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公告
象山县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受象山交通场站经营有限公司委托,经宁波象山交通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同意,在象山县产权交易平台(访客浏览网址:https://ggzyjy.xiangshan.gov.cn:7070/jmr/index;注册和登录网址:https://ggzyjy.xiangshan.gov.cn:7070/web/login;使用IE浏览器的,须8.0及以上版本;使用360浏览器的,须切换成“兼容模式”。以下简称“交易平台”),通过网络竞价方式对下列标的进行公开招租。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标的概况
序号 |
标的名称 |
标的坐落地址 |
出租面积 |
租期 |
首年租金起始价 |
保证金 |
1 |
神久客运中心空场地租赁权 |
爵溪街道象山港路南侧 |
3000㎡ |
1年 |
55000元 |
10000元 |
*以上标的不设保留价
二、注意事项
1、出租标的的现状具体以实际看样为准,请意向承租人务必现场看样了解实际情况。成交后若承租人对此有异议,并以此为理由要求降低租金或提出其他要求的,出租人概不接受,均视为承租人违约,并由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2、出租标的为空场地,具体经营用途须符合当地规划、卫生、公安、消防、城管等部门的限制和要求,承租人如有违反,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3、租赁期间,经出租方要求,承租方须无条件退出,租赁合同同时结束,不做任何赔偿,意向人务必提前与出租方了解标的具体详情;
4、承租人不得任意改变标的用途。不得利用承租标的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
5、标的成交后,租期内租金不递增;
6、履约保证金的约定:标的成交后,承租人须按首年租金成交价的16%向出租人缴纳履约保证金,在签订成交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合同到期后,经出租人确认无违约的,履约保证金无息一次性退还;
7、本标的有原承租人,在同等价格条件下原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原承租人必须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办理报名手续,否则将视为自动放弃优先承租权;
8、租赁起止日期以合同约定为准。
三、标的展示
1、展示时间:2024年10月17日至2024年10月18日(工作时间);
2、实地看样:竞买人自行前往标的展示现场看样(联系人:胡老师;联系电话:13777032997)。
四、竞买人资格要求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失信被执行人不得参与竞买)。
五、交易保证金
1、保证金缴纳方式:必须通过银行(包括网银)一次性足额转账;
2、缴纳时间:在网络竞价结束前均可缴纳。为保证及时到账,建议在网络竞价开始前2个工作日内缴纳;
3、退还:未竞得人的交易保证金在网络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原路退还(不计利息)。
六、网络竞价程序
1、注册:在交易平台上实名注册(已经注册过的,无需再注册);
2、登录:可以用“用户名”或“手机号”或“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录;
3、报名:点击“报名”后交易平台即时审核;
4、缴纳交易保证金:报名通过后弹出《保证金缴纳说明单》,请按照此单指示缴纳(不同竞买人获取到的“收款账号”不同,务必按本人获取到的收款账号缴纳);
5、报价:在网络竞价时间内登录交易平台在线报价。
详细操作方法请阅读交易平台中交易指南/竞买人操作手册(网址:https://ggzyjy.xiangshan.gov.cn:7070/jmr/help)
七、网络竞价时间
1、开始时间:2024年10月24日10时;
2、截止时间:2024年10月25日10时;
3、延时竞价:在截止时间前5分钟起进行限时报价,期间如有新报价,则重新计时,再延时5分钟,直到5分钟内无人报价时竞价结束。
八、成交手续办理
竞价结束后,买受人凭有关证件(自然人凭身份证原件;法人或其他组织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和公章)到交易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1、签订《成交确认书》:自竞价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
2、缴纳成交价款:自竞价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缴纳(交易保证金可抵作成交价款);
3、缴纳交易服务费:自竞价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首年租金成交价的2%向象山县产权交易中心支付交易服务费。
九、遵守《交易须知》规定
竞买人须继续仔细阅读《交易须知》,充分理解其内容,并严格遵守其规定。
[附]交易中心地址:象山县丹西街道象山港路300号象山县政务服务中心四楼404室。
咨询电话:0574-65733128(金老师、何老师)。
交易须知
象山县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受委托人委托,通过互联网在象山县产权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以网络竞价方式公开有偿转让或出租竞价标的(以下简称“标的”),现就有关网络竞价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
一、本《交易须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所制订,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
二、竞买人是指参加竞买标的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对标的的买卖条件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
三、网络竞价在“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下进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的各项条款,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四、交易公告(包括补充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合同范本(以下简称“合同”)等交易信息同时公开披露,竞买人应当仔细阅读,了解其内容,遵守其规定。
五、竞买人通过互联网在交易平台中进行独立自由报价,不得阻挠、恐吓、操纵其他竞买人报价,竞买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报价。
六、竞买人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缴纳交易保证金等操作后才能进行网上报价。
(一)竞买人必须在交易平台进行实名注册,一次注册,长期有效。竞买人身份信息如有变化,应当及时更正。竞买人对上传的身份证件照片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二)注册用户可登录交易平台对意向标的进行报名申购。公告中对标的的买卖条件有规定的,竞买人需要向交易中心提交相关材料进行人工审核;
(三)竞买人报名通过后,按照交易平台显示的《保证金缴纳说明单》指示信息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
(四)交易保证金到账后,当网络竞价开启时,竞买人可进行网上报价。
七、报价以人民币计价。报价不含交易服务费以及移交标的、办理标的转户、证照变更手续等产生的费用。
八、竞买人自愿进行网络竞价,应当谨慎报价。报价规则如下:
(一)报价时间以交易平台服务器的时间为准;
(二)竞买人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
(三)竞买人采用增价方式报价,即初次报价后的每次报价应当比当前最高报价递增一个加价幅度或其整数倍;
(四)竞买人一经成功报价,即不能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报价或优先购买权人相同报价时,其报价即丧失约束力;
(五)优先购买权人与其他竞买人报价相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优先;有多个优先购买权人的,如报价相同,先报价的优先;
(六)竞买人可以进行多次报价;
(七)交易平台设有委托报价功能,由竞买人设定一个自己能够承受的最高限价,在不超过此价前提下,当其他竞买人出价时,交易平台会自动增加一个加价幅度进行报价。委托报价功能由竞买人自行启用和撤销,撤销后可继续采用手动报价;
(八)竞价截止前数分钟起进入限时报价期,期间竞价将可能延时,具体规则见公告;
(九)报价结束后,最高报价者为买受人(标的若有保留价,低于保留价的不能成交)。
九、竞买人应尽量采用高带宽、高性能、安全的网络环境,并注意竞价凭证(用户名及密码)的安全,离开终端时应及时退出交易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发生以下情况,竞买人应自行承担责任。
(一)竞买人未按公告的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资料而造成资格审核未通过的;
(二)竞买人注册的账号、密码丢失或被他人冒用、盗用的;
(三)竞买人因断电,网络、设备故障,电脑配置过低,浏览器版本过低,操作不当等原因无法进行正常网络竞价的。
十、竞买人应当在参加网络竞价前亲临标的展示现场,仔细查看标的,了解是否存在瑕疵等实际情况。如未查看,视同了解标的实际情况,包括其存在的瑕疵。交易中心不保证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对标的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图片、视频资料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十一、网络竞价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未竞得人的交易保证金原路退还(未通过转账方式缴纳的保证金不保证按时退还)。买受人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款抵缴成交价款。
十二、买受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以下手续:
(一)缴纳成交价款、交易服务费;
(二)凭相关证件到交易中心签订《成交确认书》;
(三)跟委托人签订合同;
(四)受领标的;
(五)标的需要依法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的,到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手续。
十三、买受人没有按照约定受领标的的,或需要转户而没有及时办理转户手续的,应当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并承担标的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以及对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等承担责任。
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权交易中心可以中止或终止网络竞价活动:
(一)交易平台出现故障而不能及时排除的;
(二)因操作失误导致起始价、加价幅度、竞价结束时间等设置错误的;
(三)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管理部门认为需要中止或终止网络竞价活动的情形。
十五、网络竞价中止后需另行安排时间继续进行网络竞价或终止网络竞价的,交易中心将发布相关信息,竞买人因未及时关注信息而错失网络竞价机会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责任。
十六、为便于买受人及时收到交易中心相关文书,竞买人在注册时应如实填写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如果提供的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不确切,导致相关文书无法送达或未能及时送达,由竞买人承担责任。
十七、竞买人进行网络竞价时,违反本须知以及同时公开披露的公告、合同等规定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已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赔偿交易中心和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取消竞买人资格,并承担其他相应法律责任。
十八、本须知其它未尽事宜,请向交易中心咨询。
象山县国有资产租赁合同
出租方: 象山交通场站经营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省、市、县有关规定及甲方在标的招租中的有关约定,本次标的租赁是按标的现状公开招租的,乙方对甲方所出租的标的已作了充分的了解。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标的租赁范围
该场地坐落于 爵溪街道象山港路南侧神久客运中心空场地 ,建筑面积约为 3000m2(具体以现状实际交付面积为准)。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三个月,即自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标的用途
乙方向甲方承诺,租用该场地仅作为 使用。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变标的用途。如在乙方经营范围内,经有关部门鉴定,要求对该标的进行加固或增设相关消防通道等设施的,均需经甲方同意后由乙方自行投入解决,与甲方无涉。
第四条 租金及付款方式
该场地租赁租金(含税)为人民币 。
付款方式: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缴付租金至甲方指定账户。若合同到期后乙方仍需租赁该场地,乙方需至少提前一个月提出,双方重新签订标的租赁合同并提前半个月向甲方一次性支付租金。
第五条 保证金
为保证合同的履行,乙方在订立合同的同时,必须先向甲方交付首年租金16%的保证金计人民币(大写) (保证金不计利息)。本合同终止后,经甲方查实除用以抵充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或其他未履行事项外,剩余部分无息退还给乙方。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根据省、市、县有关规定,甲方应在签订合同后十天内,向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二)租赁期间,因政策性拆迁或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导致标的不能使用的,合同自行解除,租金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标的拆迁经济补偿金、经济补贴费和设施补贴等归甲方所有,乙方无权要求任何赔偿和补偿。
(三)租赁期间,因甲方需要有权无条件收回场地,乙方须无条件退出,租赁合同同时结束,租金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乙方无权要求任何赔偿和补偿。
(四)在合同有效期间,若乙方不按时交付租金,拖欠租金壹个月以上的或未经甲方同意,擅自直接或变相转租、转让的、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从事非法经营,损害公共利益的,或擅自改变标的用途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场地,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在租房期间必须遵纪守法,承担租赁期间的标的防火、防盗及门前卫生责任和安全生产责任,不得利用承租标的进行违法违纪活动,若发生违法违纪事件由乙方承担一切后果。
(二)乙方不得擅自转租、转让、标的租赁期间标的维修养护等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必须保持标的整体结构不受破坏,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造成损失的均由乙方赔偿。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装修和搭建临时建筑物,经甲方同意装修和搭建的,租赁期满或中途征收或解除合同时,除可以搬迁的动产外,其他部分无条件无偿属于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拆除所有不动产部分(包括装潢部分)。如乙方擅自拆除或恶意破坏不动产(包括装潢部分)的,乙方应负责恢复原样,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添置的活动物品、设备,由乙方自行处理。
(三)乙方若要提前解除本租赁合同,须在壹个月前书面通知甲方,并支付甲方按等同于租金月标准壹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
(四)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场地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场地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为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承租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承租人应当妥善使用场地水、电、气等设施,如因乙方使用不当引起火灾造成损失由乙方进行承担。
(六)承租期间,如场所内消防设施设备发生损坏的,由乙方承担消防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换。
(七)乙方在租赁的场所应配备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疏散指示、器材配备等,乙方定期排查消防安全隐患。甲方有权随时监督排查,乙方应予以配合。
(八)乙方应保证使用场所消防设施完好,按要求配备消防器材并对其进行维护保养。
(九)乙方必须保持消防疏散通道的畅通,严禁在走道、楼梯等出口部位堆放杂物。
(十)乙方严禁在使用场所内使用和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乙方在租赁屋内禁止使用煤炉、酒精炉、煤气炉等明火设备。
(十一)租赁期间,若甲方对该标的进行检查,应提前3日通知乙方。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
(十二)租赁标的发生的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卫生费、收视费、互联网费等费用全部由乙方支付。
(七)乙方应对因经营活动产生的噪音、废水、废气进行妥善处理,不得为此影响周边居民和单位的正常工作、生活。如有关部门责令要求其整改或处罚,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租赁终止及处理
(一)租赁期满或如出租方需要,承租方须无条件退出,租赁合同同时结束,本合同即终止,届时乙方须将场地无条件退还甲方。否则甲方可采用停水、停电等强制性措施;标的内办公桌椅、自行安装的可移动设备由乙方自行搬离,并于租赁终止后 30日内腾空场地。使该场地及相关设施处于完好和可出租状态。标的内其它相关设施及固定装修归甲方所有(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甲方不作任何补偿。搬迁后场地里如仍有余物,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由甲方处置,处置发生费用的,由乙方承担。乙方拒不腾退的,应按拖延部分时间向甲方支付实际占用期间的标的使用费(按当期租金的三倍计算),并按当期年租金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二)如合同期满乙方要求继续租赁的,在甲方继续对外公开招租时,乙方符合招租条件且在同等报价的条件下享有优先租赁权,但乙方须在合同到期日壹个月前书面告知甲方,并按要求办理招租登记手续,否则视为放弃优先租赁权。
第九条 解除本合同的条件
(一)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该场地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2、该场地因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征用的;
3、该场地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标的拆迁范围的;
4、该场地因不可抗力导致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标的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书面通知另一方单方解除本合同。违反合同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按通知行为发生时当期年租金的30%支付违约金。
1、甲方未按时交付该标的,经乙方催告后30日内仍未交付的;
2、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标的用途;
3、乙方装修或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或未按甲方书面同意书履行的;
4、乙方逾期不支付租金超过1个月的;
5、乙方逾期支付使用该标的所产生的物业费、清洁费、水电、通讯等其他所有费用超过2个月或累计金额超过2万元的;
6、 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房产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变相转租给第三方的。
第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
1、乙方在合同签署前已充分了解承租场地的位置、结构、布局、配套设施、用途等各方面详细情况,乙方从事经营活动需自行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甲方除提供必要的相关资料外不承担其他任何义务和责任。
2、乙方应根据租赁标的物的性质进行合理使用,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
3、乙方不得擅自变动租赁标的物的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进行扩建。
4、乙方可以对租赁标的物进行合理装修、装饰,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第十一条 其他
(一)本合同执行中如发生纠纷,应通过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通过诉讼途径提交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本合同须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三)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县国资局备案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