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金额:182300元。
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交货。
(1).产品运输、保险及保管
①成交人负责产品到施工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装卸及现场搬运等。
②成交人负责产品在施工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③成交人负责其派出的施工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2).安装调试
①项目完成后,成交人应将项目有关的全部物资,包括产品资料、技术文档等,移交采购人。
②成交人须将所有产品安装至采购人指定地点,并验收合格。
(1).质量保证
①成交人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
②整体项目质保三年。超出厂家正常保修范围的,成交人需向厂家购买;未在报价表中单列其费用的,视为免费提供。
③质保期从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质保期内所有设备维护等要求免费上门服务。
(2).售后服务
①定期维护计划。
②对采购人不定期维护要求的响应措施。
(3).技术支持
①提供7×24小时的技术咨询服务。
②特殊时期、重大节假日提供技术人员值守服务。
(4).故障响应
①提供7×24小时的故障服务受理,4小时内排除故障。
②对重大故障提供7×24小时的现场支援,一般故障提供5×8小时的现场支援。
③备件服务:遇到重大故障,提供所需更换的任何备件。
④培训:成交供应商应按采购人指定负责培训2名操作管理及维护人员,达到熟练掌握产品性能,能及时排除一般故障的程度,并制定一套完整的培训方案。
⑤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成交人负责全免费(免全部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等等)更换或维修,质保期满后,无论采购人是否另行选择维保供应商,成交人应及时优惠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
⑥附件及零配件、备品备件的要求:供应商应将清单中的产品需免费提供的所有附件、备品备件列明清单,在交货时一并提交,质保期内,设备及相关设备维修所需零备件,由供应商免费提供,质保期后,当采购人在产品使用过程中,需要更换任何零配件时,供应商应及时优惠的提供给采购人,并派专业人士进行更换、维护。
(1).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成交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成交人原因造成的,由成交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成交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成交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成交人承担。
6.1、权利瑕疵担保
(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2).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3).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6.2、知识产权保护
(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6.3、保密义务
(1).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6.4、伴随服务
(1).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2).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①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②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③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④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⑤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与第四章采购需求规定的其他伴随服务。
(3).乙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7.3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专用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4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合同专用条款第19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1.1、合同的变更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2).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3).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1.2、合同中止与终止
(1).合同的中止
①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②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2).合同的终止
①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②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③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④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⑤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11.3、合同转让和分包
(1).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2).乙方不得将合同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乙方在响应文件中说明且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可以将合同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分包给他人。
(3).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11.4、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2).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3).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