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象山县燕山陵园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花岗岩采购项目(重发)采购公告
金额
37.97万元
项目地址
浙江省
发布时间
2018/11/04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cxjjsj-xs-201804
预算金额37.97万元
招标联系人何善善
招标代理机构慈溪市基建审计事务所
代理联系人章琴丹0574-65787826
标书截止时间2018/11/08
投标截止时间2018/11/09
公告正文
象山县燕山陵园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花岗岩采购项目(重发)采购公告
发布日期: 2018- 11- 04 浏览次数: 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经象山县财政局批准,慈溪市基建审计事务所受象山县燕山陵园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就象山县燕山陵园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花岗岩采购项目的所需货物及伴随服务进行国内询价招标采购,欢迎有资格和能力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一、采购编号:CXJJSJ-XS-201804

二、采购组织类型:委托代理

三、采购方式:询价招标

四、采购内容、规格要求、数量、采购预算、供货方式及时间:

序号

采购内容

规格要求

数量

单位

采购预算

(投标限价)

供货方式及时间

1

芝麻灰烧面花岗岩侧石

600*400*120

1362.041

m

37.9783万元

合同签订之时根据业主要求分阶段约定,具体购货数量根据甲方实际要求购货,以甲方发出的购货通知单为准。

2

芝麻灰烧面花岗岩侧石

600*100*50

2473.906

m

3

芝麻灰火烧面花岗岩

20

670.752

m2

4

芝麻白荔枝面花岗岩

25

62.638

m2

5

芝麻白荔枝面花岗岩

50

208.498

m2

6

芝麻灰火烧面花岗岩

20

2173.487

m2

7

芝麻白荔枝面花岗岩

30

77.846

m2

五、合格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一)一般资格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特定资格要求:

1、供应商具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相关经营范围;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和授权委托人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shixin.court.gov.cn/)无失信信息记录(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上述查询结果网站截图并加盖公章);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六、公告期限:2018年 11月2日至2018年11月8日,计5个工作日。

七、招标文件的获取:

1、发售时间:2018年 11月2日至2018年11月8日,上午8:30-11:15 ;下午13:30-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2、招标文件售价:招标文件工本费每套300元,售后不退。如需邮购,请另付50元人民币特快专递费,本公司不对邮寄过程中的遗失负责;

3、 获取招标文件方式:象山县丹南路530号2楼慈溪市基建审计事务所象山分所)获取纸质招标文件:

①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②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或单位介绍信原件)及报名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八、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

供应商应于2018年11月9日9:00时前(北京时间)将投标文件密封送交到象山县民政局丹东街道天安路999号南部新城商务楼3号楼3楼会议室,逾期送达或未密封将予以拒收(或作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九、开标时间和地点:

本次招标将于2018年11月9日9:00时(北京时间)在象山县民政局丹东街道天安路999号南部新城商务楼3号楼3楼会议室,供应商可以派授权代表出席开标会议。

十、投标保证金:

1. 投标保证金金额(人民币):壹万元整人民币,在2018年11月8日17时(北京时间)前到帐。

形式:以银行电汇或银行汇票直接缴入以下账户:

收款人: 慈溪市基建审计事务所象山分所

开户银行: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

银行账号:201000158877840

并以银行回单到慈溪市基建审计事务所财务室开具投标保证金交纳收据)。

十一、联系方式

采购人名称:象山县燕山陵园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联系人:何善善

联系电话:0574-65785553

采购代理机构:慈溪市基建审计事务所

联系人: 章琴丹 联系电话:0574-65787826

十二、其他事项: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之规定,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需提供购买单位名称(不得为自然人)和纳税人识别号;

2、根据税总发【2016】75号文件第十八条之规定,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须提供开票资料,内容包括:(1)购买单位名称(不得为自然人);(2)纳税人识别号;(3)地址电话;(4)开户银行及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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