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国土资源局“四全”移动办公模式设备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18年01月22日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
与
岳阳市国土资源局
“四全”移动办公终端合作协议
2017年12月
甲方:岳阳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地址:岳阳市岳阳大道东35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胡辉
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地址:湖南省岳阳市白石岭南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武樵
2017年 11 月 19日,湖南中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组织岳阳市国土资源局“四全”移动办公模式设备采购项目(编号:HNZYYYCG2017-035 )的竞争性谈判采购,经评审岳阳移动分公司确定为项目成交供应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 合作业务
(一)移动网络支持
岳阳移动使用的2G通信技术为全世界拥有最大客户群的GSM系统,4G技术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TD-LTE系统。其核心技术全部为我国自主研发,不受国外通信厂家的技术限制及监管,具有更好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二)办理优惠购机的客户,需满足的条件
1、本次活动要求贵单位手持终端需使用移动手机号码。
2、参与活动的手机号码需加入贵单位的集团V网和短码通;必须开通4G套餐、更换4G卡。
3、协议期间,除甲方岗位变动需调整外,客户不能办理销户、过户、申请停机、普通付费以及其他优惠购机业务;
4.客户本次已绑定的移动号码在合同期内不能再参与移动公司购机类活动;参与其它活动的保底消费与购机保底消费叠加。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国家法律保护。
2、甲方成员有权自主选择使用乙方开办的其他允许的优惠活动和业务服务。
3、甲方有权对乙方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投诉。
4、甲方为其参与本次活动的员工履行《移动电话优惠购机活动服务协议》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期限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该服务协议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5、甲方应当告知参与了本次活动的员工以下注意事项:
(1)甲方员工手机号码需为本单位集团V网用户。
(2)连续使用赠送的手机和通信服务期为24个月。
(3)在协议期捆绑周期内不得再参加乙方推出的其他购机或话费回馈活动。
(4)甲方员工在参加活动次月起至协议期满之月止,应当满足“机卡对应使用”的条件,即甲方员工所购手机应与协议约定的手机号码对应使用,否则由此产生的问题由客户自行负责。若甲方员工出现手机遗失、损坏等情况,导致无法满足机卡配合使用条件的,由甲方员工在当月及时联系客户经理提出更改串码的申请后,转乙方业务管理台席修改串号。
6、甲方有权利享受乙方提供的优质业务服务。甲方员工在使用手机过程中,若出现非人为手机质量问题,可要求乙方按国家“三包”政策提供售后服务。因甲方员工自身原因(如:机卡分离使用、移动终端丢失、损坏等)产生的问题,由甲方员工自行承担责任。
7、甲方及其员工应自行妥善管理好用户号码服务密码,如因使用不当或被他人使用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及其员工自己承担。
8、甲方及其员工应对乙方在购机服务中提供的价格、服务等内容承担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披露。
9、甲方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如有同类新增购机服务,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乙方,若因国家政策等不可抗力影响,甲方需提前通知乙方。
10、甲方在本协议执行期间,不得减少用户数量,若出现参与此次购机活动的员工有离职或个人违约的情况,其套餐资费由甲方统一负责支付并调配到其他号码帐户中去。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有权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信资费标准或双方约定的资费标准收取各项费用,并保留在国家规定的资费政策范围内调整资费的权利,在服务套餐不低于现有标准的同时其实际费用不得超过现有支付金额。
2、甲方或其员工利用乙方提供的产品发送违法短信,经乙方审查核实,乙方有权单方面中止或终止甲方及其成员的短信业务,情节严重的,乙方有权停止向甲方员工提供服务。
3、乙方有义务提供完善的移动通信服务,并保障通信稳定、网络畅通,当甲方发现通信不畅告知乙方后,乙方应该及时解决以免影响甲方的业务。
三、协议资费标准和结算方式
(一)优惠购机月保底合约计划
甲方申请采取话费集团统付形式使用乙方提供的移动4G手机,共申请购置62台(合约外备机3台)终端机型为华为P10 (64G),所选终端机型需绑定号码,服务期为24个月,一次性付费4935元/台/户,共305970元。
项 目 |
机型 |
数量 (台) |
合约保底 (元/月) |
合约期 (月) |
终端款(元) |
合计费用(元) |
|||
资费 |
裸机 |
资费 |
裸机 |
总计:305970 |
|||||
四全工作终端 |
华为 P10 64G |
62 |
188 |
24 |
4512 |
423 |
279744 |
26226 |
乙方需承诺规定合约期内使用4G套餐资费,合约保底包含除SP费、小额支付、国际长途、国际漫游外的所有费用。
提供的套餐明细如下:1、每月套餐包含:720分钟通话时长+1G国内流量+50G省内流量;全国被叫免费;免费办理短码通业务。2、每台终端配备TF加密卡一张。3、合约期内免费提供100M互联网专线一条。
(三)协议总计费用
协议总计费用为 ¥ 305970元(大写:叁拾万伍仟玖佰柒拾元整)。其中统付话费279744元,购机款26226元。
(四)付款方式
1、付款方式:项目验收合格1个月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95%(即290671.5元),余款5%(即15298.5元)在服务期满后一次性无息付清。
2、甲方将协议费用以银行转账方式汇入乙方指定账户:
户 名: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岳阳市分行金鹗路支行
账 号:1907066219022101596
3、为便联络,甲、乙双方各提供一名联络员,以确保双方相关工作的及时处理,联络员如有变更需及时通知对方。
甲方联络人姓名: 彭明源 联系电话:13873011167
乙方联络人姓名: 周 洁 联系电话:13707300467
四、供货周期
自合同签订后一周之内将产品交付到甲方指定地点
五、保密条款
1.“专有信息”指在本协议订立之前以及本协议履行期间,一方向对方披露的该方专用信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内容、商业秘密、电脑程序、设计技术、想法、专用技术、工艺、数据、业务和产品开发计划,与被披露方业务有关的客户的信息或被披露方从他方获得的保密信息。
2.双方应保护与协议项目有关的自身和对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商业机密等“专有信息”,并对本次合作及本协议的具体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另一方必须对任何专有信息保密,并且不得将对方涉及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等“专有信息” 透露给第三方或用于本合同履行无关的其他目的。
3.上述保密条款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失效。
六、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个条款均被视为违约。
2.任何一方在收到对方的具体说明违约的书面通知后,如确认违约行为的实际存在,则应在二十日内对违约行为予以纠正并书面通知对方,如认为违约行为不存在,则应在二十日内向对方提出书面异议或说明,在此情况下,甲乙双方就可以就此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本协议争议条款解决,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3.因甲方违反国家行政监管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均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予以赔偿。
4.若甲乙任何一方在协议期内无故中断协议,应予以对方赔偿。
七、服务承诺
协议执行期间,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优质完善的网络服务,若中途出现故障,乙方应按照通信行业业内相关规定及时排除故障,恢复服务。按招标要求,为保障甲方设备及时更换,乙方需准备3台备机随时备换。
八、争议的解决
对于因为本协议履行而发生的争议,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则,双方可协商解决,协议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乙方所在地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申诉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以仲裁方式解决。
九、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1.本协议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两年。协议到期,双方如无异议,另行续签协议,双方权利义务以签订协议为准。
2.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持贰份,市政府采购办壹份,招标代理公司壹份。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如遇国家政策等不可抗拒原因须更改和终止协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岳阳市国土资源局 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1.《信息安全承诺书》
2.《廉洁诚信协议》
3. 《保密协议》
4、《供应商合规承诺书》甲方:岳阳市国土资源局 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采购代理机构(盖章): 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盖章):
湖南中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岳阳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
联系电话:0730-8283909 联系电话:0730-8851373
附件2
信息安全承诺书
甲方:【岳阳市国土资源局】
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 岳阳 】分公司
甲方接入乙方的网络系统时,保证遵守以下各项规定: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管理规章,严格执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
二、不得利用乙方互联网或短信网关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违法犯罪活动。
三、不得利用乙方互联网或短信网关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违反宪法和法律、妨碍社会治安、破坏国家统一、破坏民族团结、色情、暴力等的信息。
四、须对其发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甲方的系统应保证可对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敏感内容进行拦截、过滤;发布、传播的内容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相关规定,不得发布或传播有害信息,不得以手机作为媒介散发、传播违法、不健康、反动等信息,不得发布或传播任何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机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二)原信息产业部《关于依法打击网络淫秽色情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信部电【2007】231号)定义的九不准信息:
1、政治性新闻信息;
2、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
3、泄漏国家机密的信息;
4、与国家现行政策、法律和法规相抵触的信息;
5、涉及色情淫秽的信息;
6、涉及封建迷信的信息;
7、开办赌博的信息;
8、内容虚假或已失效的信息;
9、有损社会公德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
(三)公安部(公通字【2005】77号)文件规定严格禁止的五大类信息:
1、假冒银行或银联名义进行诈骗或者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信息;
2、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内容或者教唆犯罪、传授犯罪方法的信息;
3、非法销售枪支、弹药、爆炸物、走私车、毒品、迷魂药、淫秽物品、假钞假发票或者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的信息;
4、发布假中奖、假婚介、假招聘,或者引诱、介绍他人卖淫嫖娼的信息;
5、多次发送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以及含有其他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内容的信息。
(四)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五、甲方提供的信息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
六、在使用互联网业务时,应遵守互联网的国际惯例,不得向任何网络发动任何形式的攻击,不得向他人发送恶意的、挑衅性的文件和商业广告,包括但不限于垃圾邮件、垃圾短信息等。
七、甲方的短信发送只能限定在甲方内部员工及其内部特定的用户,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能发送给甲方内部员工及其内部特定用户之外的其他用户。
八、有健全的网络安全保密管理办法,对自身系统的安全状况负责,并定期对其系统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九、建立有效的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并接受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和乙方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十、积极配合国家主管部门和乙方进行网络安全事件的跟踪,并提供相关的、合法的完整的资料。
十一、承担如下责任:向所属员工宣传国家及电信主管部门有关使用因特网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建立健全使用者档案,加强对使用者的管理、教育工作,对违反规定的使用者及时采取有效的制裁措施。
十二、对出现来源自甲方的互联网攻击,乙方将通知甲方限期进行处理,对未按照要求及时处理的,乙方有权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安全事件的进一步扩大;当出现甲方的系统未拦截的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政策的敏感内容等紧急事件时,为保护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乙方有权在事先不通知甲方的情况下采取相应措施。
十三、若甲方或甲方的员工违反上述规定,乙方有权采取措施,关闭相关信息源接入通道,情节严重者终止与甲方的合作业务,并依法追究甲方的经济、法律责任。
十四、本承诺书是集团客户服务协议的补充条款,与集团客户服务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从本信息安全承诺书签订起到集团客户服务协议期满为止。
甲方责任人:
(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廉洁诚信协议
甲方:【岳阳市国土资源局】
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 岳阳 】分公司
为预防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保障甲、乙双方正当合法权益,推进依法合规、诚信经营以及双方工作人员廉洁从业,深化双方友好协商、互惠互利、合作共赢、廉洁高效,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达成并签署本协议。
第一条定义
1.1 “亲属”:指因血缘、婚姻或收养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包括:血亲、拟制血亲和姻亲。
1.2 “特定关系人”:指与甲方工作人员有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1.3 “关联企业”:指与乙方之间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但不限于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或具有家族、亲属关系等)的企业。
第二条甲、乙双方共同的权利和义务
2.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坚持廉洁、诚信原则,恪守公认的商业伦理道德和职业道德规范,不从事并抵制任何不廉洁、不诚信行为。
2.2 深入开展廉洁从业教育,增强工作人员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廉洁自律的意识。
2.3 双方有关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廉洁、诚信的原则(涉及商业秘密或合同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双方企业或任何第三方的利益。
2.4 如一方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本协议的行为,应予以拒绝、并要求对方纠正;对于无法拒绝或对方有关人员不予纠正的,应及时向对方纪检监察部门举报,并有权要求对方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反馈查处结果。如一方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严重违反本协议的行为,可向对方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举报。
2.5 一方在监督检查、处理举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反本协议的行为时,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向对方及其有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对方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并如实及时提供相关线索、证据和资料。
第三条甲方的义务
3.1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得具有下列任一行为:
(1)索取、接受或以借用等名义占用乙方、乙方工作人员或乙方委托的第三方的通信工具、交通工具等财物或其他物质性利益;
(2)接受乙方、乙方工作人员或乙方委托的第三方提供的红包、礼金、礼品等财物以及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3)接受乙方、乙方工作人员或乙方委托的第三方提供的运动健身、会所或俱乐部会员、高尔夫球、娱乐等各种形式的消费卡(券);或者参与、接受乙方、乙方工作人员或乙方委托的第三方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各种活动安排;
(4)要求乙方、乙方工作人员或乙方委托的第三方支付应由自身负担的学习、培训、考察、旅游、吃喝玩乐或者出国(境)定居、留学等费用,或要求其提供资助、报销票据;
(5)以任何形式向乙方、乙方工作人员或乙方委托的第三方索要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或者提供有偿中介活动;
(6)以自办公司或参股公司方式与乙方、乙方工作人员或乙方委托的第三方进行营利性经营活动,以任何形式在乙方、乙方关联企业以及与乙方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或者前述情况下未出资而获得股份;
(7)向乙方、乙方工作人员或乙方委托的第三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或者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乙方、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委托的第三方财物或实质利益;
(8)以委托乙方、乙方工作人员或乙方委托的第三方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9)在乙方、乙方关联企业以及与乙方有业务关系的企业兼职或者兼职取酬,或不实际工作、而获得报酬,或虽然实际工作、但享受明显超出本岗位同职级标准的薪酬待遇;
(10)在离职、退休后违反有关规定在乙方、乙方关联企业及与乙方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任职取酬;
(11)接受乙方、乙方关联企业、乙方或乙方关联企业工作人员、与乙方有业务关系的企业的请托并实施为其打招呼的行为;
(12)以任何形式接受乙方、乙方关联企业、与乙方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或者其工作人员、乙方委托的第三方安排或提供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悖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各种非法或低俗服务;
(13)以任何其他形式接受由乙方、乙方工作人员或乙方委托的第三方提供的其他任何财物或服务以及其他非物质性利益。
3.2 甲方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及与甲方具有委托监理、审计、检测等委托代理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参照3.1条款执行。
第四条乙方的义务
4.1 乙方、乙方工作人员或乙方委托的第三方不得向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下列任一不廉洁行为:
(1)给予或以借用等名义提供通信工具、交通工具等财物或其他重大物质性利益;
(2)提供红包、礼金、礼品等财物;或者向其提供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3)提供运动健身、会所或俱乐部会员、高尔夫球、娱乐等各种形式的消费卡(券);或者安排其参加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各种活动;
(4)支付应由其负担的学习、培训、考察、旅游、吃喝玩乐或者出国(境)定居、留学等费用或为其提供资助、报销票据;
(5)提供或给予回扣等好处费或有偿中介费用;
(6)以其自办公司或参股公司方式与其进行营利性经营活动,或以任何形式接受其在乙方、乙方关联企业及与乙方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或前述情况下其未出资而向其给予股份;
(7)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出售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或者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向其提供财物或实质利益;
(8)以代理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为其提供收益,或者虽然其实际出资,但向其提供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9)接受其在乙方、乙方关联企业以及与乙方有业务关系的企业兼职或者兼职取酬,或不实际工作、而向其支付报酬,或虽然实际工作、但其享受明显超出本岗位同职级标准的薪酬待遇;
(10)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其离职、退休后在乙方、乙方关联企业及与乙方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任职并向其支付报酬;
(11)向其提出请托,要求其为乙方、乙方关联企业、乙方或乙方关联企业工作人员、与乙方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打招呼的行为;
(12)以任何形式向其安排或提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悖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各种非法或低俗服务;
(13)以任何其他形式向其提供其他任何财物或服务以及其他非物质性利益。
4.2 乙方、乙方工作人员或乙方委托的第三方不得向甲方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及与甲方具有委托监理、审计、检测等委托代理关系的机构和人员从事的不廉洁行为参照4.1条款执行。
4.3 乙方与甲方发生业务往来过程中,乙方不得有下列任一不诚信行为:
(1)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资质证明、资信证明、业绩证明、财务证明等材料;
(2)弄虚作假,以次充好,虚假承诺,夸大产品或服务性能和质量等指标;
(3)签订虚假合同,以虚假合同套利,虚假结算;
(4)违反保密义务,泄露甲方商业秘密;
(5)通过与甲方工作人员、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及与甲方具有委托监理、审计等委托代理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其他单位相互勾结、串通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中选,诋毁排挤其他竞争者,干扰公平竞争等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
(6)在合同有效期内,违反合同约定,明示或以实际行动不履约,经催告后仍不履约的;
(7)其他损害甲方以及国家、集体或第三方利益的不诚信行为。
第五条违约责任
5.1 如甲、乙双方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的,由甲、乙双方视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对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国家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2 如乙方发现甲方工作人员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本协议的行为,未予以拒绝或通知对方纠正,或在无法拒绝和对方不予纠正时未能及时向甲方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的,应当向甲方支付主合同总价1%-5%的违约金。
5.3 任何一方及其有关人员不按照有关规定协助或者不及时协助对方进行询问、调查,并如实提供相关线索、证据和资料的,应当向对方支付主合同总价1%-5%的违约金。
5.4 任何一方受理举报而不及时查处,或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应当向对方支付主合同总价1%-5%的违约金。
5.5 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约定的,甲方有权根据合同类型、合同金额、乙方违约行为的严重程度和造成的后果等,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处理办法,乙方自愿接受甲方的处理办法:
(1)乙方向甲方支付主合同和/或相关合同总价1%~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损失;
(2)甲方单方解除主合同、终止主合同项目;
(3)甲方对乙方和/或乙方关联企业实行1~3年或永久期限的市场禁入;
(4)甲方将乙方纳入供应商黑名单,且上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同时,甲方对乙方关联企业实行与乙方同等期限的市场禁入。
5.6 本协议中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与主合同中乙方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同时并存有效。
第六条监督机制
6.1 甲、乙双方纪检监察部门有权对本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布举报途径,接受有关举报。甲方的纪检监察部门为/,举报电话(传真):/,举报邮箱:/;乙方的纪检监察部门为:纪检监察室,举报电话(传真):13786001006 ,举报邮箱:13786001006@139.com。
6.2 甲、乙双方纪检监察部门应当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第七条附则
7.1 本协议书为甲乙双方签订“四全”移动办公终端合作协议(简称“主合同”)的必备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2本协议有效期与主合同有效期一致,但有效期内发生的违约行为在有效期后发现的,仍适用本协议。
附件4
保密协议
甲方:【岳阳市国土资源局】
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 岳阳 】分公司
鉴于甲方在实施主合同项目期间需要使用乙方网络与业务发展情况、网络拓扑、设备信息、自动路测系统前端设备采购项目账号、用户数据和信息等,双方就保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定义
1.1 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信息包括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信息,是指甲、乙双方各自拥有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各自带来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具有实用性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1.1 乙方网络与业务发展情况、网络拓扑、设备信息、账号、用户数据和信息等。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乙方不欲公开的观点、发现、发明、公式、程序、计划、图表、模型、参数、数据、标准和专有技术秘密,和/或其中的任何知识产权。
1.1.2 重大法律问题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双方各自正在或将要签订的合同信息、合同履行、甲方提供咨询服务时所接触到的涉及乙方生产经营管理以及客户投诉或者仲裁或者诉讼、处分资产或者权益、收购、兼并、合并、清算、分立等事项的信息。
1.1.3 甲、乙双方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有关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其它事项。
1.2 上述保密信息无论是书面的、口头的、图形的、电磁的或其它任何形式,无论是否标注为“保密信息”,均受本协议保护。
1.3 “任何一方”、“一方”与“对方”:本协议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在本协议中表述为“任何一方”或“一方”,同时所称甲、乙双方中的另一方为“对方”。
1.4 第三方:指本协议甲、乙双方以外的任何公民(含甲乙双方的雇员)、法人或其他组织。
1.5 关联方:是指任何直接或间接被一方控制、与该方受共同控制、或控制该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雇员;“控制”指拥有选举或委派董事会多数董事或指示公司管理部门的权力。
1.6 不正当使用:是指超出为合同之目的所必需的方式、范围及期限使用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信息。
1.7 专业顾问:是指对某些范围知识有专家程度的认识,并能向个体或机关单位提供顾问服务的专业人员。
二、甲、乙双方的保密义务
2.1甲方的义务
2.1.1 甲方及其雇员自知悉乙方的保密信息之日起承担保密义务。
2.1.2 合同期间,甲方及其雇员应严格遵守乙方的所有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管理办法》(或《账号口令管理办法》、《用户信息保密管理办法》等。乙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甲方及其雇员应本着谨慎、诚实的原则,采取任何必要的、合理的措施保守其知悉的乙方的保密信息。甲方保护乙方保密信息的程度不能低于保护自己的专有信息,但无论如何,不能低于一个管理良好的企业保护自己的专有信息的保护程度。
2.1.3 合同期间,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及其雇员不得擅自保存与乙方保密信息有关的任何物品、资料,也不得私自进行复制、交流或者转移。
2.1.4 除因合同需要外,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及其雇员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故意或过失的使任何第三方(包括甲方不应或不需知悉该项秘密的雇员)知悉乙方的保密信息,也不得在合同过程中不正当使用或者在合同过程之外使用或许可、帮助他人使用乙方的保密信息。
2.1.5 合同期间,甲方及其雇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或通过任何途径方式试图知悉获取与合同内容无关的乙方的保密信息。
2.1.6 甲方及其雇员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第三方的保密信息,且其披露的保密信息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它权益。若甲方及其雇员违反上述规定而导致乙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时,甲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2.1.7 如甲方及其雇员发现乙方的保密信息可能被泄露或已经被泄露时,应及时通知乙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保密信息进一步泄露。
2.1.8 无论任何原因导致合同终止或解除,甲方及其雇员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对其在合同期间接触、知悉的乙方的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该保密义务直至上述保密信息由对方公开或者实际上已经公开时止。
2.1.9无论任何原因导致合同终止或解除时,甲方及其雇员因履行合同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乙方保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保密信息及其载体,均应全部交付乙方,或在乙方派员监督下销毁,甲方及其雇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摘要、备份或留存。如相关资料甲方确需存档所用,应事先取得乙方书面同意,同时,未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包括其雇员)透露或公开。
2.1.10 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及其雇员只能为合同目的,即:工程规划(或工程设计、工程建设、设备调测与维护、服务支持、合同运营等)目的合理使用乙方的保密信息,如涉及到可能导致乙方保密信息被第三方知悉的,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并取得乙方的书面同意,甲方还须与第三方(包括其可能接触到该保密信息雇员、关联方及专业顾问)签订与本保密协议原则一致的保密协议。
2.1.11 甲方的关联方、专业顾问或有关雇员应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甲方应当告知并以适当方式要求其参与本项工作的关联方、专业顾问或有关雇员遵守本协议约定,若甲方参与本项工作的关联方、专业顾问或有关雇员违反本协议约定,视为甲方违反本协议,甲方应按本协议第四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1.12乙方向甲方及其雇员提供保密信息的行为不构成向甲方及其雇员授予任何与保密信息相关的专利权、专利申请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或其它的知识产权。
2.2乙方的义务
2.2.1 乙方及其雇员自知悉甲方的保密信息之日起承担保密义务。
2.2.2 乙方及其雇员应本着谨慎、诚实的原则,采取任何必要的、合理的措施保守其知悉的甲方的保密信息。乙方保护甲方保密信息的程度不能低于保护自己的专有信息,但无论如何,不能低于一个管理良好的企业保护自己的专有信息的保护程度。
2.2.3 乙方及其雇员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第三方的保密信息,且其披露的保密信息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它合法权益。若乙方及其雇员违反上述规定而导致甲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时,乙方应承担责任。
2.2.4 如乙方发现甲方的保密信息可能被泄露或已经被泄露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保密信息进一步泄露。
2.2.5 无论任何原因导致合同结束,乙方及其雇员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对其在合同期间接触、知悉的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该保密义务直至上述保密信息由对方公开或者实际上已经公开时止。
2.2.6 合同期间,乙方及其雇员只能为合同目的,合理使用甲方的保密信息,如涉及到可能导致甲方保密信息被第三方知悉的,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2.2.7 乙方的关联方、专业顾问或有关雇员均应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乙方应当告知并以适当方式要求其参与本项工作的关联方、专业顾问或有关雇员遵守本协议约定,并与之按本协议原则签订保密协议,若乙方参与本项工作的关联方、专业顾问或有关雇员违反本协议约定,视为乙方违反本协议。
三、例外规定
3.1 甲、乙双方的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以下信息:
3.1.1 有书面材料证明,一方在从对方处知悉该信息之前,已经通过公开或合法方式所掌握的信息;
3.1.2 在甲、乙双方没有违反本协议的情况下,有书面材料证明,已经成为公众普遍可以获得的信息;
3.1.3 有书面材料证明,已经为对方公开披露的信息;
3.1.4 有书面材料证明,在任何一方披露后,对方合法、独立地从第三方获得的不受保密义务限制的信息;
3.1.5 任何一方因司法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政府机构的有效文件而披露的涉及对方的信息,但仅限于上述生效法律文件和政府机构有效文件所限制的范围和目的,且应事先通知对方。
3.2 任何一方主张特定的信息属于上述信息的,该方负有举证责任,如果该方不能证明特定的信息属于上述信息,则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对其负有保密义务。
四、违约责任
4.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对该保密信息进行保密,所需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并应向对方(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支付比例参照主合同违反保密条款的规定,如果因此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守约方的先期经济投入、守约方调查违约方违约行为的合理费用、守约方为避免保密信息进一步泄漏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仲裁费、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等费用等。同时,守约方有权终止与违约方的合同。
五、附则
5.1 本协议书为乙甲双方签订“四全”移动办公终端合作协议(简称“主合同”)的必备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2 本协议有效期与主合同有效期一致,但有效期内发生的违约行为在有效期后发现的,仍适用本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