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厦门市同安区卫生健康局
乙方:福建佳泛美实验室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212]D1-JF[GK]2019013的同安区中医院病区改造工程(手术室及CT机房防辐射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产品属性 | ||||
1 | 1-1 | A032015 | 医用射线防护材料和设备 | 详见投标分项报价表 | 1 | 批 | 国内 | 1060000 | 1060000 | 详见投标分项报价表 | 详见投标分项报价表 | 无 | ||||
合计: | 1060000.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零陆万元整(¥10600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80)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厦门市同安区大同街道中山路中医院院区内;
4.3交付条件:中标人根据招标要求进行供货、施工、安装、调试、完毕后,并交付使用。。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无。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1、按制造商的产品验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标准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验收。 2、乙方应提供货物制造商的出厂检验报告、合格证书。 3、中标产品中涉及进口产品的,乙方应提供产品进关三证文件。 4、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投标承诺、招标要求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签定验收合格报告。 5、验收过程发现产品性能和质量与投标文件有严重偏差的,甲方有权退货并解除合同,乙方自行承担一切损失。。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80 | 项目进度款:按月支付,施工单位应按当月实际完成进度在每月25日前向采购人报送工作量月报表和下月施工进度计划,月进度款按实际完成工作量的80%支付。 |
2 | 17 | 发包人在市(区)财政审核部门出具竣工结算审核结论书28天后按审核结果支付至结算价的97% |
3 | 3 | 余款作为保修金且不计利息,待保修期满后一次性支付;以上所有款项待财政将相应资金拨至发包人账户后14内支付 |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合同价款的10%,成交人在合同签订前向采购人提供成交金额10%的履约保函,保函开具单位为银行或通过政府部门备案的担保公司,履约保函的有效期至本项目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为止,待本合同履行完,经采购人验收确认无质量问题及成交人无违约情形后七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9、合同有效期
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质保期满。。
10、违约责任
10.1乙方在安装当中,甲方如因故要求停止安装,则工期顺延,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10.2甲方未能按时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工期顺延,并应每逾期一天按照甲方应支付而未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三支付逾期违约金。 10.3在具备验收条件且经乙方书面通知后,甲方应当及时组织验收,否则,每拖延一天,按合同总金额甲方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三向乙方支付逾期验收违约金。。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无。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本项目工程整体保修贰年,其中若涉及防水的,防水部分保修五年,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质保期内提供免费维修服务,质保期满后,乙方负责终身有偿维护。
14.2本次招标要求对所有产品提供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贰年的质保期(上门服务),乙方须在1小时内响应、8小时内修复;特殊情况在8小时内无法恢复的,质保期内乙方应提供更换新产品、提供代用产品或使产品可正常运转的措施。
14.3质保期满后,乙方应提供配件、技术咨询、有偿维修等服务。出现故障时乙方应及时响应,并在8小时内派技术人员到现场解决故障,只收取配件费用,配件供应不少于10年,终身维护,免费安装及培训操作人员至熟悉为止;如需更换零配件的,零配件的价格以投标文件中所列价格核收。
14.4乙方应根据采购人指 定的地点提供免费送货、安装、调试、培训服务。
14.5乙方应免费为采购人提供全部设备的操作、使用及维护的技术培训服务并提供维修、保养手册。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陆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
甲方: | 厦门市同安区卫生健康局 | 乙方: | 福建佳泛美实验室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
住所: | 同安区祥平街道银湖中路1号 | 住所: |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泗水道617号宝拓大厦603室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吴良康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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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法: | 05927022529 |
联系方法: | 13386998515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农业银行厦门长青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315001040004622 |
签订地点:厦门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