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东派出所办公大的楼空调更换工程的采购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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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东派出所办公楼空调更换工程 采购合同
甲方(需方):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 联系人:王颂 联系电话:0512-66601611
乙方(供方):江苏宝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苏州市姑苏区广济南路168号国展中心1205室 联系人:李洋洋 联系电话:13771782183
根据苏州华星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采购编号 SZHXDL2019-Y-T-014 号政府采购文件及中标单位的响应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甲乙双方就此次中标的标的物的购销事宜,签订本合同书。 一、合同的标的物 1.1甲方向乙方采购标的物,具体的品种、规格要求如下:
1.2 乙方对提供的标的物应当拥有完整的物权,并且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包括知识产权)的义务。 二、合同价格与支付 2.1 合同价格按此次中标价格执行,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柒拾叁万捌仟元整(¥738000.00元),包括所投标的物及其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费用、税费及包装、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保险、现场吊装、临时工程、项目驻场、检测验收、安装调试、技术支持与培训、售后服务与维保及相关劳务支出等工作所发生的全部费用以及投标人企业利润、税金和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所有的失误与遗漏均不得调)。 2.2合同最终采购的品种与数量可能因为实施现场的变化而有所调整。 2.3 合同生效后按如下步骤支付货款: 合同签订生效后,乙方必须提供合格的发票,乙方将货物送到甲方并安装,经验收合格并向甲方提供下例单据(A、B、C)后的下一月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80%,经审计完成支付至审计金额的95%,质保期满后且无重大质量问题,经甲方确认一次性付清5%余额。 A、甲方签收的送货回单。 B、合格销售发票。 C、由供需双方及采购代理机构签章的《苏州工业园区政府采购合同履行验收报告》。 注:结算审计的相关要求: A、以审计机关审定结果为本项目价款结算依据; B、项目结算:(a)以审计机关审定结果为本项目价款结算依据;(b)如项目结算、决算核减金额超过总价的7%,则其结算、决算审计费用的浮动部分中,超过7%部分按核减造价4%计算确定的审计费用原则上由乙方承担,甲方在合同价款中代扣。 合同追加金额说明: (1)追加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 (2)原合同金额10%以内的追加费用,限于原合同内工程清单数量调整增加的工程费用,原合同外工程内容不得计入。 2.4 根据现行税法对甲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承担;根据现行税法对乙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承担。 2.5 支付方式:银行汇票或转账支票。 三、质量保证 3.1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标的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且是非长期积压的库存商品,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标的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标称的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乙方承诺的质量保证期限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及伴随服务而造成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标的物质量出现问题,乙方应负责包修、包退、包换,费用由乙方承担。 3.2 根据甲方或甲方委托的人员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的结果或当地计监部门的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标的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标的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提出索赔。 3.3 除特别约定外,合同条款中标的物的质量保证期均自标的物通过最终验收之日起计算。 四、包装 乙方提供的设备必须为原包装,在送交甲方验收前不得拆箱。 五、标的物的交付 5.1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 5.2 乙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和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5.3 乙方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甲方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进口设备还应提供产地证明、报关单、税收证明、商检证明等单证。 5.4项目完工期限: 5.5项目实施地点: 六、伴随服务 6.1 乙方除应履行按期按量交付合格标的物的义务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服务: 6.1.1 标的物的现场安装、启动、调试、监督; 6.1.2 提供标的物组装和一般维修所必需的工具; 6.1.3 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对所提供的标的物实行运行监督、维修服务的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6.1.4 对甲方、或甲方委托的人员的技术指导或培训。 6.2 除合同另有规定之外,伴随服务的费用均已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七、标的物的检验和验收 7.1 在交货前,乙方应对标的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外观、随机备件备品、装箱单、随机资料、包装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检验合格证明,合格检验证明作为甲方、或甲方委托的人员验收的依据,但不能作为有关标的物质量、规格、数量或性能的最终检验结果。 7.2 甲方、或甲方委托的人员根据合同规定的内容和验收标准进行最终验收,同时比较乙方出具的检验证明,经检验无误后出具验收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最终付款所需文件的组成部分。 7.3 验收期限自标的物交付之日起15天内。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双方应特别约定。 7.4 如双方对验收结果有分歧,则以苏州市技术监督局的检验结果为准,检验费由有过失的一方支付。 八、标的物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8.1 甲方、或甲方委托的人员在验收过程中,应当于三方约定的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况及处理方式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 8.2 如果甲方、或甲方委托的人员在验收期满后既不出具验收合格证明又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乙方所交标的物符合合同规定。 8.3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或或甲方委托的人员书面异议后七天内负责处理问题,否则将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九、售后服务 9.1 乙方承诺对其提供的设备免费更换(质保期)期为2年,即在质保期内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人为除外),供应商负责无条件更换,免费更换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9.2乙方承诺对于采购人提出的服务要求,在2个小时内响应,4小时内到达现场,8小时内解决问题,如需更换或送修的,在24小时内解决。 9.3其他售后服务内容详见采购文件要求及乙方的谈判响应文件。 十、违约责任 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0.1 甲方违约责任 10.1.1在合同生效后,乙方无过错但甲方要求退货的,应向乙方偿付合同总价款的5%,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足。 10.1.2 甲方逾期支付货款的应按照逾期付款金额的每天万分之四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0.1.3 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收乙方交付的合格标的物,应当承担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10.2 乙方违约责任 10.2.1 乙方不能交货(逾期超过十五天视为不能交货),或交货不合格从而影响甲方按期正常验收并投入使用超过十五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偿付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足。 10.2.2 乙方逾期交货的 ,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求的,乙方应立即发货,按照逾期交货部分货款的每天万分之四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同时承担甲方因此遭致的损失费用。 十一、不可抗力 11.1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1.2 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十二、索赔 12.1 甲方有权根据当地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或其他有权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 12.2 在本合同规定的检验期限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乙方对甲方提出的索赔或差异有责任,则乙方应按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2.2.1 乙方退货,并按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甲方,并且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标的物所需的其他必要费用。 12.2.2 根据标的物的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甲方遭受损失的数额,经双方协商确定降低标的物的价格。 12.2.3 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标的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乙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且负担甲方所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相应延长修补或被更换部件或标的物的质量保证期。 12.3 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七天内,乙方未能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若乙方未在甲方提出索赔通知后七天内或甲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合同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甲方将从未付款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对不足部分的补偿。 十三、合同的解除和转让 13.1 甲方、乙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13.2 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13.2.1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13.2.2 因合同一方违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13.2.3 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在违约事实或不可抗力发生之后三十天内书面通知对方以主张解除合同,合同在书面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13.3 合同的部分和全部都不得转让。 十四、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合同须经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备案。 十五、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应在招标机构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六、附则 16.1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四份,采购单位,乙方、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各一份。 16.2 本合同文件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 16.3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纪要、协议以及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为本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6.4 未尽事宜 本合同未尽事宜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之规定解释。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 或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约日期:2019年 月 日 签约日期:2019年 月 日
备案部门:(盖章) 备案日期:2019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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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采购合同(SZHXDL2019-Y-T-014湖东派出所办公楼空调更换工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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