果投标人作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中标后(或因排名在前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而被确定为中标后),非因法定事由放弃中标、或拒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签订合同,除由招标人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外,并承诺如果下一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报价大于本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其差额由本投标人赔偿。如果发生中标人拒不按承诺赔偿损失的,招标人将依法提起诉讼追偿,并将放弃中标履约的企业、建造师上报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由于招标人失职、渎职造成赔偿投标人损失而给国家带来损失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对招标人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10.5 |
合同履行过程中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
不可以调整。 |
10.6 |
压证监理制度 |
实行项目总监压证施工制度。即:项目业主须在中标人提供投标文件承诺的总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和提交履约保证金后才能签订合同;执业资格证书至主体工程完工后退还。 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的项目总监等主要管理人员需与投标文件承诺一致,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变更: (一)因重病或重伤(持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不能履行职责的; (二)主动辞职或调离原工作单位的; (三)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或因管理不称职导致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因违法、违规被责令停止执业的; (五)因刑事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六)意外死亡的; (七)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的。 |
10.7 |
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
具体规定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行为: 1.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2.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 4.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 5.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6.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行为: 1.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2.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的; 3.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的; 4.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5.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6.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7.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凡招标文件未明确可以分包的,项目业主不得同意中标人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包,更不得强迫中标人分包。中标人将项目转让给他人,或将中标项目肢解后转让给他人,或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并按《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理。以上规定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
10.8 |
合同备案 |
合同按有关规定备案。 双方当事人就合同产生纠纷时,以备案的合同作为根据。 |
10.9 |
招标文件内容冲突的解决及优先适用次序 |
(1)招标人发出的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澄清或补遗文件)与招投标行政监督备案的招标文件不一致的,以备案的招标文件为准,并对不一致的地方进行修改。没有备案的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澄清或补遗文件)不作为评标的依据。 (2)招标文件中招标人编制的内容前后有矛盾或不一致,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时间在后的修改、澄清或补正文件为准;没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公平的原则进行处理. |
10.10 |
招标文件的解释 |
招标人自行编写的内容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解释。对招标人自行编写的内容理解有争议的,由备案的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招标文件所使用的词句、招标文件 的有关条款、招标的目的、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作出不利于招标人一方的解释。 |
10.11 |
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要求 |
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应真实可信,不存在虚假(包括隐瞒)。 投标人声明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但被发现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构成隐瞒,属于虚假投标行为。 如投标文件存在虚假,在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应将该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中标候选人确定后发现的,招标人和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或中标资格。 |
10.12 |
依法签订合同 |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其他补遗文件、澄清材料签订合同文件。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理。招标文件必须规定,项目业主须在中标人提供投标文件承诺的建造师、主要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和提交履约保证金后才能签订合同,执业资格证书至主体工程完工后退还。施工、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的建造师、主要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等主要管理人员需与投标文件承诺一致,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变更: (一)因重病或重伤(持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不能履行职责的; (二)主动辞职或调离原工作单位的; (三)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或因管理不称职导致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因违法、违规被责令停止执业的; (五)因刑事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六)意外死亡的; (七)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的。 |
10.13 |
围标串标的情形及处罚 |
按《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雅府发[2017]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招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串通投标情形的。 评标委员会或招标人发现围标串标行为的,应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后,依法予以处理。行政监督部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应当发现而未发现围标串标行为的,或发现后没有及时报告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进行相应处理。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并按《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处理。以上规定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
10.14 |
借牌投标的情形及处罚 |
按《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雅府发[2017]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行为: 1.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2.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3.专业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4.劳务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的; 5.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1人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 6.实际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7.合同约定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负责采购或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者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挂靠行为。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挂靠,一经发现,中标无效,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对建筑施工企业以及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追究其责任。 |
10.15 |
虚假投标的情形及处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投标行为: 1.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 2.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的; 3.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的; 4.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的; 5.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的; 6.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除按《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处理外,按照相关规定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
10.16 |
投标人在递交 投标文件时要求 |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按本招标文件第六章“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二、授权委托书”中“注释”要求提供相应证件和资料备查。开标时,招标人将对该相应证件和资料进行查验,查验合格者开启投标文件,否则,招标人将拒绝开启并退回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 |
10.17 |
其他 |
1.招标文件中有前后矛盾或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准。 2.招标文件的项目名称与施工图项目名称不一致时,投标时以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为准。 |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l)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总监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服务的;
(3)为本标段的施工单位;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施工单位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施工单位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施工单位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5 费用承担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
1.7 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颗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投标人不得进行分包。
1.12 偏离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监理规范;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 款、第2.2 款和第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在雅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中向招标人提出需澄清的问题,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在雅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中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投标人因未及时上网查阅、下载澄清文件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行负责。
2.3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修改招标文件,并在雅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中发给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投标人因未及时上网查阅、下载修改文件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行负责。
2.3.3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澄清、招标文件修改文件内容均以网上发布的为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澄清、招标文件修改文件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为准。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l)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监理大纲;
(6)项目管理机构;
(7)资格审查资料;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 (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3.2.1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2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的人员及自备设备等财产的有关保险由监理单位自行办理,保险费由监理单位承担并支付,并包含在所报的取费比率中,业主不单独支付。
3.2.3业主方不向监理方提供任何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由监理方自行解决,所需费用由投标人在报价中考虑。
3.2.4监理单位已完成本项目监理服务所需缴纳的所有税费由监理单位承担(已包含在所报的取费比率中,业主不单独支付)。
3.2.5监理单位应配合业主进行本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审计等相关工作,与此有关的一切费用均应摊入监理服务费报价之中,业主不另行支付。
3.3 投标有效期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 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或附注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及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监理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各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1.1 密封完好均有效,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投标文件密封完好有效,否则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 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 条、第4 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招标人在本章第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l)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密封完好的都应开启。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7)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8)开标结束。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通知在本章第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担保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规定的履约担保要求。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实行项目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压证制度。项目业主须在中标人提供投标文件承诺的上述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后才能签订合同,至合同标的工程竣工验收后才能退还。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l)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 不再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表一: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 标段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第 页共 页
序号 |
投标人 |
密封情况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报价 |
质量目标 |
监理服务期 |
备注 |
投标人签名 |
招标控制价 |
|
|||||||
异议情况 |
|
招标人代表: 监督人:
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 唱标人: 记录人:
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监理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评标工作组负责人: (签字)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盖单位章或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项目名称) 标段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四: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 标段投标文件己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 。
工期: 日历天。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项目总监: (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监理合同,在此之前应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7.3 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特此通知。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招标代理机构: (盖单位章)
年 月_ 日
附表五: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 (中标人名称)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 标段投标文件,确定 (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_日
附表六: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到你方 年 月 日发出的 (项目名称) 标段招标关于 的通知,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
投标文件签字、盖章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3 项要求 |
||
副本份数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4 项要求 |
||
装订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5 项要求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即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0.2款要求。 |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和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1 项要求 |
续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资质等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 |
||
类似项目业绩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 |
||
信誉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 |
||
项目总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 |
||
投标要求 |
不存在本章第3.1.2项任何一种情形之一 |
续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
监理服务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 项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 项规定 |
||
投标报价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1 项规定 |
续表
2.2详细评审量化考核评分标准
序号 |
评审项目 |
分值 |
考核标准 |
一 |
企业综合实力 |
7分 |
|
1 |
企业资质 |
4分 |
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资质得2分,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得3分,工程监理企业综合资质得4分。 |
2 |
企业类似项目业绩 |
3分 |
满足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中基本业绩要求得2分,每增加1个类似项目业绩加1分,最多得3分。 |
二 |
项目监理机构 |
21分 |
|
1 |
总监理工程师 |
3分 |
满足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中项目总监资格基本要求得2分;具有中级及以上工程师技术职称加1分,本项满分3分。 |
2 |
专业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配备 |
18分 |
1、配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2名,得2分,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证加1分,具有道路与桥梁工程专业中级及以上工程师技术职称加1分,本项满分4分;(此项必须2名人员同时配备才能得分)。 2、配备安装专业监理工程师1名,得2分,具有中级及以上工程师技术职称加1分,本项满分3分; 3、配备专业安全监理员2名,得2分,具有中级及以上工程师技术职称加1分,本项满分3分;(此项必须2名人员同时配备才能得分)。 4、配备造价员1名,得1分,具有全国造价工程师资格加1分。本项满分2分; 5、配备驻地监理员:每配备一名具有四川省监理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或监理员证得1分,,本项满分3分。 6、配备测量专业监理工程师1名,得2分,具有注册测绘师证加1分,本项满3分。 |
三 |
监理大纲 |
12分 |
|
1 |
施工阶段质量控制方案 |
3分 |
横向比较质量控制措施、方法、程序合理、科学性,好得3分、一般得2分、差得1分。 |
2 |
施工阶段进度控制方案 |
2分 |
横向比较进度控制方法、措施合理、科学性,好得2分、一般得1.5分、差得1分。 |
3 |
施工阶段成本造价控制方案 |
2分 |
横向比较造价成本控制方法、措施、科学性,好得2分、一般得1.5分、差得1分。 |
4 |
施工阶段合同、档案管理控制方案 |
2分 |
横向比较管理内容是否明确、科学、可行;好得2分、一般得1.5分、差得1分。 |
5 |
安全、文明施工控制、环保监督控制 |
3分 |
横向比较安全文明及环境保护措施合理、科学性,好得3分、一般得2分、差得1分。 |
四 |
投标报价 |
60分 |
|
1 |
投标报价得分 |
60分 |
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即《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进行报价。 本项目招标人只接受按国家收费下浮30%-40%的报价(含30%和40%),由投标人综合考虑,自行报价;下浮标准不在此范围为废标。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作为评标基准价的有效报价得满分60分。其余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每增加1%扣3分,不足1%,按照1%计算,扣完为止。 偏差率=100%×(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
注:(1)评标委员会如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至第 3.5.4 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进行核验的,应向投标人发出书面通知,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递交的时间距投标人收到评标委员会书面通知的时间不得少于90分钟。
评标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认为投标人没有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提交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进行核验(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或提交的有关证明和证件不符合要求),认定该项不符合相应的评审标准,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2)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如要求投标人澄清或说明的, 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递交书面澄清或说明的时间距投标人收到评标委员会书面通知的时间不得少于 90 分钟。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澄清或说明不够明确,应再次要求投标人对不明确的内容进行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再次递交书面澄清或说明的时间距投标人收到评标委员会书面通知的时间不得少于 60 分钟。
评标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认为该投标人的两次澄清或说明,都不符合评标委员会要求的,作废标处理。
(3)投标人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证据确凿的,经评标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其投标作废标处理;证据不够确凿的,其投标不能作废标处理,但评标委员会在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时,应予说明。
在评标结束后发现投标人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查证属实的,取消其中标资格。“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是指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 在前附表中补充的限制投标的违法违规情形。
评审结论为“不符合”的,要经评标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要详细、具体说明“不符合”的理由,附上相关的证据。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详细评审标准详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 项至第3.5.4 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l)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GF-2012-0202)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示范文本)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
监理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
2. 工程地点: ;
3. 工程规模: ;
4. 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 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 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4. 专用条件;
5. 通用条件;
6. 附录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身份证号码: ,注册号: 。
五、签约酬金
监理服务酬金(或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小写) 元(大写: 元)。
六、监理服务内容和期限
1、监理服务内容:按照《专用条件》及补充协议中约定的服务内容开展监理工作。
2、监理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质保期结束。
七、双方承诺
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服从领导、服从管理。
3、因监理单位过失,不按实际签证或把关不严等原因导致工程价款增加的,由监理单位全额承担。
4、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监理酬金。
八、合同订立
1. 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2. 订立地点: 。
3.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份。
4. 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名且加盖单位公章备案后,合同生效后生效。
委托人: (盖章) 监理人: (盖章)
住所: 住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的代理人:(签字) 的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1.6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1.1.9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0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1 “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4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15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6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8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1.2 解释
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2.2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
(4)通用条件;
(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 监理人的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 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1.2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1.3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2.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2.4 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2.4.1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2.4.2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2.4.3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2.4.4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
2.6 文件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3.委托人的义务
3.1 告知
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3.2 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3.3 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3.3.1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
3.3.2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
3.5 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3.6 答复
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3.7 支付
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1.1 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4.1.2 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1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4.2.2 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
4.2.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4.3 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2 支付申请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 支付酬金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5.4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6.2变更
6.2.1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
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6.2.5 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3 暂停与解除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6.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
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
6.3.3 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
6.3.4 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
6.3.5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
6.3.6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
6.4 终止
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7. 争议解决
7.1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7.2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1 外出考察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3 咨询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4 奖励
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8.5 守法诚信
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8.6 保密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7 通知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
8.8 著作权
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
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2 解释
1.2.1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 / 。
1.2.2 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 按通用条款执行 。
2. 监理人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2.1.1 监理范围包括:本工程设计图纸及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建筑安装工程的全过程的全面监理、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理工作及保修阶段监理。
2.1.2 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要求,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费用控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管理、组织协调、信息管理等监理工作;保修阶段的检查和记录工程质量缺陷,对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确定责任归属,审核修复方案,监督修复过程并验收,审核修复费用等监理工作。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国家或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四川省颁发的地方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及部门规章。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合同法等国家法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
2、国家或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现行技术标准、规程、规范、质量检验标准及质量检验办法;
3、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监理合同;
4、本工程有关批准文件、施工组织设计;
5、设计图纸、变更通知、本工程有关会议纪要。
2.2.2 相关服务依据包括: / 。
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4 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1.因重病或重伤(持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不能履行职责的;
2.主动辞职或调离原工作单位的;
3.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或因管理不称职导致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4.意外死亡的;
5.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的。
2.4 履行职责
2.4.3 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 另见监理授权书
2.4.4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 / 。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
监理规划在合同签订后7日提交一式四份;监理实施细则在专业工程实施前7日提交一式四份,监理月报在每月25日前提交一式四份。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附录B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 / 。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 / 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 / 。
3. 委托人义务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 。
3.6 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 7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4.1.1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施工中标价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2.2 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
4.2.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4.2.4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
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币种为: 人民币 ,比例为: 100%,汇率为: / 。
5.1.1投标人投标报价的监理服务收费费率中标后为合同固定包干费率,其结算时计算的监理服务收费是监理单位在施工(含施工招标)及保修阶段的监理服务期内提供监理范围内全部服务内容的唯一报酬,不再计算任何附加工作报酬和额外工作报酬。
5.2合同价款中至少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5.2.1合同约定的从本工程施工开始到竣工验收合格的全过程的工程监理服务工作和工程建设安全监理服务工作以及相关服务的全部内容。其中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期为实际施工工期(含施工合同工期和合同工期的任何延误)。
5.2.2进行全部监理工作内容所需的一切仪器、设备及费、税等,包括监理人员服务费;技术咨询服务费;现场经费;监理设施(包括除办公场所以外的办公设施和生活场所、设施,办公场所由建设单位提供);检测仪器和试验设备等所有仪器、设备的购置费、使用费;管理费;利润;保险;税费;安全监理费等履行本工程施工监理职责的全部费用。
5.2.3凡未言明的在招标文件规定的监理范围内的监理工作项目涉及的一切费用均认为是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5.2.4本项目监理工作的风险,包括由于非监理人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等额外工作的报酬。
5.2.5监理人在报价时已经充分考虑自身的管理水平和本项目监理工作的所有风险,合同价款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政策性费率、物价和市场因素的变化等任何原因而调整。
5.3 支付酬金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
计算方式如下:
监理人酬金暂定价:以项目财评价作为计费额,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文件“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下浮 计算。
监理人酬金结算价:
工程竣工后按项目审计最终结算价作为计费额,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文件“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下浮 计取。
支付时间与金额:
按月已完合格工程量的80%计算进度款,按季度支付,审计部门审计后30日内支付至最终结算监理人酬金的95%,余额待工程保修期满后30日内无息支付。
公式:合同暂估价×80%×已完成工程量/项目财评价
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清单外项目或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相应增加的监理费在工程竣工结算后支付。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 生效
本合同生效条件: 经双方审核、签字盖章并送相关部门备案后 。
6.2 变更
6.2 变更
6.2.2 除不可抗力外, 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无
7. 争议解决
7.2 调解
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 行业主管部门 进行调解。
7.3 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 1 种方式:
(1)提请 雅安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 7 天内支付检测费用。
8.3 咨询费用
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 7 天内支付咨询费用。
8.4 奖励
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
奖励金额: / ;
奖励金额的比率为 / %。
8.6 保密
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
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
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
8.7著作权
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
在本工程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内不得出版涉及本工程的相关监理与相关服务资料。
9.附加协议条款:
第一条 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和人员进场安排
1.委托监理合同生效后7日内,监理机构提交监理规划给委托人审查、确认,以便监督实施。专业工程实施前7日内,监理机构提交监理实施细则给委托人审查、确认,以便监督实施。
2.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7日内将监理机构人员的进场安排计划报委托人审批。监理人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监理人员,必须常驻现场。
3. 尽管监理人已按监理规划中的人员进场计划派遣了监理机构人员,但若委托人认为现场监理机构人员仍不足以满足施工监理服务的需要而影响了对工程质量及进度等的监控时,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单位另外增派或雇用监理机构人员。监理机构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委托人的指示,不得无故拖延。监理人因此增加的费用支出应视为已包括在其投标报价之中,委托人将不另行支付。
第二条 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7个工作日内且在合同签订之前缴纳,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退还。履约担保的金额为监理人合同价的10%。履约担保以现金或银行保函形式缴纳,现金担保的,必须通过中标人的基本账户银行转账方式缴纳。如果监理人无正当理由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监理合同时,委托人有权根据具体情况没收全部或部分履约保证金。
第三条 监理机构人员派驻
监理人派驻现场的监理机构人员应与投标书附表中报送的人员名单及人数相一致。否则按附加协议条款第四条擅自更换监理机构人员的约定进行处罚。
第四条 擅自更换监理机构人员的处罚
未经委托人同意并报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监理人不得随意变更项目总监,如监理人擅自更换人员的,委托人有权按下列规定的措施对监理人进行处罚,并要求监理人进行整改:
1、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在其他项目兼职 罚款3万元/人·次;
2、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如设有) 罚款1万元/人·次
3、擅自更换专业监理工程师 罚款1万元/人·次;
4、擅自更换现场监理员 罚款0.5万元/人·次。
如监理人拒绝按委托人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第五条 发包人要求更换监理人员的情形及处罚
在监理服务期间,委托人将对监理人派驻现场的监理机构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若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派驻现场的人员不能胜任其工作或有从事其他与监理工作相违背的活动,委托人有权书面要求监理人进行更换,同时按下列规定的措施对监理人进行处罚:
1、更换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罚款 1万元/人·次;
2、更换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如设有) 罚款 1万元/人·次;
3、更换项目各专业监理工程师 罚款 1万元/人·次;
4、更换项目现场监理员 罚款 0.5万元/人·次。
第六条 监理人的违约情形及处罚
1、监理单位要落实项目总监负责制度,承诺监理项目监理机构,配备足够的、专业配套的监理人员,项目总监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低于本月施工时间的30%,各专业监理人员不得低于当月本专业施工时间的80%,否则,视为转让监理业务。按雅府发【2017】5号文规定,进行处罚。
2、合同执行期间,监理机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而监理人又不能按委托人要求及时更换;或监理人在接到委托人的通知后未按附加协议条款第一条规定增派或雇用监理机构人员。
3、监理机构人员严重失职造成重大工程事故或向承包人索贿或谋取私利,在工作期间徇私舞弊,给委托人造成损失。
4、合同执行期间,由于监理工程师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发出进一步工作需要的指示,造成承包人进度延误或中断施工,致使委托人增加费用支出或工期延误;或由于监理人的原因造成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所下达的指令不能按期落实,导致进度缓慢,工期延误,工程质量低劣。
5、未经委托人同意,主要监理机构人员擅离岗位;工程监理机构人员缺岗或出勤率低造成监理工作不力。
6、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对隐蔽工程或工程主要部位施工期间未进行旁站或跟班平行检查,监理机构在接到承包人要求检查的通知后未按时到场且过后又没有进行复检而造成质量问题;或对工程的抽检频率未达到国家相关质量验收规范、规程、标准以及施工合同规定要求。
7、若监理人拒绝按照委托人指令更换委托人认为不能胜任该项工作的人员,或其主要项目监理人员(总监和总监代表)经过2次以上更换仍然达不到委托人的要求,委托人将认为监理人无能力按本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的监理服务工作,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如发生上述任一情形,委托人可视监理机构违约的严重程度除采取上述处罚措施外,还可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①监理机构人员(专业监理工程师及其以上人员)缺岗累计2个月以上(含2个月)者扣除50000元/人的违约金。
②委托人可按签署监理合同时监理人酬金总额的5%金额扣缴监理人违约金,该违约金从委托人应支付给监理人的报酬中扣除。即使交纳了违约金,监理人仍应按监理合同规定继续履行本工程施工及质量保修过程中的监理服务。
③委托人在向监理单位发出书面通知的35天之后可以单方面终止本监理合同,并视情况没收监理单位的全部或部分履约担保。
第七条 考勤制度的实施
严格现场监理考勤制度,每日由委托人对监理人进行考勤。项目总监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低于本月施工时间的30%,各专业监理人员不得低于当月本专业施工时间的80%。如监理机构人员的出勤率低于了上述标准,委托人将按监理人员的月实际缺岗天数按以下金额对监理人进行经济处罚。
监理人员的出勤率=月实际出勤天数÷月日历天数×100%
监理人员缺岗的违约金:
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 1000元/人·天
专业监理工程师(无论何职务) 500元/人·天
监理员 300 元/人·天
如发生连续3天以上的缺岗,按上述标准的双倍扣除违约金。
第八条 以上罚款及违约金在支付给监理人的当期进度款中扣除。
第九条 1. 监理人应严格按委托人的有关要求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文明施工进行检查、监督和落实,若因监理人工作不仔细,检查、监督不到位,落实不具体,导致施工方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工期滞后超过一个月以上等严重情况出现时,经委托人现场代表及经办部门签字确认后,视为监理人严重违约,除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监理人还应按次支付委托人5000元违约金,违约金须在处罚通知书发出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拒不支付,委托人有权在履约担保或工程结算款中以处罚金额的3倍扣除。
第十条 2.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应认真做好监理日志、考勤记录和各类会议纪要,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必须将监理日志、监理评估报告和各类会议纪要(要求均为原件)整理装订成册,交予委托人使用并存档,若监理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委托人提交合格的装订成册的监理日志、监理评估报告和各类会议纪要,则委托人不再支付监理人剩余部分监理费,若出现该情况时,其相关责任由监理人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3. 监理人应及时根据委托人施工文件的要求签发开工报告,明确开、竣工日期。
第十二条 监理人应按委托人确定的工程造价资料管理办法、施工合同、监理合同、进行严格管理,认真、仔细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竣工图及竣工资料(含隐蔽资料)并签字确认,若因监理人工作不仔细或弄虚作假,委托人将视为监理人严重违约,一经发现,经委托人现场代表及经办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由监理人按1000元~3000元/次支付委托人违约金,违约金须在处罚通知书发出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拒不支付,委托人有权在履约担保或工程结算款中以处罚金额的3倍扣除。
第十三条 4.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应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工程质量规范等要求。若因乙监理人监理不力原因直接导致工程出现质量事故,由监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5.监理人应配备专职造价人员(至少1人)完成清标、进度款、变更价款、认质认价、竣工结算复核,监理人审核误差率不超过10%。监理人无故复核误差率超过10%的,委托人除提请主管部门通报外,有权视情况扣除超过误差额20%以内金额作为赔偿,扣除金额直接冲减监理费,监理费扣完为止。
第五章 监理规范
1、国家现行的相关工程监理标准、规范、规程及相关文件。
2、施工设计图纸中所要求的技术规范。
3、监理实施细则。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注:(1)“ (盖单位章)”的,下划线上填写单位全称(法定名称),在单位全称上加盖单位章,单位全称应与单位章一致。“盖章”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7.3“签字、盖章要求”办理。
下划线后括号内的填写说明,如盖单位章、签字、项目名称、招标人名称、姓名等,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可以删除。
(2)投标人参加投标,可以由法定代表人亲自进行,也可由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进行。
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投标而不委托代理人投标的,应按“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格式和要求由投标人单位出具证明,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删除投标文件格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中“或其委托代理人”,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投标的,应按“二、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和要求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委托书并附有关证明,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删除投标文件格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中的“法定代表人或其”,由委托代理人签字。
(3)本章中与投标人有关的“注”,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都应保留(已删除内容除外)。
(项目名称) 标段监理招标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人: (法定名称)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标段监理招标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目 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二、授权委托书………………………………………()
三、联合体协议书……………………………………()
四、投标保证金………………………………………()
五、监理大纲…………………………………………()
六、项目管理机构……………………………………()
七、资格审查资料……………………………………()
八、其他材料…………………………………………()
注(1)()内应标注每部分的起始页码。
(2)如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本参加投标,删除“三、联合体协议书”,以下章节依次递补。如“四、投标保证金”变为“三、投标保证金”,其他依次类推。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 标段监理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我方愿意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2015)299号)及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限价基础上下浮 %。结算时监理服务费以施工竣工结算审定价作为计费额,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2015)299号)计算后下浮投标人承诺的下浮比率进行结算。遵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承担本合同工程施工及其质量保修阶段的监理。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元(¥_______)。
4.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按照招标文件和我方投标文件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保证代表业主利益,从项目目标出发,进行全方位的有效管理,使工程建设目标----投资目标、进度目标和质量目标得以实现,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强制标准。
5. (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二)投标文件真实性和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声明
(招标人名称):
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真实可信,不存在虚假(包括隐瞒)。
经我方认真核查,本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我方承诺,如存在以上两种虚假投标行为,我方自愿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0.11和其他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注:(1)只要有被限制投标情形之一的,就不能参加投标。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的解释见第三章“评标办法”注(1)。
(2)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9)-(12)项规定的情形,应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文件为依据。
(3)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1.4.3(12)的“近三年”从已生效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文件上的时间起算。
(4)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1.4.3(12)中投标人存在“严重违约”和“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项目,包括招标的和不招标的项目。
(5)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1.4.3(13)“四川省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在 年(限定在1至3年)内不接受其投标”。
A、《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2007】14号):
“(二十二)招标人应依法确定中标人。第一中标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没收投标保证金不能弥补第一、第二中标候选人报价差额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项目业主或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将本条内容载入招标文件。
在1—3年内,国家投资建设项目业主不得再接受放弃中标者投标。”
B、放弃中标的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时间界定为: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中标的时间,没有明确时间的,以该项目开标的时间作为放弃中标的时间。
(6)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1.4.3(14)“在四川省地震灾后重建工程中违法违规的企业和个人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在年(限定在3至5年)内不接受其投标”。
A、《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灾后重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8】21号)第十二条规定,“对在灾后重建工程中违法违规的企业和个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从重处罚,3至5年内全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业主不得再接受其投标和参加比选,也不得确定其为应急工程的承包人”。
B、被行政处罚是指行政监督部门依职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及第八条规定的种类,对投标人作出的已生效的行政处罚。
C、限制投标的时间从已生效的行政处罚文书上载明的时间起算。
(7)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1.4.3(15)“近半年内在所有招投标和合同履行过程中被监督部门行政处罚的”。
A、被行政处罚是指行政监督部门依职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及第八条规定的种类,对投标人作出的已生效的行政处罚。
被行政处罚包括,投标人在招投标投诉过程中,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虚假恶意投诉,被行政监督部门警告、处以罚款的。
B、限制投标从已生效的行政处罚文书上载明的时间起算。
(8)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1.4.3(16)“近3年内在招投标和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腐败行为并被司法机关认为犯罪的”。
A、在招投标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腐败行为是指在招投标和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并被司法机关认定为犯罪的行为。
B、腐败行为的主体包括投标人、对投标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C、限制投标从已生效的司法机关裁判文书上载明的时间起算。
(9)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17)“近3年内,在招标人(包括与本项目招标人有股权或有隶属关系的招标人)的既往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被监督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投标人不履行合同、项目总监被招标人撤换的”。
被监督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投标人不履行合同、项目总监撤换的相应文件上的时间为限制投标的起算时间。
(10)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18)“投标人与招标人相互参股或相互任职”。
A、相互参股包括直接持股也包括间接持股。
B、相互任职的职务包括董事长、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职务。
(11)“近 年”、“ 年内”期间的计算。
起算的时间按“注”中规定的相应时间起算,不包括当天。
届满的日期,应当是最后一个月的相当于“期满”开始的那一天;没有相当于“期满”开始的那一天的,最后一个月的最后一天就是“期满”届满的日期。期间以月、年计算时,月不分大小月,年不分平闰年。
如某投标人在既往项目中被行为处罚,处罚时间为2008年8月30日,按招标文件近半年内限制投标的规定,期间届满的日期是2009年2月28日。2009年3月1日及以后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招标,投标人才可以参加。
再如某投标人在四川省地震灾后重建工程中违法违规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处罚时间为2008年8月8日。按招标文件在4年内不接受其投标的规定,从2008年8月9日起算,期间届满的日期是2012年8月8日。2012年8月9日及以后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招标,投标人才可以参加。以年、月为期间的计算,下同(本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投标函附录
序号 |
条款名称 |
合同条款号 |
约定内容 |
备注 |
1 |
项目总监 |
/ |
姓名: |
|
2 |
监理服务期 |
/ |
自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标段项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并办理移交手续后为止 |
|
3 |
付款方式 |
/ |
按合同执行 |
|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职务: 电话: )。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 (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注:(1)法定代表人亲自投标而不委托代理人投标适用。
(2)法定代表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携带投标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备查。
(3)法定代表人提供的证件、证明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不予接收。
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本单位人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 标段监理招标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另行授权),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3.1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结束为止。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提供最近6个月连续缴费证明)复印件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联系电话: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年 月 日
注:(1)法定代表人不亲自投标而委托代理人投标适用。
(2)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投标的,委托代理人应是投标人本单位的人员,须为拟派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3)最近6个月(企业设立不足6个月,从设立时起,下同)连续缴费的养老保险是指从购买招标文件时间的上一个月或上上个月起算,往前推6个月的连续、不间断,每个月都缴纳了养老保险费。
(4)委托代理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携带投标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证原件、委托代理人连续6个月在该投标人单位的养老保险缴纳凭证原件或提供由社保部门出具的委托代理人在该投标人单位连续6个月参保的证明原件备查。
(5)委托代理人提供的证件、证明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不予接收。
三、联合体协议书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 (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 (项目名称) 标段监理招标的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 (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5、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牵头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成员一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成员二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
年 月 日
注:由委托代理人投标的,每个联合体成员都应按“二、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和要求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委托书并附有关证明。
四、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名称):
本投标人自愿参加 (项目名称) 标段监理招标的投标,并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
本投标人承诺所交纳投标保证金是从本公司基本账户以转账方式交纳的,若有虚假,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我公司承担。
附:(1)投标保证金基本账户转入雅安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保证金专户银行凭证复印件及保证金
缴纳成功回执单(注意:当投标保证金按程序缴纳成功后,即可通过雅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系
统打印保证金缴纳成功回执单。)
(2)人民银行颁发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五、监理大纲
说明监理“三控制”、 “二管理”、“一协调和一监督”的主要任务的具体措施及方案;监理工作难点、重点的内容及方法,对工程建设的合理化建议。
六、项目管理机构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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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养老保险 |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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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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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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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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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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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在本合同任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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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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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工作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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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
担任职务 |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
注:(1)“主要人员简历表”中的项目总监应附相关资格证书、身份证、职称证、养老保险复印件,监理过的项目合同协议书复印件;专业监理工程师应附相关资格证书、职称证、身份证、养老保险复印件,监理过的项目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其他人员附身份证、执业证或上岗证书、养老保险复印件。如不实,属于弄虚作假,取消中标资格。
(2)主要人员的养老保险是指,主要人员在该投标人单位的养老保险缴纳凭证或由社保部门出具的主要人员在该投标人单位参保的证明。
七、资格审查资料
注:新成立企业不满足招标人年度要求的,投标人只提供成立后相应年度的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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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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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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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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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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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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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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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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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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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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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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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职称 |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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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立时间 |
|
员工总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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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质等级 |
|
其中 |
项目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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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业执照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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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职称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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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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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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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户银行 |
|
初级职称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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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账 号 |
|
技 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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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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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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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材料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5.1
(二)近3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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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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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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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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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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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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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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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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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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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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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总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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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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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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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招标人填写的具体年限应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1一致。
(2)已完成的类似项目应附材料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5.3。其中,类似项目是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同时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复印件;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可只附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复印件。
(三)正在监理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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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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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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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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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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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合同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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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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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竣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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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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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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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总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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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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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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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正在监理和新承接的项目应附材料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5.4。其中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同时附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和合同协议书复印件;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可只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
八、其他材料
1.电子文档
2.投标人未处于投标禁入期的承诺(格式自拟)
注:(1)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除以上七项外,招标人还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其他材料。但不得与以上七项的内容及本招标文件列出的选择项中招标人没有选择的项重复和抵触。
(2)招标人要求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应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1.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中列出。
(3)招标人不得要求与本项目招投标和履行合同无关的材料。
(4)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没有要求的材料,投标人不需要提供。投标文件不得夹带宣传性材料。
雅安市大兴二桥工程(监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