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滨州医学院烟台校区楼宇防水工程中标(成交)公告
金额
34.84万元
项目地址
山东省
发布时间
2022/06/28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sdgp370000000202202004470
预算金额34.84万元
招标公司滨州医学院
招标联系人宋老师
招标代理机构山东泰和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衣旎0535-6655998
中标公司烟台永盛建筑开发有限公司34.84万元
中标联系人杨勇
公告正文
滨州医学院烟台校区楼宇防水工程中标(成交)公告
滨州医学院烟台校区楼宇防水工程中标(成交)公告
详细信息
滨州医学院烟台校区楼宇防水工程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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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SDGP370000000202202004470 | ||||||
二、项目名称:滨州医学院烟台校区楼宇防水工程 | ||||||
三、中标(成交)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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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要标的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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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标包A:刘正海、孙立先、田春林 | ||||||
标包A:烟台永盛建筑开发有限公司(88.75、88.75、88.75)、烟台市牟平区西桂建筑安装公司(73.11、73.11、74.11)、四川天城之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86.0、86.0、91.5) | ||||||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 ||||||
收费标准:按照计价格【2002】1980号< >规定标准的50%收取,由成交单位支付。 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 ||||||
收费金额(单位:元):1742.08 | ||||||
七、公告期限 | ||||||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 ||||||
八、其他补充事宜: | ||||||
其他补充事宜:无 | ||||||
九、未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未中标(成交)原因: | ||||||
1、四川天城之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评审得分较低(其他情形评审得分较低) | ||||||
2、烟台市牟平区西桂建筑安装公司:评审得分较低(其他情形评审得分较低) | ||||||
十、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 ||||||
1、采购人信息 | ||||||
名 称:滨州医学院 | ||||||
地 址: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346号(滨州医学院) | ||||||
联系方式:0535-6913090(滨州医学院) | ||||||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 ||||||
名 称:山东泰和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 ||||||
地 址: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县(区)港城东大街1295号 | ||||||
联系方式:0535-6655998 | ||||||
3、项目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山东泰和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 ||||||
联系方式:0535-6655998 | ||||||
十一、附件: |
附件:
附件.zip 附件.zip
附件.zip 附件.zip
滨州医学院烟台校区
楼宇防水工程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编号:SDGP370000000202202004470
采购人:滨州医学院
采购代理机构:山东泰和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六月
竞争性磋商文件
目录
第一部分邀请函..............................................................................................................2
第二部分采购内容及相关要求......................................................................................7
第三部分供应商须知....................................................................................................14
第四部分合同文本........................................................................................................31
第五部分响应文件格式................................................................................................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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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磋商文件
第一部分邀请函
山东泰和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受滨州医学院的委托,现对滨州医学院烟台校区楼宇防
水工程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诚邀贵公司参加,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1.采购内容:本项目按一个标段对滨州医学院烟台校区楼宇防水工程进行采购,具
体要求详见第二部分采购内容及技术要求。
2.有关要求:
2.1供应商资格要求:
1.供应商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提供以
下证明材料:(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2021年度经审计的财务状况、
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能力;(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
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4)无不良信用信息记录(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负
责查询);(5)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
体报价。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
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在政府采购活动中,
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
政府采购政策),不接受大型企业参与投标,如供应商为非中小企业,其报价将被认定
为无效报价,供应商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上述中小企业,须不属于大企业的分
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3.本项目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
件规定,按建筑业划型标准确定企业类型。4.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须具有防
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二级以上(含二级)资质,或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
以上资质,并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拟派项目经理须具有相关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
师执业资格。
2.2付款方式:具体施工区域以采购人要求为准,施工面积以审计为准。工程竣工
验收合格并经审计后付至合同总价款的90%,余款10%作为质保金,经使用无质量问
题,2年后付余款的5%,满5年后无息付清余款(以第一次付款日算起)。
2.3质量保修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5年,供应商可提供更优惠的工程质量保修期。
2.4工期:自接到采购人通知后应于24小时之内到达现场并按照采购规定工期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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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磋商文件
成。
2.5施工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2.6工程质量:按现行《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2012及国家现行相关质量验
收标准验收,达到合格标准。
2.7服务响应时间:在1时内响应,24小时内立即到达现场实地解决问题。
3.有关说明:
3.1本项目依据图纸结合工程量清单及施工过程中不可预见的一切因素充分考虑
报价。报价若有遗漏,均应免费提供,总报价即为交付使用的价格。
3.2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固定综合单价的方式进行报价,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
报价为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应是完成本须知所列工程范围
及工期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作为供应商计算综合单价的依据。
3.3本项目要求达到安全及其相关规范要求。综合单价报价为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
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依据图纸及施工过程中不可预见的一切因素充分考虑报
价,包括工程量清单所有内容,以及完成本工程项目所需要的人工费、材料费、中小型
机械费、运杂费、防风围挡费、施工费用及保修期内发生的全部费用、技术措施费、垃
圾外运及处置费、验收(验收时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成交供应商支付)、场地本身及周
边环境影响费、管理费、风险费、保险费、规费、利润、税金以及政策性规定的全部费
用等。供应商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且所有内容必须报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接受
有任何选择性的报价。
3.4本磋商文件中所提出的为最基本的技术要求,供应商在进行施工时,除须
满足本技术文件中所提的各项要求外,应同时满足该产品生产国的最新版的规范
和标准的各项要求。
3.5质量及验收:按国标、部标或行业标准要求施工、验收,需进口的应执行原产
地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正式标准。工程质量按现行《屋面工程技术规范》
GB50345-2012等国家现行相关质量验收标准验收,达到合格标准。
3.6采购人在签订合同时如对采购内容的数量和服务予以增加或减少,经财政部门
同意,按成交单价相应调整总价。
3.7采购人不组织统一考察现场,供应商可自行对现场进行考察现场。无论供应商
对现场考察与否,都将被视为熟悉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并承担一切与磋商有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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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磋商文件
风险、责任和义务。
3.8本项目为政府竞争性磋商采购,政府采购预算为人民币肆拾壹万元整
(¥410000.00),供应商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将按无效报价处理。
3.9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
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10本项目成交服务费按照计价格【2002】1980号<<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管理暂
行办法>>规定标准的50%收取,由成交单位支付。
3.11供应商凡对本次磋商提出的询问,均以采购代理机构的书面答复为准。
3.12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
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
3.12.1供应商不良信用记录查询网址:“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gov.cn)、
“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山东”网(www.creditsd.gov.cn)。
3.12.2信用信息查询截止时间为:磋商开启日期。
3.12.3磋商开启后,采购人、采购代理单位将将通过上述网站对供应商信用信息进
行查询(查询截止时间为磋商当日),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
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查询网页截图打印)由采购人审核签署并经磋商小组确
认签署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4.采购议程安排:
4.1文件发售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6月23日17时30分止(北京时
间);
文件售价:人民币300元/份,如需邮寄另加特快专递费人民币50元整,磋商文件
售出不退。
购买磋商文件地点:山东泰和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烟台市莱山区港城东大街1295
号百伟国际大厦东塔楼2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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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磋商文件
4.2响应文件提交时间:2022年6月28日8:30-9:00(北京时间),逾期递交的或
未按规定密封的响应文件不予接受。
响应文件提交地点:山东泰和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会议室(烟台市莱山区港城东大街
1295号百伟国际大厦东塔楼22楼)
4.3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2年6月28日9:00(北京时间)
磋商时间:2022年6月28日9:00(北京时间)
磋商地点:山东泰和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会议室(烟台市莱山区港城东大街1295号
百伟国际大厦东塔楼22楼)
5.联系方式:
5.1采购代理机构:山东泰和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烟台南大街支行
开户名称:山东泰和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项目管理分公司
帐号:1606020319020121515
财务联系人:衣旎
电话:0535-6628978
传真:0535-6658998
项目联系人:刘洛呐
电话:0535-6655998
5.2采购人:滨州医学院
地址: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346号
联系人:宋老师
联系电话:0535-6913108
6.质疑方式:
6.1本项目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质疑函要求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附:《质疑函要求》)。
6.2本项目接收质疑函的方式:书面递交;联系部门:①采购人:滨州医学院;联
系电话:0535-6913108;通讯地址: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346号。
②采购代理公司:山东泰和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535-6655998;通讯地
址:烟台市莱山区港城东大街1295号百伟国际大厦A座2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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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磋商文件
6.3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
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应当载
明代理人的项目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备注:为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充分利用政府采购合同的信用价值以及在
政府采购活动中形成的数据价值,有效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以及政府采购合同融
资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与履约保函服务平台”已启动运行,
有需求的供应商可登录“http://www.ccgp-shandong-rz.cn/”或扫描下图二维码了解
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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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磋商文件
第二部分采购内容及相关要求
一、项目说明:滨州医学院烟台校区楼宇防水工程,莱山区滨州医学院校园内。
二、工程技术要求:
防水施工应符合《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2012的要求,具体要求如下:防水
施工前把残碎、开裂、鼓起的部分清理干净,砂浆找平,屋面清理时注意屋面现有设施
保护,不得破坏任何设施,拆除垃圾不允许直接下抛,能装袋的尽量装袋下运,防止垃
圾散落,所有垃圾外运。如果女儿墙开裂,防水施工前把开裂的刻除,砂浆找平,顶部
损坏的保护层应消除干净,把损坏严重的坑洼找平,垃圾清理干净。
1、平屋面防水(一层)
(1)基层处理完毕后,满刷专用基层处理剂(冷底油),满铺一层(上层背面带云
母片岩)铺设4mmⅠ型聚酯胎SBS改性沥青防水卷材一层,内侧女儿墙上返处用js防水
涂料收口,外侧女儿墙外返5CM,符合GB50325-200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
规范》等规范。防水材料进场时,必须提供相关技术资料,材料进场的同时送有关部门
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方可施工。
(2)卷材与卷材之间、卷材与加强层之间的搭接必须粘结牢固,封闭严密。不允
许有皱折、孔洞、翘边脱层、滑移或影响渗漏水的其他外观缺陷存在,屋面原有排气孔
保留,采用铁箍收口。
(3)外露卷材短边搭接、卷材收头及复杂部位采用配套密封胶密封。卷材立墙收
头原则上用金属压条固定在预留凹槽内,再用配套密封胶密封。
2、平屋面防水(二层)
(1)基层处理完毕后,满刷专用基层处理剂(冷底油),铺设4mm+4mm改性沥青防水
卷材两道,内侧女儿墙上返处用js防水涂料收口,外侧女儿墙外返5CM,符合
GB50325-200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等规范。防水材料进场时,必须
提供相关技术资料,材料进场的同时送有关部门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方可施工。
(2)卷材与卷材之间、卷材与加强层之间的搭接必须粘结牢固,封闭严密。不允许
有皱折、孔洞、翘边脱层、滑移或影响渗漏水的其他外观缺陷存在,屋面原有排气孔保
留,采用铁箍收口。
(3)外露卷材短边搭接、卷材收头及复杂部位采用配套密封胶密封。卷材立墙收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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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磋商文件
原则上用金属压条固定在预留凹槽内,再用配套密封胶密封。
3、女儿墙防水帽
铺设4mm改性沥青防水卷材一道,外返5CM,内返10-15CM,避雷处用喷枪收边,涂
刷js防水涂料封口。
4、出气烟道防水帽
铺设4mm改性沥青防水卷材一道,下返10-20CM。
5、屋面旧防水层维修
将旧防水层尘土清理,将旧防水层加热压实,铺设4mm改性沥青防水卷材一道(宽
度为30CM-50CM)。
三、工程量清单报价要求:
本工程的报价采用工程量清单固定综合单价的方式进行报价,合同为固定单价合
同,总报价为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以此次成交的固定综合
单价(优惠后的)作为结算的工程量单价,固定综合单价不允许调整。如果由于施工图
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工程量发生变化所影响的工程价款如下结算:
1)有清单报价的项目执行清单报价的综合单价;
2)施工做法相类似的项目,可借用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并在单价分析中置换主
材价格,其他子项不变,作为此项目的综合单价;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没有类似于原清单子目的变更价格,按照现行的合同中没有适
用或没有类似于原清单子目的变更价格,按照现行的2016版《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
消耗量定额》、《2020山东省房屋修缮工程消耗量定额》及配套的《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
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各项管理规定,工程类别按照三类工
程计取;人工综合工日单价执行投标时期烟台市主管部分发布的人工单价。材料、机械
价格优先执行招标控制价及因市场价格波动而签署的签证价格,以上没有的参考执行施
工时期【烟台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发布的材料参照价,参照价没有的,施工单位报
价,建设单位批价。采购人有权对所认为的发布价和市场价格差别较大的进行询价定价。
环境保护税、建设项目工伤保险不计。除人工费、定价及甲供材外按以上方式计算出的
总价下浮中标价和招标控制价之间的下浮比例,即清单外造价=未下浮造价×(中标价-
暂列金)/(控制价-暂列金))。
本工程各供应商按各自的纳税资格进行报价,结算时如果中标文件不符合供应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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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磋商文件
纳税资格,当一般纳税人没有在税务机关申报为3%税率36个月不变的情况下响应文件
中按3%税率报价,其涉税风险自担;当小规模纳税人投标文件中按9%税率磋商,则结
算时不能开具9%税率的发票时直接扣减与3%税率之间的税差结算,所带来的损失自行
承担。
磋商进行二次报价的如有下浮,则按除暂列金和暂定价、人工费外其他平均下浮,
合计至合同价,并做为结算的依据;如供应商提供不正确,由审核单位进行修正至与中
标总价相一致做为结算依据;如供应商未能提供,则由书面版响应文件为准进行结算;
由此造成的误差由投标单位自行承担。
4)结算审计时,审减额超过5%的,超过部分按照5%计算审计费用,该费用由供应
商承担,采购人代扣。供应商应主动配合审计公司完成结算工作,因供应商原因造成的
结算时间延迟等责任,由供应商负责。
5)措施费调整方式:措施费不予调整,但未按原设计完成的工作内容,按相应比例
比例扣除;发生变更增加的内容,也按相应比例增加;
6)本工程的结算单价:结算时供应商报价文件中的所有单价、合价均按成交价格
下浮比例调整。以调整后的综合单价作为结算的工程量单价,综合单价不允许调整。
四、工程规范标准:
1、凡与本工程有关的国家及行业现行施工标准、施工规范以及省市相关部门发布的
各项技术验收标准以及相关规定等,均适用于本工程,以下规范如实施新标准按新标准
执行,如有内容重复按标准高的执行: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2)《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
(3)《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2012);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现行有关建筑工程规定、其它有关国家及地方的现行规程、
规范及标准。
2、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现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
规范、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施工技术标准、程序、建设工程施工操作规程、《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以及有关建筑质量、消防防火、抗震、
抗腐蚀、抗锈蚀、防雷、防水、安全施工、建筑材料准用制度等有关文件、规定、规范
等有关技术要求和《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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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磋商文件
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
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
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
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
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
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
向中
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
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非企业主体采购的;
(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
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
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
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
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
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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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磋商文件
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
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
(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
到一定比例;
(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
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
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
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
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
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
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
5%作为其价格分。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
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
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
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
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
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
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
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
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
度内确定。
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
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
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
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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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磋商文件
(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
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
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
(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
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
比例;(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
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
等方面的优惠措施;
(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
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适用
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
小企业声明函》。
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
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
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
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
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
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
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
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
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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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磋商文件
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
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
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
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
(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
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
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
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
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
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
责任。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
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
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
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
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
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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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磋商文件
附件格式17: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
〔2011〕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
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
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
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
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
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
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
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
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
业收入5005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
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20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
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
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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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磋商文件
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5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1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00030000(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人以下或营业收入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30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
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10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
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00030000(八)邮政业。从业人员人以下或营业收入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30020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
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
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20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
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20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
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
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
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10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万元及以上的为
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20000010000(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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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磋商文件
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
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2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10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
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
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300120000(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人以下或资产总额万元以下的
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80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万元及以上的为中
型企业;从业人员10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
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
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
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
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
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
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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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格式18:
财库[2017]141号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
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
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政府采
购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
通知如下:
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
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
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
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
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
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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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磋商文件
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
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
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
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
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
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
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
重复享受政策。
四、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
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供货或
者定点采购范围。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应当设立残
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
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府采购支
持措施。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通过上述措施予以
支持。各地制定的有关文件应当报财政部备案。
七、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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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磋商文件
附件格式19:
缴纳中标(成交)服务费承诺书
山东泰和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我单位承诺,如我单位在本次(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采购项目中确定为中标(成交)人,我单位将按照采购文件规定期限、标准缴纳中标(成
交)服务费,如未按规定缴纳中标(成交)服务费,视为虚假承诺,该失信行为纳入诚
信记录;
本承诺书系我单位自愿承诺,对因中标(成交)服务费所涉纠纷,我方和贵公司双
方均认同由贵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且诉讼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均由
违约方承担。
供应商(盖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20年月日
注:本承诺书须按要求加盖单位公章、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提供原件装订在投
标(响应)文件正本中。
80
评审得分较低
不异也
不Y
(甜工)图彩服示中
101
202
T
微信扫码
乐享服务
第九部分已完工类似项目业绩证明材料原件清单
供应商名称:烟台永盛建筑开发有限公司
采购项目名称:滨州医学院烟台校区楼字防水工程
项目名称
号号
合同金额
完工时间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六小学屋顶防水
1改造工程21万元2019.8.30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三中教学楼行政楼
2宿舍楼屋顶防水改造工程19万元
2019.8.30
烟台高新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蓝海软
341万元
件园12层屋面防水维修工程2020.12.31
山东工商学院2019年学生公寓各类改造
28.5万
42019.9.11
4包学生创业园维修改造工程
烟台职业学院学生10.11号楼顶防水维修
543.3万元2020.8.13
工程施工
641万元2020.6.5烟台高新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智慧天网”指挥
279.82019.12.10
1
中心改建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生活2020.8.20
258.63
8
楼装修改造工程
约740万元
合计金额
皖
情况做出不利于供应商的评审决定。
155
En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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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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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N
+
End
CtrlPgDn
AltHome
仙泰和管理
最终报价承诺表
最终报价承诺表
项目名称:滨州医学院烟台校区楼宇防水工程
项目编号:SDGP370000000202202004470
1、最终报价表
包号项目名称最终报价(元)
各项单价按总价同比例下浮
2、共他承诺:我公司承诺防水卷材用和子防水老材、
供应商全称:白寸承净aA升友有了
授权委托人或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3022年6928日.
我用心·您放心
Ourdevotianyoursatistication
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支付表
2022年6月28日09时00分至2022年6月28日时分
山东泰和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会议室(烟台市菜山区港城东大街1295号
招标专用章
1
填表时间:2022年6月28日
烟台永盛建筑开发有限公司:评审得分最高
联系我们
上海总部:上海市浦东新区纳贤路800号科海大楼2层
无锡分公司:无锡市中国传感网国际创新园F11栋2楼
邮 箱:bd@datausefu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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